——“瑜伽菩萨戒”讲记
济群法师
2.他胜所作或过患
菩萨于四他胜处法随犯一种,况犯一切,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、摄受菩萨广大菩提资粮,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。是即名为相似菩萨,非真菩萨。
菩萨戒的戒相差别,从犯罪性质上主要分为两大类,一是他胜处,即重罪;二是四十三恶作,即轻罪。其中,四种重戒是建立在贪、嗔、邪见的基础上。作为菩萨行者,如果内心被强烈的贪、嗔、邪见所控制,不仅不能行菩萨行,利益众生,还会做出伤害众生的行为。这将违犯他胜处,失去菩萨的资格。接着讲述四条重罪的过患。
“菩萨于四他胜处法随犯一种,况犯一切。”作为菩萨行者,对以上所说的四种他胜处法,即自赞毁他戒、故悭戒、故嗔戒、谤菩萨藏戒,即便犯了其中任何一种,都会带来不良后果,何况犯了全部过错,性质就更严重了。是什么过患呢?以下说到两种。
“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、摄受菩萨广大菩提资粮。”第一种过患,如果菩萨犯了任何一种他胜处法,将不再有能力在他现生的修行中,增长并引发广大的菩提资粮。资粮有两种,即福德资粮和智慧资粮,是菩萨修习六度四摄,即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成就的。如果犯了任何一种他胜处法,就意味着内心陷入强烈的贪心、嗔心和邪见,将无法修习六度四摄,也会失去成就福慧资粮的机会。
“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。”第二种过患,他不再有能力于现在的修行中得到清净意乐。真正的意乐清净要达到初地,如果菩萨行者被强烈的贪心、嗔心、邪见主宰,他的意乐还能清净吗?还能证悟初地吗?当然不可能。
这两点说得很清楚。当菩萨犯了四种他胜处法之后,必然会带来这些结果。
“是即名为相似菩萨,非真菩萨。”这样的人虽然表面看还具备菩萨身份,实际上已失去作为菩萨应该具有的素养,所以说是相似菩萨,并非真正的菩萨。
3.三缠差别
菩萨若用软中品缠,毁犯四种他胜处法,不舍菩萨净戒律仪。上品缠犯,即名为舍。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,数数现行,都无惭愧,深生爱乐,见是功德,当知说名上品缠犯。
前面讲到,菩萨行者之所以犯四种重罪,是因为内心被贪、嗔、邪见所控制。这些烦恼也叫缠,它们的力量是否一样?比如讲贪心,贪的力量是否一样?讲嗔心,嗔的强弱是否一样?讲邪见,邪见的程度是否一样?其实不同。虽然犯的是自赞毁他戒、故悭戒、故嗔戒、谤菩萨藏戒,但力量有别。悭贪的程度不同,嗔恨的程度也不同,不能说悭贪和嗔恨都是一样的。到底有哪些不同?会带来什么后果?
三缠差别,是说菩萨用上品、中品还是下品的烦恼犯戒。烦恼的力量不同,决定了所犯的他胜处罪也存在上品、中品、下品的差别。菩萨戒和声闻戒不同,声闻戒的杀盗淫妄等,主要是根据外在条件判罪,比如具备五个或六个条件,罪行才会成立,就像法律一样。但菩萨判罪的重点是制心,考量因素更多在于内心,是根据犯戒时的烦恼有多大,来判决所犯罪的轻重。
一个人犯罪时烦恼的力量有多大,有没有办法量化?似乎很难衡量,但这里给我们提供了重要标准:菩萨犯重罪时有三等差别,主要取决于犯罪意乐的差别。
“菩萨若用软中品缠,毁犯四种他胜处法,不舍菩萨净戒律仪。”软,即微弱的烦恼。中品缠,即中等的烦恼,有贪心、嗔心,但在常规范围内,而不是来势凶猛、力量无比强大的。如果菩萨被微弱或中等的烦恼控制,虽然犯了四重罪,但不会因此失去菩萨戒。这点和声闻戒不同。声闻戒中,只要犯罪程序完成了,就一定是犯戒。如果破了根本重罪,就会失去戒体。但菩萨戒还要考量犯戒时的意乐,根据烦恼轻重有不同的判罪。
“上品缠犯,即名为舍。”如果用猛烈的贪、嗔、邪见犯四重罪,被烦恼牢牢控制,被烦恼全面战胜,那就是上品缠犯,就会舍弃戒。下面进一步提出上品缠犯的重要标准。
“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,数数现行,都无惭愧,深生爱乐,见是功德。”如果菩萨毁犯四种重罪,且具备以下特点:一是数数现行,二是都无惭愧,三是深生爱乐,四是见是功德,就属于上品缠犯。这是四个衡量标准。
第一是“数数现行”。现行就是犯戒,不是犯一次两次,也不是三次四次,而是不断犯重戒,不知悔改。
第二是“都无惭愧”,对犯戒行为不感到丝毫惭愧。作为菩萨行者,当他意识到自己的身份,就有自我监督的作用。就像我们是比丘、沙弥或在家居士,受了相应的别解脱戒,获得某种身份,一旦做了和身份不符的事,就会生起惭愧心。其中包括两方面,一是身份,一是受戒产生的戒体。如果两者在你的心目中有分量,犯戒后一定会生起惭愧、羞耻之心。如果都无惭愧,就意味着菩萨的身份和戒体在此人身上已经没有力量,才不会产生作用。
第三是“深生爱乐”,非但没有羞耻心,而且对犯戒行为非常喜欢,乐此不疲。
第四是“见是功德”,标准出问题了,这点最严重。只有失去菩萨行者应该具有的正见,才会将犯戒看作功德。如果内心还有标准,即使暂时被烦恼控制而犯戒,但知道这是错的,知道这么做的过患,总会有改正机会。但标准错了,把犯戒当作功德,就一错到底了。
“当知说名上品缠犯。”作为菩萨行者,如果犯重罪时具备这四个条件,就属于上品缠犯,意味着他将失去菩萨的资格。
