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【全书链接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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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·僧团的处罚制度·第一节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一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二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三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四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五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六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七
  第一章·第二节·约制教辨·之八
  第二章·僧制是非与僧食问题·第一节·之一
  第二章·第一节·僧制是非·之二
  第二章·第二节·僧食通塞·之一
  第二章·第二节·僧食通塞·之二
  第二章·第二节·僧食通塞·之三
  第三章·处理僧务的注意事项
  第四章·僧伽威仪及处所庄严·第一节
  第四章·第二节·处所庄严
  第五章·众主教授之相
  僧团的管理制度·结束语


济群法师

  僧团是成就出家人修行办道的团体,所以,它的管理也是依戒律制定的,是为修行和解脱服务的。我们要立足于这个原则,来理解僧团的一切管理规范。在原始僧团中,共住的前提就是懂得戒律。否则就没有资格独立生活,而要尽形寿依止。遗憾的是,虽然佛陀早就制定了一套详尽的管理制度,可我们这些弟子并未有效继承。尤其在今天,反而热衷于社会上的工商管理之类,似乎这样才与时俱进。当然,社会管理也有其长处,并非一无是处,但毕竟和僧团管理的定位不同。因为僧团不是企业,也不是公司,不是以生产和做事为重点,也不是以把每个人管得服服帖帖为能事。作为僧团的管理,应该在了解并继承佛教优良传统的基础上,适当吸收一些社会管理的长处,才不会失去本位,面目全非。如果定位不清,盲目引进,就可能成为企业化的僧团,或经营佛事的企业。
  在讲授《僧网大纲篇》之前,先简单介绍一些僧团管理的相关常识。

一、僧团管理概述

  1.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
  首先,是僧团的管理体制。古今中外的管理虽然形形色色,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法治和人治之分。当代的西方社会比较偏向法治,传统的封建社会比较偏向人治。佛陀带领的僧团虽然形成于两千多年前,却是一个“以法摄僧”的法治团体,奉行“僧事僧断”的民主管理。佛陀入灭时,没有指定一个接班人,也没有把僧团的领导权交给上座弟子。在佛典中,始终都强调“以戒为师、以法为师”。在佛陀制戒的“十句义”中,第一就是“摄取于僧”,这也代表了戒律的根本精神,就是以戒律来摄受僧众,而不是依某个权威加以管理。当大众都能以戒律为行为准则,自然能够和合共住,用功办道,进而修定发慧,成就解脱。
  我们现在讲到的僧团,通常是指一个寺院。而在戒律中,则是指在某个区域共同生活的僧众。这个区域是通过结界来划定的:东边到哪里,西边到哪里,南边到哪里,北边到哪里。生活在这一范围内的出家人,必须财法与共。财,是在经济方面享受共同待遇;法,则是共同参加布萨等宗教生活。在僧团中,只要具有清净僧格,没有因为犯戒等受到制裁,在这两方面都是平等的。
  当然,这种平等并不抹杀差别。因为有的东西可以平均分配,比如食物;而有的东西无法平均分配,比如住房,往往会有面积、朝向等不同。那该如何分配呢?就要根据戒腊长幼有序。出家人每年要结夏安居,然后自恣受岁,形成戒腊,这是代表出家人在僧团的资历。在平等的原则上,僧团特别尊重德高腊长的上座。比如在分房时,上座可以优先选择。其实这也是平等的体现,只要你在僧团如法地生活修行,假以时日,也会成为上座,享有与之相应的待遇。
