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【点击查看全书链接】

  二、加法中分二。初、缘起方便,二、明体用。
  本章介绍受具足戒的程序,大体分为两部分:一是前行方便,这是我们获得戒体的助缘,二是正式受戒的过程。

第一节 缘起方便

  若集僧、羯磨方法,如前篇中。故重明之,以事大故也。缘中有十。缘起方便,即前行方便。

  “若集僧、羯磨方法,如前篇中。”受戒首先要集僧。所谓集僧,即通过打楗槌将界内的出家人召集起来。关于如何召集、如何打楗槌的具体方法,《集僧通局篇》中有详细介绍。此外,僧团所有问题都要通过羯磨进行处理,关于如何作羯磨、有哪些条件及羯磨种类等问题,《通辨羯磨篇》中有具体说明。
  “故重明之,以事大故也。”虽然之前都有介绍,但因受戒羯磨是僧团的大事,所以再对这些内容重复说明。
  “缘中有十。”缘起方便这部分包含十项内容,分别是受者得法、请师法、教发戒缘、安置处所、单白差威仪师、出众问缘、单白入众、正式乞戒、戒师白和、对僧问难。

  一、受者得法

  一、受者得法以不。四律所明,必须十戒于前,后听受具。文中:“不与受十戒,众僧得罪。[1]”《多》云:“所以制十戒者,为染习佛法故。不同外道,一往顿受。佛法不尔,犹如大海,渐深渐入。”[2]
  第一部分,说明受戒须次第而受。
  “一、受者得法以不。”第一,受具足戒前必须得过少分法,如五戒、八戒、沙弥十戒。
  “四律所明,必须十戒于前,后听受具。”四律,即《四分律》《五分律》《十诵律》《僧祇律》。这四部广律都说到,必须先受沙弥十戒,才有资格进一步受具足戒。
  “文中:不与受十戒,众僧得罪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如果不先为戒子授沙弥十戒,直接给他授具足戒,传戒者要得越法罪,因为他们未能依律行事。而戒子因为本身不懂这些规范,并不是故意为之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
  “《多》云:所以制十戒者,为染习佛法故。不同外道,一往顿受。佛法不尔,犹如大海,渐深渐入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:戒律之所以规定受比丘戒之前先受沙弥十戒,是为了接触并学习戒律,为日后受具足戒打下基础,不同于外道的一次性受戒。佛法浩瀚,有如大海,需要有次第地逐渐深入。

二、请师法

  1. 请和尚
  二、明请师法。初请和尚者,以是得戒根本。若无此人,承习莫由,阙于示导,不相生长,必须请之。
  《善见论》云:“以不请故,多造非法。诸师诃责,反云:‘谁请大德为我和尚?’佛因制之:‘若不请者,不得。与受,得罪。’”[3]

  《四分》,请法不云僧屏。计理别处预请,何损大理。
  今在众中者,《十诵》云:“令受戒人先入僧中,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,然后请之。”[4]

  《僧祇》云:“今从尊求和尚等。”[5]

  《五分》云:“请和尚时,两手捧足。”[6]

  当具修如上,至和尚前。旁人教云:“所以请和尚者,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。种种随机已,计汝自陈,不解故教也。”文云:“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,愿大德为我作和尚,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。慈悯故(三说)。”[7]

  《僧祇》云:“众中三请已,和尚应语,发彼喜心。”[8]

  《四分》云:“答言:可尔,教授汝,清净莫放逸。弟子答云:顶戴持。[9]”下文更有十种答法。[10]

