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“瑜伽菩萨戒”讲记
济群法师
四、犯已还出之方便
设有违犯,即应如法疾疾悔除,令得还净。又此菩萨一切违犯,当知皆是恶作所摄,应向有力于语表义能觉能受、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。若诸菩萨以上品缠,违犯如上他胜处法,失戒律仪,应当更受。若中品缠,违犯如上他胜处法,应对于三补特伽罗,或过是数,应如发露除恶作法,先当称述所犯事名,应作是说:长老专志,或言大德,我如是名,违越菩萨毗奈耶法,如所称事,犯恶作罪。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,应如是说。若下品缠,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,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,当知如前。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,尔时,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:我当决定防护,当来终不重犯。如是于犯还出还净。
“瑜伽菩萨戒”的主要内容是三聚净戒,必须通过受戒和持戒,实践四重四十三轻的戒相。但作为还是凡夫的菩萨行者,在受持戒律的过程中,难免会犯戒。这就必须通过忏悔,使戒体和身心保持清净。第四部分,是介绍犯戒后出罪的方便。出罪,即怎么从所犯罪行走出来。比丘戒有比丘戒的忏悔方法,菩萨戒同样有菩萨戒的忏悔方法。菩萨行者违犯四重罪或四十三轻罪之后,应该如何忏悔?
“设有违犯,即应如法疾疾悔除,令得还净。”菩萨行者一旦违犯所受戒律,不论是违犯重罪,即他胜处;还是违犯轻罪,即恶作类,都要立刻用相应的方法忏罪。这里所说的”如法“,是指和所犯罪业对应的忏罪法。比如他胜处,有他胜处的忏悔方法,其中又分上品缠犯、中品缠犯和下品缠犯。四十三轻罪也是同样。疾疾就是迅速忏除,使自己恢复清净的菩萨身份。忏悔是人格的清洗剂,僧团中的布萨,又称净住,就是通过忏悔来清洗罪业,恢复清净如法的生活。
“又此菩萨一切违犯,当知皆是恶作所摄,应向有力、于语表义能觉能受、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。”这里重点指四十三轻罪。菩萨戒的一切违犯,在罪行名称上,都属于恶作的范畴。所谓恶作,在比丘戒中就是突吉罗,在菩萨戒中叫作轻垢罪。一旦犯恶作罪,应该马上找人忏悔。这个为你忏悔的所缘境,有什么要求呢?首先是有能力;其次是对你表达的语言能听清楚,明白你说的是什么;第三是佛法修行者,不论大乘还是小乘行者皆可。你向他发露自己所犯的罪行,通过真诚忏悔,达到消除罪业的效果。
下面就不同程度的罪业应该怎么忏悔,提出了不同方法。
“若诸菩萨以上品缠,违犯如上他胜处法,失戒律仪,应当更受。”上品缠,即出于严重的贪嗔痴所犯的他胜处法,且具备前面所说的深生爱乐等条件。如果罪业属于上品缠犯,就会失去菩萨的资格,那么光靠忏悔是不行的,必须重新发起菩提心,对菩萨戒生起殷重的渴求之心,然后再次受戒,由此获得的戒体才是有效的。
“若中品缠,违犯如上他胜处法,应对于三补特伽罗,或过是数,应如发露除恶作法,先当称述所犯事名,应作是说:长老专志,或言大德,我如是名,违越菩萨毗奈耶法,如所称事,犯恶作罪。”关于中品缠犯的他胜处法,应该对着三位大小乘行者,或是更多人,然后发露,并像消除恶作法一样地忏悔。忏罪对象的标准,如前所说。具体方式是,先指出自己犯了什么罪,违背哪条戒律,然后对那些行者说:长老请您专心听我忏悔,或者称呼大德也可以。接着说:我的名字是某某,做了某件事,违犯了菩萨戒,犯了什么恶作罪,或是他胜处的某个罪。也就是说,要对罪行有具体说明。
