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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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治罚方式
  二、加法有四:一明立治,二明夺行,三明顺从,四僧为解。
  前面已经指出诃责的犯相,然后进一步说明,如何通过羯磨作法来制裁这些犯戒比丘。
  “二、加法有四:一明立治,二明夺行,三明顺从,四僧为解。”作法主要有四部分,一是明立治,即作法的方式;二是明夺行,对于犯了过失的人,应该剥夺哪些权利;三是明顺从,犯戒者接受制裁后,随顺僧制,表现良好;四是僧为解,如果他确实有改过的表现,僧团应该解除对他的制裁。
  · 审查判决
  初中立治。此法与余羯磨有异,故先明之。缘起十种如上,具七法已,八陈意中,此心违故,须僧证正其罪,得伏方与。应召来入众,当前为举(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:比丘某甲犯罪)。举已,为作忆念(谓在某处、某时、其某人、作某罪,令其伏首,自言陈已),应与罪(谓汝犯某事,应作诃责治)。上座应准《遮法》,具问能举徒众上下及所举人已,听许举之。如上作已,索欲问和,便作羯磨。
  《律》文举斗诤事,及论当时,未必如文。随其有犯,准改牒用。应言: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某甲比丘喜相斗诤,互求长短,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,已有诤事而不除灭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,僧为某甲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,若后更斗诤共相骂詈者,众僧当更增罪治(谓作恶马治驱出众)。白如是。”[1]

  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某甲二比丘喜相斗诤,互求长短,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,已有诤事而不除灭。僧今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,谁诸长老忍‘僧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,若后更斗诤者,僧更增罪治者’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此是初羯磨(三说已)。”[2]

  “僧已忍‘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[3]

  若明不成者,《律》云:若不举,不作忆念,不伏首罪,或无犯,犯不应忏罪,若犯罪已忏竟,而不现前,及人法二非,并作法不成,得罪。[4]
  接着具体说明四个部分的内容。
  “初中立治。此法与余羯磨有异,故先明之。”首先是立治,即作法方式。诃责羯磨的作法和其他羯磨不同,所以先要说明一下。羯磨有顺情和违情之分,前者如受戒等,是顺从对方的意愿而作。而诃责羯磨,包括整个七羯磨,都属于违情羯磨。所谓违情,即这种批评制裁有违凡夫心,是多数人不乐意接受的。此外,七羯磨中的其他六种,所犯通于僧俗,而诃责羯磨只是对出家人所犯。
  “缘起十种如上。”羯磨作法有一套既定程序,《行事钞·通辨羯磨篇》总结为十种:一法不孤起必有所为,二约处以明,三集僧方法,四僧集差别,五和合之相,六简众,七与欲应和,八正陈本意,九问其事宗,十答言作某羯磨。按《行事钞》的篇目,《通辨羯磨篇》在《僧网大纲篇》之前,故曰如上。
  “具七法已,八陈意中,此心违故,须僧证正其罪,得伏方与。”陈意,就是对僧众宣布今天羯磨的内容。作法之前,需要做好集僧、索欲、问和等七种准备工作,到第八项“正陈本意”时,因为诃责属于违情羯磨,和凡夫心是相违背的,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纷争,甚至破坏僧团和合。所以作这类羯磨时要特别慎重,必须有比丘证明被诃责者确实犯戒,并且犯戒者已供认不讳,愿意接受制裁,然后才能举行羯磨。
  “应召来入众,当前为举(谓僧中德人举告僧言:比丘某甲犯罪)。”应该请被检举者来到作法场所,当着他的面检举其过错。也就是说,必须僧团大众和被检举者都在场,才能履行检举程序,而不是背着他就定罪了。具体作法,是由僧中具备两种五德者告诉大众说:比丘某某犯了什么戒。
