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菩提道次第略论》讲记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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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十不善业道

  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,及业增长广大,不作不遇,作已不失者,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?
  总之,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。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,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,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。若断除彼等,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,故说为十白业道也。
  《俱舍颂》云:“于中摄粗重,善不善随类,说为十业道。”
  《戒经》亦云:“护语及护意,身不作诸恶,此三业道净,当得大仙道。”是故《十地经》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。
  《入中论》亦摄云:“诸异生类及声闻,独觉定性与菩萨,决定善及现上因,除尸罗外更无余。”如是,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,而云我是大乘,此诚极为下劣。
  《地藏经》云:“以此十善业道,当得成佛。若人乃至存活以来,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,犹云我是大乘,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,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,说大妄语,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。如其愚蒙自作,其死必颠倒堕落。”言颠堕者,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。

  关于业的种类,虽有很多判别方式,但大体可归纳为十善业和十不善业。本论主要就十不善业作了说明,因为十善和十不善是相对的。杜绝杀生等十不善业,就能常行十善。
  “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,及业增长广大,不作不遇,作已不失者,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?”这是对之前业果总相的归纳。通过前面介绍,我们已经知道苦乐之果是由不同的善恶业因所决定,以及业增长广大、不作不得、作已不失等原理。懂得这些原理之后,我们又如何抉择取舍呢?
  “总之,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。”总之,善恶行为的表现渠道主要为身、口、意三种,即身体的行为、语言的行为、思想的行为。
  “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,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,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。若断除彼等,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,故说为十白业道也。”虽然十业道不能囊括身口意三业的所有善行和不善行,但对于善恶诸业中的粗重罪业,佛陀将其中最主要的,以十不善业进行概括。如果能够断除这些恶业,相应的,就可以成就十种善业。
  “《俱舍颂》云:于中摄粗重,善不善随类,说为十业道。”《俱舍论》说:所有行为中的粗重业行,根据善业和不善业两类,分别归纳为十种。
  “《戒经》亦云:护语及护意,身不作诸恶。此三业道净,当得大仙道。”《戒经》说:持戒的根本就在于防护三业,令思想、语言、身体都不造作恶业。如果这三个途径清净了,就能成就解脱之道。其中,护口是谨言,护意是不起贪嗔痴,护身则是禁止杀生等不善行。
  “是故《十地经》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。”所以,《十地经》中对断除十不善行的戒律大为赞叹。
  “《入中论》亦摄云:诸异生类及声闻,独觉定性与菩萨,决定善及现上因,除尸罗外更无余。”现上,增上生。尸罗,意为清凉,指戒律,因为戒能防护并息灭不善业带来的热恼,令人身心清凉。《入中论》也总结说:从凡夫到定性声闻、独觉,直到菩萨行者,在修行过程中,如果想要得到决定胜和增上生之因,而不能守护戒律,那是不可能成就的。
  “如是,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,而云我是大乘,此诚极为下劣。”如果对任何一种戒律都不认真修习防护之心,从而守护身口意三业,却自诩我是大乘,实在是自欺欺人的下劣表现。
  “《地藏经》云:以此十善业道,当得成佛。若人乃至存活以来,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,犹云我是大乘,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,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,说大妄语,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。如其愚蒙自作,其死必颠倒堕落。”补特伽罗,梵语音译,意为数取趣,即数数往返轮回,指众生。断灭,拨无因果。《地藏经》说:如果我们能修习十善业道,具备这样的基础,将来就能成就佛道。如果有人自从出生以来,甚至连一项善业都不修持,却说什么我是大乘行者,我是志求无上菩提的行者,这种人最为狡诈,经常谣言惑众,在一切诸佛前欺骗世人,说断灭法。如果他们造作这样愚蠢而且蒙骗他人的行为,死后必定堕落恶道。