“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,应如是说。”其他就像比丘发露恶作罪那样说,如:“我于长老发露悔除,我安乐住,不露不悔则不安乐。”我犯了罪,在长老面前发露悔除,心因此安乐;如果不发露不忏悔,就不安乐。对方会问:“汝于此见罪否?”你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吗?这时要回答:我已经看到自己犯的罪。问云:“后防护否?”以后你能不能自我防护,不再犯罪?应该回答:“如法如律,善为奉持。”我以后要如法地奉持戒律。忏悔时还要具备相应威仪,如合掌、礼拜、长跪等。
“若下品缠,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,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,当知如前。”如果属于下品缠犯,犯的是四他胜处法或四十三恶作罪,那么只要找一个人忏罪即可,方式和前面一样,就是说明自己是谁,犯了什么戒,然后请求忏悔。
“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,尔时,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:我当决定防护,当来终不重犯。如是于犯还出还净。”如果找不到相应的忏悔对象,菩萨也可以自我忏悔。必须以清净心发誓(最好对着佛菩萨像):我决心至诚忏悔,未来决不重犯。生起真诚的惭愧、忏悔和防护之心,同样能达到忏罪效果。当然,这个做法仅限于下品缠犯。
五、无师自受法
又诸菩萨欲受菩萨净戒律仪,若不会遇具足功德补特伽罗,尔时应对如来像前自受菩萨净戒律仪。应如是受,偏袒右肩,右膝著地或蹲跪坐,作如是言:我如是名,仰启十方一切如来、已入大地诸菩萨众,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一切菩萨学处,誓受一切菩萨净戒,谓律仪戒、摄善法戒、饶益有情戒。如是学处,如是净戒,过去一切菩萨已具,未来一切菩萨当具,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具。于是学处,于是净戒,过去一切菩萨已学,未来一切菩萨当学,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。第二、第三亦如是说。说已应起,所余一切如前应知。
受戒是持戒的基础。通常,我们是依戒和尚受菩萨戒,但找不到戒和尚的情况下,也可以自誓受,即无师自受法。就像前面说的忏悔一样,如果找不到忏罪对象,就可以自己忏悔。我们需要有个对象,帮助自己生起殷重恳切之心,所以关键在于忏罪之心。如果没有对象,你也能生起这样的心,同样会达到忏罪效果,可以如法出罪,犯已还净。
前面讲过的受戒法,是有师长的情况。那么找不到菩萨和尚给你授戒的情况下,怎么才能自受呢?
“又诸菩萨欲受菩萨净戒律仪,若不会遇具足功德补特伽罗,尔时应对如来像前自受菩萨净戒律仪。”如果行者发起菩提心之后,想要进一步受菩萨戒,却找不到功德具足的戒师(相关条件前面讲过)。这种情况下,就可以自己在佛像前宣誓受戒,获得清净的菩萨戒戒体。这里虽然没有说出“誓”字,却是关键所在。
受戒是宣誓的过程。受三皈,是宣誓以佛法僧三宝作为生命的归宿和依赖,通过宣誓获得皈依体。受菩萨戒也是同样,我们选择菩提道,以追求觉醒和解脱,同时帮助一切众生走向觉醒,作为自己尽未来际的使命。有了这样的愿望,还需要对十方诸佛宣誓。这个誓言必须发自内心,且真诚恳切,才能具有力量。
“应如是受,偏袒右肩,右膝著地或蹲跪坐,作如是言。”自誓受同样要具足威仪,如果是出家人,需要偏袒右肩,或是右膝著地跪着,或是蹲跪坐,然后在佛菩萨面前,完成这样一段宣誓。
“我如是名,仰启十方一切如来、已入大地诸菩萨众,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一切菩萨学处,誓受一切菩萨净戒,谓律仪戒、摄善法戒、饶益有情戒。”首先自称法名,然后说:启白十方世界一切如来,及已经登地的所有菩萨众,我现在要在十方诸佛菩萨面前发誓,受持菩萨的一切学处,以及一切清净戒律,也就是摄律仪戒、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。
