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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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十不善业道

  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,及业增长广大,不作不遇,作已不失者,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?
  总之,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。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,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,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。若断除彼等,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,故说为十白业道也。
  《俱舍颂》云:“于中摄粗重,善不善随类,说为十业道。”
  《戒经》亦云:“护语及护意,身不作诸恶,此三业道净,当得大仙道。”是故《十地经》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。
  《入中论》亦摄云:“诸异生类及声闻,独觉定性与菩萨,决定善及现上因,除尸罗外更无余。”如是,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,而云我是大乘,此诚极为下劣。
  《地藏经》云:“以此十善业道,当得成佛。若人乃至存活以来,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,犹云我是大乘,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,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,说大妄语,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。如其愚蒙自作,其死必颠倒堕落。”言颠堕者,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。
  1.杀  生
  此中杀生之事者,谓他有情。于意乐三中,想者有四,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,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,想之一三不乱,二四者错乱也。于彼发起有差别者,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,若误杀祠授者,则不成根本正罪。盖于彼中须想不乱。若于加行时,有念任谁亦杀之,总发起者,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。以此理趣,于余九中,如应当知。烦恼者,三毒随一皆可。发起者,希欲杀害。加行者,自作或教他作,二者皆同。加行体性者,或器或毒、或明或咒等门中,随一而作。究竟者,谓以彼加行为缘,或即尔时,或于余时,死在己先也。
  2.不与取
  不与取之事者,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。意乐三中,想及烦恼如前。发起者,他虽未许,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。加行中之作者如前。加行体性者,以势劫暗盗,任何所作亦同。又或借债及受寄托,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。若为自为他,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,皆成不与取业。究竟者,谓生得心。又若教他或劫或盗,彼生得心,即足成罪。譬如遣使杀他,随彼死时,自虽不知,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。
  3.邪  淫
