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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恶见不舍举
七、恶见不舍举者。欲实障道,说言不障。邪心决彻,名之为见。见心违理,目之为恶。亦于戒见四法,倒说不信。须僧举弃,永不任用。随顺无违,方乃解之。
“七、恶见不舍举者。”第七种叫做“恶见不舍举”,就是固执自己的邪知邪见不肯舍弃,甚至当做真理,别人如何劝说也不想改变。这一羯磨的缘起,是佛陀在舍卫国时,有位名叫阿利吒的比丘产生恶见,认为“我知佛所说法,行淫欲非障道法”。他不仅自己这么认为,还对别人大肆宣扬。其他比丘听到后就劝诫他说:“莫作如是语,莫谤世尊,谤世尊者不善。世尊不作如是语,阿利吒!世尊无数方便说断欲法,断于欲想,灭欲念,除散欲热,越度爱结。世尊无数方便,说欲如大火坑,如把草炬,亦如熟果,亦如假借,犹如枯骨,欲如段肉,如梦所见,如履锋刃,欲如新瓦器盛水置日中,欲如毒蛇头,如轮转刀,如似利戟。”可他就是固执己见,认为自己的理解才是正确的。于是,比丘们就像佛陀汇报了这个情况。佛陀严厉呵斥了阿利吒比丘,由此制定“恶见不舍举”的羯磨。
“欲实障道,说言不障。邪心决彻,名之为见。见心违理,目之为恶。”什么情况下要接受恶见不舍举的制裁呢?比如佛说淫欲确实障碍修道,但他却认为不会障碍。而且这种错误观念非常坚定,自己对此确信无疑,已经构成邪见。因为他的这种认识违背真理,所以又称恶见。
“亦于戒见四法,倒说不信。须僧举弃,永不任用。随顺无违,方乃解之。”而且他们还对戒见仪命四法产生颠倒的认识,并固执于这种误解。这样的情况下,僧团就要给他做检举,弃之众外,以免这种错误认识给他人带来不良影响。直到他翻邪为正,随顺僧团大众的教育,确实转变观念,不再执著原有的错误知见,僧团就可以解除对他的制裁。
以上所说的不见举、不忏举和恶见不舍举,都是通过白四羯磨制裁犯戒者,解除羯磨亦然。
此七治法,实为妙药。持于正法,谪罚恶人。佛法再兴,福流长世。故《律》云:“如来出世为一义故,制诃责羯磨乃至恶心不舍举,所谓摄取于僧,令僧欢喜,乃至正法久住。”[1]
《涅槃》盛论七羯磨后,广明护法之相,云: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,驱遣诃责,依法惩治,当知是人得福无量。[2]
又云: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、大臣、宰相及于四众,应当劝励诸学人等,令学正法。若懈怠、破戒、毁正法者,大臣四部应当苦治。[3]
《大集》云:若未来世有信诸王,若四姓等,为护法故,能舍身命,宁护一如法比丘,不护无量诸恶比丘。是王舍身,生净土中。若随恶比丘语者,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。[4]
问:“前《十轮经》不许俗治,《涅槃》《大集》令治恶者?”
答:“《十轮》不许治者,比丘内恶,外有善相,识闻广博,生信处多,故不令治。必愚暗自缠,是非不晓,开于道俗三恶门者,理合治之,如后二经。又《涅槃》是穷累教本,决了正义。纵前不许,依后为定。两存亦得,废前又是。”
这是对以上所说“七羯磨”的总结。
“此七治法,实为妙药。持于正法,谪罚恶人。佛法再兴,福流长世。”道宣律师感叹道:这七种制裁犯戒行为的方式,确实是令比丘止恶行善、趋于正道的最佳良药。依此行事,可令正法得到继承,也令犯戒比丘得到应有责罚。这既是为了让他们改过自新,也保障其他比丘免受不良影响。止恶方能扬善,使佛法健康发展,在世间千秋万代地流传下去。
“故《律》云:如来出世为一义故,制诃责羯磨乃至恶心不舍举,所谓摄取于僧,令僧欢喜,乃至正法久住。”所以《四分律》说:如来出世说法,制定诃责乃至恶心不舍举羯磨,是为了起到摄受僧众、令正法久住的目的。我们知道,佛陀制戒有十义,分别是摄取于僧、令僧欢喜、令僧安乐、未信者令信、已信者令增长、难调者令调顺、惭愧者得安乐、断现在有漏、断未来有漏、正法久住。为什么这里说“一义”呢?这是佛经的一种特殊表述方式,比如摄取于僧是一义,令僧欢喜是一义,令僧安乐也是一义,直到令正法久住也是一义,这是佛陀说法的最终目的。
在引用律典的解说后,道宣律师又引《涅槃经》《大集经》和《十轮经》,说明化教的制裁方式。