  “举已,为作忆念(谓在某处、某时、其某人、作某罪,令其伏首,自言陈已),应与罪(谓汝犯某事,应作诃责治)。”检举之后,还要通过时、处、人、罪四方面帮助对方回忆:这个犯戒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、什么地点,和什么人、做了什么。等到对方承认错误,并自己陈述犯戒事实后,才可以给他判罪。由主持羯磨者告诉犯戒比丘说:你犯了什么样的过失,应该接受诃责羯磨的制裁。
  “上座应准《遮法》,具问能举徒众上下及所举人已,听许举之。”遮法,遮犍度中有关怎样检举的具体规定。在作诃责羯磨时,上座应该按遮法处理,征求全体僧众和被检举人的意见,得到大众和被检举人的同意,才允许检举者陈述。
  “如上作已,索欲问和,便作羯磨。”检举之后,就要索欲问和,确定全体僧众都已参加,没有到场者已事先与欲与清净,对僧团的一切决定表示支持,然后就要进行判决。
  “《律》文举斗诤事,及论当时,未必如文。随其有犯,准改牒用。”《四分律》记载,佛陀制定诃责羯磨的缘起,是因为智慧和卢酰那两位比丘喜欢争斗。但需要以诃责羯磨进行制裁的犯戒行为有多种,未必都是彼此斗诤。所以在作羯磨时应该按实际情况调整,不必照搬律中记载的原文,而要根据当事者所犯的具体情况,在羯磨公文中填入相应的罪名。
  “应言。”以下这部分是羯磨的内容。诃责羯磨属于白四羯磨,即一白三羯磨,需要宣布一次,表决三次。一白,是把这件事及判决情况向大众宣布,接着要三次征求大众意见,看是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。
  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某甲比丘喜相斗诤,互求长短,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,已有诤事而不除灭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,僧为某甲某甲比丘作诃责羯磨,若后更斗诤共相骂詈者,众僧当更增罪治(谓作恶马治驱出众)。白如是。”白文为:“大众请听!现有某某和某某两位比丘(示犯者),喜欢彼此斗诤,说是道非(示犯相)。让本来没有纷争的和合僧团出现纷争,已经出现的纷争无法灭除(说明此事带来的恶劣后果),如果大家都已到场并表示同意,僧团现在就为某某和某某两位比丘作诃责羯磨(判决结果)。如果这两位比丘以后再起纷争并互相谩骂的话,就要进一步加重对他们的制裁,作恶马治,将他们驱出僧团。就这件事向大家报告。”这段内容包含了犯者、犯相、犯戒后果、判决内容,为一白。接着是表决的羯磨文。
  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某甲二比丘喜相斗诤,互求长短,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,已有诤事而不除灭。僧今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,谁诸长老忍‘僧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,若后更斗诤者,僧更增罪治’者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此是初羯磨(三说已)。”表决内容为:“大众请听!现有某某和某某两位比丘喜欢彼此斗诤,说是道非,让本来没有纷争的和合僧团出现纷争,已经出现的纷争无法灭除。僧团现在为某某和某某两位比丘作诃责羯磨,到场的各位大德长老,是否认可僧团现在为某某和某某比丘作诃责羯磨,如果两位比丘今后还要继续斗诤的话,僧团要加重对他们的制裁。对于这样一种处理,大家同意的话就默然,不同意的话就请提出反对意见。这是第一次表决。”诃责羯磨共有三次表决,所以同样的内容要宣布三次,反复征求大众意见。区别只是在最后,说明这是第二或第三次表决。
  “僧已忍‘为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诃责羯磨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表决之后就要进行总结:“现在僧团大众对这个判决已经认可,同意为某某和某某两位比丘作诃责羯磨。既然大众已全体通过,此事就这么决定了。”
  “若明不成者。”整个羯磨作法的程序,必须每个环节都如法如律,否则就属于非法羯磨。接着,道宣律师就引用律典,说明在哪些情况下羯磨不能成立。
  “《律》云:若不举,不作忆念,不伏首罪,或无犯,犯不应忏罪,若犯罪已忏竟,而不现前,及人法二非,并作法不成,得罪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在作诃责羯磨的过程中,或是没有公开检举,或是不让对方回忆犯戒过程,或是犯戒者自己不认可这些罪行,或是犯戒者根本没犯,或是犯戒者所犯属于不可忏之罪(如犯波罗夷并覆藏,应与灭摈而非诃责),或是犯戒后已经忏悔清净,或是当事人不在场,或是参加羯磨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,或是羯磨作法不完整及有颠倒等。如果存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,作法都是不能成立的。不仅如此,作法者还要因此得罪。