  邪淫之事有四。非所应行者,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,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。非支者,除产门外之口等也。非处者,如师长等之附近,塔寺处等。非时者,妇女孕期中,或住斋戒等也。意乐三中之想者,《摄抉择分》云:“于彼彼想。”谓须不错乱。毗奈耶中,不净行之他胜罪,谓想乱不乱悉同。《俱舍注》云:“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,不成业道。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,成与不成,其有二说。”烦恼者,三毒俱可。发起者,欲行不净行。加行者,于彼事进趣。究竟者,两两交会。

二、十不善业道

  “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,及业增长广大,不作不遇,作已不失者,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?总之,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。”前面学习了业的总相,使我们了解到世间苦乐的因果原理,即行善招感快乐,作恶招感痛苦,进而认识到业增长广大、业不作不遇、业作已不失的基本特征。然后还要进一步认识业的差别,才懂得如何取舍。业的差别很多,主要是十种不善业和十种善业。这是欲界众生最突出的业。此外,还有色界、无色界的业,解脱的业,包括菩萨从众善奉行到饶益一切有情的修行,都属于业的范畴。所有这些业,必须以止息十不善业、修习十善为基础。所以,宗大师首先为我们讲述了十不善业,主要表现在身、口、意三个渠道。
  “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,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,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。若断除彼等,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,故说为十白业道也。”十种业道虽然不能涵盖身口意表现的所有善业和不善业,但其中最粗显的重罪,世尊归纳为十种黑业,即不善业。如果能断除十种不善业,就是十善业道。这是最粗显的白业,而最粗显的黑业就是十不善业。
  “《俱舍颂》云:于中摄粗重,善不善随类,说为十业道。”《俱舍颂》说,对于粗重的业行,即善业和不善业两类,每类各有十种,即十善业和十不善业。
  “《戒经》亦云:护语及护意,身不作诸恶,此三业道净,当得大仙道。”《戒经》也说,持戒要从哪里修呢?就是防护三业。因为三业是所有善行和不善行产生的途径。你要持戒,要止恶,就要防护三业。护语,不要乱说话;护意,防范贪嗔痴的生起;护身,不去做种种不善行。通过防护三业,达到防护十不善行的效果。如果三业清净,将圆满成佛之道。
  “是故《十地经》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。”所以在《十地经》中,把断除十种不善也称为戒,即十善戒。所以说,十善就是菩萨戒的基础。
  “《入中论》亦摄云:诸异生类及声闻,独觉定性与菩萨,决定善及现上因,除尸罗外更无余。”《入中论》也说,凡夫、声闻、定性独觉或菩萨,这些有情在修行中能生起两种结果,一种是现前利益,一种是究竟利益。不论现前利益还是究竟利益的因,都不能离开戒律,此外并没有别的内容。从别解脱戒来说,是偏向止恶,止息不善行为。而菩萨戒的范围更广泛,包括摄律仪戒、摄善法戒、饶益有情戒,涵盖了整个菩萨道的修行。尸罗是清凉的意思,代表戒律,因为持戒能使我们身心清凉,获得现前利益和究竟利益。
  “如是,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,而云我是大乘,此诚极为下劣。”宗大师说,如果一个人对身口意三业都不防护,连基本的人天善行都做不到,一条戒都不持,整天杀盗淫妄,却说什么“我是大乘”,这是极为下劣的表现。菩萨戒是以摄律仪戒为基础,如果你连别解脱戒的止恶都做不到,还声称我要利益一切众生,这不是自欺欺人吗?
  “《地藏经》云:以此十善业道,当得成佛。若人乃至存活以来,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,犹云我是大乘,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,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,说大妄语,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。如其愚蒙自作,其死必颠倒堕落。”这里所引的内容,在《地藏菩萨本愿经》没有看到,可能藏传的译本不太一样。经中说,如果我们能修十善业道,以这样的因为基础,将来才能成就佛果。这不是说光修十善业就能成佛了,要搞清楚。但如果连十善业都不修,成佛简直就没有希望。如果我们不修十善业道,不持戒,不止恶,根本无法从凡夫心走出来,怎么可能成佛呢?如果一个人从出生以来什么善事都不做,贪嗔痴样样都来,杀盗淫妄样样都来,同时又自称我是大乘,追求佛果,这种有情最为狡诈,说的是大妄语,是在一切佛前欺骗世人。造作这样的愚痴行为,死后必然是要堕落的。
