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》解读
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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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出众问缘

  1. 出众问意
  六、明出众问缘。所以尔者,恐在众惶怖,有无差互。屏处怖微,安审得实,即须依律问之。
  出众问缘,即教授师单独为戒子问遮难,对其进行身份审查。四、五、六三部分都是关于问遮难的内容,可见,对戒子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查,而不仅仅是走过场的形式。从接受一个人出家,到正式授具足戒,须步步把关。如果把关不严,让发心不正、素质太差的人混入僧团,将影响僧众的整体素质。
  “所以尔者,恐在众惶怖,有无差互。”之所以要离开大众事先审查,而不是在受戒时一次性解决问题,主要是担心戒子在众目睽睽下心情紧张,回答时产生差错,无法把问题说清楚。
  “屏处怖微,安审得实。即须依律问之。”屏处,非正式场所,指私下。离开僧众在私下交流,就不会那么紧张,可以在放松的状态下将问题讲清楚。所以教授师应该到大众之外,依照戒律,就遮难等问题单独对戒子加以审查。
  2. 辨遮难
  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,故前广分别,令其识相,使问难者据法明断。使问答相应,无有迷谬。若问而不解,终为非问。故中边不相解语,佛判不成。
  若准《律》云:“不问十三难者,则不得戒。[1]
”故前须明解,彼此无迷。脱由不解不成,岂不误他大事。应沙弥时教令列名、显数,识相诵之。此非羯磨,不犯贼住。
  若约律本,但问十三难事。及论作法,但问诸遮。今就义准,着问遮之前。

  遮难的情况较为复杂,尤其是遮的部分。比如生理问题,究竟什么条件得戒,什么条件不得,什么条件属于得戒得罪,这些都需要作出判断。对戒子来说,问遮难前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。比如被问到“有没有犯贼住,有没有犯边罪”,如果连贼住和边罪都搞不清楚,怎么能如实回答呢?现在僧团鱼龙混杂,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出家、传戒时把关不严。表面看起来到处都在传戒,一派佛法复兴之势,但实际效果呢?事实上,传戒的专业性很强,不是随便哪个道场都可以承担这一职责的。现在的出家人中,真正学戒、懂戒的并不多,能够如法传戒的就更少。
  “但遮难之中有得不得,故前广分别,令其识相,使问难者据法明断。使问答相应,无有迷谬。若问而不解,终为非问。”关于遮难的具体规定,究竟是得戒还是不得戒,涉及许多细节问题,所以问之前要为戒子详细阐述,使他明白十三难、十六遮的内涵和特征,也使问难的教授师能根据戒律作出判断。双方统一认识,询问后才能得到准确回答。如果戒子听不懂教授师在问什么,即使问了也是等于白问。
  “故中边不相解语,佛判不成。”中边,中印度和边地。所以佛陀说,如果羯磨师在问遮难时,面对的是不同区域的人,语言不通,互相不明白对方在说些什么,这种问遮难是不能成立的。
  “若准《律》云:‘不问十三难者,则不得戒。’故前须明解,彼此无迷。脱由不解不成,岂不误他大事。”根据《四分律》,如果事先不问十三难,是不能得戒的。所以在受戒前先要把这些问题搞清楚。如果因为戒子不了解遮难而未能得戒,岂不是坏人慧命,误他终身大事。
  “应沙弥时教令列名、显数,识相诵之。此非羯磨,不犯贼住。”在沙弥阶段,和尚就应该和弟子说清楚,让沙弥了解遮难的名字、内容及差别,并且熟悉它。这不是作羯磨,是不会犯贼住的。事实上,这些资格审查在出家时就要进行,授沙弥戒、比丘戒时只是再次把关。
  “若约律本,但问十三难事,及论作法,但问诸遮。今就义准,着问遮之前。”如果按照《四分律》,教授师审查时只问十三难,羯磨作法时再问十六遮。根据这个作法顺序,首先问十三难,再问十六遮。《四分律钞批》认为,“此乃律文互缺,非为理无。今以义准,先问重难,次问轻遮,故曰着问遮之前。”
  · 十三难
  又问难之体,要唯相解。今问汝不犯边罪不,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。自外经论杂学,必无晓了。下一一具之,不同旧人蒙笼诵习。
  “又问难之体,要唯相解。”问难的体,也就是每个难的实际内容,必须让戒子了解清楚。
  “今问汝不犯边罪不,自非明律者方识名知相。自外经论杂学,必无晓了。”现在问对方:你曾经犯过边罪吗?除非对方已经学过戒律,才知道边罪的含义。否则,即使学过经教论典,还是不懂边罪究竟是什么意思,也就无从回答了。
  “下一一具之,不同旧人蒙笼诵习。”以下,对十三难的具体内容逐一介绍。不像以前只是随便说一下,戒子虽然听见,但对其中的具体内容还是模糊不清。惟有解释清楚,戒子才能判断自己是否存在这些遮难。
  十三难、十六遮的内容在《沙弥别行篇》曾经讲过,现在根据《行事钞》再简要介绍一下。
  第一,边罪难
  一、边罪难者。谓先受具戒,毁破重禁。舍戒还来,欲更受具。此人罪重,名佛海边外之人,不堪重入净戒海也。乃至准论,白衣五戒、八戒,沙弥十戒,破于重者,同名边罪。
  “一、边罪难者。谓先受具戒,毁破重禁。舍戒还来,欲更受具。”重禁,四根本戒。第一难是边罪,若曾受过具戒,却违犯四根本重戒之一,破失戒体。现在舍戒还来,想要重新再受具足戒。
  “此人罪重,名佛海边外之人,不堪重入净戒海也。”这样的人罪行很重,是佛法大海之外的人,不可重新进入清净僧团。关于边罪,律中有个比喻,为“大海不受死尸”。无论谁溺死海中,海水终会把尸体冲到岸边。同样,在清净的佛法大海中,也不能容纳破戒比丘。如果犯了重罪而无心悔改,僧团会将之驱逐,是为灭摈。如果知错并真诚忏悔,还可继续在僧团当学悔比丘。
  “乃至准论,白衣五戒、八戒,沙弥十戒,破于重者,同名边罪。”根据这一原理,如果受的是在家五戒、八戒或沙弥十戒,只要毁破四根本重戒,同样属于边罪范畴。
  第二,犯比丘尼
  二、犯比丘尼。《四分》等律并云污尼,不明净秽。[2]