  社会上任何一个团体都有相应的组织结构,僧团也不例外。在汉传佛教地区,现行僧团结构是根据禅宗清规建立起来的,有四大班首、八大执事等,这是汉传佛教特有的,也是一种偏向人治的结构。而按戒律建构的团体,主要由上座、维那和寺主负责各项事务,又称三纲。三者各有分工,又相互制约,一切事务都需要依律而定,依法解决。
  寺主即总理寺务,相当于现在的监院,或社会上的总经理之类,而不像丛林方丈那样具有绝对的权威性。上座在僧团中负责道德教化,并对僧团各项事务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。在原始僧团,上座的地位很高,因为他是德行和资历的象征,也是大众修行的依止。维那,又称知事或悦众。知事,即知道如何处理事务;悦众,是在办事过程中让大家欢喜。维那的责任,主要是维持秩序和主持活动,让僧团按部就班,有序发展。而不像现在这样,基本只是负责唱念。此外,律师也非常重要,僧团中的很多事务都需要精通戒律者加以引导。比如忏罪,要找一位忏主;说戒,要请说戒师;自恣,要请具备五德的人给大家提意见。这些主持者不仅要具备德行,还要精通戒律的开遮持犯,才能将每件事办得如理如法,并在大家对戒律理解不一或产生疑惑时准确判断,明辨是非。
  僧团中有比丘也有沙弥,但所有羯磨会议都有严格的资格审定,必须受过具足戒才能参加。就像现代社会,必须十八周岁以上才是公民,才有选举权。同样,沙弥也没资格参与僧团各种事务的处理。比如说戒,虽然集僧时要全体参与,但在正式开始说戒前,就要把沙弥请出去。如果沙弥没有出去,或故意冒充比丘身份参与羯磨,就是贼住,会影响今后受戒。即使是比丘,如果犯有重大罪行,也要根据犯戒情况,在不同程度上剥夺处理事务的权利。
  此外,僧团事务的处理还有相应的人数规定。道宣律师在《行事钞》中,专门以《足数众相篇》讨论了这一问题。比如一般事务只要四个比丘就可以处理,受戒必须有十个比丘才能得戒,而犯了僧残就需要二十个比丘才能出罪,等等。如果人数不足,事务就处理不成。此外,布萨、自恣、结界等活动属于众行,必须全体参与。
  2. 处理事务的方式
  僧团处理事务的方式,统称羯磨。羯磨就是业,即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,共有181种。其中又分众法、对首、心念三类。众法,必须四人以上才能办理;对首,需要对另一个人说明;心念,只需要对自己说一遍。
  根据事务的轻重,众法又分单白、白二、白四三种。白,就是白告、宣布。单白羯磨共39种,就是把要做的事向大家宣布一次,无人反对即可通过,但只要有一人反对就不得通过。白二羯磨共57种,先把事情报告一次,然后表决,看大众对此事是否有不同意见。白四羯磨共38种,先把事情报告一次,然后反复三次征求大众意见,以示慎重,主要是对受戒等僧团大事,以及对诃责、摈出、遮不至白衣家等七种犯戒情况的处理。
  还有些事不需要四人以上办理。比如你要到哪里安居,只要进入界内找人说一下,即可开始安居,这就是对首法。其中又分两种,一是众法对首,一是单纯的对首。所谓众法对首,即有些事本来属于众法,但现在人数不足,也可用对首的方式处理。比如说戒,不足四人时就可用对首法。只要对一位比丘说:“今天是布萨的日子,我们应该说戒,我是清净的。”然后就可以开始诵戒。而单纯的对首法,是指本来就只要两三人就可以处理的,共33种。
  心念法则有三种类型。一是众法心念,有些事本来属于众法,但现在因为一人独居,事出无奈,只能用心念法处理。二是对首心念,有些事本来属于对首法,但现在因为一人独居,只能用心念法处理。三是单纯的心念法,本来就可以独自一人处理的,共14种。
  可见,僧团处理事务都有一套现成的模式。只要学过戒律,就懂得每种事应该采用什么方式,怎么做是如法的。佛陀在世时是这么做的,我们今天依然应该这样去做。因为这些做法是为修行服务的,时代虽然变了,但我们希求解脱的目标没有变。
  3. 六和精神
  僧团处理事务的指导思想就是六和。现在提倡和谐社会,其实,佛陀最懂得和谐的意义,他为僧团制定的一切规则,除了服务于个人解脱,就是服务于团体和谐。这种和谐是由内而外的,包括理和与事和。理和,即同证法性;事和,即大众遵循共同的生活规范,共有六点:
  一是戒和同修。大众受持共同的戒律。受戒是对十方诸佛及一切众生的承诺,这种誓言就是僧众共同生活的基础。它和法律的不同在于,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循的,而戒律是我们自觉的选择,是我们基于对自身负责作出的选择。既然如此,就没有理由不遵守。