  问:“沙弥戒时已曾请讫,今何重请?”答:“以容改转,不用本师。又沙弥时请,初来为受十戒,今者沙弥为受具戒,受法不同。或可和尚无德,不合相摄,故二对请之。”
  第二部分,说明请师的规则。
  佛法从恭敬中得,若对三宝缺乏恭敬,就不可能得到佛法的真实受用。同样,对戒和尚也应怀有恭敬之心,否则就难以心境相应。请师就是恭敬的外在体现,不仅授比丘戒如此,平时给居士授三皈五戒、八关斋戒,也应迎请和尚,以示恭敬。
  “二、明请师法。初请和尚者,以是得戒根本。”第二,说明请师的规则。首先是请戒和尚,此是得戒根本。受具足戒需要三师七证共同完成羯磨,当依次第礼请。
  “若无此人,承习莫由,阙于示导,不相生长,必须请之。”承习,跟随并依止修学。示导,规范行为。如果没有和尚,修学就没有传承,行为也缺乏规范,从而使僧格无法成就,所以受戒首先要迎请和尚。现在有些人将传承神秘化,其实每个佛子所受的三皈,正是佛法的总传承,也是最根本的传承。此外,五戒、八戒乃至沙弥戒、比丘戒,都是由佛陀制定后,历代祖师代代传承而来。通过受戒得到某种身份,就意味着可以修学与这一身份相关的内容。
  “《善见论》云:以不请故,多造非法。诸师诃责,反云:谁请大德为我和尚?”《善见律毗婆沙》记载,因为受戒前没有请师,结果有戒子受戒后造作许多非法之事,被师长呵斥教育,他却反驳说:“谁请你来做我的和尚?”言下之意:谁请你来管教我?
  “佛因制之:若不请者,不得。与受,得罪。”因此,佛陀特别制定受戒前必须请师,如果不请,就不要为他授戒。如果不请就为之授戒,授戒者是要得罪的。
  “《四分》,请法不云僧屏。计理别处预请,何损大理。”僧,大众中。屏,别处。《四分律》说到请师法时,没有说明应该在僧众中还是另一个地方请。按理说,在别处预先请师,也是没关系的。
  “今在众中者,《十诵》云:令受戒人先入僧中,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,然后请之。”现在先说在僧众中请的情况。《十诵律》说:受戒者在请和尚之前,首先要进入僧众中,先礼大众,再礼请和尚。因为僧(僧众)大于别(个人),所以要依次顶礼。
  “《僧祇》云:今从尊求和尚等。”《僧祇律》记载:礼请和尚时应该说,恳请大德作为我的戒和尚。
  “《五分》云:请和尚时,两手捧足。”《五分律》记载:请和尚时,应两手捧着和尚双脚,以示恭敬。
  介绍请和尚的意义和礼仪之后,接着说明请的方法。
  “当具修如上,至和尚前。”求戒者先要具足威仪,来到和尚面前。这里所说的威仪,即律中常见的偏袒右肩、脱革屣、礼僧足、右膝着地等。
  “旁人教云:所以请和尚者,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。种种随机已,计汝自陈,不解故教也。”旁人,受戒的引礼师。引礼师告诉戒子:“之所以要礼请和尚,因为他是得戒的根本,也是僧格养成和佛法修学的依止。本来请和尚的话应该由你自己来说,因为你现在还不清楚,所以由我先教你怎么说。”
  “文云: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,愿大德为我作和尚,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。慈悯故(三说)。”引礼师教戒子正式说请词:“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(自称法名)现在礼请大德作为我的戒和尚,恳请大德为我作得戒和尚,我因为依止大德,才能受具足戒。请您慈悲我,摄受我。”以上请词要重复三遍,更重要的是,必须发自内心地请求,而不是鹦鹉学舌似地说一说。
  戒子请完之后,和尚该如何表示呢?
  “《僧祇》云:众中三请已,和尚应语,发彼喜心。”《僧祇律》记载:戒子在众中三请之后,和尚当有所回应,使戒子生起欢喜心。
  “《四分》云:答言:可尔,教授汝,清净莫放逸。”《四分律》记载,和尚应回答:我可以负责为你授戒,将来教导你。你应该如法受持戒律,慎护三业,切莫放逸,因为放逸正是一切过失的源头。这一回答说明,和尚不仅要为戒子授戒,更须以法摄受。