“《涅槃》盛论七羯磨后,广明护法之相,云: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,驱遣诃责,依法惩治,当知是人得福无量。”《涅槃经》在介绍七羯磨后,对应该如何护持佛法做了广泛说明,并告诉我们:如果有持戒比丘看到犯戒坏法的比丘,应该以驱遣、诃责等制裁方式,依律对他们进行惩治。能够这样做的人,会由这种如法的制裁行为感得无量福报。因为这么做是在护持正法,是维护佛法的清净传承和健康发展。
“又云: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、大臣、宰相及于四众,应当劝励诸学人等,令学正法。若懈怠、破戒、毁正法者,大臣四部应当苦治。”《涅槃经》中,佛陀接着又说:现在我把护持无上正法的任务托付给国王、大臣、宰相及四众弟子,他们应该劝勉大众修学正法,对于那些懈怠、破戒、毁坏正法的出家人,国王大臣乃至四众弟子应该严厉制止,不得姑息。也就是说,佛陀不仅把护持僧团的责任托付国王大臣,同时也授予他们制裁犯戒比丘的权力。当然,前提是这些国王大臣本身就是佛弟子,知法知律,知道应该怎样如法行事。
“《大集》云:若未来世有信诸王,若四姓等,为护法故,能舍身命,宁护一如法比丘,不护无量诸恶比丘。是王舍身,生净土中。若随恶比丘语者,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。”四姓,印度的四种姓,为婆罗门、刹帝利、吠舍和首陀罗。《大集经》说,如果未来世有对三宝具足信心的诸王,乃至有信仰的四姓等,为了护持佛法,甘愿舍弃身命。对于这样的护法来说,宁愿只护持一个如法比丘,也不应该去护持无量的犯戒比丘。能够如法护持的国王和四姓命终之后,因为护法的功德,就能往生净土。反之,如果这个国王听从恶比丘的非法言论,将造作极大罪业,堕落恶道,经无量劫都不得人身。这一段充分体现了佛教的平等思想,也阐明了“护持佛法,人人有责”的观点。因为印度有严格的种姓制度,首陀罗属于贱民,连基本的人身权利都不能保障,但佛陀同样赋予他们护法的责任。
“问:前《十轮经》不许俗治,《涅槃》《大集》令治恶者?”这是道宣律师对经典中不同观点的辨析,帮助我们从各方面正确看待能否“俗治”的问题。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:之前所引的《十轮经》中,不允许在家人制裁出家人,即使为了护法也不可以。为什么在《涅槃经》和《大集经》中,佛陀又要嘱咐国王大臣乃至在家居士制裁恶比丘呢?两种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?我们应该如何看待?道宣律师所提的问题非常重要,这也是今天很多居士遇到的疑问。他们看到教界一些不如法的现象,不知该不该说。不说,好像眼看佛法毁在这些人手里,于心不忍;说吧,又总听到说四众过的罪过多么严重,害怕造作口业。究竟能不能说?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,什么情况下不能说?道宣律师的分析为我们回答了这个问题,解开了这个心结。
“答:《十轮》不许治者,比丘内恶,外有善相,识闻广博,生信处多,故不令治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《十轮经》所说的不得治恶比丘,原因在于,这个比丘虽然已经犯戒,但还有正面的外在形象,并有广泛的教理知识,能在很多方面令在家居士对三宝生起信心。对于这样的比丘,在家人不得加以制裁。
“必愚暗自缠,是非不晓,开于道俗三恶门者,理合治之,如后二经。”道宣律师接着又说:如果这个出家人非常愚昧,是非不辨,身上没有一点出家人的功德善相。不论从佛法还是世间的角度来看,都在胡作非为,令自己和他人造作堕落之业,广开恶道之门。对于这样的比丘,就应该加以制裁,就像后面《涅槃》和《大集》两经所说的那样。
“又《涅槃》是穷累教本,决了正义。纵前不许,依后为定。”穷,最高、最权威的标准。累,嘱咐,如父母遗训。教本,佛陀一代时教所归。而且《涅槃经》是佛陀最后的言教,也是抉择教法的最高标准。即使之前有不同开示,还是应该以《涅槃经》的说法为准。
“两存亦得,废前又是。”两存,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两种不同观点来处理。废前,依后来所说的《涅槃经》为标准。总之,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是有依据的,是可行的。对于外有善相的比丘,依《十轮经》的规定不治;对于没有丝毫善相,只会给佛教抹黑的比丘,可以按《涅槃经》的规定惩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