  故世行事者云:“汝不犯清净尼不?”此依《僧祇》而问。彼律云:“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,初人受乐,是坏尼净行。中后人犯,不名坏尼难。若那含罗汉,初后人俱名难也。[3]”故知唯是净境,方成难摄。
  《十诵》云:“若摩触[4],八人污尼八事,若一人以八事犯尼[5],令犯重者,俗人不成难也。”
  《善见》云:“若坏尼下二众,不障出家。若坏大尼,三处行淫,皆名难也。若以白衣俗服强与尼着而行淫者,成难。若尼自乐着白衣服就上淫者,不障出家。”[6]

  必以义求,若知受具戒,缘事着于俗服,亦应成难。但坏净境,不论知净不净。广有废立,如《疏》《义钞》。
  问:“何不言坏比丘耶?”答:“亦成难也。尼受戒中反问便是,由事希故。”
  《善生经》,受五戒者问遮难云:“汝不犯比丘、比丘尼不[7]?”故知同是难摄,皆谓俗人时犯。若受戒已犯者,止名边罪所收。

  “二、犯比丘尼。《四分》等律并云污尼,不明净秽。”第二难是奸污比丘尼。关于这个问题,还有许多具体解说。根据《四分律》等,只是说到奸污比丘尼,并未说明这位比丘尼必须是清净的,也就是没有破过戒的。
  “故世行事者云:‘汝不犯清净尼不?’此依《僧祇》而问。”通常受戒时都是问:“你有没有玷污过清净比丘尼?”这是根据《僧祇律》问的。
  “彼律云:若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,初人受乐,是坏尼净行。中后人犯,不名坏尼难。”《僧祇律》说,若是初果须陀洹、二果斯陀含及凡夫位的持戒比丘尼初次被人奸污且感受到欲乐,就破坏了比丘尼的净行,属于坏尼难。如果这位比丘尼曾被奸污,后来再奸污她的人,就不属于坏尼难。虽然罪业极重,但不障碍受戒。
  “若那含罗汉,初后人俱名难也。”如果对方是三果阿那含、四果阿罗汉的比丘尼,因为定力极深,即使被人奸污也不会受乐,始终保持清净戒体。所以不论初次还是后来奸污她的人,都属于坏尼难,都会障碍受戒。
  “故知唯是净境,方成难摄。”由此可见,对方必须有清净戒体,才构成坏尼难。
  “《十诵》云:若摩触,八人污尼八事,若一人以八事犯尼,令犯重者。俗人不成难也。”《十诵律》说,如果抚摸尼众,或与尼众有种种暧昧行为,而这个尼众本身也有染污心,那她是要犯重罪的。但对俗人来说,这些行为还不构成障碍受戒的难缘。所谓八人污尼八事,即八个人以八种事侵犯比丘尼,当然也包括一个人以八种事侵犯比丘尼:比如抓着对方的手,抓着对方的衣服,带对方到人少僻静处等等。总之,是一些夹杂不净心理的行为。
  “《善见》云:若坏尼下二众,不障出家。若坏大尼,三处行淫,皆名难也。若以白衣俗服强与尼着而行淫者,成难。若尼自乐着白衣服就上淫者,不障出家。”《善见论》记载,如果侵犯的是式叉摩那尼和沙弥尼二众,还不会成为出家障碍。如果侵犯的是比丘尼,在口、产道、大便道任何一处行淫,都会成为出家受戒的难缘。如果强行让尼众穿上俗装,然后与之发生性关系,也构成坏尼难。如果这位比丘尼自己喜欢身着俗装,并主动和你发生性关系,你也不知道她的真实身份,就不障碍出家。
  “必以义求,若知受具戒,缘事着于俗服,亦应成难。”根据这个道理,如果你知道对方是具戒比丘尼,只是因为特殊因缘才穿上俗装(如文革期间很多出家人被迫换装),你在知情的前提下玷污她,也会成为受戒的障碍。
  “但坏净境,不论知净不净。广有废立,如《疏》《义钞》。”此外,《业疏》和《拾毗尼义钞》也有一些不同说法。比如,只要你坏的是清净比丘尼,不论你自己是否知道真实情况,都构成坏尼难。
  “问:何不言坏比丘耶?答:亦成难也。尼受戒中反问便是,由事希故。”此处,道宣律师又提出一个疑问:“如果女众出家,是否也存在坏比丘戒体的事呢?”回答是:“在家女众勾引比丘,和他发生性关系,同样会构成难缘。所以尼众受戒时也要反过来问她们:‘你在家时有没有毁犯过清净比丘的戒体?’只是因为这种事比较少,所以没有特别说明。”
  “《善生经》,受五戒者问遮难云:‘汝不犯比丘、比丘尼不?’故知同是难摄。”《善生经》记载,受五戒时也要问遮难,其中就有:“你曾经毁犯过比丘、比丘尼的清净戒体吗?”可见,犯比丘和犯比丘尼同样会成为受戒的障碍。
  “皆谓俗人时犯。若受戒已犯者,止名边罪所收。”现在所讲的污尼,主要是以在家身份所犯。如果出家受戒后所犯,就属于边罪范畴。
  第三,贼心受戒
  三、贼心受戒者。《律》中,为利养故辄自出家,若未出家者,未受不应受,已受得戒。曾经说戒羯磨,已受者灭摈。[8]