  “弟子答云:顶戴持。”弟子应该回答:“顶戴受持。”也就是以最为恭敬的方式受持。
  “下文更有十种答法。”《四分律》59卷还有其他十种回答方式,律云:“有五法与人依止,若言能,若言可,若言是,若言善自修行,若言不放逸,是为五种与依止法。有五种与人依止法,若言善哉,若言好,若言起,若言去,若言与依止,是为五种与依止。”
  “问:沙弥戒时已曾请讫,今何重请?”这里提出一个疑问。或许有些人会问:“受沙弥戒时不是已经请过师了吗,为什么现在还要再请呢?”通常,授沙弥戒的和尚也可继续为戒子授比丘戒。因为资格要求是一样的,有资格授沙弥戒,也有资格授具足戒。
  “答:‘以容改转,不用本师。’又沙弥时请,初来为受十戒,今者沙弥为受具戒,受法不同。或可和尚无德,不合相摄,故二对请之。”本师,依止受沙弥戒的和尚。道宣律师回答说:有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,如原先授沙弥戒的和尚出门、去世乃至还俗等,不一定能依止原先的和尚受具足戒。而且之前是为受沙弥十戒而请师,现在是为受具足戒而请师,所受戒法不同。还有一种情况是,这位和尚的德行每况愈下,已没有能力承担戒和尚的教育职责。根据以上这些情况,就需要两次面对和尚而请。所谓二对请之,《钞批》曰:“一谓沙弥时对面请,并今受具时又对面请,故曰二对。”
  2. 请二师
  次请二师。律无正文,据《佛阿毗昙》中亦有请法。文非巧胜,故不抄出。即准和尚例通请之。
  “次请二师。”其次是礼请羯磨阿阇梨和教授阿阇梨。
  “律无正文,据《佛阿毗昙》中亦有请法。文非巧胜,故不抄出。”关于礼请二师的请词,戒律中没有正式的相关文字。在《佛阿毗昙经出家相品》中,倒是记载了礼请羯磨师和教授师的内容。但在道宣律师看来,这些请词并不是很理想,在此就不引用了。
  “即准和尚例通请之。”所以还是按照礼请和尚的规则,对请词作一些调整即可。
  下面具体说明二师的请法。
  · 先请羯磨阿梨
  应具仪至师前。旁人示语云:“羯磨戒师阿阇梨者,受戒正缘。若无此人秉于圣法,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。故须增上重心,于戒师所方发无作。”种种说已,教云:“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阇梨,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,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。慈悯故(三说)。”
  首先礼请羯磨阿阇梨。羯磨师就是戒师,在正式受戒时,由他来作白四羯磨,宣说羯磨公文。
  “应具仪至师前。”受戒者应具足威仪,来到戒师前。
  “旁人示语云:羯磨戒师阿阇梨者,受戒正缘。若无此人秉于圣法,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。故须增上重心,于戒师所方发无作。”引礼师告诉戒子说:羯磨阿阇梨是受戒的重要因缘。如果没有他作白四羯磨,法界善法就不能生起。所以我们必须对羯磨师生起殷重心、虔诚心,才能获得无作戒体。因为无作戒体是建立在作的基础上,而羯磨师正是秉法者,是得戒的关键所在。
  “种种说已,教云: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阇梨,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,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。慈悯故(三说)。”引礼师为戒子开示羯磨师的重要性之后,再教导他说请词:“大德一心念,我某甲(自称法名)现在礼请大德作为我的羯磨阿阇梨,请求大德为我作羯磨阿阇梨,我因为依止大德才能受具足戒。请您慈悲我,摄受我。”以上请词要重复三遍。
  · 再请教授师
  次请教授师。
  亦具修至前,旁人教云:“由此人为汝教授,引导开解。令至僧中,发汝具戒。缘起方便并因此师,重心请者,方乃发戒。”文如羯磨师法,但以教授阿阇梨为异。