  这一部分,是关于诃责羯磨的作法方式。
  · 剥夺权利
  二、明夺行。与作法已,告言:“已为汝作诃责已,今夺三十五事,尽形不得作。必能随顺,无有违逆者,僧当量处。”何者三十五?有七种不同。
  初五,夺其眷属:一、不应授人大戒;二、不应受人依止;三、不应畜沙弥;四、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;五、若僧差,不应往。
  二五,夺其智能:一、不应说戒;二、若僧中问答毗尼义,不应答;三、若僧差作羯磨,不应作;四、若僧中简集智能者共评论众事,不在其例;五、若僧差作信命,不应作。
  三五,夺其顺从:一、不得早入聚落;二、不得偪暮还;三、亲近比丘;四、不应近白衣、外道;五、应顺从诸比丘教,不应作异语。
  四五,夺其相续后犯:一、不应更犯此罪,余亦不应犯(谓为残作诃责,指下篇为余也);二、若相似,若从此生(相似谓同一篇罪也,从此生者,谓为摩触诃责而与女屏坐);三、若复重于此(谓犯提被治后更犯残等);四、不应嫌羯磨;五、不应诃羯磨人。
  五五,夺其供给:一、若善比丘为敷坐具,供养,不应受;二、不应受他洗足;三、不应受他安洗足物;四、不应受他拭革屣;五、不应受他揩摩身。
  六五,制其恭敬:一、不应受善比丘礼拜、合掌、问讯、迎逆、持衣钵等。
  七五,夺其证正他事:一、不应举善比丘为作忆念、作自言;二、不应证他事;三、不应遮布萨;四、不应遮自恣;五、不应共善比丘诤。[5]

  就像公民有选举等权利,作为僧团的合格成员,在正常情况下,可以享受三十五种相应待遇,又称三十五事。所谓夺行,就是剥夺犯戒者在僧团中享有的权利。
  “与作法已,告言:已为汝作诃责已,今夺三十五事,尽形不得作。必能随顺,无有违逆者,僧当量处。”为犯戒者作诃责羯磨之后,主法者应该告知犯戒者说:僧团已经为你作了诃责羯磨,现在要剥夺你在僧团享受的三十五种权利,而且今生不能再享有了。如果你能随顺僧团的制裁,痛改前非,积极表现,不再有丝毫违背戒律的事,那么僧团可以根据对你的观察,考虑是否解除制裁。
  “何者三十五?有七种不同。”出家人在僧团究竟可以享受哪三十五种权利呢?共分七类,每类五种。以下一一具体介绍。
  “初五,夺其眷属。”第一类的五种,是剥夺当事者拥有眷属的权利。所谓眷属,主要指弟子或从其受法者。
  “一、不应授人大戒。”第一,不可以为他人传授具足戒。
  “二、不应受人依止。”第二,不可以作为他人的依止师。
  “三、不应畜沙弥。”第三,不可以为他人剃度,收取沙弥弟子。
  “四、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。”第四,没有资格受僧团委派去教授比丘尼。
  “五、若僧差,不应往。”第五,即使僧团委派你去,你也要说明情况,提出自己没资格承担这一责任。
  “二五,夺其智能。”第二类的五种,是剥夺当事者发挥才能的权利。
  “一、不应说戒。”第一,在僧团举行布萨时,不可以去说戒。
  “二、若僧中问答毗尼义,不应答。”第二,如果僧众讨论戒律的内容,即使你懂得,也不可以作答。
  “三、若僧差作羯磨,不应作。”第三,如果僧团委派你作羯磨,比如主持处理某项事务,你不应该接受。
  “四、若僧中简集智能者共评论众事,不在其例。”第四,僧团处理某些复杂事务时,需要找一些有智慧的比丘共同讨论,你没资格参加。
  “五、若僧差作信命,不应作。”第五,如果僧团要委派代表去哪里做什么,你不可以承担使者的角色。
  “三五,夺其顺从。”第三类的五种,是在行动上比其他比丘受到更多限制,减少自由度。
  “一、不得早入聚落。”第一,不可以太早进入村庄。
  “二、不得偪暮还。”第二,不可以将近天黑时才回到僧团。
  “三、亲近比丘。”第三,应该亲近那些持戒清净的比丘,因为你的言行有不如法之处,所以要依止有德比丘,帮助自己尽快改正。
  “四、不应近白衣、外道。”第四,不可以和白衣、外道往来。
  “五、应顺从诸比丘教,不应作异语。”第五,应该听从僧团大众对你的所有教导和安排,虚心受教,不可以提出反对意见。
  “四五,夺其相续后犯。”第四类的五种,是不得再犯,否则属于屡教不改,要罪加一等。
  “一、不应更犯此罪,余亦不应犯(谓为残作诃责,指下篇为余也)。”第一,不可以再犯同样的罪行,当然也不该再犯其他错误。比如因为犯僧残而被作诃责羯磨,就不可以再犯僧残或僧残以下的罪。
  “二、若相似,若从此生(相似谓同一篇罪也,从此生者,谓为摩触诃责而与女屏坐)。”相似,即同名罪。从生,为种类罪。第二,不能再犯同一篇的罪行,也不能再犯与此相关的罪行,比如因为摩触女众受到诃责后,再和女众坐在暗处,就属于“从此生”。
  “三、若复重于此(谓犯提被治后更犯残等)。”第三,不能再犯比此更重的罪,比如犯波逸提受到诃责后再犯僧残。
  “四、不应嫌羯磨。”第四,不能批评和反对僧团所作的羯磨。僧团处理事务时,比丘是有资格反对的,但对于犯戒者来说,就不再享有这个权利。