  《四分》云:“若至一人、二人、三人、众僧所共羯磨说戒,皆灭摈。[9]”义详,共一人作对首众法,皆成障戒。如说戒、自恣等法,必听众法心念,亦成难摄。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,四人已上余和合法,不秉羯磨,皆不成难。
  《善见》云:“三种偷形。一者无师自出家,不依大僧腊次,不受他礼,不入僧法事,一切利养不受。二、偷和合者,有师出家,受十戒往他方,或言十夏,次第受礼,入僧布萨一切羯磨,受信施物。三、二俱偷者,可知。若偷形者,不经法事,不受礼施,为饥饿故,若欲出家受戒者得(下二不合)。”[10]

  《五百问》云:“沙弥诈称大道人,受比丘一礼拜,是名贼住难。”[11]  《四分》中,但言贼住难者,谓共羯磨说戒,不说听闻、不闻及愚痴因缘等。[12]

  依如《僧祇》,若沙弥作是念:“说戒时论说何等,即盗听之。”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,不得与受戒。若暗钝或缘余念,不记初中后者,得受具。若凡人自出家着袈裟,未经布萨等者得受,反之不得。[13]

  《摩得伽》云:“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,后知不满者,若经僧布萨羯磨,是名贼住。”[14]

  《四分》疑恼戒云:“若年不满,作法不成。受者,有知者语令识之,后更受戒。”[15]

