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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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恶马治

  言恶马治者。《律》云:若比丘犯罪,不问轻重,拒云不见。僧应弃舍,莫问。语云:“汝所至处亦当举汝,为作自言,不听汝布萨自恣。如调马师,恶马难调,即合所系杙弃之。汝比丘不自见罪,亦复如是,一切舍弃。如是人不应从求听,此即是听如法驱出。[1]
  七羯磨之外,律中还有恶马治和默摈,这两种制裁方法和三举人的治罚有相似之处。
  “言恶马治者。《律》云:若比丘犯罪,不问轻重,拒云不见。”哪些行为要用恶马治加以制裁呢?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比丘犯戒,不管所犯是轻戒还是重戒,当别人向他检举的时候,都拒不认罪。这并不是说,他否认自己做了这些事,而是不认为这些行为是犯戒的,自然也就不接受僧团的教育和处罚。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?
  “僧应弃舍,莫问。”对于这样的比丘,僧团就不必等他同意或承认错误,也不必和他再费口舌,可以直接作弃舍的制裁。通常情况下,僧团必须征得对方同意才能检举和制裁。但对于这样的情况,没办法和对方摆事实讲道理,也可进行特殊处理。
  “语云:汝所至处亦当举汝,为作自言,不听汝布萨自恣。”这位比丘被僧团检举后,可能会离开此地到别的僧团。为了不让他继续犯错并扩大不良影响,就要通知其他僧团说:某人曾受过恶马治的制裁。还要告诉受到恶马治的比丘说:你所到之处都会被检举,不允许你参加布萨和自恣。在今天,要进行这一管理其实非常方便,可以在网络公布黑名单,通报全国,犯戒比丘就无法继续混迹僧团,要不就心生惭愧并悔改,要不就离开教界。否则,在这个地方起单了,他就跑到别处,还会继续造成危害。
  “如调马师,恶马难调,即合所系杙弃之。”杙,木桩。就像调马师驯马那样,如果这匹马实在凶悍无比,难以调伏,就把恶马和用来拴马的木桩一同舍弃。因为教育不是一厢情愿的事,也要观察对方能否接受教育。如果实在是刚强难调,就不要再浪费精力了。
  “汝比丘不自见罪,亦复如是,一切舍弃。”如果这位比丘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拒不认可,不肯接受教育,僧团也会像调马师舍弃恶马那样,将他舍弃。因为他已经颠倒黑白,不知什么是错什么是对,继续留下可能会成为害群之马,所以要果断处理,以绝后患。
  “如是人不应从求听,此即是听如法驱出。”正常情况下,为犯戒比丘举罪时,必须当事者自己表态并认罪。但对于这样认识不到错误又公然不接受僧团教育的人,在举罪时不必征得他的表态,可以直接举行羯磨,公布对他的制裁决定,将其逐出僧团。

  所以,不认罪是不解决问题的。只要证据确凿,僧团不会因为你不认可就网开一面,只会带来更重的惩罚。

九、默 摈

  言默摈者。《五分》云:梵坛法者,一切七众不来往交言。[2]
  《智论》云:若心强犷,如梵天法治之。[3]

  以欲界语地,亦通色有,不语为恼。故违情故,不语治之。此法最要,亦有经中加羯磨者,寻本未得。
  《杂含》云:三种调伏法,谓柔软刚强也。犹不调者杀之,谓不与语、教授、教诫也。[4]

  默摈,是通过冷落某人进行制裁。因为人有说话的需要,你让某些人不说话,他会因此抓狂的。其实,爱说话是躁动的表现。当你没有这些躁动时,就像那些寂静的圣者,是没什么可说的。除非为了众生的需要,才会说些什么加以引导。但对凡夫来说,还有表现和交流的欲望,所以不和他说话,也属于比较严重的制裁。
  “《五分》云:梵坛法者,一切七众不来往交言。”梵坛法,据说在梵王宫前立有一个坛,如果天众做了不如法的事,就会让他站在坛上,其他天众都不和他说话,冷落他。默摈也是这样,受到这个制裁之后,一切七众都不和他往来,也不和他说话。
  “《智论》云:若心强犷,如梵天法治之。”《大智度论》记载,佛陀临涅槃时嘱咐阿难:对于刚强难调的恶口比丘车匿(即阐陀),可以用梵天法(默摈)进行制裁。
  “以欲界语地,亦通色有,不语为恼。故违情故,不语治之。”因为欲界的众生也好,色界的众生也好(仅指初禅),都有语言表达的需要,被禁止说话是件很不舒服的事。因为他现在犯了错,就故意违背他原有的习惯,以不理他加以对治,促使他自我反省,认识错误。
  “此法最要。”这个方法非常重要。对有些人来说,没人和自己说话,是非常严重而且有效的惩罚。在《五分律》中,阐陀比丘经常我行我素,不接受僧团教育,但听到阿难尊者转告说,僧团将以梵坛法制裁他后,就深受触动,反省改过了。
  “亦有经中加羯磨者,寻本未得。”道宣律师说,也有律典在“默摈”后加了“羯磨”二字,但没找到出处。此处所言,可能是道宣律师之前看过,可后来忘了在哪里,没再找到。所说内容应出自《摩诃僧祇律》二十四卷,其中为马宿比丘和摩诃罗作了“不共语羯磨”。

