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摈 出
1. 举出犯相
二、摈出者。谓对俗人倒说四事,广如《律》文。又如《随戒》中,污家,恶行,倒乱佛法,污他俗人净善之心,以非为是。故须遣出本处,折伏治之。使世俗识非达正,无复疑惑。此之过罪,人多有之,特须禁断。[1]
“二、摈出者。”七羯磨的第二种是“摈出”,即逐出僧团生活范围。摈出和灭摈不同,灭摈属于不可救药,已彻底失去僧人的资格。而摈出只是暂时的制裁,只要改过自新,还是可以回到这个团体。那么,什么样的犯戒行为要受到摈出的制裁呢?
“谓对俗人倒说四事,广如《律》文。”四事,即戒、见、仪、命。前面说过,对出家人倒说四事,要受到诃责羯磨的制裁。但如果对在家人倒说四事,就要受到摈出的制裁,具体内容详见律典原文。也就是说,对在家人倒说四事的责罚要重于对出家人倒说四事。因为对出家人倒说,其不良影响仅限于僧团内部。而且大家都在僧团中学法学律,这种倒说很快就会被发现并纠正。而让在家人产生错误观念后,就不容易被纠正,还会以讹传讹,在更大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。
“又如《随戒》中,污家,恶行。”又如《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》中,也说到多种污家恶行,如依家污家、依利养污家、依亲友污家、依僧伽蓝污家等。所谓污家,就是玷污民众的信心,比如和在家人建立一种世俗关系,甚至贿赂政府官员之类。本来在民众心目中,出家人是超凡脱俗的,是以恭敬心和清净心来看待的。现在你却和他来世俗这一套,结果令他也产生世俗之情。所谓恶行,就是做一些出家人不该做的事。出家人的正业只有两件,就是修行和弘法。首先是自己修行,然后把修行经验和他人分享,以此自利利他、自觉觉他。为什么说出家人是高尚的?因为我们是为了追求真理、追求解脱而活着。但也有很多出家人会带着世俗习气做一些俗务,如经商之类,或热衷于世间的琴棋书画。如果将这些作为弘法利生的方便,倒也无可厚非。如果作为一种正业,终日沉迷于此,都属于污他家、行恶行。
“倒乱佛法,污他俗人净善之心,以非为是。”这些行为会歪曲佛教的形象,歪曲出家人的形象,从而染污世人对三宝的清净信心,把那些本非出家人的行为,当做出家人的行为。对于很多在家人来说,对教理和戒律缺乏深入认识,不知道出家人究竟应该做些什么。他看到什么,往往就先入为主,以为出家人就是那样的。为什么今天的人很难对佛法生起信心?就是因为佛教界缺乏正面形象。很多出家人不务正业,忘记自己的本分和目标,反而热衷于世俗的名闻利养,热衷于所谓的事业,做了很多本该由在家人做的事。这样的话,在家人为什么要恭敬你?为什么要依止你?你又凭什么代表三宝的形象?凭什么住持佛法?
“故须遣出本处,折伏治之。”对于这些行为不如法的僧人,僧团要作出判决,将此人赶出僧团共同生活的范围,以此对他进行折伏和教育。
“使世俗识非达正,无复疑惑。”同时也让信众知道,这些做法是不对的,不如法的。因为知道什么是不如法的,自然也就知道什么是如法的。这样才能摆脱疑惑,对佛法生起正信,
“此之过罪,人多有之,特须禁断。”这样一些过失,很多人都容易违犯,特别需要加以禁止。因为出家人也是从社会来到僧团,出家后往往还带着世俗习气。如果不刻意对治,出家生活往往会成为世俗生活的延续,成为凡夫心的延续。出家几十年还是老样子,没什么变化,这是我们需要警惕的。
2. 处罚方式
若论治法、随顺及以解辞,略同上法。然初摈中,牒其过已,离此住处为异。《律》本委具。[2]
“若论治法、随顺及以解辞,略同上法。”摈出的制裁方式、随顺及解除羯磨的内容,和诃责羯磨的程序大致相同。在作羯磨时,也需要有人检举,待犯者认罪表态后,僧团要作出判决并夺其三十五事。制裁之后,如果他能随顺僧制,可以申请解除制裁。
“然初摈中,牒其过已,离此住处为异。《律》本委具。”在摈出羯磨的白告和表决内容中,其他都和诃责羯磨相仿,只需将“诃责”改为“摈”即可。在说明当事者的过错后,要让他离开僧团当前生活的范围,即“汝离此住处去,不须在此住”,这句是不同的。详细的白告、表决等言辞,在《四分律》中有详细说明。
3. 如何求解
若随顺乞解,不得辄来,当在界外遣信来请。[3]
《僧祇》云:不得共诸比丘语论。若有咨请,推属本师。[4]
摈出后,如何请求僧团解除这一制裁呢?