《律仪二十颂》中,也对三品作了区分。有人虽然犯了重罪,但自己马上能意识到,迅速舍弃犯戒行为,就是下品缠犯。有人犯罪之后,能听从他人劝告,放弃不善行为,就是中品缠犯。还有人犯下重罪之后,非但自己意识不到,别人劝他都不舍弃,就是上品缠犯。还有一种判罪标准是,如果犯四重之后能看到过患,就是中品缠犯;不能看到过患,而将此当作功德,就是上品缠犯。
所以三品缠犯主要以四个条件作为衡量标准。所犯重罪属于上品、中品还是下品,取决于我们犯戒时,内心是上品的烦恼、中品的烦恼,还是下品的烦恼。
4.可还净之殊异
非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,便舍菩萨净戒律仪。如诸苾刍犯他胜法,即便弃舍别解脱戒。若诸菩萨由此毁犯,弃舍菩萨净戒律仪,于现法中堪任更受,非不堪任。如苾刍住别解脱戒,犯他胜法,于现法中不任更受。
这一部分主要比较菩萨戒和声闻戒关于舍戒的差别。
“非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,便舍菩萨净戒律仪。如诸苾刍犯他胜法,即便弃舍别解脱戒。”如果比丘犯了根本戒,就会舍弃别解脱戒,失去比丘身份。但菩萨戒的不同在于,并不是一犯重罪就会舍戒。前面说过,必须是上品缠犯才会舍戒,中品和下品缠犯都不会舍戒。
“若诸菩萨由此毁犯,弃舍菩萨净戒律仪,于现法中堪任更受,非不堪任。如苾刍住别解脱戒,犯他胜法,于现法中不任更受。”这里继续说明声闻戒和菩萨戒的区别。如果比丘破了声闻的根本戒,是不可以重新受戒的。但菩萨戒行者犯了重罪之后,即使是上品缠犯,到了舍戒的程度,还可以重受。
为什么声闻戒不能重受,菩萨戒可以重受?关键在于,菩萨戒是以菩提心为基础。所以,只要此人还有菩提心,还有利他愿望,不管犯了多大的罪,都是可以重新受戒,继续修菩萨行,有机会成为菩萨。可见,愿菩提心非常重要。
5.舍戒因缘
略由二缘,舍诸菩萨净戒律仪。一者弃舍无上正等菩提大愿,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。若诸菩萨虽复转身遍十方界,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,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,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。若诸菩萨转受余生,忘失本念,值遇善友,为欲觉悟菩萨戒念,虽数重受而非新受,亦不新得。
这一部分介绍菩萨戒的舍戒因缘。
“略由二缘,舍诸菩萨净戒律仪。”有两种因缘会使菩萨行者舍弃菩萨戒。
“一者弃舍无上正等菩提大愿。”第一是舍弃菩提心,这是菩萨戒的根本。前面讲过,受菩萨戒之前要发菩提心,甚至受菩提心戒。如果菩萨行者已经舍弃菩提心,不再选择菩萨道修行,不再以成就无上菩提、利益一切众生作为尽未来际的使命,就意味着他已放弃菩萨的身份,放弃菩萨道修行。因为他不想成佛,不想利益一切众生,这个身份对他就没有意义了。所以舍弃菩提心的同时,菩萨戒对他就无效了,就会舍弃菩萨戒。
现在的佛教界,很多人虽然受了菩萨戒,但并没有真正发起菩提心,可以说,菩萨戒对他们其实是无力的。虽然他们内心没有排斥菩萨戒,但因为没有菩提心,并不会真正把菩萨戒当一回事。从菩萨戒的受戒和舍戒来看,充分说明了愿菩提心和菩萨戒的关系多么密切,不论对菩萨身份的取得,还是菩萨道的修行,都至关重要。
“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。”第二是以上品缠为基础,犯了他胜处法。如果菩萨行者具备其中任何一条,都会舍弃菩萨戒。
以下还是说明菩萨戒和声闻戒的不同。声闻戒是尽形寿,以此生为期限,寿尽时,戒就失效了。但菩萨戒是尽未来际有效的,必须尽未来际受持,以成就无上菩提、利益一切众生为使命。
“若诸菩萨虽复转身遍十方界,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。”能力较大的菩萨,可以投生到十方世界说法度众生。即使能力较小的菩萨行者,只要受了菩萨戒,不论他在六道以什么身份出现,都不会舍弃菩萨戒,都能具足菩萨戒体,继续保持菩萨身份。为什么可以这样?
“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,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。”菩萨受戒之后,只要没有舍弃无上菩提大愿,也没有用上品烦恼犯他胜处法,戒体在他身上永远有效,来生还会继续产生作用。
“若诸菩萨转受余生,忘失本念,值遇善友,为欲觉悟菩萨戒念,虽数重受而非新受,亦不新得。”如果菩萨转投另一期生命后,忘了自己受过菩萨戒,忘了菩萨的身份,但他毕竟有宿世善根,还是会亲近佛法。在修学过程中,就有机会遇到善知识为他授菩萨戒。虽然他在未来生中重新受菩萨戒,其实这个戒不是新得的,也不属于新受。重新受只是一个提醒,他的有效戒龄还是从原来受戒时开始算,所以菩萨戒是永久有效的戒律。
以上主要讲了四种他胜处法的内容,及“他胜所作或过患、三缠差别、可还净之殊异、舍戒因缘”的情况,非常重要。从中可以看出菩萨戒和声闻戒的最大不同,帮助我们全面认识菩萨戒,有效受持菩萨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