  《十诵》云:“比丘尼如法舍戒,若更受者,不得,即名贼住难。[16]
  “三、贼心受戒者。”第三是贼心受戒难,也就是贼住。
  “《律》中,为利养故辄自出家。若未出家者,未受不应受,已受得戒。曾经说戒羯磨,已受者灭摈。”律中说,如果曾为获得利养而自己出家,现在又想来僧团正式出家,若尚未接纳他,就不该再为这种人剃度,因为他动机不纯,无法从佛法中获得真正利益。若已经出家受戒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如果出家前曾经冒充比丘参加过说戒羯磨,就要驱逐出僧团。那么,究竟参加一些什么活动会成为贼住呢?
  “《四分》云:‘若至一人、二人、三人、众僧所共羯磨说戒,皆灭摈。’义详,共一人作对首众法,皆成障戒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参与过一人、二人或三人及僧众共同的羯磨说戒,都要驱逐出僧团。由此可知,只要和一个人做过对首众法,都会成为受戒障碍。所谓对首众法,是指那些本该由四人以上成办的羯磨,因情况特殊而由两人办理,性质仍属众法。凡参加过这些活动,都会成为戒障。
  “如说戒、自恣等法,必听众法心念,亦成难摄。”说戒、自恣等本是众法,但在没有其他比丘的情况下,也可通过心念的方式完成。只要心念口说:“今天是布萨日,众僧说戒布萨,我某甲清净。”然后就可以开始诵戒。如果听了众法心念的说戒羯磨,也会成为戒障。
  “若对他三人已下对首法,四人已上余和合法,不秉羯磨,皆不成难。”如果参加的是三人以下的单纯的对首法,或者四人以上的其他活动,只要不举行羯磨,就不会成为贼住难。贼住的重要前提,是参加过有资格限定的僧团会议,如果你不具备资格,就是冒牌,就是贼住。
  以下介绍贼住的类型。冒牌也有方式和程度的不同,你在僧团冒充过什么样的资格,享受过什么样的待遇,需要经过审定。此处归纳为三种。
  “《善见》云:三种偷形。一者无师自出家,不依大僧腊次,不受他礼,不入僧法事,一切利养不受。”根据《善见律》,有三种情况属于贼住。第一,冒充形象。这种人没有剃度师父,擅自把头发剃掉就算出家。但他在僧团中并没有欺骗别人说自己有几腊,要排在什么位次,也不接受他人礼拜,不参加僧团的任何羯磨,更不享受比丘可以得到的所有待遇和利养。
  “二、偷和合者,有师出家,受十戒往他方,或言十夏,次第受礼,入僧布萨一切羯磨,受信施物。”第二,冒充资格。虽然是依止剃度师父出家并受沙弥十戒,但到了其他地方后,却冒充自己已有十腊,接受少于十腊者的礼拜,也参加布萨等僧团中的羯磨活动,甚至还接受信众供养。
  “三、二俱偷者,可知。”第三,两种都冒充。不仅冒充出家人的形象,更冒充身份,享受本不该享受的待遇,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种。
  “若偷形者,不经法事,不受礼施,为饥饿故,若欲出家受戒者得。”如果仅仅冒充形象,没有参加羯磨法事,也不接受礼拜供养,只是为了生存才不得已为之。将来想要出家受戒时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
  “《五百问》云:沙弥诈称大道人,受比丘一礼拜,是名贼住难。”《五百问》说:沙弥谎称自己是比丘,接受比丘礼拜,哪怕仅仅拜过一次,就属于贼住难。
  在僧团中,偷的内容主要有法、腊、礼、利四种。一、如果本身不是真心出家,只是为了拿着戒牒冒充比丘才去受戒,为偷法。二、腊是僧团排资论辈的依据,如果没有腊或极少的腊,却说谎虚报,为偷腊。三、以冒充的资格接受他人礼拜,为偷礼。四、以冒充的资格接受利养,为偷利。
  刚才所说的三种类型中,第一种是四种基本都没偷,这种情况虽不如法,但还不障碍今后出家。第二种和第三种,以欺骗僧团的方式享受比丘的各种待遇,法、腊、礼、利都偷了,就是贼住难,今后不可再出家受戒。
  “《四分》中,但言贼住难者,谓共羯磨说戒,不说听闻、不闻及愚痴因缘等。”《四分律》中,为贼住定了一个标准,那就是参加过僧团的羯磨说戒,无论听到与否,哪怕因为愚痴根本没有听懂,只要参加过,就犯贼住。
  “依如《僧祇》,若沙弥作是念:‘说戒时论说何等,即盗听之。’若聪明记得初中后语者,不得与受戒。若暗钝或缘余念,不记初中后者,得受具。若凡人自出家着袈裟,未经布萨等者得受,反之不得。”按照《僧祇律》的说法,如果沙弥因为好奇而想了解说戒内容,在一旁偷听。如果这位沙弥聪明且记性好,能将说戒初中后的内容记得很清楚,将对受戒构成障碍,不能再为之授戒。如果这位沙弥反应比较迟钝,或者偷听时又想着别的事情,没有专心听,不记得说戒初中后的内容,将来还是可以受具足戒的。
  初中后语指什么呢?元照律师在《资持记》释曰:“盗听初中后语者,具摄羯磨言相始终,俱记成障,不具不成。文虽约记,义须明解。”可知,初中后语是指羯磨的完整内容。沙弥盗听羯磨,并且对羯磨的内容听得很清楚,就犯贼住,将失去受戒的资格。
  如果不闻羯磨,但听戒相,会成戒障吗?元照律师认为这有两种不同情况。如果身在众中,假冒比丘身份参加说戒,虽然没有听到羯磨,也成戒障。如果盗听,必须是羯磨的完整内容,才构成戒障。如果仅仅听到说戒,是不会成为贼住的。
  那么说戒的时候,为什么要遣除未受具者?元照律师认为这是担心沙弥生易得心,并非障戒的关系。正如《戒本疏》所说:“下众无知,多生慢习,制令耳目不属,则重法尊人,生其钦仰。”
  未受具者学习经律,看到羯磨的内容,并且也理解它的含义,会不会成为障戒呢?元照律师说:前面所说的障戒是指僧团中正作羯磨,偷听成障。仅仅看一看羯磨的内容,怎么会成为障戒呢?
  另外,如果在家人擅自出家,身披袈裟,只要没有参加过布萨或其他羯磨活动,就不影响将来受戒,否则便不能受戒。
  “《摩得伽》云:不自知满二十而受具,后知不满者,若经僧布萨羯磨,是名贼住。”《摩得勒伽论》说:自己不知道年满二十才能受具足戒,但后来知道自己年龄不够,而且知道未满二十者不得戒,依然参加僧团的布萨羯磨,也属于贼住。
  “《四分》疑恼戒云:若年不满,作法不成。受者,有知者语令识之,后更受戒。”《四分律》的“疑恼戒”说:如果年龄不到二十,受戒羯磨是不能成立的。如果年龄未满时就前去受戒,懂得戒律者应该将这一情况告诉他,使他了解其中道理。只要他没有参加僧团羯磨或接受其他比丘礼拜,将来还可以重新受戒。
  “《十诵》云:比丘尼如法舍戒,若更受者,不得,即名贼住难。”《十诵律》说:比丘尼如法舍戒后,就没有受具足戒的机会了,即使再受也是不得戒的。如果舍戒后再次受戒,并将自己当作比丘尼的话,也属于贼住。因为佛陀未给比丘尼开许再受具戒之法,如果比丘尼舍戒后还想出家,只能当沙弥尼。
  第四,破内外道
  四、破内外道者。谓本是外道来投佛法,受具已竟,反还本道。今复重来,彼此通坏,志性无定。
  《律》中,令度出家,对僧与沙弥戒,四月试之,使志性和柔,深信明着,方为受具。[17]

  问:“信邪来久,何故先与沙弥戒耶?”答:“信此投归,若不以十戒调柔,违相不显。又彰佛法深妙,渐次授法,不同外道一往不简。”
  此事既希,多述无益。必有,律自广明。