  “《杂含》云:三种调伏法,谓柔软刚强也。犹不调者杀之,谓不与语、教授、教诫也。”《杂阿含经》讲到,佛陀对众生有三种调伏方法,或是柔软,如诃责之类的教育方式,指前四羯磨;或是刚强,如三举之类带有折伏性质的方式;或是刚柔并济,如果制裁后表现良好,就可以申请解除制裁。如果这三种方式都不能生效的话,那就直接杀了他。当然,这个“杀”是比喻,指用默摈来冷落对方,不复与语,不复教授,不复教诫,让他独自反省自己的过失。在《五分律》三十卷中,阐陀听说僧团要以不与语来制裁他,大惊失色:“此岂不名杀于我耶?”默摈的制裁内容,一是大众不再和他说话,二是得不到学业方面的教授,三是做错了也得不到批评教育。

十、别示灭摈

  言灭摈者,谓犯重比丘心无惭愧,不肯学悔,妄入清众,滥居僧限。当三根、五德举来,诣僧忆念示罪,令自言已,与白四法。

  《五分》文云:“大德僧听!此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罪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,僧今与比丘某甲某波罗夷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,不得共事。白如是。”[5]

  “大德僧听!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罪,僧今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,不得共事。谁诸长老忍‘僧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共事者’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是初羯磨(三说)。”[6]

  “僧已忍‘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共事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[7]

  《萨婆多》云:但实犯重,大众有知,不须自言及现前,直尔灭摈驱出。 [8]

  若准《律》文,必须自言,如目连被诃中说。[9]

  即世多有,大众容之,自他同秽。
  接着要特别说明的是灭摈,也是僧团中最严重的一种制裁方法。
  “言灭摈者,谓犯重比丘心无惭愧,不肯学悔,妄入清众,滥居僧限。”犯重,犯了五篇七聚的首篇波罗夷,戒体已毁,失去比丘资格。学悔,一个人破戒,未必道德多么败坏,或是对三宝丧失信心,有时是被欲望控制,有时是被外境诱惑,无法克制而犯下重罪。如果属于这种情况,他很快会心生惭愧,发露忏悔,就可以在僧团当学悔比丘。灭摈的制裁对象,是那些不思悔改的犯重比丘。他们造作如此严重的罪行后,依然无惭无愧,不肯作为学悔比丘在僧团改过自新,反而把自己当做如法的僧人,混迹僧团,继续接受大众供养。
  “当三根、五德举来,诣僧忆念示罪,令自言已,与白四法。”三根,通过所见、所闻和所怀疑三方面检举。对于这种情况,要有具备两种五德的比丘,通过见、闻、疑三方面,在僧团为犯戒者作忆念,让他自己认罪并坦白交代。经过这个程序之后,才能以白四羯磨对犯戒者加以制裁。下面是正式作法。
  “《五分》文云:大德僧听!此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罪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,僧今与比丘某甲某波罗夷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,不得共事。白如是。”《五分律》记载的白告内容为:大众请听!某某比丘犯了某项波罗夷罪(或是淫戒,或是杀生,或是盗戒,或是大妄语),如果大众都已到场并且认可的话,僧团今天要给某某比丘作灭摈羯磨,今后不得共住,不得共事,就这件事向大众宣布。不得共住,即不得在一起说戒自恣,不得参与一切羯磨;不得共事,即不得享有僧团一切利养。
  “大德僧听!比丘某甲犯某波罗夷罪,僧今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,不得共事。谁诸长老忍‘僧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共事者’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是初羯磨(三说)。”接着表决,内容为:“大众请听!比丘某某犯了某项波罗夷罪,僧团今天为比丘某某作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今后不得共住,不得共事。各位大德长老都表示认可吗?同意僧团现在为比丘某某作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今后不得和僧团共住及共事的请默然,不同意的请提出。”这是第一遍羯磨。相同内容需要反复表决三次,确认大众一致通过。
  “僧已忍‘与比丘某甲波罗夷罪灭摈羯磨,不得共住共事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经过三次表决,最后要总结:“大众已经认可,为比丘某某作某波罗夷罪的灭摈羯磨已经结束,今后不得共住及共事。对这一处理结果,大众都默然、没有反对,事情就这么决定了。”这是关于灭摈的制裁。和摈出的不同在于,摈出虽然驱出僧团共住范围,也剥夺他和大众共同生活的权利,但只是暂时的处理。只要犯戒比丘改过自新,僧团还能再次接受他们,而灭摈则是永远弃舍,属于剥夺权利终身,等于宣判了他比丘生涯的死刑。
  “《萨婆多》云:但实犯重,大众有知,不须自言及现前,直尔灭摈驱出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:如果此人所犯的波罗夷罪,大众都很了解,那么对犯者的制裁不一定要取得他的认可,也不一定要他在场时才能制裁,直接就可以通过灭摈羯磨将他逐出僧团。正常情况下,对犯者的制裁,必须犯者在场并得到他的认可,但如果情节特别恶劣,也可特殊处理。这是《萨婆多论》的观点,但道宣律师接着又引《四分律》,提出了不同意见。
  “若准《律》文,必须自言,如目连被诃中说。”道宣律师提出,根据《四分律》的精神,应该取得对方的认罪意见。“目连被诃”是个典故。僧团最初布萨,是由佛陀亲自诵戒。有一个布萨日,世尊在瞻婆城的伽渠池边,大众前后围绕。但世尊默然而住,从初夜、中夜到后夜,一直坐到明相将出,还是没有诵戒。经阿难多次祈请,佛陀才说明原委:“大众中有不清净的犯戒比丘。”因为犯戒者是没资格参加诵戒的,可犯戒者又不做声,不表态。目连尊者就以天眼一看,立刻将犯戒比丘揪了出去。但佛陀为此批评了目连,不允许他以神通处理类似问题,而要用正式的法律手段,让犯戒者心生惭愧,自动退出。关于这个问题,《僧祇律》也有类似的记载。
  “即世多有,大众容之,自他同秽。”接着,道宣律师对现实问题作了批判。现实中,确实有些出家人犯戒后无惭无愧,不思悔改,此为“自秽”;但僧团也未能对他加以制裁,而是听之任之,使他继续以杂染心混迹僧团,使整个团体受到染污,同时因为他体坏非僧,却仍在滥充僧数,将影响整个僧团的如法羯磨,此为“自他同秽”。