  接着礼请教授阿阇梨。教授师又名威仪师,负责在受戒过程中为戒子们教授威仪。
  “亦具修至前。”戒子同样要具足威仪,来到教授师面前。
  “旁人教云:由此人为汝教授,引导开解。令至僧中,发汝具戒。缘起方便并因此师,重心请者,方乃发戒。”引礼师告诉戒子:“受戒时,正是由教授师为你开示、教导受戒礼仪及相关问题,并带领你到僧众中受戒。关于受戒的种种前行方便,都是因为教授师才能明白,才能如法如律地去做,所以应当以殷重心、虔诚心礼请教授师,才能得到戒体。”
  “文如羯磨师法,但以教授阿阇梨为异。”请词和请羯磨师的请词基本一致,只是把羯磨阿阇梨的名称改为教授阿阇梨即可。
  3. 请七尊证师
  次请七证师,义须准请。以羯磨法非是独秉,必取此人证无错谬。《十诵》正则,理例请之。则受者生善,前师心重。彼此俱和,岂非同法。
  世多不行,但自灭法。若论发戒,功与三师齐德,何为不请之乎?可准三师而请。必在大众,多僧亦未必通限。

  “次请七证师,义须准请。”然后再礼请七位尊证师。想要受戒成为比丘,离不开尊证师的认可和支持,所以要礼请尊证。
  “以羯磨法非是独秉,必取此人证无错谬。”因为受戒羯磨不是和尚或阿阇梨独立完成的,必须有尊证师参与,证明受戒羯磨是如法的,整个过程中没有别众等不如法行为。
  “《十诵》正则,理例请之。则受者生善,前师心重。彼此俱和,岂非同法。”根据《十诵律》,也就是前面所引的“应教次第头面一一执足礼僧”,应当礼请尊证师,戒子才能如法获得戒体。通过礼请使戒子生起恭敬心,也使参与授戒的三师七证彼此和谐,共同完成受戒羯磨。
  接着,道宣律师批评了当时授戒不请尊证师的现象。
  “世多不行,但自灭法。若论发戒,功与三师齐德,何为不请之乎?”现在很多地方授戒都不请尊证师,这些行为将对佛法传承造成损害。从得戒角度来说,七位尊证师与和尚、羯磨师、教授师的作用是一样的,怎能不请呢?
  “可准三师而请。必在大众,多僧亦未必通限。”礼请尊证,也可按礼请三师的方法,在大众中礼请。如果僧众很多的话,不一定都请,只要请七位就可以了。
  4. 十师的资格
 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。《四分》云:“弟子知和尚犯戒,知不应如是人边受,亦知虽受不得戒,如此具知,则不成受。反上成也。”[11]

  余之九师,律无正文,准可知也。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,亦不成受,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。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,法亦不成。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,知何不该。
  若据律文,弟子知和尚破戒,未显轻重。准义详之,乃至犯吉罗者,亦不成受。以犯威仪,不应师德。知不得戒,强受不成,由无心故。既知必须见闻清净,预须选择。文云:“令选择取也。”[12]

  和尚德者,差互不同。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,十夏一种,必须限定。余之德相如《师资法》中,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。二种阇梨五夏已上,《律》云:“多己五岁也。[13]”余师随夏多少。
  统明师义,幸有老宿硕德,则生善于后。《五百问》云:“比丘五腊不满,度弟子,知非而度,犯堕。弟子不知是非,得戒。若知,不得戒。”[14]