  佛世时,印度的宗教非常兴盛,著名的有九十六种外道。佛陀的很多大弟子,如大迦叶、舍利弗、目犍连等,都是从外道转入佛陀门下,并将追随者一同带来,使佛教僧团得到迅速发展。但也有些外道心性不定,对佛法的认识也缺乏深度,容易出尔反尔。对这样的人,佛陀又是怎么处理的呢?
  “破内外道者。谓本是外道来投佛法,受具已竟,反还本道。今复重来,彼此通坏,志性无定。”内外道,内指佛教,外指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。所谓破内外道,指那些本来是外道,后来改投佛教出家受戒。但当了一段时间比丘后,又改弦易辙,回到外道那里。做了一段时间外道后,又想回到僧团。这样的人朝秦暮楚,反复无常,既影响僧团稳定,又失信于外道。
  “《律》中,令度出家,对僧与沙弥戒,四月试之,使志性和柔,深信明着,方为受具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如果要度外道出家,首先应该向僧团请示,为他先授沙弥戒,通过四个月的观察考核,同时也使他逐步适应僧团生活,在此过程中调柔心性、坚定道念,等到出家想法比较稳定,对三宝的信仰比较坚定后,再为他传授具足戒。我们现在对请求出家的人也有类似的观察阶段。人们从社会走入佛门,虽然发心出家,但毕竟是开始另一种生活,未必立即就能适应。作为寺院来说,需要对发心者加以考察,看他的信心是否真切。作为发心者来说,也需要看看自己能否适应寺院生活。双方都有一个相互适应、观察的过程。
  “问:信邪来久,何故先与沙弥戒耶?”有人就问:对于有过其他宗教信仰的神职人员出家,为什么要先为之授沙弥戒呢?因为这些人可能在外道中已经很有地位,很有影响,甚至还有很多弟子,当这样的人来到僧团中,也需要从沙弥戒受起吗?
  “答:信此投归,若不以十戒调柔,违相不显。又彰佛法深妙,渐次授法,不同外道一往不简。”道宣律师回答说:因为他是从外道转信佛法,如果不先以十戒对其加以调整,他就看不出自己身上有什么不如法之处。同时,这样也能彰显佛法修行是有次第且逐渐深入的。不同于外道,直接就到顶了。
  “此事既希,多述无益。必有,律自广明。”但这类现象很少发生,多说也没太大必要。如果有这些情况的话,律典有详细说明,可以作为参考。
  第五,非黄门
  五、非黄门。《律》中五种:“一、生黄门,二、犍作者,三、因见他淫方有妒心淫起,四、忽然变作,五、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。”[18]

  世中多有自截者。若依《四分》,应灭摈。文云:“若犍者,都截却也。”[19]

  今时或截少分,心性未改者,兼有大操大志者,准依《五分》应得。彼文云:“若截头及半得小罪,都截灭摈。”[20]
  《四分》云:“若被怨家、恶兽、业报落等,应同比丘法。若自截者灭摈。[21]”不明分齐。
  《五分》云:“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,不能堪忍。乃至佛诃责言:‘汝愚痴人,应截不截,不应截而截。’告诸比丘:‘若都截者灭摈,犹留卵者,依篇忏之。’”[22]

  准此以明。则未受具已截者,终无明教。必须准前勘取,依余部为受。
  黄门属于生理问题。但身心是相互影响的,如果生理不健全,往往会影响到心理健康,从而障碍修行。出家乃大丈夫之事,必须有健全的身心方能堪任。生理问题也有程度的不同,究竟到什么程度才影响出家受戒呢?在此,道宣律师对这些问题一一加以辨析。
  “五、非黄门。《律》中五种:一、生黄门,二、犍作者,三、因见他淫方有妒心淫起,四、忽然变作,五、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。”第五,是黄门难。律典中说到有五种黄门:第一,天生就是黄门。第二,经过后天处理,如古代的宦官。第三,看到别人有性关系,因嫉妒心发作才具有男性功能。第四,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时失去男根,成为黄门。第五,生理不稳定,半个月有男性功能而另外半个月没有。
  “世中多有自截者。若依《四分》,应灭摈。文云:若犍者,都截却也。”世间往往有人将自己的生殖器割掉,根据《四分律》规定,这种情况应该驱逐出僧团。如果是在家人,就不可以出家受戒。律中说:所谓犍黄门,就是将生殖器彻底割掉。
  “今时或截少分,心性未改者,兼有大操大志者,准依《五分》应得。彼文云:若截头及半得小罪,都截灭摈。”如果只是割掉一部分,心性并未因此改变,而且本身就有远大志向,按照《五分律》的规定,还是可以受戒的。《五分律》说:如果割掉生殖器的前头或一半,要犯突吉罗。如果都割掉,就要驱逐出僧团。因为比丘不可任意伤害自己,佛教所说的戒杀,不只是禁止伤害别人,也禁止伤害自己。身体为修道资本,不能执著,但也决不能轻易毁伤。
  “《四分》云:‘若被怨家、恶兽、业报落等,应同比丘法。若自截者灭摈。’不明分齐。”《四分律》又说: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,比如被冤家或野兽残害,或因恶业现前而毁坏,如果此人已经出家,可以保有比丘身份。如果是自己故意割掉的,应该驱逐出僧团。但究竟截到什么程度才灭摈呢?《四分律》并没有明确说明。
  “《五分》云: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,不能堪忍。乃至佛诃责言:‘汝愚痴人,应截不截,不应截而截。’告诸比丘:‘若都截者灭摈,犹留卵者,依篇忏之。’”《五分律》记载:佛世时,有位比丘欲火焚身,无法忍受,为斩断情欲,就挥刀将生殖器割去。佛陀知道后,狠狠诃责他说:“你这个愚痴的人,该断的不断,不该断的却断了。”真正要断除的,是我们内在的淫欲心,这才是烦恼之本。因为这件事,佛陀告诫比丘们说:如果有人把生殖器都割掉,就要将他驱逐出僧团,剥夺他作为比丘的资格。如果还留了一部分,应当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,判属五篇七聚的哪一类,然后依此忏罪。
  “准此以明,则未受具已截者,终无明教。必须准前勘取,依余部为受。”根据前面所引的情况来看,若受戒前已将生殖器割掉又该如何处置呢?律中并没有明确定论。这就必须对照律典作出判断,按照《五分律》,若还保留一部分,对身心影响较小并具有相应操行,还是可以出家受戒的。这里所说的余部,乃相对本部《四分律》而言,指《五分》等他部戒律。
  第六,杀父;第七,杀母;第八,杀阿罗汉
  六、杀父。七、杀母。八、杀阿罗汉。
  此三难为之既希,故略知文相。