  “言颠堕者,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。”所谓颠倒堕落,就是一切恶趣的别名。
  《道次第》的这段说明是有针对性的,当时藏地一些修行人认为见性已具足一切福德,无须修善即可成佛。事实上,成佛不仅要契入空性,更要悲愿无尽,广泛利他,不是见性后就万事具足的。真正见性者,只会更加深信业果之理,更加认真地止恶行善,但不执著于此。如果不修善、不止恶,凡夫心尚且无法摆脱,怎么可能成佛呢?佛典中,专门有一部《十善业道经》,其中也指出:十善虽由人天善法所摄,但同时也是三乘佛法的基础。这和《道次第》的观点内容完全一致。所以,我们要确信业在修学中的重要性。
  以下,对十不善业作了具体阐述,每一项都从事、意乐、加行、究竟四方面进行考察。所谓事,即行为对象,如所杀的对象等。所谓意乐,即心理动机,包括想、烦恼、发起三部分。所谓加行,即采取的手段。所谓究竟,即所作不善业是否完成。
  1.杀 生
  此中杀生之事者,谓他有情。于意乐三中,想者有四,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,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,想之一三不乱,二四者错乱也。于彼发起有差别者,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,若误杀祠授者,则不成根本正罪。盖于彼中须想不乱。若于加行时,有念任谁亦杀之,总发起者,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。以此理趣,于余九中,如应当知。烦恼者,三毒随一皆可。发起者,希欲杀害。加行者,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。加行体性者,或器或毒、或明或咒等门中,随一而作。究竟者,谓以彼加行为缘,或即尔时,或于余时,死在己先也。
  第一种是杀生。
  “此中杀生之事者,谓他有情。”这里所说的杀生对象,是指其他有情而言。佛教把一切众生分为有情和无情,即有觉知能力和没有觉知能力两类。而在有情众生中,又特指那些可以用我们肉眼看见的众生。比如喝水,水中虽有微生物,但我们的眼睛看不见,所以不能算是杀生。生命层次不同,杀生所犯的罪业也有差别。比如,杀人的罪业就大于杀死蚂蚁,这并不是因为不平等,而是因为人身难得,而蚂蚁的身份容易得到。如果伤害佛陀这样的大圣贤,将影响无量众生的利益,所以,出佛身血的罪过又远远大于对普通人的伤害。
  “于意乐三中。”杀业的心理基础有三:其一,欲杀某人且所想对象和事实相符;其二,以贪、嗔、痴烦恼为基础;其三,决心把对方杀死。判断是否犯罪,也是从这三点进行判别。
  “想者有四,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,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,想之一三不乱,二四者错乱也。”三种意乐中,关于想的内容有四点。一是将有情当做有情,二是将有情当做无情,三是将非有情当做非有情,四是将非有情当做有情。其中,一和三是和事实相符的,二和四是和事实不符的。杀戒的形成,需要考察想法与事实是否吻合,如果两者一致,才会构成根本罪。
  “于彼发起有差别者,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,若误杀祠授者,则不成根本正罪。盖于彼中须想不乱。”至于意乐中的发心差别,比如准备要杀天授,却误杀了祠授,也不构成根本重罪。也就是说,对所杀对象必须没有颠倒的认识。比如想要杀人而对方确实是人,就和事实相符。如果把人当做树,以为自己砍的是树,就是想法和事实有别。虽然也犯杀戒,但罪业较轻,不属于根本罪,反之则属于根本罪。在戒律中,对罪业的考察须依发心而定,就像法律也会考量动机那样。
  “若于加行时,有念任谁亦杀之,总发起者,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。”如果在准备实施杀生行为时,想着不管是谁都统统杀掉,在发心上没有明确指向,那就没有错认或不错认的分别,都属于根本重罪。
  “以此理趣,于余九中,如应当知。”这些原理,对于其他九种不善业也同样适用,也应当根据造业者的意愿和与事实是否相符作出判定。
  “烦恼者,三毒随一皆可。”至于意乐中的烦恼,贪嗔痴三毒的任何一种都可能构成杀业。或因贪心而杀,如谋财害命;或因嗔心而杀,如因怒杀人;或因无明而杀,如《央掘魔罗经》中,央掘魔罗因为听信邪说,以为杀一千人即可生天,这就是因为愚痴造下重罪。
  “发起者,希欲杀害。”所谓发起,即内心生起杀害他人的想法。
  “加行者,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。加行体性者,或器或毒、或明或咒等门中,随一而作。”加行,即犯罪手段。无论是自己亲自动手实施,还是请其他人代杀,两者的性质是没有区别的。至于犯罪的具体方式,或是使用器械,或是使用毒药,或是明着杀害,或是暗中诅咒等等,只要把别人杀死,罪过都是一样的。其中,教他作是很多人容易违犯的,有些人受五戒后不能杀生,买鱼时就让别人代杀,这样非但不能免于杀罪,甚至罪过更大,因为你还使别人造作杀业,罪加一等。
  “究竟者,谓以彼加行为缘,或即尔时,或于余时,死在己先也。”所谓究竟,即杀业的完成。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后,对方当场死亡,或过了几小时、几天后死亡,只要先于犯罪者死亡,都将构成杀业。反过来说,若犯罪者死于被害者之前,就只构成加行罪。
  以上,从事、意乐、加行、究竟四个方面对杀业作了考察。
  2.不与取
  不与取之事者,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。意乐三中,想及烦恼如前。发起者,他虽未许,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。加行中之作者如前。加行体性者,以势劫暗盗,任何所作亦同。又或借债及受寄托,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。若为自为他,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,皆成不与取业。究竟者,谓生得心。又若教他或劫或盗,彼生得心,即足成罪。譬如遣使杀他,随彼死时,自虽不知,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。