  二是见和同解。在依戒律处理事务的过程中,我们要根据佛陀制戒的精神来理解,不要自以为是,固执己见,这样才能做到见和同解。否则的话,虽然同样在持戒,你这么理解,他那么理解,也会出现很多纷争,甚至导致僧团分裂。
  三是利和同均。在一个僧团内财法与共。法,就是共同学法,共同依戒生活,这一点是人人平等的,没有谁能够凌驾于戒律之上。财,就是物质方面的平等,只要是合格的僧人,在僧团都享有相应的利益,所谓“一个罗汉一份斋,罗汉不来斋不来”,不会厚此薄彼。
  四是身和同住。大众在一个界内共同生活,应该共同参与布萨、安居、自恣等活动,不得自行乖离,不同法事,是为别众而非同住。
  五是口和无诤。在僧团举行羯磨的过程中,每个参与者都有反对的资格,但如果羯磨是如法的,就不得反对,否则会影响僧团处理事务。所以,对如法的羯磨和僧事处理,我们要坚决认同并拥护,而不是制造不和谐的声音。
  六是意和同悦。如果我们无法参加僧团的大众活动时必须请假,律中叫做“与欲”。否则,会因有人缺席而使众法羯磨不能成立。除请假以外,还要表示意见,为“与清净”。事先说明,我虽未参加今天的活动,但对僧团所做的一切处理完全赞同。如果不带上这个意见,却在背后说怪话,就会影响僧团和合。
  以上六和中,戒和同修、见和同解、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根本,而身和同住、口和无诤、意和同悦则是和合表现出来的形相。
  4. 处罚制度
  当比丘犯戒后,僧团要对他加以处罚,其中包括非常具体的程序。首先要有人检举,通常是在布萨之前检举,比如某人在什么地方偷了一只鸡,或半夜在僧袍中装了酒带到房间,等等。但不是谁都有资格检举的,而要具备五种德行,即检举五德。然后还要三根具了,比如你检举对方偷鸡,是你看到、听到还是怀疑的?要把“见、闻、疑”提出来。所以,检举时要给对方做忆念:哪天的什么时候,我看到你在做什么。把所见告诉大家,也帮助对方回忆所犯过错。当对方承认之后,才可以给他定罪并制裁。如果你的证据不足,或是带着报复、嗔恨等不良心行,就没资格检举。如果你检举后对方不接受,这个处罚也不能成立。如果对方犯戒事实确凿但又不接受的话,僧团就要启动更重的制裁方式。
  所有这些程序,都是为了避免纷争,为了以和谐的精神来解决问题,这正是《僧网大纲篇》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  以下,正式进入《僧网大纲篇》的学习。所谓僧网大纲,《四分律行事钞批》曰:“借喻世网之纲,能正其网目。今此一篇,是僧家法网之纲纪也。住持之大要曰纲,细行之仪轨是网,亦得云僧众网目之纲领。”概括了本篇的作用。还有一说则是,众主为三纲而众僧为网,众主能摄持于僧,如纲能持其网。
  早期僧团中,僧众道心坚固,素质优良,所以在管理方面可以简单而松散。反过来说,如果僧众良莠不齐,事务繁多,管理就应该严谨而细致,从而避免各种不如法现象。对于僧团的事务管理,道宣律师主要提出了五点。僧团事务虽多,但只要抓住这些要点,就能纲举目张,有条不紊。

二、依法管理的意义

  一方行化,立法须通,处众断量,必凭律教。令远域异邦,翘心有所,界中行者,安神进业。若斯御众,何事不行?既行正法,何人不奉?岂止僧徒清肃,息俗归真,方能扶疏道树,光扬慧日。
  若法出恒情,言无所据,科罚同于鄙俗,教网唯事重粗。能施已是于非,所被固多喧乱。
  故《律》云:非制而制,是制便断。如是能令正法速灭,不值佛世,生地狱如箭射。[1]
  《三千威仪》云:众中无知法人者,百人千人不得同住。[2]故知同住必遵圣法。
  今欲删其繁恶,补其遗漏,使制与教而相应,义共时而并合。故《律》云:非制不制,是制便行。如是渐渐,令法久住。[3]

  若出其病患,明其损减,如下广明。就中分五:一、约化制二教,明相不同。二、约僧制、众食,以论通塞。三、约法、就时、对人以明。四、约处就用以明。五、众主教授之相。
  1. 依教则正法住世