  僧团是由一个个僧人组成的,当僧人不能如法持戒,团体就无法清净和合。当然,作为凡夫来说,难免出现各种问题,关键是及时解决,如法对治,从而保有清净僧格,这才是佛法的希望所在。所以,我们不要总在抱怨教界的各种不如法现象,而要积极地从我做起,从现在做起,这才是我们作为佛子的责任所在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43,T22-884 中
比丘如是犯罪,余比丘语言 :“汝犯罪见不?”答言 :“不见。”众僧应舍弃,莫问。语如是言 :“汝今不见罪,汝所往之处,彼亦当举汝罪,为汝作自言。不听汝作阿 婆陀,不听布萨自恣。如调马师,恶马难调,即合所系杙弃之。汝比丘不自见罪,亦复如是,一切舍弃。”
[2]《五分律》卷 30,T22-192 上
梵坛法者,一切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不得共汝来往交言。
[3]《大智度论》卷 2,T25-66 下
车匿比丘,我涅槃后,如梵法治。
[4]《杂阿含经》卷 32,T02-227 下 ~ 228 上
佛告聚落主:“我亦以三法调御丈夫,何等为三?一者柔软,二者刚强,三者柔软刚强。”聚落主白佛 :“瞿昙!若三种调御丈夫犹不调者,当如之何?”佛言 :“聚落主!三事调伏犹不调者,便当杀之……如来法中,杀生者不净,如来不应有杀。聚落主!然我以三种法调御丈夫,彼不调者,不复与语,不复教授,不复教诫。聚落主!若如来调御丈夫,不复与语,不复教授,不复教诫,岂非杀耶。”
[5]《五分律》卷 1,T22-4 上
“大德僧听!孙陀罗比丘戒羸不舍,行淫法,今僧与孙陀罗比丘作灭摈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。白如是。”
[6]《五分律》卷 1,T22-4 上
“大德僧听!孙陀罗比丘戒羸不舍,行淫法。今僧与孙陀罗比丘作灭摈,谁诸长老忍默然,不忍者说。”第二第三亦如是。
[7]《五分律》卷 1,T22-4 上
“僧与孙陀罗比丘作灭摈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
[8]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 3,T23-523 上~中
若比丘犯戒内烂,举众共知,不须自言,直尔遣出。
[9]《四分律》卷 47,T22-915 上
时目连即自思惟观察众中,以天眼清净见彼比丘坐,去佛不远。非沙门自言是沙门,非净行自言是净行,但有破戒诸恶不净,无有白法,邪见覆藏,所犯众恶……时目连从坐起,往彼比丘所语言 :“汝今可起。世尊知汝见汝,出去灭去。汝不应此中住。”时目连捉彼比丘臂,牵着门外,还白世尊言 :“众已清净,愿世尊说戒。”佛告目连 :“不应如是,若于异时亦不应如是。目连,令彼伏罪,然后与罪,不应不自伏罪而与罪。自今已去,为诸比丘结自言治灭诤。应如是说,自言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