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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总 说
其沙弥威仪进止,凡所造修,律并制同僧,唯罪结一品。余如《沙弥威仪经》《三千威仪》及《随戒》中具明,不复重出,略指同也。
杂行教示,是沙弥需要注意的日常威仪和行为。
“其沙弥威仪进止,凡所造修,律并制同僧,唯罪结一品。”威仪,行、住、坐、卧四威仪。沙弥是僧格养成最初阶段,其外在威仪和行为举止应该向比丘看齐。按戒律规定,沙弥的行为规范应与比丘相同,唯结罪方式有所区别。沙弥犯任何罪行都名之突吉罗,而比丘则有五篇七聚之分。
“余如《沙弥威仪经》《三千威仪》及《随戒》中具明,不复重出,略指同也。”《沙弥威仪》,1卷,求那跋摩译。《三千威仪》,《大比丘三千威仪》的简称,2卷,安世高译。以上两经收录于《大正藏》24册。《随戒》,《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》。其他关于沙弥的行为规范,《沙弥威仪》《三千威仪》和《随戒释相篇》中有很多具体说明,此处不再一一引用。总之,沙弥和比丘的行为规范大致相同。
二、身口杂行
《毗尼母》:“沙弥法应知惭愧,善住奉事师法中,不应懈怠放恣。当自慎身口,卑己敬人,常乐持戒,莫乐谓戏。不应自恃才力,复莫轻躁。应知羞耻,不说无定乱言。唯庠序合理,自知净不净法。常逐二师读诵经法,一切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违。如是广知。”[1]
沙弥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些什么呢?
“《毗尼母》:沙弥法应知惭愧,善住奉事师法中,不应懈怠放恣。”奉师,侍奉和尚并依止其修学。《毗尼母经》说,作为沙弥首先要知道惭愧,并如法承事师长,不应懈怠放逸。惭愧是一切善法生起的根本,若无惭无愧,就很容易自以为是,即使出家后,也会顺着固有串习行事,难有实质改变。
“当自慎身口,卑己敬人,常乐持戒,莫乐谓戏。”应当谨慎观照自己的语言和行为,对自己常怀谦卑,对他人敬重有加。时时都乐于持戒,自觉将戒律作为言行准则,而不是当作儿戏。尤其在持戒的开始阶段,必须极其谨慎,就像如临深渊、如履薄冰那样。直到戒律真正落实于心行后,无须刻意观照也能安住戒中,随心所欲而不逾矩。
“不应自恃才力,复莫轻躁。应知羞耻,不说无定乱言。”更不要以自己的才华或世俗能力为傲,因此轻狂躁动,自以为是。应该懂得羞耻,不要随口胡说。不少人喜欢根据自己的感觉随意发表评论,其实这是内心躁动的表现,是和修行不相应的。
“唯庠序合理,自知净不净法。”我们学习戒律后,要进退有节,知道哪些行为是清净如法的,应该努力去做;哪些行为是染污非法的,应该坚决摒弃。以戒为师,才能有如法的言行,从而使生命得到提升。若以串习为师,一味跟着感觉走,只会继续轮回。
“常逐二师读诵经法,一切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违。如是广知。”在沙弥阶段,应当时时依止在和尚、阿阇梨两位师长身边,闻思经教、如理作意、法随法行。僧团的所有活动都要积极参与,不要违背。这些都是作为沙弥应该知道的。
三、罪相开遮
《萨婆多》:“沙弥不为三宝,缘有利益者而掘地,犯罪。”
《五分》:“下三众无故造罪,亦吉罗。”[2]
《四分律》,结吉罗,谓无缘而损伤,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,无人则开。有净人故作,则结吉罗,例之。[3]
此处说明沙弥戒的开遮。
“《萨婆多》:沙弥不为三宝,缘有利益者而掘地,犯罪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,如果沙弥不是为了三宝,而是为个人利益掘地,是要犯戒的。戒律规定比丘不可掘地,因为挖地可能伤害到其他生命。从佛法观点来看,我们不仅要爱护人类,也要爱护动物和植物,将慈悲心普及到一切情与无情。
“《五分》,下三众无故造罪,亦吉罗。”《五分律》说,如果式叉摩那、沙弥、沙弥尼三众没有特殊理由就去掘地,犯突吉罗。戒是有制有开,有些行为虽是戒律不允许的,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开许。若无特殊情况,做了就是犯戒。
“《四分律》,结吉罗,谓无缘而损伤,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,无人则开。有净人故作,则结吉罗,例之。”《四分律》也规定,若无特殊因缘而掘地,由此损伤物命,犯吉罗。另外,出家人通常不可将食物留置次日食用,或自己烧煮食物,须由净人代做。实在没有净人,才开许自己做。若有净人而自己故意去做,也是犯吉罗。
四、责罚同利
《五分》,若罚沙弥,先语其师,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。若治罚,应作种种苦使,扫地、除粪、摙石治阶道。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,应语: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,次至应作。不应遮,不与僧中利养,此是施主物。[4]
《四分》,从大比丘下,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。若不能爱护,不应与。若利养,随次与之。[5]
这一部分介绍对犯戒沙弥的责罚方式,以及沙弥在僧团中能够享有的利益。