  宗大师引这段话是有一定针对性的。当时藏地有些人专修密法之类,觉得心就是佛,我只要观心就行了,不需要修什么善行。汉地一些禅宗学人也有类似思想:一切福德我都具足了,只要看好这个心,就可以成佛,不需要修什么善行。这是错误的。成佛不仅要契入空性,还要成就慈悲,要悲愿无尽,广泛利益一切众生。这种悲愿的力量是逐渐培养起来的,要通过不断发菩提心,然后修习布施、持戒、忍辱才能圆满。不是说你证悟空性就什么都具足了,不是这么回事。甚至有人觉得,我证了空性,什么都无所谓,做一点不善行也无所谓。这也是不对的。即使证悟空性后,还要不断消融凡夫心。如果你不能看好自己的心,不断长养凡夫心,即使见到空性,但因为凡夫心的力量很大,一样会遮蔽你的所见。所以证悟空性后,对缘起因果应该更加深信,更认真地止恶行善,只是不执著于善恶之相。这个道理在后面会详细讲述。这种见属于断灭见,如果你执迷不悟,继续这样走下去的话,死后一定会堕落地狱。
  “言颠堕者,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。”前面所说的颠堕,是三恶道的另一种名称。所以我们要深信因果,止息十不善,奉行十善业,这是一切善法的基础,也是修习解脱道和菩萨道的基础。
  过去我曾讲过《十善业道经》,后来整理为《幸福人生的原理》。这部经告诉我们,十善行是三乘佛法的基础,和本论的思路一样。所以我们要了解业在修行中的重要性,在生命中的重要性,相信“业创造一切,业决定一切”,对身口意三业特别慎重。
  下面正式讲述十不善业的内容,每个业道都会从四方面来判断。第一是事,即行为的对象。比如杀生有杀生的对象,偷盗有偷盗的对象。第二是意乐,讨论行为的思想基础,包括想、烦恼、发起三方面。第三是加行,即采取的手段。第四是究竟,就是这件事到底完成了没有。对于每个业行,都会从事、意乐、加行、究竟四方面,判断有没有构成犯罪行为,这个罪到底有多重。
  1. 杀  生
  “此中杀生之事者,谓他有情。”杀生的对象必须是有情,而不是无情。如果砍棵树之类,就不属于杀生的范畴。佛教把一切现象分为有情和无情。有情是指那些有情识的,而且以我们眼睛能看到的为标准。比如一碗水,其中也有很多微生物,但你不能不喝水。所以只要眼睛看不到,就不在杀生之列。从眼睛能看到的动物以上,一直到三世诸佛,都会成为杀生的对象。比如出佛身血、杀阿罗汉,也属于杀生。但生命层次不同,杀业构成的罪过也有大小。为什么有差别?这不是不平等吗?其实,这主要是因为生命的价值不一样。比如人身很难得,所以杀人的罪过就特别重,而杀死蚂蚁的罪过就相对要轻,因为那个身份很容易得到。而诸佛菩萨是世间福田,如果出佛身血,就会影响千千万万众生的利益,罪过就更不得了。所以同样是杀有情,罪过大小是不一样的。
  “于意乐三中,想者有四,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,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,想之一三不乱,二四者错乱也。”关于杀生的思想基础,从三个方面说明。首先是想,就是你要杀哪个人的想法,和你所做的事是否相符。其中包括四种情况,一是有情作有情想,二是有情作非有情想,三是非有情作非有情想,四是非有情作有情想。其中,一和三是符合事实的,二和四是不符合事实的。比如我杀此人时,认为他是有情,他本身也确实是有情,然后被我杀了,即想法和事实相符,将构成根本罪。如果我把这个有情当作是树,一刀砍过去,即想法和事实不符。那么虽然犯了罪,但相对比较轻。因为你不知道这是人,就不构成根本罪。此外,把树木当作树木想,或是当作人想,判罪都不一样。
  “于彼发起有差别者,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,若误杀祠授者,则不成根本正罪。盖于彼中须想不乱。”如果行动和开始的想法有差别,比如我要杀某某人,结果杀错了,杀了另一个人,就不构成根本罪。对罪的判断,必须根据你的想法判定。想法和行为吻合,才构成根本罪。佛法非常重视动机,这是判断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的重要原因。戒律对每一条戒的判断,都要看你是否有心,精神是否正常,这是关键所在。如果没有心,或精神不正常,罪过就会降低,甚至无罪。
