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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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僧制是非

  二、约僧制众食以论。先明世立非法,后引正制证成。
  第二章主要包含僧制和僧食两部分。所谓僧制,即戒律以外的规章制度。佛教传入中国后,历代祖师大德根据国情制定了许多相关制度,其中最著名的是“百丈清规”。此外,不少寺院都有共住规约。这些制度是否符合戒律的精神?什么才是如法的僧制?

一、世立非法

  1. 列举非法
  初中,寺别立制,多不依教。饮酒醉乱、轻欺上下者,罚钱及米,或余货赇。当时同和,后便违拒,不肯输送。因兹犯重,或行杖罚、枷禁、钳锁;或夺财帛,以用供众;或苦役治地,斩伐草木,鉏禾收刈;或周年苦役;或因遇失夺,便令倍偿。或作破戒之制,季别依次鉏禾刈谷,若分僧食及以僧物,科索酒肉,媒嫁净人,卖买奴婢及余畜产;或造顺俗之制,犯重囚禁,遭赦得免;或自货赇,方便得脱;或夺贼物,因利求利;或非法之制,有过罪者,露立僧中,伏地吹灰,对僧杖罚。如是众例,皆非圣旨。
  良由纲维不休法网,同和而作,恶业深缠,永无改悔。众主有力,非法伴多。如法比丘,像末又少。纵有三五,伴势无施。故佛预知有,不令同法,如后引之。

  关于僧制的讨论中,道宣律师首先举出了教界通行的一些不如法制度,进而引用戒律,说明如法僧制应该如何建立。
   “初中,寺别立制,多不依教。”首先,说明现实中不如法的僧制。道宣律师生活在唐朝,是佛法传入中国后的鼎盛时期。即便如此,各寺院自行制定的各种制度,多半不能依戒而立,亦不符合戒律精神。接着,道宣律师就列举了种种非法现象。
  “饮酒醉乱、轻欺上下者,罚钱及米,或余货赇。当时同和,后便违拒,不肯输送。”货赇,用财物买通他人。当有些出家人喝酒滋事或欺负他人,僧团不是依律处置,而是像社会上那样罚钱罚米。还有的犯者干脆用财物买通他人,由此免于处罚。因为这些做法并不是依律行事,犯者当时可能表示认同了,但后来又往往心生抗拒,不肯接受。
  “因兹犯重,或行杖罚、枷禁、钳锁。”因为犯错后还出尔反尔,就加重罪行,受到严厉处罚。或是被棒打,或是被上枷,或是被带上镣铐,这都是仿效世俗的处罚方式,戒律中哪有这样的处罚制度?在《师资相摄篇》中,道宣律师就特别反对杖罚,因为这既不是佛教的教育之道,也不是佛教的处罚之道。
  “或夺财帛,以用供众。”或者将他的财物充公,用来供斋。
  “或苦役治地,斩伐草木,鉏禾收刈;或周年苦役。”鉏禾,锄禾。收刈,收割。或是罚犯者做苦役,比如平整土地、斩伐草木、收割谷子等。或是长年从事各种苦活、累活、脏活。前者是阶段性的苦役,而后者是长年累月地劳作。
  “或因遇失夺,便令倍偿。”遇到常住财物失窃或被抢劫,就让办事的人加倍赔偿。以上说明了各种不如法的处罚现象,下面具体介绍有哪些违背戒律的制度。
  “或作破戒之制,季别依次鉏禾刈谷,若分僧食及以僧物。”或者制定一些违背戒律精神的制度,比如到时候就让大家去锄禾、割稻,并随意瓜分僧食和僧物。僧食和僧物有四种,即常住常住、十方常住、现前现前、十方现前。有些僧食可以分配,有些僧物只可在此使用,还有些僧物属于不动产,不可随意分配。如果把不该分的分了,就是违法破戒的行为。
  “科索酒肉,媒嫁净人,卖买奴婢及余畜产。”科索,非法索取。还有人非法索取酒肉,其中包含两种非法,一是手段非法,二是所取之物非法。此外,还给净人做媒嫁之事,甚至买卖奴婢及牲口、田产,经营贸易。这些都是出家人不应该做的。
  “或造顺俗之制,犯重囚禁,遭赦得免。”或是仿效世俗习惯拟定僧制,比如有的比丘犯了重罪,依律应当灭摈,他们却采用囚禁的手段,遇到政府大赦或佛菩萨圣诞之类,就豁免这些犯者。
  “或自货赇,方便得脱。”或者让犯者给寺院交些钱,就解决问题了。就像世间交赎金一样,好像可以用钱来抵过灭罪。
  “或夺贼物,因利求利。”夺贼物,就是把被贼夺走的东西夺回来。按照戒律规定,这是犯盗的,叫做“贼夺贼物”。因利求利,就是通过做生意谋利,失少夺多。
  “或非法之制,有过罪者,露立僧中,伏地吹灰,对僧杖罚。”此外还有各种非法规定,甚至是带有羞辱性的,比如让犯者裸身站在大众面前,或者趴在地上吹灰,或者在僧众面前被棒打。
  “如是众例,皆非圣旨。”以上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戒律,不符合佛陀的教法。因为他们是沿用世俗的做法,属于非法之制。现在很多出家人也在学习世间的经营管理,把寺院当做公司经营,当做产业运作,结果使佛教越来越世俗化和商业化了。当然,如果我们能够立足于佛法,再去学一些世间能力,作为弘法的方便,完全是可以的。但主次要分清,根本要确立。
  “良由纲维不休法网,同和而作,恶业深缠,永无改悔。”纲维,寺院住持。因为寺院住持根本不依律行事,一起做事的人也不懂戒律,只是互相仿效,以盲导盲,这样自然会形成很多非法僧制,从而陷入不善业的串习中,最后积重难返。不依戒律的原因,多半是因为不懂戒律。很多人觉得,学戒是律师的事,或是律宗道场的事,所以教界不少人没有认真学过戒律。包括一些寺院的住持,对戒律也是一知半解,略知皮毛,怎么可能如法管理寺院呢?久而久之,大家都以非法为习惯,根本不知正法为何了。
  “众主有力,非法伴多。如法比丘,像末又少。纵有三五,伴势无施。”这些寺院住持虽然不知法懂律,但有权有势,而且手下非法比丘众多。与此相对的,是依律生活的如法比丘在像法和末法时代少之又少。即使有三五个,但在一个团体中,还是显得势单力薄,而且常常受到排挤,难以力挽狂澜。
  “故佛预知有,不令同法,如后引之。”佛陀早已预见这种现象,所以让如法比丘看到非法僧制时,不能同流合污。接着就要说明这个问题。
  2. 如何对待
  《僧祇》云:若作非法制者,应诃令止。不者,当说如法欲已,起去。若众中有力者不听,当语旁人言:“此非法制。”止得三人,不得趣尔而作,应知识边作。若不得者,说见不欲,与护心相应,云:“彼自有业行,何关我事,如失火烧舍,脱身便罢。”[1]
  《毗尼母》云:见众非法事,独不须谏,应作默然。[2]如上说。
  如何应对不如法的僧制?道宣律师引用了两种不同的观点。
  “《僧祇》云:若作非法制者,应诃令止。不者,当说如法欲已,起去。”《僧祇律》说:如果僧团制定的是非法僧制,作为一个如法比丘,应该提出批评意见。如果你的反对无效,根本无人理会,就可以依法请假,然后离开。说如法欲,就是为了避免纷争。
  “若众中有力者不听,当语旁人言:‘此非法制。’止得三人,不得趣尔而作,应知识边作。”如果寺院主事者不听你的劝告,那么你应该告诉其他人说:这是不如法的僧制,是不符合戒律的。但最多只能告诉三个人,不得超过。因为四人就成僧,容易成破僧事。而且不能贸然行事,不能随便向人说反对意见,应该和身边懂得戒律的人说,否则说也无益,反而会招致是非,令自他心生烦恼。
  “若不得者,说见不欲,与护心相应,云:彼自有业行,何关我事,如失火烧舍,脱身便罢。”如果找不到人说,就要对自己说:“我看到了不希望看到的现象。”为了守护自己的发心,应当说:“他们所行非法,自有因果,不关我什么事。就像房子着火了,我还是自己逃吧。”这样就可以安心离开。由此可见,佛陀实在太慈悲了,连这些细节都作了周到的安排。
  “《毗尼母》云:见众非法事,独不须谏,应作默然。如上说。”《毗尼母论》说:看到大众做非法之事,如果只有自己一人能明辨是非,但势单力薄,没有能力反对,不妨默然。原因就像上面所说的那样,所在僧团的大众都那样认为,自己无力反对,只会徒增纷扰,不如默然,独善其身。
  3. 决通犯相
  问:“非法制中,罚取财物,犯重罪不?”
  答:“不犯重罪。由当时僧众同和共作,后依制罚得不犯。非不犯,作非法制罪。”