  杀父、杀母、杀阿罗汉也属于十三难,会障碍受戒。父母给予我们生命,将我们抚养成人,其恩德重如山,深似海。阿罗汉则是人天导师,世间福田。所以杀害他们的罪过极重,都属于五逆罪,即世间最为严重的五种罪行。
  不过道宣律师也说,这三种罪行极其罕见,因为阿罗汉难得一见,而凶残到要杀害父母的人毕竟是极少数,所以我们知道这几种罪行的名称就可以,不再详细阐述。
  第九,破僧;第十,出佛身血
  九、破僧,即法-轮僧也。若破羯磨僧,非难。
  十、出佛身血。此二难佛灭后无也。

  《僧祇律》注云:“佛久涅槃,依旧文问耳。”[23]
  “九、破僧,即法-轮僧也。”第九,破转-法-轮僧,特指另立僧团的事件。当年佛陀在世时,提婆达多妄图取而代之,对佛陀说:“佛陀你退休吧,让我来领导僧团。”佛陀呵斥他说:“你这个愚痴人,怎么还有这种想法。我尚且没有将僧团交给舍利弗、目犍连这样的长老,怎么会交给你?”提婆达多一气之下就另立僧团,并另外制定一套戒律。这就是破转-法-轮僧,属于十三难之一。这段历史很多经律中都有记载,如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》14卷云:“是时,天授至佛所已,顶礼佛足在一面立,而白佛言:‘世尊今者年衰老耄,为诸四众,苾刍、苾刍尼、邬波索迦、邬波斯迦教授劳倦。今可以诸大众付嘱于我,令我教授,我当秉执。世尊宜应少为思虑,受现法乐,寂静而住。’世尊告曰:‘汝之痴人,如舍利子、大目连,我尚不以苾刍僧伽而见付嘱,况汝痴人,食人洟唾,而相付嘱。’”
  “若破羯磨僧,非难。”如果是破羯磨僧,则不属于十三难的范畴。所谓破羯磨僧,是指僧团作羯磨时,有人在同一个界内另作羯磨,故意破坏大众和合。虽然过失很重,但还不属于障碍受戒的难缘。
  “十、出佛身血。”第十,恶心出佛身血。如提婆达多恶心推山,巨石滚落,伤及佛足,最后由此罪行堕入阿鼻地狱。若善心则另当别论,如耆婆给佛陀治病,虽针刺出血,但由善心使然,所获功德生梵天一劫。
  “此二难佛灭后无也。《僧祇律》注云:佛久涅槃,依旧文问耳。”这两种难缘,在佛陀入灭后已经没有机会再犯。所以《僧祇律》注云:佛陀涅槃已久,世间已无此难,现在只是按照过去的条文问一问而已。
  第十一,非人难
  十一、非人难,皆谓八部鬼神变作人形而来受具。《律》中、《五分》,天子、阿修罗子、犍闼婆子化为人等。[24]
  “十一、非人难。皆谓八部鬼神变作人形而来受具。”第十一是非人难,指八部鬼神变化为人的形象前来受戒。
  “《律》中、《五分》,天子、阿修罗子、犍闼婆子化为人等。”《律》,即《四分律》。在《四分律》和《五分律》中,都说到天子、阿修罗子、犍闼婆子等化为人形前来受戒。事实上,他们并没有受具足戒的资格。不仅如此,还会对僧团形象造成损害。《五分律》记载,一位修罗厌患老死而化作人形出家,受戒后往居士家应供,却饕餮无度,足足吃了五百人的食物份额,结果招致讥嫌。佛陀由此规定:“于我法中非人不生,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已受具足戒,应灭摈。”
  第十二,畜生难
  十二、畜生难,亦谓变为人形而来者。《律》中,龙变形来受。佛言:“畜生者,于我法中无所长益。”[25]
 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,是人通识。恐变而来,故须问之。脱有高达俗士来受戒时,语云:“汝非畜生不?”若闻此言,一何可怪。应方便转问,如下所陈。
  “十二、畜生难,亦谓变为人形而来者。”第十二,是畜生难,和非人难一样,也指那些有能力变化为人形前来受戒的情况。有能力变化为人形,就不是一般的畜生了。
  “《律》中,龙变形来受。佛言: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。”《四分律》记载,善现龙王变化为人形前来受戒,后被诸比丘识破本形,禀告佛陀。佛陀说:“畜生道的有情因为自身障碍极重,在出家法中不能获得利益。”因此不接受他们来僧团出家受戒。
  “此上二趣若依本形,是人通识。恐变而来,故须问之。”非人和畜生如果是自身本形而来,人人都会识别,自然不必再问。唯恐他们变化为人形,一时分辨不清,所以需要事先询问一下。
  “脱有高达俗士来受戒时,语云:‘汝非畜生不?’若闻此言,一何可怪。应方便转问,如下所陈。”此处,道宣律师又提醒我们在询问时要有善巧方便。如果有些很有修养、讲究礼貌的人来受戒时,直接就问:“你是畜生吗?”别人一听,恐怕觉得莫名奇妙,内心很不舒服。所以要问得婉转,比如可以问他:“你是龙变化而来的吗?”这样听起来就不那么刺耳了。
  第十三,二形
  十三、二形者,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。若先受后变,犹尚失戒。况初带受者,灭摈。
  “十三、二形者,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。”第十三种障碍受戒的难缘,是二形,就是在一个身体上同时具有男女二根,即现在所说的双性人。
  “若先受后变,犹尚失戒。况初带受者,灭摈。”如果正常人受戒后身体发生变化,成为两性人,尚且要失去戒体,何况生来就是双性人,更是不能受戒。这种人即使受了戒,也是要被逐出僧团的。
  以上十三难的内容,属于烦恼障、业障、报障所摄。因为这些重大的障缘,使戒体不能生起,或日后不能持戒,过如法的出家生活,所以佛陀取消了这些人的受戒资格。

