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自恣宗要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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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五德自恣    

  二、五德进不,分二:初六人已上法,后五人法。    
  初中分四:一、简人是非,二、差法正式,三、五德行事,四、对座说之仪式。    

  自恣最重要的角色,是受自恣者,要请两位具备自恣五德的比丘为大众自恣。这一部分是介绍五德的产生、资格审查及他所要做的事。    
  “二、五德进不,分二:初六人已上法,后五人法。” 关于五德的差遣和作用,又分两部分说明。首先介绍六人以上的作法,然后说明五人法。作为僧法,必须有四人以上参与。而五德通常要差两人,如果僧团中有六人以上,差去两人还有四人以上,可以正常行事。如果僧团只有五人,差两位五德后就剩三人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既要差两人,又要保证有四人在作法,就需要特殊处理。所以六人以上和五人的情况不同,须分开说明。
  “初中分四:一、简人是非,二、差法正式,三、五德行事,四、对座说之仪式。”关于六人以上的自恣法,又分四点说明。第一,五德的资格审查,谁有资格担当这一职责;第二,僧团怎样来差五德;第三,五德接受僧团差遣后应该做些什么;第四,五德怎样给僧众自恣,即对座说的仪式。    
  1. 简人是非    
  · 列两种五德
  初中,《四分律》取具二五法者,谓不爱、恚、怖、痴,知自恣不自恣,此名自恣五德。[1]
  《律》文:又差知时不以非时,如实不以虚妄,利益不以损减,柔软不以粗犷,慈心不以瞋恚,此谓举罪五德。[2]意令和合无诤,有罪非谬,欲使前人忏悔清净,美德外彰。故能劝喻离于怀恼,悯物与乐,不欲非法故。   

  行自恣法者,需要具备两种五德,即自恣五德和举罪五德。    
  “初中,《四分律》取具二五法者。”首先是关于五德的资格问题,《四分律》说,应该推选具备两种五德者行自恣法。其中,自恣五德要具备主持自恣活动需要的五种德行,举罪五德要具备检举他人过失需要的五种德行。    
  “谓不爱、恚、怖、痴,知自恣不自恣,此名自恣五德。”所谓自恣五德,第一是不爱,没有谁是你特别关爱和在乎的,否则可能会包庇偏袒,有意覆藏对方的过失。第二是不恚,没有谁是你特别讨厌的,否则就可能吹毛求疵,故意为难对方。第三是不怖,没有怖畏心,无论对方担任要职还是学识渊博,都能坦然地依法处理,不担心对方寻机报复。第四是不痴,了知戒律的开遮持犯,清楚对方究竟是否犯戒,犯轻或犯重。第五是知自恣不自恣,知道今天该不该自恣,比如是否有难,是否需要改期,作法应该详细还是简单,对相关情况了如指掌。这是主持自恣者需要具备的五种德行。其中,前四种属于通德,即主持僧团任何一项作法都需要具备的。    
  “《律》文:又差知时不以非时,如实不以虚妄,利益不以损减,柔软不以粗犷,慈心不以瞋恚,此谓举罪五德。”接着,《四分律》又介绍了举罪五德。第一,能够审时度势,知道这个时间该不该检举,检举后是否会引起矛盾斗诤。第二,所检举的事必须如实,而不是随意编造或没有根据的猜测。第三,本着利益他人的心检举,而不是和对方过意不去。第四,以柔和的心态及语言指出对方过失,而不是以粗暴的态度指责,令对方不能接受。第五,以慈悲心而不是嗔恨心检举。这是检举他人过失时必须具备的五种德行。其中,自恣五德中的“知自恣不自恣”和举罪五德中的“知时不以非时”似有雷同,两者的差别在于,前者是知道自恣应该安排在哪一天,而后者是知道是否应该在此时举罪。    
  “意令和合无诤。”举罪的时间或方式不恰当,容易引起斗诤和冲突,导致僧团的不和谐,所以检举时要特别慎重。因为自恣是为了令僧人清净,令僧团和合,如果反而引起斗诤,显然是违背初衷了,此即“知时不以非时”。    
  “有罪非谬。”举罪的目的,是让犯戒者认识到自己的言行确实有错,才能心服口服地改正过失,此即“如实不以虚妄”。    
  “欲使前人忏悔清净,美德外彰。”举罪的目的不是要惩罚谁,而是让犯戒者及时对治问题,忏已还净,使美德彰显出来,此即“利益不以损减”。    
  “故能劝喻离于怀恼。”作为检举者,应以调柔的心态和语言来举罪,让对方感受到你的诚意,就不容易形成对立。反之,如果带着情绪检举,或是语言生硬、方式粗暴,就可能使对方难以接受,甚至恼羞成怒,达不到自恣的目的,此即“柔软不以粗犷”。    
  “悯物与乐,不欲非法故。”必须出于对犯戒者的慈悯来检举,希望他因言行清净如法而快乐,不希望他胡作非为,从而长劫受苦,此即“慈心不以瞋恚”。    
  以上所说的举罪五德中,前两条是以智慧观察,知道怎么做才合适;其后两条是以悲心拔苦;最后一条是以慈心与乐。总之,所差的两位五德都应该具备自恣的五种德行和举罪的五种德行。    
  · 所以差二    
  所以差二人者。《四分》文不了,《十诵》[3]《僧祇》中,并差二人为法。[4]     
  《五分》中,二人已上乃至多人(谓僧多故,更互息作)。[5]     
  《三千威仪》云:要差二人,为僧自恣竟,自相向出罪。不得求余人自恣,以余人僧不差故。[6]     