  这段是道宣律师解答一个疑问。
  “问:非法制中,罚取财物,犯重罪不?”有人问:在非法僧制中,如果对犯戒比丘制定罚取财物的规章,执行者算不算犯重罪?这个重罪是指犯盗戒。
  “答:不犯重罪。由当时僧众同和共作,后依制罚得不犯。非不犯,作非法制罪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执行者是不犯重罪的。因为这是僧团大众一致通过的决定,如果后来按事先决定的制度去执行,就不犯。但这种规定属于非法制,从建立非法制度的角度来说是违犯了,而且是大家一起犯了。

【注释】
[1]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31,T22-480 中
若僧中作非法羯磨事,若有力者应遮言 :“诸长老!是非法,非比尼,不应作。”若前人凶恶力势,恐有夺命伤梵行者,应作见不欲。作是说 :“此非法羯磨,我不忍,与见不欲。”如是三说。作见不欲时,不得趣人边作,应同意人边作。不得众作见不欲,得二人三人作。余者当与如法欲已舍去。若僧中非法断事,不遮,不与欲,不作见不欲,越比尼罪。若作是念 :“随其业行,如火烧屋。但自救身,得护心相,应无罪。”是名见不欲。
[2]《毗尼母经》卷 2,T24-810 下
有见众僧作法事不成,此人若有三四五伴,可得谏之。若独一,不须谏也。何以故?大众力大,或能摈出,于法无益,自得苦恼。以是义故,应默然不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