  道宣律师首先为我们阐述了依法管理僧团的必要性。这是正法久住的保证,只有人人依律行事,依法共住,佛教才能健康发展,正法才能久住世间。正法在哪里?不是在大殿,也不是在藏经楼中,而是体现在每个出家人的身上。律中记载,佛陀在回答“今世尊法几时住世”时,特别开示说:“随清净比丘不坏法说戒时,名法住世。”不仅释迦佛的教法如此,过去乃至未来的佛法流传,无不如此。反之,如果出家人都不懂法,不知律,所言所行就无法可依,那么除了外在形象,和在家人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?包括我们现在塑佛像,盖寺院,往往不知道戒律的规范是什么,或是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,或是互相抄袭仿效。但这种仿效是不是如法呢?其实大家都不知道。为什么说现在是末法?法是法尔如是的,这个末,就体现在每个出家人的言行中,也体现在对每件事的处理过程中。如果出家人的言行中没有正法,那就是末法。
  “一方行化,立法须通。”一方,一个寺院或一个界内。行化,教化领众。立法,建立各种管理制度。如果想要住持道场,领众修行,其管理制度必须和戒律的精神相一致。这个“通”,就是通于圣教。因为戒律是佛陀亲自制定的行事规范,也是大众共同认可的。出家人来自五湖四海,年龄、出身、教育程度、生活习惯等方面各不相同,连接彼此的纽带,就是法,就是律。因为法和律是十方普同的,但能依此行事,方可处处通行无碍。否则,便会各行其是,无法令大众和合共住。
  “处众断量,必凭律教。”断量,判定是非曲直。僧团中每天都会有很多事发生,究竟犯戒了没有,犯轻还是犯重,必须根据戒律判断,而不是根据感觉,更不是根据人情。所以,每个出家人都要懂得戒律,这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基础。作为寺院的住持或执事,更要懂得戒律,才有能力如法处理僧事,令大众心服口服。
  “令远域异邦,翘心有所。”依律行事,就能建立如法、清净、庄严的僧团,令远方甚至国外的僧人生起景仰之心,一心希望前来参学。就像我们平时听到哪里道风纯正,学修精进,就会生起向往之心。
  “界中行者,安神进业。”在这个道场内的出家人,都能安心、精进地修学。在佛陀制戒的十句义中,就有“难调者令调伏,惭愧者令安乐”。有戒律作为规范,刚强难调者能得到调伏,道心纯正者则能安心办道。所以说,僧团能够营造如法清净的大环境,是令僧人安住于法的保障,也是道业有成的助缘。
  “若斯御众,何事不行?既行正法,何人不奉?”御众,领众。若能如法如律地管理僧团大众,什么事行不通,办不成呢?如果我们是依据正法,而非个人好恶处理事情,什么人会不依教奉行呢?法和律是僧众共住的基础,只要大家都能依此作为处事标准,自然中规中矩。当今教界之所以有那么多问题,恰恰在于失去了这样一个共同基础。因为不懂得戒,做事的人就会根据世俗能力和串习来做,而不是依法行事。长此以往,整个教界势必越来越俗,越来越没谱了。当然,依律行事也有一个前提,就是出家人总体具备相应的戒律素养。否则,在这个魔强法弱的时代,即使一些人乃至一个道场想要恢复戒律的传统,也往往孤掌难鸣,收效甚微。但做总比不做好,不论大环境如何,我们能够做到的就要尽力去做。
  “岂止僧徒清肃,息俗归真,方能扶疏道树,光扬慧日。”扶疏,枝繁叶茂。道树,指三学八正道,道能生长,故以树为喻;也比喻佛法能荫覆众生,使离烦恼郁热。慧日,慧能破暗,故以日为喻。如果这样做的话,不仅能使僧众保有清净僧格,息灭世俗之心,更能以持戒为基础,进一步修定发慧,令道心得以增长,令佛法弘扬光大。在修行过程中,如果不能增长道心,就会增长凡夫心,两者非此即彼。
  这一段,说明依戒行事能使正法久住。以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,如果违背戒律就会导致法灭,而从我们个人来说,也会自遭苦果。
  2. 违教则正法速灭
  “若法出恒情,言无所据,科罚同于鄙俗,教网唯事重粗。”恒情,世俗的常情。科罚,惩罚、治罚。如果僧团管理出自世俗常情,所言所行根本不以戒律为依据,那么,对犯戒者往往会采取世间的方式加以处罚。这些方式是粗陋而不合理的,既没有智慧,更没有慈悲。比如在当时的僧团中,有罚钱罚米,甚至私设公堂等做法,这是完全违背律制的。
  “能施已是于非,所被固多喧乱。”能施,寺主对犯戒现象采取的措施,包含人和法。如果寺主本身就做得不如法,不能依戒律行事,那么在他管理的僧团中,就会出现很多纷争和是非。当大众不能统一于法和律,必然会有各自的立场,会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对立,有制裁者和被制裁者的对立,从而引发矛盾。不仅影响个人修行,也影响僧团和谐,乃至佛法弘传。