  “五、不应诃羯磨人。”第五,不能对主持羯磨者心怀不满或加以呵斥。
  “五五,夺其供给。”第五类的五种,是剥夺犯戒者受人服务的权利。在某些时候,比丘可以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,如供养、敷坐具等,但犯戒者没有资格接受。
  “一、若善比丘为敷坐具供养,不应受。”第一,如果清净比丘为你敷设坐具或供养,你没有资格接受。
  “二、不应受他洗足。”第二,不可以接受别人为你洗脚。
  “三、不应受他安洗足物。”第三,也不可以接受别人给你安排好洗脚的用具。因为原始僧团的出家人通常赤足而行,所以来到某个地方或进入殿堂前都要先洗足。
  “四、不应受他拭革屣。”第四,不可以接受别人为你擦洗鞋子。
  “五、不应受他揩摩身。”第五,不可以接受别人为你擦洗、按摩身体。
  “六五,制其恭敬。”第六类的五种,是剥夺受人恭敬的权利。
  “一、不应受善比丘礼拜、合掌、问讯、迎逆、持衣钵等。”第一,不能接受清净比丘向你顶礼;第二,不能接受清净比丘向你合掌;第三,不能接受清净比丘向你问讯;第四,不能接受清净比丘的迎来送往;第五,不能接受清净比丘为你持衣钵。按照僧团礼仪,戒腊低的比丘应该向腊长的比丘顶礼、问讯等,但在受到制裁后,腊长的比丘就没资格接受清净比丘的恭敬。
  “七五,夺其证正他事。”第七类的五种,是剥夺为他人作证的权利。
  “一、不应举善比丘为作忆念,作自言。”第一,没有资格检举其他比丘。每个具足两种五德的比丘都有资格检举他人,检举之后为他作忆念,让他回忆在什么地方和时间犯戒,然后自己说出来。但受了诃责羯磨的比丘没有这个权利。
  “二、不应证他事。”第二,没有资格为他人做证,证明对方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。
  “三、不应遮布萨;四、不应遮自恣。”僧团在布萨或自恣时,那些犯有重罪的比丘不得参加。所以,布萨或自恣前需要检举,指出某人犯了重罪,已经失去布萨或自恣的资格。每个比丘都有禁止犯戒者参加布萨或自恣的检举权,如果你本身是犯者,就没资格禁止他人参加布萨或自恣。
  “五、不应共善比丘诤。”第五,不可以和持戒清净的比丘发生争论。
  以上三十五事中,不得早入聚落、不得偪暮还、不应近白衣、外道等,本来就是不允许的,为什么也列入被夺之中呢?主要是为了加以强调。在受诃责羯磨期间,犯戒者要接受僧团考察,故须常在界内,让大众观察他是否有改过的表现,以期早日解除责罚,尤其不能早出晚归。
  · 随顺僧制
  三、明顺从者。应于上七五事中一一顺从,无有违者。于僧小食上、后食上,若说法、若布萨时,应正衣服,脱革屣,在一面立,互跪合掌白言:“大德僧受我忏悔,自今已去,自责心,止不复作。”僧当量审,然后受之。[6]
  如果犯者随顺僧制,接受僧团对他的制裁并积极改过之后,可以请求僧团解除制裁。
  “应于上七五事中一一顺从,无有违者。”作为犯者,应该对以上所说的三十五事一一顺从,认真遵守僧团对他的所有制裁,毫无违犯。
  “于僧小食上、后食上,若说法、若布萨时,应正衣服,脱革屣,在一面立,互跪合掌白言。”小食,粥或早晨的点心。然后,可以在僧团吃饭的时候,或者说法的时候,或者布萨的时候,总之,在僧团大众都到场的时候,将僧装披覆整齐,把鞋脱了,赤足站在一旁,然后跪下合掌,向全体僧众表明自己的态度。
  “大德僧受我忏悔,自今已去,自责心,止不复作。”告诉大家说:“请僧团大众接受我的忏悔,从今以后,我将再三反省自己的行为,吸取教训,不会再犯之前那样的罪行。”
  “僧当量审,然后受之。”僧团应当根据之前对他的观察,看他的行为是否像自己所说的那样。如果言行一致,确有悔改表现,可以接受其忏悔,为他解除制裁。
  · 解除制裁
  四、明解法。《律》云:应来僧中,偏露右肩,脱革屣,礼僧足,右膝着地,合掌乞言:“大德僧听!我比丘某甲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我今随顺众僧,无有违逆。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愿僧为我解诃责羯磨,慈愍故。”三乞已(彼二比丘亦尔)。[7]

  上座如上欲和,解言:“大德僧听!比丘某甲某甲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彼比丘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。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若僧时到,僧忍听‘解某甲某甲二比丘诃责羯磨’。白如是。”[8]