“若随顺乞解,不得辄来,当在界外遣信来请。”比丘被摈出后,若能随顺僧团制裁并改过自新,同样可以请求僧团作解摈出羯磨。但和解诃责羯磨不同的是,当事者不可自行回到僧团当面请求,须在界外委托一位知法比丘前来请求。因为他已被摈出,在没有解除这一羯磨前,不可擅自进入僧团生活的范围。只有得到僧团允许之后,才能进来作解摈出羯磨。
“《僧祇》云:不得共诸比丘语论。若有咨请,推属本师。”《僧祇律》说:被摈出的比丘不得和其他比丘谈话,如果有问题,只能请教自己的和尚或阿阇梨。如果需要僧团为自己解除制裁,也要请他们向僧团提出。
三、依 止
1. 举出犯相
三、言依止者。若与比丘及以白衣共相杂住,倒说四事,惑乱正法。或在道虽久,痴无所知,随缘坏行,不能自立。数忏数犯,须僧治罚。依彼明德咨问法训,使行成益己故也。[5]
“三、言依止者。”第三种制裁叫做“依止”,即剥夺当事者在僧团独立生活的权利,让他继续依止有德比丘修学。我们知道,比丘刚受具足戒时,要“五年学戒,不离依止”,然后就可以在僧团独立生活。现在所说的依止,主要指已在僧团生活五年以上,但多犯众罪,常行非法,就必须继续依止师长。制定依止法的缘起,是佛陀在舍卫国时,有位名叫僧刍的无知比丘,经常和白衣往来密切,不顺佛法。比丘们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佛陀那里,佛陀就制定了“依止”的制裁方式。
“若与比丘及以白衣共相杂住,倒说四事,惑乱正法。”在哪些情况下,比丘要受到依止的制裁呢?如果和其他比丘及白衣等杂住一处,传播关于戒、见、仪、命的错误观点,混淆视听,误导他人,僧团就要对他进行制裁。
“或在道虽久,痴无所知,随缘坏行,不能自立。”或者说,虽然出家时间很长,但根本没有认真学法学戒,不了解出家人应有的行为规范,随时都在做一些不如法的事。因为他不懂戒律,僧格尚未养成,所以不能在僧团独立生活。
“数忏数犯,须僧治罚。依彼明德咨问法训,使行成益己故也。”更严重的是,他虽然经常忏悔,但依然经常犯戒。忏了又犯,犯了又忏,屡教不改。对于这样的比丘,僧团要让他去依止那些德高腊长的知法比丘,直到他能够懂法知律,言行举止都符合作为比丘的规范。这样的做法,既有利于他的自身修行,也有利于整个僧团的清净和谐。
2. 处罚方式
治法略同于上。与依止已,亲近知法律人,学知毗尼。明达持犯者,当为解之。
《涅槃》云:置羯磨者,安置有德之所。[6]
余如《师资法》中。
举出犯相之后,接着说明“依止”的处罚方式。
“治法略同于上。”关于“依止”的羯磨作法,和前面所说的诃责及摈出羯磨大体相同,包括检举、作法、夺三十五事等。
“与依止已,亲近知法律人,学知毗尼。”毗尼,新译为毗奈耶,律藏之梵名。僧团作法之后,需要找一位师长作为犯戒比丘的依止。选择依止师的标准,就是精通佛法和戒律。犯戒比丘需要依止在师长身边,重新学习戒律,具备作为出家人的行为规范。
“明达持犯者,当为解之。”当他能清楚了知戒律的开遮持犯后,僧团就可以为他解除制裁,因为他已经有能力在僧团独立生活了。
“《涅槃》云:置羯磨者,安置有德之所。”《涅槃经》说:依止羯磨的特点,就是把犯戒者安置在有德、知法的比丘身边,使他继续接受教育。所以,依止羯磨又称为置羯磨。很多律典中都说到,如果比丘愚痴无知,就需要尽形寿依止,而不是常规的五年依止;乃至百腊比丘不知法,亦须依止十腊比丘。
“余如《师资法》中。”关于这个问题,在《行事钞·师资相摄篇》中也有详细说明,此处不再一一介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