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自恣宗要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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迦絺那衣法在《自恣篇》中属于附带说明。迦絺那衣也叫功德衣,结夏安居后,比丘们就会得到这种功德衣的犒劳。它是安居所获功德的象征,由此能享有五种利益。
第一是畜长衣。通常,比丘只能畜三衣,进一步就是百一物,即百种用品,每种可畜一件。三衣百一之外,如果还有长衣,就需要说净,否则是不如法的。但在得到迦絺那衣犒劳期间,可以畜长衣而无须说净。
第二是离衣宿。通常,比丘无论走到何处都要把三衣带在身边,人和衣不可分开一日一夜。这个衣,通常指的是僧伽黎,即大衣。印度的出家人平常穿五衣,大众活动则穿七衣,这两件衣是无法离的,而僧伽黎是在特别隆重的场合才穿的。平时出门的话,虽然没穿僧伽黎,但必须带在身边,否则只要到明相出,就是犯离衣宿。但在得到迦絺那衣犒劳期间,可以离衣一日一夜而不犯戒。
第三是受背请。通常,比丘接受一个地方供养之后,就不得在别处接受供养,所以比丘戒有一条是“展转食者波逸提”。但在得到迦絺那衣犒劳期间,就可以在这里吃了之后换个地方继续吃,辗转食而不犯戒。
第四是别众食。通常,四个以上的比丘可以单独生活,但如果在同一个僧团内,还是不可以这么做。而在得到迦絺那衣犒劳期间,四个以上比丘可以别聚一处乞食用斋。
第五是食前后至他家。通常,比丘到居士家应供,需要向僧团打了招呼才能出去。但在得到迦絺那衣犒劳期间,在吃饭前后到居士家或聚落中,不打招呼也不会犯戒。
功德衣包含这五种利益。其中,最重要的是畜长衣。比丘接受居士供养僧衣是有时间限制的,而时间长短就取决于你有没有功德衣。如果未得功德衣的犒劳,合法接受居士供养僧衣的时间就是七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,只有一个月。如果得到功德衣的犒劳,就有五个月时间可以合法接受居士供衣,也就是从七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。而十二月十六日直到来年七月十五日,则属于非衣时,不是合法接受供养的时间。
所以说,迦絺那衣代表对如法安居自恣者的犒劳,也叫赏善罚恶衣。在南传佛教地区,受功德衣是非常隆重的。在三种安居中,只有前安居人才能得到,而中安居、后安居、破安居和不安居者就没有这一犒赏了。
迦絺那衣法(《明了论》翻为坚实也,能感多衣,衣无败坏。又名难活,以贫人取活为难,舍少财入此衣功德胜,如以须弥大衣娶施也。或云坚固,或名荫覆,古翻为赏善罚恶衣。赏前安居人,后安居不得也。亦名功德衣,以僧众同受此衣,便招五利功德也。)
就中分五:一、受衣时节,二、衣体是非,三、简人差别,四、受衣方法,五、舍衣进不并杂出诸相。
迦絺那衣这部分内容,共分五方面介绍。一是受衣时节,即接受功德衣的时间;二是衣体是非,即功德衣的来源、质料、做法及合法性;三是简人差别,什么人才有资格管理和授功德衣;四是受衣方法,迦絺那衣应该如何授给大众;五是舍衣进不并杂出诸相,即怎样舍掉迦絺那衣的犒劳,因为它是有时间性的,不是永久的。
第一节 受衣时节
一、受舍时限
1. 约本宗以明
初,明受衣时者。《四分》云:安居竟,应受功德衣。[1]则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,至十二月十五日舍。
故《文》云:齐冬四月舍。[2]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,日日亦得受衣。
故《文》云:即日来不经宿者。谓即得衣日即受,不得经宿等。[3]
关于受衣和舍衣的时间,道宣律师首先根据本宗,即《四分律》的规定加以说明。
“《四分》云:安居竟,应受功德衣。则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,至十二月十五日舍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安居结束后要受功德衣。前安居人七月十六日受衣,至十二月十五日舍,共五个月时间。