  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某甲比丘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彼二比丘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。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谁诸长老忍‘僧为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者’默然,谁不忍者说(三说已)。”[9]

  “僧已忍‘与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[10]

  其行法中,威仪坐处,未明所在。准僧残中,下行坐也。若有一人三人,随名牒用,不得至四。如上已明,至时量之。
  犯戒者受制裁后,如果表现良好,得到僧团大众的认可。在这种情况下,可以自己向僧团提出解除制裁。
  “《律》云:应来僧中,偏露右肩,脱革屣,礼僧足,右膝着地,合掌乞言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犯者应该来到大众中,偏袒右肩,脱下鞋子,顶礼大众,然后右膝着地,合掌向僧众提出申请。总之,要威仪具足,态度诚恳。
  “大德僧听!我比丘某甲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我今随顺众僧,无有违逆。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愿僧为我解诃责羯磨,慈愍故。”申请内容为:大众请听!我比丘某某,僧团为我作了诃责羯磨。我一直随顺僧团的制裁,从无违背。所以,现在请求僧团为我作解除诃责的羯磨,希望大众同意为我作解除诃责的羯磨,请大众慈悲。
  “三乞已(彼二比丘亦尔)。”以上内容需要请求三次。如果是两位比丘被制裁,其中一人乞求解诃责羯磨,另一人同样需要乞求。僧团接受他们的请求之后,还要以白四羯磨征求大众意见。解除也有相应的法律文书。
  “上座如上欲和,解言。”上座在作法时,还是要像之前说过的那样,集僧、索欲、问和,然后再作羯磨。解诃责羯磨的文书如下。
  “大德僧听!比丘某甲某甲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彼比丘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。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若僧时到,僧忍听‘解某甲某甲二比丘诃责羯磨’。白如是。”大众请听!僧团曾为比丘某某和某某作了诃责羯磨。这两位比丘随顺僧团对他们的制裁,改过自新,从无违背。现在他们向僧团请求作解诃责羯磨,如果大众都已到场,都表示认可,我们就解除为某某和某某两位比丘所作的诃责羯磨。情况就是这样。这是属于一白的内容,告诉大家,僧团将要作解诃责羯磨,接着进行表决。
  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某甲比丘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彼二比丘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。今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谁诸长老忍‘僧为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者’默然,谁不忍者说(三说已)。”解诃责羯磨的表决内容是:大众请听!僧团曾为比丘某某和某某作了诃责羯磨,这两位比丘随顺僧团对他们的制裁,从无违背。现在他们请求僧团作解诃责羯磨,到场的各位大德长老是否认可此事,同意僧团为某某和某某比丘作解诃责羯磨的默然,不同意的请提出。这段内容需要反复表决三次,看是否有人提出反对意见。虽然每个比丘都可以对僧团决议提出反对,但必须有理有据,否则是不可以反对如法羯磨的。
  “僧已忍‘与某甲某甲解诃责羯磨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表决之后还要宣布:僧众已经认可此事,为某某和某某比丘所作的解诃责羯磨已经完成,大众都默然表示同意,此事就这么决定了。
  “其行法中,威仪坐处,未明所在。准僧残中,下行坐也。”在作解诃责羯磨的过程中,犯者应该以什么威仪,坐在什么地方,律中并没有说明。如果按照僧残忏罪的方式,应该坐在下首,不是按僧腊的次第而坐。
  “若有一人三人,随名牒用,不得至四。”僧团对犯者的判决只能是一至三人。在判决文书中,比如对哪几位比丘进行处罚或解除处罚,有几个就说几个,但不得超过四人。因为四人或四人以上就属于僧团,而僧不可以治僧,否则会形成两个僧团的对立。
  “如上已明,至时量之。”以上,介绍了诃责羯磨的各个环节,实际作法时,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办理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89 中