【注释】
[1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6 中
又问:“不问十三难事而受具足戒,当言是受具足戒不?”佛言:“是善受具足戒。”问言:“所授具足者,为善授具足戒不?”佛言:“是善授具足戒。”问言:“作羯磨者是善作羯磨不?”佛言:“善作羯磨。自制后,如是受具足者,不名受具足戒。”
[2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4 下
汝不犯比丘尼?
[3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3,T22-417 上
若阿罗汉尼、阿那含尼,若初中后,一切皆名坏尼净行。若斯陀含尼、须陀洹尼、凡夫持戒尼,初若受乐者,是名坏尼净行,中后不名坏。
[4] 《十诵律》卷 51,T23-375 中
“颇有是事污比丘尼,未受者不应受,已受者应灭?即是事污比丘尼,未受戒者应受,已受者不应灭耶?”佛言:“有。若以淫污比丘尼,未受戒者不应受,已受者应灭。若以身相触污比丘尼,未受应受,已受者不应灭。”
[5] 《十诵律》卷 54,T23-397 中 - 下
问 :“如佛所言,污比丘尼人不得出家受戒,若出家受戒,应灭摈。颇有污比丘尼人,诸比丘与受戒,是人得出家受戒耶?”答:“有。若八人以八事污比丘尼,比丘尼名污,是八人不名污比丘尼。又复一人以八事污比丘尼,比丘尼名污,是人不名污比丘尼。”
[6]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7,T24-792 中 - 下
坏比丘尼者,于三处行淫,皆名坏比丘尼。若摩触比丘尼,不障出家。若以白衣服强与比丘尼着就行淫,亦名坏比丘尼,不得出家。若比丘尼乐着白衣服,就行淫者不障出家。若初坏者不得出家,第二坏者不障。若坏式叉摩尼沙弥尼,不障出家。
[7] 《优婆塞戒经》卷 3,T24-1047 下
若人欲受优婆塞戒 ...... 复应问言 :“汝不于比丘、比丘尼所作非法耶?”
[8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12 上
尔时佛在波罗奈国,时国界米谷勇贵,乞求难得,人皆饥色。时佛及比丘僧多得供养,时有一年少外道见佛及僧多得供养,便生此念 :当以何方便得此食而不出家?彼即自剃发、着袈裟、手执钵入众中食 ...... 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具白佛。佛言 :“自今已去,贼心入道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,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出家受具足戒,应灭摈。”
[9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12 上 - 中
是中贼心入道者,或至一比丘、二比丘、三比丘、众僧所共羯磨说戒,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,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者,应灭摈。
[10]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7,T24-792 上 - 中
出家有三种偷,一者偷形,二者偷和合,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。云何偷形?无师自出家,不依比丘腊,不依次第受礼,不入僧法事,一切利养不受,是名偷形。云何偷和合?有师出家,受十戒未受具足戒,往他方或言十腊或言二十腊,次第受人礼,入僧布萨及一切羯磨,依次第受人信施,是名偷和合。云何亦偷形亦偷和合?无师自出家,依次第受腊,入一切羯磨,受人信施礼拜,是名偷形亦偷和合。偷形者,不经法事、不受信施、不受礼拜,若欲更出家受具足戒,得。若有避难出家,饥俭出家,不入一切法事,过难过饥俭已,若欲出家受具足戒,得。
[11] 《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经》卷 1,T24-988 中
问:“沙弥曾诈称为大道人,受大比丘礼,后得受大戒不?”答 :“不得。”
[12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12 上 - 中
是中贼心入道者,或至一比丘、二比丘、三比丘、众僧所共羯磨说戒,或至一比丘、二比丘、三比丘、众僧所共羯磨不说戒,或至一比丘、二比丘、三比丘、众僧所不共羯磨说戒……如是人若未出家受具足戒,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,听即名出家受具足戒……是中贼心入道者,至一比丘、二比丘、三比丘、众僧所羯磨说戒,若未出家受具足戒者,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者,应灭摈。
[13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3,T22-417 中
若王子若大臣子避难故,自着袈裟,未经布萨自恣者,得与出家。若曾经布萨自恣者,不听出家。若沙弥作是念 :“说戒时论说何等,即先入上座床下盗听。”若沙弥聪明,若觉知初中后语者,后不得受具足。若暗钝,若眠,若意缘余念,不记初中后语者,后得受具足。若盗住,不应与出家。