“《五分》,若罚沙弥,先语其师,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。”《五分律》记载,某些沙弥有不如法行为,比丘们禀告佛陀后,佛陀同意他们对沙弥加以责罚。但有些比丘没有向其师父说明情况就擅自责罚沙弥,令师父感到不快。所以佛陀又规定:如果责罚沙弥,必须将责罚的事由告诉他依止的和尚或阿阇梨,让他们加强对沙弥的教育。作为师父来说,不能因为这是自己的徒弟就偏袒纵容。正常情况下,僧团肯定不会非法制裁沙弥。如果到了必须责罚的程度,也是在帮助师父完成教育工作。
“若治罚,应作种种苦使,扫地、除粪、摙石治阶道。”如果对沙弥进行责罚,应该让他去参加劳动,比如扫地、除粪、平整道路等,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反省,同时通过服务僧团来忏除罪行。
“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,应语: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,次至应作。不应遮,不与僧中利养,此是施主物。”如果这个沙弥不肯听从和尚、阿阇梨或其他人的安排,师长应该以佛法劝导他,让他听从师长及僧团的安排,一直劝到他肯参加劳动改造为止。但不应该禁止他的食宿,或扣除每个僧人应得的利养,因为这些是施主对僧团每个出家人的供养。
“《四分》,从大比丘下,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。若不能爱护,不应与。若利养,随次与之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从比丘开始,按照沙弥生年、出家年依次为沙弥分配房屋和卧具等。如果沙弥因为年纪太小而不懂得爱护,对僧团物品造成损坏,就不要单独分配给他。如果是食物,应按长幼有序的次第分发。
五、斥 谬
有人言:“下三众律并制罪者,谓是剩结,非是实罪。”此是人语,圣教正翻实录,弥须敬行。
在本篇最后,道宣律师对一种观点加以批判。
“有人言,下三众律并制罪者,谓是剩结,非是实罪。”剩结,《四分律行事钞批》的解释为:“古师云,其律未结沙弥吉罗者,是剩结。结非正结沙弥罪也,由沙弥未有犯戒缘起故,但预结以防之。今言不结是佛正结,非剩结也。”有人说,下三众所犯罪行都属于剩结,并非实际罪行。
“此是人语,圣教正翻实录,弥须敬行。”道宣律师批驳说:这是世人的说法,在圣教中是没有根据的。所以,必须对戒律的每一项内容认真对待,秋毫无犯。
《沙弥别行篇》就讲到这里,这些内容都很重要,以下我们再做一个简单的回顾。
首先是“凡罪行、凡福行、圣道行”的部分,体现了道宣律师的良苦用心。事实上,多数出家人的行为都会落入凡罪行或凡福行中,真正进入圣道行的少之又少,而这正是出家的意义所在。当然,道宣律师也不是否定凡福行,因为它是圣道行的基础。但若停留于凡福行,在家人也完全可以做到。出家是要出离轮回,成就解脱,如果没有圣道行,即使修再多的凡福行,都是轮回中的福报,是在种轮回之因。
其次是出家的资格审查,直接关系到僧众素质的提高。这个素质包含文化程度,也包含慧根和道心。如果佛教界能将出家这一关把好,就能为日后的僧教育奠定良好基础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,若是那些缺乏道心及道德素养者混入僧团,还会影响其他僧众的学修氛围,影响僧团的整体形象。
第三是出家的剃度仪式。在很多地方,出家最多就是上个供,请佛菩萨吃顿饭。但道宣律师编写的出家仪轨不仅具有庄严的行事流程,还具有内在的表法作用,包含了出家意义等许多内容。在完成仪轨的同时,也对发心出家者进行了一次重要的教育。
第四是从三方面对沙弥生活作了介绍。一是个人的行为准则,属于戒律的止持部分。二是日常的生活问题,包括衣、食、住、行等,让我们知道怎样穿衣吃饭才是如法的,才是和修行相应的。三是僧团的组织生活。
佛法修学的核心就是戒和见。由受持戒律,帮助我们培养僧格,培养良好的身心状态。由树立正见,帮助我们开启智慧,成就解脱。只要抓住这两块,也就抓住了整个修行的重心。
如果一个人的见很透彻,对因果具有胜解,自然对行为极其谨慎,不敢稍有造次。反之,若对因果认识模糊,对于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也就不会那么在意了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见是戒的前提。从另一方面来说,如果行为清净,内心也会随之清净,更容易成就空性正见。因为空性不是外在的什么,也不是我们修来的,而是生命内在的力量。只因我们的心总是被无明、妄想所覆盖,才使这种力量不能显发。若能通过持戒规范身心,就能使遮蔽内心的尘垢逐渐变薄。由此可见,戒和见是相辅相成的。
对于持戒,很多人想到的是束缚。其实,持戒是代表正念的力量。如果它的力量不够,就会堕入颠倒妄想,被串习支配,从而导致犯戒行为。如果仅仅基于对犯戒结果的恐惧而持戒,有些无所畏惧的人可能干脆就不受戒了。所以,我们需要认识戒律对于调整内心、培养正念的意义,对持戒建立正确态度,从而主动持戒。
佛陀实在是大智慧者,在两千多年前就为弟子们建立了如此完善的生活方式,帮助我们规范言行,造就僧格,可惜后代弟子未能认真实践。现在的很多道场,戒律形同虚设,即使某些做法还在继续,往往也流于形式,不具有实质意义。原因就在于,多数人对戒律和解脱的关系认识不足,仅仅将戒律当作约束行为的条文。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制定,其中深意何在,却不甚了了。
了解不足的原因很多,文字也是重要障碍之一。有些人读《行事钞》,一读几年还找不到北,自然也用不起来,这就需要一些比较通透的人来普及它。社会需要普法,其实佛教同样需要普法,需要将戒律生活用最直白的方式介绍出来。使每个出家人都懂得,怎样才能成为僧团合格的一分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