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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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约制教辨

  二、就制教以明者。僧令忏悔,改迹便止。上品之徒,见影依道。下流之类,拒逆僧命,不肯从顺,无惭无愧,破戒犯失,续作不止。自非治罚,何由可息?如似迟驴,必加楚罚。则有七种调伏,及恶马治、默摈、不与语等。
  比佛法东流,多不行此。若闻正说,反生轻笑。薄滥佛法,自秽净心。有过之徒,实当此罚。反用俗法,非理折伏。相虽调顺,心未悛革,致使圣网日就衰弱。
  《文》云:非制而制,速灭正法。斯言允矣。今举彼微言,重光像运,有力住持众主准而行之。[1]

  《四分》中,凡欲治罚举人者,自具两种五德,如《自恣法》。[2]

  又须三根具了,徒众上下同心共秉,犯者听可,然后举之。具如律本遮法中说。若违上法,举不知时,反生斗诤。
  故《文》云:汝等莫数数举他罪。[3]以恐坏正法故。必具上法,纵而不治,亦灭正法。

  今明治法七种、九种。言七法者:一谓诃责,二谓摈出,三者依止,四者遮不至白衣家,五者不见罪,六者不忏罪,七者说欲不障道,加恶马、默摈二法,则为九也。
  制教,即戒律,是佛陀为僧众制定的行为准则。而化教则是通过佛法正见教化,使弟子们在思想观念上产生转变,进而完成心态和生命品质的转变。
  “二、就制教以明者。”这一部分,说明依戒律应当如何责罚犯戒比丘。首先说明处罚的必要性。
  “僧令忏悔,改迹便止。”有些出家人一旦违犯戒律,只要僧团让他忏悔,马上就能改过自新,永不再犯。这不仅是出家人要具备的素质,也是所有人应该学习的。比如孔子的大弟子颜回,只要犯过一次的过失就不会再犯,是为“不二过”。
  “上品之徒,见影依道。”见影,出自《杂阿含经》的比喻,说良马见到鞭影就会飞奔,根机稍差者要鞭子落到身上才会跑,再差一点的要被打痛了才会跑,最差的则要拼命打才会跑。如果是根机较好、有惭愧心的僧人,只要稍微提醒他一下,或看到别人犯戒的不良后果,就能从善如流,由此受到教育,如法行事,绝不违犯。
  “下流之类,拒逆僧命,不肯从顺,无惭无愧,破戒犯失,续作不止。”而那些下等根机者,甚至在僧团给他举出犯戒事实后也不肯承认,不肯接受僧团的教育。因为他们没有惭愧心,就会屡教不改,一次又一次地犯错。
  “自非治罚,何由可息?如似迟驴,必加楚罚。”对于这样的情况,如果不施以严厉处罚,怎么能帮助他止息恶行呢?因为他的烦恼习气太重了,所以要像对待笨驴那样,痛加责罚才能起到效果。就像对犯罪者,必须强制性地关进监狱;对吸毒者,必须强制性地关进戒毒所。即使他们想犯罪也没条件,想吸毒也得不到。不过我们要知道,这种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,为了帮助对方改过自新,不是为了惩罚谁。
  “则有七种调伏,及恶马治、默摈、不与语等。”处罚方式有七种,即前面所说的七羯磨。此外,还有恶马治、默摈、不与语等,共十种。在制教关于处罚方式的部分,主要是对这十种情况加以说明,从它的犯相到制裁方式,到伏罪后应该如何解除制裁,都有详细解说。
  “比佛法东流,多不行此。若闻正说,反生轻笑。”道宣律师感慨说:佛法东传中国之后,依戒律建立的管理体制及处罚方法并未得到有效推广,多数僧团都没有依戒行事。所以有人听到律中有这样一些规定,反而觉得很好笑,根本不当做一回事。因为他们已经习惯按照世间的方式来处理,似乎这才是正常的,却忘记了,一切经教和戒律都是为了将人导向出世间的解脱,这正是佛法和世间法的根本区别。定位不同,处理的发心和方式自然也不同。
  “薄滥佛法,自秽净心。”因为我们不能依法管理僧众,所以无法建立清净和合的僧团,也就没有住持正法的能力。长此以往,就会导致佛教的肤浅化和世俗化。又因为我们不能依法止息不良串习,就会使自己沉溺在凡夫心的染污相续中,不能自拔。
  “有过之徒,实当此罚。”对于犯戒僧众,必须接受戒律规定的处罚方式。因为这是佛陀本着慈悲心制定的教育手段,对于个人而言,能够帮助他们改过自新,息灭未来苦果;对于团体而言,这种赏罚分明的处置,能令大众认识到戒律的权威性,从而依律行事,和合共处。
  “反用俗法,非理折伏。相虽调顺,心未悛革,致使圣网日就衰弱。”悛革,悔改。遗憾的是,现在的僧团往往不懂得怎样如法处置犯戒僧人,于是就会沿用世间法,以不正当的手段加以责罚。因为方法不当,没有依法调伏,这些受罚者虽然表面顺从了,内心并没有悔改,也没有认识到问题所在,自然无法止息不良串习。正是这些做法,使得佛教日渐衰落。
  “《文》云:‘非制而制,速灭正法。’斯言允矣。”允,公平得当,表示认同。《四分律》说:一旦非法制度在教界畅通无阻的话,正法自然会迅速灭亡。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。因为正法和非法是此消彼长的,正法得到光大,非法就没有立足之地;反之,非法得以盛行,正法就会日渐衰落,是为末法。