  《明了论疏》:“若已得五夏,为受大戒作证人,及作威仪师。七夏已去,得作羯磨阇梨。既是师位,故不得互共同床坐。”
  三师七证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如法得戒,这就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。
  “更明十师成不之相。”以下说明十师的资格问题,审查其是否合格。
  “《四分》云:弟子知和尚犯戒,知不应如是人边受,亦知虽受不得戒,如此具知,则不成受。反上成也。”《四分律》记载:如果戒子知道和尚犯戒,知道不应该依止此人受戒,也知道依止此人受戒是不得戒的,如果戒子事先都已知道这些情况,那一定是不得戒的。反之,如果弟子对这些问题并不知情,那就能够得戒。正如律中所说:“尔时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‘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’答言:‘不知。’佛言:‘得名受具足戒。’复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‘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’报言:‘知。’‘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足戒不?’报言:‘不知。’佛言:‘此得受具足戒。’尔时复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‘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’答言:‘知。’‘汝知如此人不应从受具足戒不?’答言:‘知。’佛言:‘汝知从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得具足戒不?’报言:‘不知。’佛言:‘得名受具足戒。’”
  由此我想到,明朝蕅益祖师及近代弘一律师都有关于僧种断绝的观点。如弘一律师在《律学要略》中说:“我们生此末法时代,沙弥戒与比丘戒皆是不能得的,原因甚多甚多!今且举出一种来说,就是没有能授沙弥戒比丘戒的人。若受沙弥戒,须二比丘授,比丘戒至少要五比丘授。倘若找不到比丘的话,不单比丘戒受不成,沙弥戒亦受不成。我有一句很伤心的话要对诸位讲:从南宋迄今六七百年来,或可谓僧种断绝了!以平常人眼光看起来,以为中国僧众很多,大有达至几百万之概。据实而论,这几百万中,要找出一个真比丘,怕也是不容易的事!”
  对于这种观点,我认为值得商榷。弘一律师提出僧种断绝,理由是没有能授比丘戒与沙弥戒的人。为什么说没有能授比丘戒与沙弥戒的人呢?因为这些授戒的人是不够格的。事实上,由不够格的比丘授戒,并不意味着必定不能得戒。正如以上律文所说:即便从不持戒的和尚受戒,只要戒子不知情,或虽知道但不清楚这样会影响受戒,一样可以得戒。由此可见,认为南宋以来僧种断绝的理由是不充足的。
  “余之九师,律无正文,准可知也。”除戒和尚外,律中并未说到其他九位师长的资格审查,但我们同样可依照这一原则来判断。
  “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,亦不成受,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。”重,四根本戒。如果戒和尚犯了根本重罪而羯磨师知道,同样不能得戒。因为羯磨师明知这个和尚已没资格授戒,这种羯磨当然是不能成立的。
  “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,法亦不成。”不仅如此,在十位戒师中,无论哪一位犯过根本重戒,彼此又知道的话,羯磨也是不能成立的。
  “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,知何不该。”僧团中,如果知道犯重就不得共住。既然如此,怎么还能在一起授戒,一起作羯磨呢?
  “若据律文,弟子知和尚破戒,未显轻重。”根据《四分律》,弟子知道和尚破戒,但不知犯到什么程度。刚才说过,弟子知道和尚破重戒的话,是不得戒的。如果犯的是轻戒,弟子能否得戒呢?道宣律师就作了一个判断。
  “准义详之,乃至犯吉罗者,亦不成受。以犯威仪,不应师德。”按照戒律的精神,如果知道和尚破戒,哪怕所犯是最轻微的突吉罗,弟子也不能得戒。因为犯戒有损自身威仪,有损为师德行,从而影响弟子的信心和恭敬心。
  “知不得戒,强受不成,由无心故。”若明知依止这种和尚不得戒,仍勉强依止他受戒,最终还是不能得戒的。因为你知道这些之后就会成为心理障碍,无法对和尚发自内心地恭敬景仰,成为得戒的障碍。
  “既知必须见闻清净,预须选择。文云,令选择取也。”既知如此,事先就必须对戒和尚多方了解,选择戒行清净者为授戒和尚。《四分律》谈到依止法时,说当时有些新戒不加选择,随便以破戒、破见的比丘为依止。佛陀知道这一情况后就规定,依止师长前应经过选择。佛法是从恭敬中得,对和尚具足信心,才能由此得戒,进而深入修学,造就僧格。既然要对和尚进行选择,就应了知和尚必须具有哪些德行。
  “和尚德者,差互不同。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,十夏一种,必须限定。余之德相如《师资法》中。”和尚的德行有种种不同,律中列举了一百三十多种。其中有一条是十腊以上,这是明确规定的原则性问题,没有通融余地。至于其他德行,在《师资相摄篇》中有详细说明。
  “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。”因为十腊是硬标准,如果依止九腊的和尚受戒,戒子固然可以得戒,传戒者却要因此得罪。
  “二种阇梨五夏已上,律云:多己五岁也。余师随夏多少。”羯磨阿阇梨和教授阿阇梨,应该有五个戒腊以上。《四分律》说:应该比自己多五个夏腊。至于其他尊证师,并没有要求具足多少个夏腊。
  “统明师义。幸有老宿硕德,则生善于后。”硕德,德行高尚者。以下总的说明师长对于学人的意义所在。因为有德高腊长的师尊,才能指导我们修行,令善法增长广大。如果依止前未经选择,受戒不久连师父都还俗了,学人不仅会失去依止,还可能因此动摇信心,坏失善根。
  “《五百问》云:比丘五腊不满,度弟子,知非而度,犯堕。弟子不知是非,得戒。若知,不得戒。”犯堕,堕罪,即波逸提。《五百问》说,如果比丘还不满五腊就开始度化弟子,而且明知故犯,就要犯波逸提。如果弟子不懂得这些,并不知道这位师父没资格度弟子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如果弟子也知道这种做法不对,就不能得戒。
  “《明了论疏》:若已得五夏,为受大戒作证人,及作威仪师。七夏已去,得作羯磨阇梨。”《明了论疏》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标准:如果已经具有五腊,就可以在传授具足戒时做尊证师,也可以做教授阿阇梨。七腊以上,才能做羯磨阿阇梨。
  “既是师位,故不得互共同床坐。”既然尊他们为师长,依止他们受戒乃至修学,弟子就不可再和师父平起平坐,而应依照事师法规定的那样,从内心到行为都恭敬有礼,谦下得体。