[14] 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》卷 3,T23-578 下
不自知未满二十,后知不满二十,经僧布萨羯磨,作十二人,是名贼住。
[15] 《四分律》卷 17,T22-678 中
若年不满二十,界内别众,恐后有疑悔,无故受他利养,受大比丘礼敬,语令彼知,还本处更受戒。故便语言 :“汝年不满二十,界内别众,其事实尔。白不成,羯磨不成,非法别众,恐后有疑悔,无故受他利养,受大比丘礼敬。”语彼令知,还本处更受戒。
[16] 《十诵律》卷 51,T23-377 下
比丘尼若舍戒,更不得受戒。
 [17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06 下 -807 上
时彼裸形即生念言 :“甚奇甚特沙门释子,极为智慧聪明,我今宁可从彼出家学道耶。”即往僧伽蓝中,遥见跋难陀释子,生此念 :“沙门释子少知识者犹智慧乃尔,况多知识者,岂得不多耶?”前至跋难陀释子所白言 :“我欲出家学道。”时跋难陀即度为弟子,授具足戒。后于异时,问跋难陀义而不能答。时彼裸形复生此念 :“沙门释子愚暗无所知,我今宜可休道。”即着袈裟入外道众中。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往白
佛,佛言 :“自今已去,听与外道众僧中四月共住白二羯磨。”
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17,T22-362 下
若本是外道,欲于如来法中出家者,当试之四月。四月过已,得诸比丘意者,当与出家。
 [18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2 下
是中黄门者,生黄门、犍黄门、妬黄门、变黄门、半月黄门。生者,生已来黄门。犍者,生已都截去作黄门。妬者,见他行淫已有淫心起。变者,与他行淫时失男根变为黄门。半月者,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。
[19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2 下
犍者,生已都截去作黄门。
[20] 《五分律》卷 17,T22-119 上
若截头及半,突吉罗。若都截,偷罗遮。若去一卵,偷罗遮。若去两卵,应灭摈。
[21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3 中 - 下
尔时有比丘为怨家截其男根及卵,诸比丘念言 :“应灭摈不?”佛言 :“不应灭摈。”尔时有比丘为恶兽啮男根及卵,诸比丘念言 :“应灭摈不?”佛言 :“不应灭摈。”尔时有比丘业报因缘男根自落,诸比丘念言 :“应灭摈不?”佛言 :“不应灭摈。”尔时有比丘自截其男根,诸比丘念言 :“应灭摈不?”佛言 :“应灭摈。”
[22] 《五分律》卷 17,T22-119 上
尔时有一比丘为欲火所烧,不能堪忍,自截其形。诸比丘以是白佛,佛诃责言 :“汝愚痴人,不应截而截,应截便不截。”告诸比丘 :“若截头及半突吉罗,若都截偷罗遮,若去一卵偷罗遮,若去两卵应灭摈。”
[23]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30,T22-472 上
佛久已涅槃,而故依旧文。
[24] 《四分律》卷 35,受戒揵度,T22-814 中
天子、阿修罗子、揵闼婆子……如此人不得度受具足戒。
《五分律》卷 17,T22-117 下
佛言 :“于我法中非人不生,不应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已受具足戒,应灭摈。”
[25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2 下 -813 上
尔时佛游波罗奈国,善现龙王寿极长,生厌离心而作是念:“今生此长寿龙中,何时得离此身?”复作是念:“此沙门释子修清净行,我今宁可就彼求出家为道,可得离此龙身。”即变身作一年少外道形,往至僧伽蓝中,语诸比丘言:“我欲出家受具足戒。”时诸比丘不观其本,辄与出家受具足戒。与一比丘同一房住,时彼比丘出外小行,善现龙王放身睡眠。诸龙常法,有二事不离本形,若眠时、若淫时不离本形。时龙王身胀满房中,窓户向孔中身皆凸出。时彼比丘还,以手排户,手触龙身,觉内有异,即便高声唱言:“蛇!蛇!”比房比丘闻其声,便问言:“何故大唤?”即以此事具为说之。时彼龙王亦闻比丘唤声,即还觉,结加趺坐,直身正意,系念在前。时比丘即入问言:“汝是谁?”答言:“我是善现龙王。我生长寿龙中,厌离此身作此念:我何时当得离此龙身?复生此念:沙门释子修清净行,我今宁可从其出家学道,免此龙身。”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往白佛。佛言:“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,若未出家,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。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者,当灭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