大德僧听!此智慧、卢酰那二比丘,喜共斗诤,共相骂詈,口出刀剑,互求长短。彼自共斗诤已,若复有余比丘斗诤者,即复往彼劝言 :“汝等勉力,莫不如他。汝等多闻,智能财富亦胜,多有知识,我等当为汝作伴党。”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,已有诤事而不除灭。若僧时到僧忍听,为智慧等二比丘作诃责羯磨。若后复更斗诤、共相骂詈者,众僧当更增罪治。白如是。
[2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89 中
大德僧听!此智慧、卢酰那二比丘,喜共斗诤,共相骂詈,口出刀剑,互求长短。彼自共斗诤已,若复有余比丘斗诤者,即复往彼劝言 :“汝等勉力,莫不如他。汝等智能、多闻、财富亦胜,多有知识,我等当为汝作伴党。”令僧未有诤事而有诤事,已有诤事而不除灭。僧为智慧等二比丘作诃责羯磨。谁诸长老忍“僧与智慧等二比丘作诃责羯磨,若后复更斗诤、共相骂詈者,众僧当更增罪治”,忍者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此是第一羯磨竟。”
[3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89 中
如是第二第三说。“僧已忍‘为智慧等作诃责羯磨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
[4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89 中
有三法作诃责羯磨,非法、非毗尼、羯磨不成就。云何三?不作举,不作忆念,不伏首罪。复有三事无犯,犯不应忏悔,若犯罪已,忏悔竟。
[5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89 下
 五事不应作 :一不应授人大戒 ;二不应受人依 ;三不应畜沙弥 ;四不应受僧差教授比丘尼 ;五若僧差不应教授,是为诃责羯磨竟五事不应作。复有五事不应作 :不应说戒 ;若僧中问毗尼义,不应答 ;若众僧差作羯磨,不应作 ;若僧中拣集智慧者共评论众事,不得在其例 ;若僧差作信命,不应作,是为诃责羯磨竟五事不应作。复有五事不应作 :不得早入聚落 ;不得逼暮还 ;应亲近比丘 ;不应亲近外道 ;应好顺从诸比丘教,不应作异语,诃责竟五事不应作。复有五事不应作 :众僧随所犯为作诃责羯磨已,不应复更犯此罪 ;余亦不应犯 ;若相似,若从此生者 ;若复重于此 ;不应嫌羯磨及羯磨人,诃责竟五事不应作。复有五事不应作 :善比丘为敷座供养,不应受 ;不应受他洗足 ;不应受他安洗足物 ;不应受他拭革屣 ;不应受他揩摩身,诃责羯磨竟五事不应作。复有五事不应作 :不应受善比丘礼拜 ;合掌 ;问讯 ;迎逆 ;持衣钵,诃责羯磨竟五事不应作。复有五事不应作 :不应举善比丘为作忆念作自言 ;不应证他事 ;不应遮布萨 ;自恣 ;不应共善比丘诤,是为诃责竟五事不应作。
[6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90 上
若众僧在小食上,后食上,若说法,若布萨,被诃责羯磨人正衣服,脱革屣,在一面住,胡跪合掌,白如是言 :“大德受我忏悔,自今已去,自责心,止不复作。”
[7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90 上
被诃责羯磨人,应至众僧中,偏露右肩,脱革屣,右膝着地,合掌白言:“大德僧听!我比丘某甲,僧与作诃责羯磨。我今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。从僧乞解诃责羯磨,愿僧慈愍故,为我解诃责羯磨。”如是第二、第三白。
[8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90 上
众中当差堪能作羯磨者,如上作如是白 :“大德僧听!某甲比丘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彼比丘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,从众僧乞解诃责羯磨。若僧时到,僧忍听‘解某甲比丘诃责羯磨’。白如是。”
[9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90 上
“大德僧听!此某甲比丘,僧为作诃责羯磨。彼比丘随顺众僧,无所违逆。今从众僧乞解诃责羯磨,谁诸长老忍‘僧为某甲比丘解诃责羯磨’者默然,谁不忍者说。此是第一羯磨。”第二、第三亦如是说。
[10]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90 上
“僧已忍‘解某甲比丘诃责羯磨’竟。僧忍默然故,是事如是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