  第二种是不与取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偷盗。
  “不与取之事者,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。”所谓不与取,即擅自取用任何一件属于他人所有的物品。只要不是对方给予的,都属于盗业的范畴。
  “意乐三中,想及烦恼如前。”在想、烦恼、发起三种意乐中,想和烦恼两部分与前面所说的杀业相同。比如想的部分,或是把有主物当做有主物或非有主物想,或是把非有主物当做有主物或非有主物想。在烦恼的部分,或因贪心而偷,或因嫉恨而偷,或因错误观念而偷,比如有人以为把三宝物拿回家会令全家平安,殊不知犯下盗用三宝物的重罪。
  “发起者,他虽未许,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。”不与取是怎样构成的呢?在没有获得对方允许的前提下,哪怕只是将对方物品移动位置,也构成犯罪。当然,关键要看是否发起盗心,如果没有盗心而且是无意挪动的,则不属此列。
  “加行中之作者如前。”不与取的加行中,作者和之前所说的杀生一样,也就是“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”,不论自己做还是教人做,性质都是一样的。
  “加行体性者,以势劫暗盗,任何所作亦同。又或借债及受寄托,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。若为自为他,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,皆成不与取业。”不与取的犯罪手段,或是仗势强夺,或是暗中盗窃,无论是以哪种手段来做,都属于盗业范畴。又或者是借债不还或吞没他人寄托物品,或以其他妄语及拍马溜须等欺骗性手段占有他人物品,也不管是为自己偷,还是为他人偷,以及为了令他人生气故意为之,都构成不与取的行为。
  “究竟者,谓生得心。又若教他或劫或盗,彼生得心,即足成罪。譬如遣使杀他,随彼死时,自虽不知,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。”如果生起“我已得手”的心,盗业就算是构成了。如果指使他人抢劫或偷盗,被指使者得到东西时,生起“我已得手”的想法,也构成偷盗的恶业。就像派杀手去杀人,被害者遇难时,幕后指使者虽然还不知道这个消息,但杀业的根本罪已经形成。
  3.邪 淫
  邪淫之事有四。非所应行者,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,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。非支者,除产门外之口等也。非处者,如师长等之附近,塔寺处等。非时者,妇女孕期中,或住斋戒等也。意乐三中之想者,《摄抉择分》云:“于彼彼想。”谓须不错乱。毗奈耶中,不净行之他胜罪,谓想乱不乱悉同。《俱舍注》云:“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,不成业道。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,成与不成,其有二说。”烦恼者,三毒俱可。发起者,欲行不净行。加行者,于彼事进趣。究竟者,两两交会。
  第三是邪淫,简单地说,就是合法夫妻以外的性关系。但若详细分判,即使合法夫妻,在某些时日或场所行淫,也会违犯。
  “邪淫之事有四。非所应行者,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,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。非支者,除产门外之口等也。非处者,如师长等之附近,塔寺处等。非时者,妇女孕期中,或住斋戒等也。”导致邪淫的情况主要有四类。第一,不是正当的行淫伴侣,比如母亲等直系亲属或有母亲守护的女子,又如男子(指同性恋)、不男不女及出家女众。第二,不是正当的行淫方式,比如除了产道以外的口等。第三,不是正当的处所,比如在上师附近,或在佛塔、寺院等处。第四,不是正当的时间,比如在妇女怀孕或受持八关斋戒期间等。
  “意乐三中之想者,《摄抉择分》云:‘于彼彼想。’谓须不错乱。”意乐,即邪淫的心理基础。关于三种意乐中的想,《瑜伽师地论·摄抉择分》说:如果实际行淫对象和自己想要行淫的对象是同一人,就会构成业罪。这是邪淫的判罪方法,条件符合为根本罪,条件不符为方便罪。
  “毗奈耶中,不净行之他胜罪,谓想乱不乱悉同。”毗奈耶,佛陀所说的戒律。不净行,又名非梵行,指淫事。他胜罪,指持戒过程中为重大烦恼所战胜,即犯根本戒。但从戒律的角度判断,关于不净行这一根本重罪的判定,无论所想者与实际是否相符,只要做了,同样属于犯戒。
  “《俱舍注》云: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,不成业道。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,成与不成,其有二说。”《俱舍注》说:若确实将他人妻子误以为自己妻子而发生了性关系,是不构成根本罪的。至于将他人之妻误以为是其他人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,是否构成根本罪,有成与不成两种观点。
  “烦恼者,三毒俱可。”邪淫生起的烦恼基础,贪嗔痴三毒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够成立。或是贪著美色,或是怀着嗔心,或是因为愚痴,如为了多生孩子。不论哪一种烦恼,都构成业罪。
  “发起者,欲行不净行。”邪淫的发起,就是想和对方发生性关系。
  “加行者,于彼事进趣。”邪淫的加行,即实际实施这一行为。
  “究竟者,两两交会。”邪淫的究竟,即已经发生性行为,构成事实。
  以上所说的杀生、不与取、邪淫属于身业的范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