“故《文》云:齐冬四月舍。”所以《四分律》说:一直要到冬季四月舍衣。冬季的四个月,为八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,再加上夏季最后一个月(七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),所以持功德衣可长达五个月。
“如是乃至八月十五日,日日亦得受衣。”受衣时间则从七月十六日开始,一直可以持续到八月十五日。在这一个月内,只要因缘具足,任何一天都可以受衣。
“故《文》云:即日来不经宿者。谓即得衣日即受,不得经宿等。”所以《四分律》说,得到功德衣的当天就要授给大众。哪天得到功德衣,哪天就要办理,不能隔夜。这也有个前提,就是施主明确供养的是功德衣,如果最初并不是作为功德衣供养的,那就没有关系。
之所以有这个规定,包含两重意思。第一,恐怕时间长了就会失受。第二,功德衣本来就是开许的奢法,必须有一定的制约。
2. 引他部为证
故《十诵》云:若月一日(犹是七月十六日也)得衣,即日受。若二日、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。[4]
《五分》,受有三十日,舍亦三十日。[5]彼但得四月利,不同《四分》五月利也。
《毘尼母》云:七月十六日应受,若事缘不及,乃至八月十五日,过是不得。舍中亦齐五月满已,羯磨舍。七月十六日受者,得百五十日利;八月十五日受者,得百二十日利。中间转降,可以比知。[6]
接着,道宣律师又引其他律典加以补充。
“故《十诵》云:若月一日(犹是七月十六日也)得衣,即日受。若二日、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。”印度把一个月分为白月和黑月,初一到十五是白月,月亮越来越亮;十六到三十是黑月,月亮越来越暗。这里的月一日即黑月第一日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十六日。《十诵律》说,如果七月十六日得到功德衣,必须当天授给大众。如果是七月十七、十八乃至八月十五日,在这一个月时间,无论哪天得到功德衣都要当天受,不可以过夜。
“《五分》,受有三十日,舍亦三十日。”《五分律》又有另一种说法,认为受衣时间可以有三十天,舍衣时间也可以有三十天。也就是说,从七月十六到八月十五都可以受衣,从十一月十六到十二月十五都可以舍衣。
“彼但得四月利,不同《四分》五月利也。”按《五分律》的观点,从受功德衣开始,满四个月就要舍衣,而不是五个月。如果是前安居人,七月十六日受衣,至十一月十五日就要舍衣。“《毘尼母》云:七月十六日应受,若事缘不及,乃至八月十五日,过是不得。舍中亦齐五月满已,羯磨舍。”
《毘尼母论》说,正常情况下,七月十六日应该受功德衣。如果有特殊因缘来不及进行,那么直到八月十五日之内的一个月都可以受衣,但不得超过八月十五。舍衣则是从正常受衣的七月十六日开始,满五个月之后,到十二月十五日,通过羯磨而舍。
“七月十六日受者,得百五十日利;八月十五日受者,得百二十日利。中间转降,可以比知。”如果是七月十六日受,就可以得到一百五十天的五利犒劳;如果是八月十五日受,只能得到一百二十天的五利犒劳。总之,在七月十六到八月十五的任何一天受衣,所得五利犒劳的时间都可据此推算。受的时间越晚,得到利益的时间也就越短。
二、不开摄闰
《十诵》,问:受功德衣已,官作闰月者,随安居日数取满也,则不得摄闰。[7]
受衣长达五个月,期间同样涉及闰月的问题,应该如何处理呢?是否可以延长受衣时间呢?
“《十诵》,问:受功德衣已,官作闰月者,随安居日数取满也,则不得摄闰。”《十诵律》中,有人问说:如果受了功德衣之后,在享受五利犒劳期间,国王要增加一个闰月,是否可以把受衣时间也增加一个月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安居结束后,受五利犒劳的时间最多一百五十天,时间一到就结束,不得把闰月计算在内。因为功德衣本身就是奢法,不能再包含闰月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