“如是学处,如是净戒,过去一切菩萨已具,未来一切菩萨当具,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具。于是学处,于是净戒,过去一切菩萨已学,未来一切菩萨当学,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。”这里还是宣誓的内容:这些学处和净戒,过去一切菩萨都已具足,他们依菩萨戒,成就菩提道的修行。未来一切菩萨也将具备,十方现在一切菩萨同样要学习并遵循这些净戒。也就是说,我们要像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的菩萨一样,发誓接受并践行菩萨戒。要向菩萨学习,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的菩萨们怎么做,我也怎么做。
“第二、第三亦如是说。说已应起,所余一切如前应知。”这段誓言要说三遍。说了第一遍之后,第二遍和第三遍也这么说。说完之后就可以起来。其他相关事项,和前面所说的一样。师授法中说到的各种条件,同样是要具备的。
比如发菩提心,这是受戒的首要前提。再如请师,虽然我们现在请不到现实中的师长,还是要以殷重心祈求佛菩萨为我们授戒。此外,必须没有障碍,而且在受戒前学习并了解菩萨戒,知道自己有心并有能力去做,而不是什么都不知道就受了。总之,自誓受必须具备相关条件,不是仅仅宣誓就行了。
六、佛说贪心罪轻之密意
又于菩萨犯戒道中无无余犯,如世尊说,是诸菩萨多分应与嗔所起犯,非贪所起。当知此中所说密意,谓诸菩萨爱诸有情,怜诸有情,增上力故,凡有所作,一切皆是菩萨所作,非非所作,非作所作,可得成犯。若诸菩萨憎诸有情,嫉诸有情,不能修行自他利行,作诸菩萨所不应作,作不应作,可得成犯。
佛经中,佛陀经常讲到要对治贪心,但在菩萨戒中,出于贪心违犯的罪行却比较轻,而以嗔心犯戒的罪过会特别重。其中隐含什么样的密意?此处就是说明这个问题。
“又于菩萨犯戒道中无无余犯,如世尊说,是诸菩萨多分应与嗔所起犯,非贪所起。”在菩萨的犯戒道中,更多是出于嗔恨心,如戒条所说的“菩萨骄慢所制”“怀嫌恨心,怀恚恼心”而舍弃有情等。相比之下,由贪心导致的犯戒相对较少。是不是说,贪心就不会犯戒呢?其实不然,如自赞毁他、贪著利养,以及关于布施的一些障碍,都和贪有关。那为什么世尊说,很多犯戒和嗔恨有关,是由嗔心而不是贪心引起的?什么情况下的贪,是不容易犯戒的,什么情况下是容易犯戒的?这里要作一个说明。
“当知此中所说密意,谓诸菩萨爱诸有情,怜诸有情,增上力故,凡有所作,一切皆是菩萨所作,非非所作,非作所作,可得成犯。”要知道,佛陀这么说是有特别用意的。因为菩萨要爱护有情,慈悲有情,但如果不是大菩萨的话,这种爱护和慈悲难免带有贪著的成分。如果彻底去除贪著,就是大菩萨了。菩萨行者出于爱护和怜愍有情的强大力量,做种种利益众生的善行,其中多少带有一点贪心成分。虽然如此,依然属于菩萨行,是菩萨该做的,符合菩萨戒的范畴,并不是菩萨不该做的。也就是说,不是属于那种为了贪名闻利养、自赞毁他的贪,否则就是犯罪了。
“若诸菩萨憎诸有情,嫉诸有情,不能修行自他利行,作诸菩萨所不应作,作不应作,可得成犯。”如果菩萨行者从嗔心出发,嗔恨有情,嫉妒有情,因为这种嗔恨和嫉妒,不去修自利和利他的行为,同时还做了菩萨不该做的事,那就是犯罪了。
这是对菩萨戒中,关于贪心罪轻的解读。
七、犯罪轻重之差别
又诸菩萨软中上犯,如《摄事分》应当了知。
第七个问题,说明犯罪轻重的差别。
“又诸菩萨软中上犯,如《摄事分》应当了知。”同样是犯罪,还有犯轻和犯重的差别。软是轻微的犯罪,中是中等的犯罪,上是严重的犯罪。关于三等的犯罪情况,《摄事分》从五个方面作了区分。
第一是从自性,即学处本身的差别来区分犯罪性质,是上品缠、中品缠还是下品缠。比如四十三轻戒就属于下品。
第二是从犯罪的意乐,看来自什么样的烦恼。前面说过,犯罪分染违犯和非染违犯。即使在染违犯中,也分上中下,比如贪心有不同程度,嗔恨也有上等、中等、下等的区别,都是不一样的。
第三是从毁犯时的心理状态来分,用满不在乎的心犯罪,属于上等的违犯;因为猛利的烦恼,自己控制不住而犯罪,属于中等的违犯;因为放逸、懈怠而犯罪,属于下等的违犯。