  “若于加行时,有念任谁亦杀之,总发起者,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。”如果有人说,我不管看到谁都要杀。那么不论他杀了什么人,都构成杀业的根本罪。因为他是总的发起,并没有限定杀什么人,也没有错不错的分别。
  “以此理趣,于余九中,如应当知。”根据这个原理,其他九种业行的判罪都一样。
  “烦恼者,三毒随一皆可。”除了想法以外,每种犯罪还有烦恼的基础,那就是贪痴嗔三毒。任何一种不善行都是建立在三毒的基础上,或是因为贪心,比如贪对方的钱;或是因为嗔心,比如对方伤害了你的利益;或是因为愚痴,比如信仰邪教、产生邪见之类。佛世时有个弟子叫央掘魔罗,皈依佛陀之前跟着一位老师学习。老师因为听信谗言而故意害他,让他杀一千个人,说这样做了才能生天。他信以为真,结果造下很多杀业。前些年日本的奥姆真理教,在地铁站放沙林毒气,制造世界末日的恐怖气氛。这些都是因为愚痴,不一定是出于嗔心或仇视社会。总之,因为三毒的任何一种烦恼造作不善行,都属于犯罪。那么,如果出于慈悲去做同样的事呢?这在菩萨戒是有开许的,但不属于十不善的范畴,也不属于别解脱戒的范畴。可见,不同的戒有各自的尺度。如果持别解脱戒,就要按别解脱戒的规范,不要超越这个度,否则就是犯戒。
  “发起者,希欲杀害。”三是发起,就是准备把他杀掉。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这些思想基础。一是我想杀某人,这个想法和事实相符;二是烦恼生起的基础,因为贪心、嗔心或愚痴而造业;三是发起,决定要把他干掉之类。这是意乐中判断犯罪的三个思想基础。
  “加行者,自作或教他作,二者皆同。”接着是加行,即犯罪的手段和方式。其中包括自己动手或请人帮忙两种,结果是一样的。比如有人说,我受了戒不能杀生,买些鱼叫别人帮我杀,这样既能吃到新鲜的鱼,又不犯杀生戒。没这样的好事,罪过一样大,甚至更重。因为你让别人也造了杀业,罪业就要加倍。
  “加行体性者,或器或毒、或明或咒等门中,随一而作。”关于杀生使用的手段、工具和方法,或是用刀、枪、石头、暗器等器具,或是用毒药,或是念咒等,不管什么手段,只要把别人杀死了,罪过都是一样的。
  “究竟者,谓以彼加行为缘,或即尔时,或于余时,死在己先也。”所谓究竟,就是你动手之后,这人可能当时就死了,也可能过一两个小时或一两天再死,但有一个前提,必须死在你的前面。如果死在你后面,你就不会构成根本罪,只是加行的罪。
  我们判断一种犯罪行为,首先有业罪,如果你受了戒,还要加上戒罪。如果没受戒,只有一重业罪。那是否不受戒更好呢?要知道,受戒的功德很大。你受持一条戒,功德是无量无边的。所以自己要算一算,哪种对修行更有好处。
  2. 不与取
  “不与取之事者,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。”第二,偷盗的业罪,戒律中叫“不与取”,我觉得这个说法更精确。因为盗显得比较狭隘,而不与取的范围更明确:凡是别人没有给你的东西,不管你用坑、蒙、拐、骗、偷、抢还是什么手段,只要你把它占为己有,都属于偷盗的范畴。偷盗的对象,就是别人拥有的东西。
  “意乐三中,想及烦恼如前。”探讨犯罪的心理基础,主要是从想、烦恼、发起三方面来考量。其实不论学佛与否,我们每天都在发心,只是平常人发心的基础是贪嗔痴,而我们现在要发的是出离心、菩提心。不同只是在于所发的心,但发心本身没什么不同。比如我要读书,我要吃饭,我要赚钱,其实也是发心。在三种意乐中,想、烦恼也和杀生的心理基础一样,可能因为贪心去偷;可能因为嗔心去偷,看别人发财不舒服;可能因为愚痴去偷,比如有人觉得寺院的东西很吉祥,就随便拿了回家。不论因为贪心、嗔心还是愚痴而发起,都是一样的。想也有乱和不乱的分别,不乱才构成根本罪,否则就构成方便罪。
  “发起者,他虽未许,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。”不与取的发起,是在对方没允许的情况下,只要把这个物品搬离原处,就构成不与取。比如别人的东西放在外边,你不好意思马上拿走,先把它放到偏僻处,让物主找不到,最后再把东西拿回家。只要以偷心搬动这个东西,就构成不与取。如果没有偷心的话,搬一搬是不会构成不与取的。可见,发心才是最根本的。
  “加行中之作者如前。”认识到犯罪的思想基础,然后是加行,即犯罪手段。这和前面杀生所说的一样,包含自作和教他作。或者自己去偷,或者指使别人去偷,结果都是一样的。
  “加行体性者,以势劫暗盗,任何所作亦同。又或借债及受寄托,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。”加行体性就是不与取的手段,比如以权力掠夺,或是暗中偷盗,或是坑蒙拐骗,或是借贷不还,或是吞没别人寄存的东西,或是说一通好话,让人在迷迷糊糊之下,东西就被你拿走了。诸如此类的手段,都属于不与取的范畴。