  “今举彼微言,重光像运,有力住持众主准而行之。”微言,精微之言,即依法依律。重光,隐而复显。像,像法时代。运,运势。有力,德可归人,令大众景仰。因为看到这些现象,道宣律师就依据戒律,将处罚制度的重点整理出来,希望以此光大像法时代的法运,使之昌盛兴旺。道宣律师还希望,那些有心并有能力住持正法的人,尤其是正在领众的住持们,能认同这些做法并加以实践,这将是佛法之幸,众生之幸。
   “《四分》中,凡欲治罚举人者,自具两种五德,如《自恣法》。”劝勉之后,道宣律师具体介绍了戒律中关于处罚的一些规定。《四分律》说:凡是想要治罚他人的检举者,自己首先要具备两种五德,具体要求和《自恣篇》介绍的相同。
  第一种五德,是不爱、不嗔、不怖、不痴、知自恣不自恣。前四点为通德,适用于一切检举。第五点为别德,根据不同情况而调整,所以此处应为知检举不检举。一、不爱,没有偏爱之心,不会故意偏袒某人;二、不恚,没有嗔恨之心,不会故意找谁的茬;三、不怖,没有恐惧之心,不担心检举后受到报复;四、不痴,对所检举的人和事一清二楚,而不是随便猜疑;五、知检举不检举,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检举而什么时候不该检举,也知道在什么场合可以检举而什么场合不该检举。
  第二种五德,是知时不以非时、如实不以虚妄、利益不以损减、柔软不以粗犷、慈心不以嗔恚。一、知时不以非时,知道自己检举的时机合适,而不是在不恰当的时机去检举。二、如实不以虚妄,知道自己检举的事情是真实的,而不是虚假的。三、利益不以损减,检举此事是为了利益对方,而不是为了让对方难过,更不是为了打击报复。四、柔软不以粗犷,以柔和而非粗暴的语言来检举。五、慈心不以嗔恚,带着慈悲心而不是嗔恨心来检举。
  当我们要检举别人时,首先要反省一下,自己是否符合以上这些条件。如果不具备相应德行,这种检举往往对自他双方没有多少真实利益。你可能只是出于串习而看不惯别人,觉得对方错了,其实并没有戒律的依据。也可能对方确实错了,但因为你没有帮助他人的善巧,结果事与愿违,非但没有帮到对方,还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纷争。
  以上是关于检举者的资格,接着说明检举需要具备的条件。换言之,在什么前提下才能检举。
  “又须三根具了,徒众上下同心共秉,犯者听可,然后举之。”三根,为见、闻、疑。见,是亲眼所见;闻,是亲耳所闻;疑,是你确实有理由对这个行为产生怀疑,而不是捕风捉影。在检举别人时一定要有依据,必须具备见闻疑的条件,否则就是诬告,也要被制裁的。即使证据确凿,也不可随意检举。必须在合适的场合,征求僧团大众的意见并得到允许,这样才能上下同心,以和合的心态和流程来处理相关事宜。不仅如此,检举时还要征求犯者的意见,征得对方同意,才能在僧团中检举他的非法行为。如果对方不同意,但犯戒事实确凿,则可采取另外的处罚方式。
  “具如律本遮法中说。”关于检举的具体规定,在《四分律》四十六卷的“遮犍度”中有更为详细的说明。
  “若违上法,举不知时,反生斗诤。”如果违背以上所说的如法程序,或是没有在合适的时间、地点检举,都容易引起矛盾纷争。这是我们要避免的。因为僧团处理僧事的指导思想是六和,一切都要以团体的和合为重。
  “故《文》云:‘汝等莫数数举他罪。’以恐坏正法故。必具上法,纵而不治,亦灭正法。”所以佛陀在《四分律》中说:你们不要轻率地反复检举他人,这样做容易引起彼此斗诤,破坏僧团和合,甚至导致佛法的灭亡。反过来说,如果我们确实看到一些非法现象,但为了避免纷争而明哲保身,不作检举,也是不对的。因为这是在藏污纳垢,纵容犯戒行为,使不如法的现象越来越多,从而导致正法灭亡。可见,关键在于如法地检举。
  “今明治法七种、九种。言七法者:一谓诃责,二谓摈出,三者依止,四者遮不至白衣家,五者不见罪,六者不忏罪,七者说欲不障道。”以下,正式介绍七种和九种责罚方式。戒律中比较常见的有七种,又称“七羯磨”。一、诃责,通过批评进行教育。二、摈出,让犯戒僧人离开寺院或僧团共同生活的范围。三、依止,为犯戒者找一位师长作为依止,因为他不懂戒律,不能在僧团独立生活(此处指五腊以上,因为五腊内的任何人都要依止)。四、遮不至白衣家,禁止他到居士家中。因为他的言行存在过失,不能代表出家人的正面形象。五、不见罪,某些比丘犯戒后认识不到自己的过错,觉得这没什么。六、不忏罪,犯了罪不肯忏悔。七、说欲不障道,认为淫欲不会障碍修行,属于邪知邪见。后三者又称三举,即举弃于僧外。
  “加恶马、默摈二法,则为九也。”以上七种,再加上治理恶马的方式、大家不和他说话这两种责罚,共有九种。以下,对每种责罚方式进行详细介绍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57,T22-990 下
非制而制,是制便断。如是渐渐,令戒毁坏,令多人不得利益,作众苦业,以灭正法。
[2]《四分律》卷 37,T22-836 上~中
佛言……自今已去,听具五法得求听。何等五?知时不以非时,如实不以虚妄,有利益不以无利益,柔软不以粗犷,慈心不以嗔恚……有五法者,应差作受自恣人。若不爱、不嗔、不怖、不痴、知自恣未自恣,具如是五法者,应差受自恣,应如是差堪能人。
[3]《四分律》卷 59,T22-1007 中
尔时,佛告优波离 :“汝等莫数数举他比丘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