第四是从犯罪的对象来分,比如杀生,如果出佛身血、杀父、杀母、杀阿罗汉,是上等的犯罪;杀同类属于中等的犯罪;杀动物则是下等的犯罪。
第五是从所犯的次数来区分,同样的犯罪行为,通过不断串习,力量会越来越大。所以五次以下属于下等,五次到十次属于中等,再多了就是上等。
《摄事分》中,从不同角度对犯罪行为作了区分。
八、安乐住缘
如是菩萨依止一切自毗奈耶,勤学所学,便得成就三种圆满,安乐而住。一者成就加行圆满,二者成就意乐圆满,三者成就宿因圆满。云何名为加行圆满?谓诸菩萨于净戒中行无缺犯,于身语意清净现行,不数毁犯,发露自恶,如是名为加行圆满。云何名为意乐圆满?谓诸菩萨为法出家,不为活命;求大菩提,非为不求;为求沙门,为求涅槃,非为不求。如是求者,不住懈怠下劣精进,不杂众多恶不善法,杂染后有,有诸炽然众苦异熟,当来所有生老病死,如是名为意乐圆满。云何名为宿因圆满?谓诸菩萨昔余生中修福修善,故于今世种种衣服、饮食、卧具、病缘医药、资身什物,自无匮乏,复能于他广行惠施,如是名为宿因圆满。菩萨如是依毗奈耶勤学所学,成就如是三种圆满,安乐而住。与此相违,当知成就三种衰损,危苦而住。
如是略广宣说菩萨若在家品、若出家品一切戒已。自斯已后,即于如是一切戒中,分出所余难行戒等差别之相,应当了知。
第八,我们要获得身心安乐,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因缘。
“如是菩萨依止一切自毗奈耶,勤学所学,便得成就三种圆满,安乐而住。”毗奈耶,即戒律。菩萨依止菩萨戒的规范,精进学习,成就三种圆满,这就使得菩萨可以安乐而住,成为安乐自在的菩萨。
“一者成就加行圆满,二者成就意乐圆满,三者成就宿因圆满。”哪三种圆满?一是成就加行圆满,二是成就意乐圆满,三是成就宿因圆满。
“云何名为加行圆满?谓诸菩萨于净戒中行无缺犯,于身语意清净现行,不数毁犯,发露自恶,如是名为加行圆满。”什么叫作加行圆满?是说菩萨在持戒过程中如法如律,没有任何缺犯。身语意都能保持清净,如法地按菩萨戒去实践,不会经常毁犯。即使偶尔毁犯,也能及时发露自身罪行,忏悔还净。这就称为加行圆满。
“云何名为意乐圆满?谓诸菩萨为法出家,不为活命;求大菩提,非为不求;为求沙门,为求涅槃,非为不求。”什么叫作意乐圆满?意乐就是发心、意愿。作为菩萨行者,应该为了求法而出家,不是为了解决生计问题;应该发起愿菩提心,以追求无上正等菩提为目标,不是不求菩提;应该为了证悟沙门果,为了追求涅槃和解脱,不是不追求解脱。
“如是求者,不住懈怠下劣精进,不杂众多恶不善法,杂染后有,有诸炽然众苦异熟,当来所有生老病死,如是名为意乐圆满。”菩萨行者有崇高的精神追求,就不会落入懈怠及下劣的精进中,内心不会被恶不善法所染污,不会因此染污后有,引发轮回。因为这些烦恼非常炽盛,会招感老病死的苦果。菩萨发心追求无上菩提,为此精进努力,使他不再陷入烦恼和轮回,这就叫作意乐圆满。
“云何名为宿因圆满?谓诸菩萨昔余生中修福修善,故于今世种种衣服、饮食、卧具、病缘医药、资身什物,自无匮乏,复能于他广行惠施,如是名为宿因圆满。”什么叫作宿因圆满?因为过去修福修慧,种下圆满善因,使菩萨在现生修行中具足资粮。对生活所需的衣服、饮食、卧具、医药、生活用品等,不仅自己没有任何匮乏,同时还有能力广行布施,帮助大众。就像维摩诘居士,就是当时最富有的长者之一。这就是宿因圆满,有大福报。
“菩萨如是依毗奈耶勤学所学,成就如是三种圆满,安乐而住。与此相违,当知成就三种衰损,危苦而住。”菩萨行者依毗奈耶精进修学,努力践行三聚净戒,最后才能成就三种圆满,安乐而住。如果反其道而行之,不能精进持戒,将不能成就三种圆满,从加行、意乐到宿因都不圆满,而且会造成三种衰损,落入痛苦中。
“如是,略广宣说菩萨若在家品、若出家品一切戒已。自斯已后,即于如是一切戒中,分出所余难行戒等差别之相,应当了知。”以上,广泛宣说了在家和出家的菩萨戒,总的来说,就是三聚净戒,也叫一切戒。其中包含菩萨的一切学处。在接下来的内容中,从一切戒中又分出难行戒、善士戒、一切总戒等差别。这些都是根据戒的特征,从不同角度加以区分,是对一切戒的补充说明,并没有超出三聚净戒的范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