  “若为自为他,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,皆成不与取业。”至于你的动机,或是为了自己去做,或是为了他人去做。比如有人说,我要孝养父母,不搞点钱没办法。《阿含经》记载,舍利弗和目犍连在家时有个朋友,很能搞各种社会关系,弄了很多钱。舍利弗听说他做了很多非法事,就质问他。结果他说,我的老婆很会花钱,我的父母又怎么样。舍利弗尊者就告诉他,这些都不是理由,不管你是什么目的,只要用非法手段,将来承担罪业的是你自己。所以说,即使我们是为了成就佛教事业,也不要用非法手段,否则将得不偿失。还有一种是为了让别人生气而故意做的,就像现在有些仇富行为。总之,只要不是别人给你的东西,拿了就属于不与取。
  “究竟者,谓生得心。又若教他或劫或盗,彼生得心,即足成罪。譬如遣使杀他,随彼死时,自虽不知,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。”不与取业怎么才算完成了呢?当你想着“我已经拿到手”的时候,不与取业就形成了。如果你叫别人帮忙去偷东西,当此人认为“我已经得手”时,你的不与取业就形成了。就像你派人去杀人,虽然你不知道对方是什么时候死的,但当他被杀死的时候,你的根本罪就形成了。
  3. 邪  淫
  第三是邪淫,主要指合法夫妻以外的性关系。此外,即使是合法夫妻,如果在特定的日子、场所发生性关系,也属于邪淫。
  “邪淫之事有四。非所应行者,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,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。”邪淫也从四个方面来判断。第一从对象来说,除了合法妻子以外的其他人,不应该成为淫欲对象。包括有监护人的女子,还包括男子、不男不女和出家女众。
  “非支者,除产门外之口等也。”第二是非支,在正当产道以外的其他处行淫。这是指夫妻之间,虽然关系合法,但不在正当途径去做,也属于邪淫。
  “非处者,如师长等之附近,塔寺处等。”第三是非处,即使是合法夫妻,在你尊敬的师长住处附近,或是在寺院、佛塔边,都不可以有这些行为。
  “非时者,妇女孕期中,或住斋戒等也。”第四是非时,即使是合法夫妻,在妇女怀孕期间,或是持八关斋戒的日子,也不可以有性行为。
  以上是从邪淫的不善业来说。其实,邪淫的戒罪也可以从这些方面判断。因为戒罪主要是建立在业罪的基础上,当然还有戒罪的判断标准。比如每条戒都有几个条件,有的是五缘成犯,有的是六缘成犯。具足相关条件就构成根本罪,否则就是方便罪。
  “意乐三中之想者,《摄抉择分》云:‘于彼彼想。’谓须不错乱。”意乐就是犯罪的心理基础,其中的想,正如《摄抉择分》所说,就是你想发生性关系的人,必须和实际对象是同一个。如果情况不同,判罪是不一样的。
  “毗奈耶中,不净行之他胜罪,谓想乱不乱悉同。”前面讲的是业罪,有所想的和实际是否符合的区别。如果符合,犯的是根本罪;如果不符,犯的是方便罪。但从戒律来判断,不论你想的人和实际情况是否符合,只要你做了,就犯根本罪。
  “《俱舍注》云: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,不成业道。”再引《俱舍注》说:如果你把别人的妻子当作自己的妻子行淫,是不构成根本罪的。当然,如果你明明知道对方是别人的妻子,却把她当作自己的妻子来想,这是不可以的,是自欺欺人。这里说的“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”,是你确实搞错了,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,自己故意那么想。
  “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,成与不成,其有二说。”如果把某人的妻子当作另一个人的妻子,然后发生性关系,能不能构成根本罪?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,一种是成根本罪,一种是不成根本罪。
  以上说的是邪淫的心理基础,所想是否和事实相符,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的判断。
  “烦恼者,三毒俱可。”邪淫的心行基础,不管是贪恋对方的女色,还是带着嗔心去强奸对方,还是因为愚痴,想多生几个孩子之类,不管出于什么样的烦恼,结果都是一样的。
  “发起者,欲行不净行。”做什么都有发心,犯罪也不例外。邪淫的发心,就是要和对方发生性关系。
  “加行者,于彼事进趣。”邪淫的加行,就是实际去实施。
  “究竟者,两两交会。”邪淫的究竟,就是这个行为已经构成,而不只是想一想,结果没做成。
  如果这些条件都具备,就构成了邪淫的业罪。受过戒的人,还会构成戒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