  “故《律》云:非制而制,是制便断。如是能令正法速灭,不值佛世,生地狱如箭射。”所以《四分律》说:一旦非法制度在僧团盛行,如法制度反而会行不通,会失去作用。这样的话,将会加速正法在世间的消亡,也让我们自己生生世世不能遇到佛陀出世或生在佛法流布的时代。而今生的果报,则会像离弦之箭那样,迅速堕落地狱。
  “《三千威仪》云:众中无知法人者,百人千人不得同住。”《三千威仪经》说,如果僧团中没有懂得法和律的人,哪怕有成百上千的僧众,也是不可以同住的。因为大家都不知道出家人应该如何行事,就像一群乌合之众,不过聚在一起过日子而已。一旦出现问题,只能根据个人好恶或世俗能力来处理,这个团体将是世俗而非出世的团体。
  “故知同住必遵圣法。”僧人共同生活的基础就是法,就是律,必须遵法依律,大众才能在一起共住共修。从个人来说,如果不懂戒律,就不能在僧团独立生活。从团体来说,如果没有知法者,这个团体其实是不能成立的。
  以上从正反两方面,说明依法管理对于正法久住的意义,同时指出不依法管理将会造成的不良结果。
  3. 发扬圣教,重光道化
  为了建立如法僧团,令正法长久住世,道宣律师发愿根据相关律典,为大众整理出一套易于操作且适合中国国情的僧团管理纲领。
  “今欲删其繁恶,补其遗漏,使制与教而相应,义共时而并合。”制,戒律。教,经典。《行事钞》全名为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》,道宣律师所做的研究,就是以《四分律》为主线,参照其他律典,删除其中过于繁琐的部分,并对不完整的内容加以补充。本篇所删的繁恶,是世人妄行的非法制度;所补的遗漏,是隐没不现的如法制度,并不是对律典本身删繁补阙。因为持戒不是孤立的行为,而是佛法修行的基础,是得定发慧的前提。如果制与教不相应,持戒就不能成为修行的组成部分。如果义与时不相合,持戒就会脱离现实,持得机械刻板,甚至为持戒而持戒,那就偏离佛陀制戒的宗旨了。《行事钞》重在实用,正是立足于这样的定位来弘扬戒律,使所行制度与法义相应并合乎时宜。
  “故《律》云:非制不制,是制便行。如是渐渐,令法久住。”非制,非法之制。《四分律》说,当非法制度不再盛行,如法的制度才能普及。长此以往,佛法才能久住世间。僧团是佛法住世的载体,它是由一个个僧人组成的。有合格的僧人,才会有如法的团体;有如法的团体,才会有正法在世间的流传。合格的僧人从哪里来?就是通过戒定慧的改造而来。所以,戒律是造就合格僧人的起点。
   “若出其病患,明其损减,如下广明。”病患,非法之过。损减,能使法灭。论及僧团管理,首先要说明现在都存在哪些问题,使大众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危害。关于此,下面将详细讲述。
  “就中分五。”本篇的内容,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。
  “一、约化制二教,明相不同。”第一部分,现拟标题为“僧团的处罚制度”。从化教和制教两方面,说明怎样处罚犯戒比丘,特别探讨了在家居士能否处罚出家人的问题。
  “二、约僧制、众食,以论通塞。”第二部分,现拟标题为“僧制是非与僧食问题”。僧制即佛教制度,也称清规,是佛教在各地发展过程中,于戒律之外建立的相关制度。在这一部分,道宣律师主要讨论了当时教界有哪些不如法的制度,并提出如法僧制应该怎么建立。关于僧食问题,主要讨论了它的通和塞。通是僧食的共通性,每个出家人都可以享有;塞是僧食的局限性,即什么情况下不可乱吃乱用。
  “三、约法、就时、对人以明。”第三部分,现拟标题为“处理僧务的注意事项”。主要说明羯磨事务中的注意事项,涉及三个方面。一是作法问题,重点探讨怎样才能如法检举。二是举行羯磨的时间,处理僧务安排在什么时间合适。三是人的问题,讲到两种特殊情况:其一是在处理僧务时,寺主和上座扮演的角色;其二是怎样对待有病的人。
  “四、约处就用以明。”第四部分,现拟标题为“僧伽威仪及处所庄严”。说明出家人威仪形象的功用,以及建立一个庄严处所的意义。因为这些不仅代表个人呈现的精神面貌,也代表僧团乃至整个教界在社会展示的外在形象。
  “五、众主教授之相。”第五部分,寺主或上座在处理事务过程中,应该慈悲劝导那些犯戒者,而不是强硬地处理一些问题,否则就容易引发矛盾,对双方的修行也是有害无益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