   “所以差二人者,《四分》文不了。”关于委派两人作为受自恣者,《四分律》没有明确记载,仅有差五德而没有差二人,羯磨中也仅说“僧差比丘某甲”。而不像《十诵律》记载的那样,“某甲某甲比丘,能为僧作自恣人”。    
  “《十诵》《僧祇》中,并差二人为法。”在《十诵律》和《僧祇律》中,都说到委派两人作为受自恣者。    
  “《五分》中,二人已上乃至多人(谓僧多故,更互息作)。”《五分律》中,说明要两人以上,乃至多人为大众自恣。之所以这样安排,主要考虑到有些僧团人数较多,如果多差几位五德,大家就可以轮流进行,不至过于辛苦,或是整个过程拖延太久。    
  “《三千威仪》云:要差二人,为僧自恣竟,自相向出罪。不得求余人自恣,以余人僧不差故。”《大比丘三千威仪》中说得比较详细:之所以要差两位比丘作为受自恣者,是因为五德本身也要接受自恣。如果有两人的话,等一位五德到自己的坐次时(自恣时大众按夏腊次第而坐),另一位五德就可以为他自恣。不可以随便向其他比丘自恣,因为其他人不曾受到僧团委派,没有提意见的权力。同时,此人也可能是非不分或修养不够,不具备自恣的两种五德,达不到自恣所应起到的效果。    
  那么在自恣或说戒时,其他人有没有资格提意见呢?其实也是有的。关于五德的规定是告诉我们,任何人要给别人提意见,必须具备这些德行。僧团所差的两人只是五德的代表,并不是说,只有这两人才具备这些德行。关键在于,当我们给别人提意见时,先要审察自身德行,看看自己是否具备检举的资格,然后依法而行。    
  · 斥世非谬
  今行事者,多有人人别差,此未通诸部。又差年少轻揵者,多不生善。    
  《十诵》《僧祇》多差上座有德者,[7] 令下座来向上座自恣也。[8]

  在此,道宣律师又指出了自恣中的一些不如法现象。
  “今行事者,多有人人别差,此未通诸部。”当今僧团在自恣的时候,往往是挨个差遣,大家轮流为他人自恣,这么做是不如法的,没有一部律典如此规定。
  “又差年少轻揵者,多不生善。”还有僧团差遣年轻比丘行自恣法,因为他们动作敏捷,做起来很快,但这样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。因为年轻人往往缺乏历练,或是不能如法举罪,或是提意见时没有良好的心态,或是方式方法不善巧,或是没有耐心,草草了事,很容易引起矛盾和斗诤。所以,僧团差遣五德时应该注重资历和德行。同样提意见,如果对方是长辈,你可能很容易接受;如果对方是平辈,你可能会勉强接受;如果对方是晚辈,你可能就不愿意接受。所以,五德自身要有摄受大众的资历和德行,这样才容易达到帮助对方的效果。
  “《十诵》《僧祇》多差上座有德者,令下座来向上座自恣也。”所以在《十诵律》和《僧祇律》中,都说要差资历较高的上座或有德者作为五德,令下座以谦恭之心向上座自恣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37,T22-836 中
有五法者,应差作受自恣人。若不爱、不嗔、不怖、不痴、知自恣未自恣,具如是五法者,应差受自恣,应如是差堪能人。
[2]《四分律》卷 37,T22-836 上
佛言 :“……自今已去,听具五法得求听。何等五?知时不以非时,如实不以虚妄,有利益不以无利益,柔软不以粗犷,慈心不以嗔恚。”
[3]《十诵律》卷 23,T23-165 中
一比丘应僧中唱言“大德僧听,是某甲某甲比丘,能为僧作自恣人。若僧时到僧忍听,僧某甲某甲比丘当作僧自恣人,如是白。”
[4]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7,T22-451 中
应拜五法成就者作自恣人,若一若二,不得过。
[5]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卷 19,T22-131 下
诸比丘不知自恣已至何处,以是白佛。佛言:“应白二羯磨差自恣人,若二若多。”
[6]《大比丘三千威仪》卷 1,T24-913 中
广自恣要差二人。所以二人者,僧自恣竟,自相向出罪。不得求余人自恣,余人僧不差故。
[7]《十诵律》卷 23,T23-165 下
若作自恣人是上座,应从坐起,偏袒著衣曲身,应语第二上座:“长老,今日自恣来。”
[8]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7,T22-451 中
从上座者,不得从小逆作次第,应从上座次第下。不得行行置人如益食法,不得超越,不得总唱言:“一切大德僧见闻疑罪自恣说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