【注释】
[1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4 下
不与沙弥戒便受具足戒,佛言 :“得受具足戒,众僧有犯。”
[2] 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 1,T23-508 上
既受十戒善心转深,次受具戒,如是次第得佛法味,好乐坚固难可退败。如游大海,渐渐深入,入佛法海亦复如是。若一时受具戒者,既失次第,又破威仪。
[3]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6,T24-789 上 - 中
众中有了了智慧比丘,为作白四羯磨受戒。受戒已,多作诸恶,不按威仪。有少欲知足比丘呵责言:“汝等云何作诸恶行,不按威仪?”比丘答言 :“谁请大德与我戒?谁请大德为作和上?”……佛因此制戒 :“人不请,不作和上。不乞戒,不得授具足戒。若与受,得突吉罗。”
[4] 《十诵律》卷 21,T23-155 中
受具足人初来,应教次第头面一一执足礼僧。
[5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30,T22-413 上
我从尊乞求和上,尊为我作和上,与我受具足。
[6] 《五分律》卷 16,T22-110 下 -111 上
请和尚法,应偏袒右肩,脱革屣,胡跪,两手捧和尚足。
[7] 《四分律》卷 33,T22-799 下
大德僧听,我某甲从某甲求受具足戒。我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足戒,某甲为和尚,愿僧济度我。慈悯故。
[8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3,T22-413 上
如是至三,和上应语 :“发喜心。”
[9] 《四分律》卷 33,T22-799 下
和尚当报言 :“可尔。”若言如是,若言当教授汝,若言清净、莫放逸。
[10] 《四分律》卷 59,T22-1003 中
有五法与人依止,若言能,若言可,若言是,若言善自修行,若言不放逸,是为五种与依止法。有五种与人依止法,若言善哉,若言好,若言起,若言去,若言与依止,是为五种与依止。
[11]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6 中 - 下
尔时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“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”答言:“不知。”佛言:“得名受具足戒。”复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“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”报言:“知。”“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足戒不?”报言:“不知。”佛言 :“此得受具足戒。”尔时复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“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”答言:“知。”“汝知如此人不应从受具足戒不?”答言:“知。”佛言:“汝知从如此人受具足戒不得具足戒不?报言:“不知。”佛言:“得名受具足戒。”尔时有从不持戒和尚受具足戒,后有疑,佛问言:“汝知和尚不持戒不?”答言:“知。”佛言 :“汝知如此人不应从受具足戒不?”答言:“知。”佛问言:“汝知从如此人受具足戒,不成受具足戒不?”答言:“知。”佛言:“不名受具足戒。”
[12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05 中 - 下
彼不选择人受依止,而师破戒、破见、破威仪,若作呵责、作依止、作摈、若作遮不至白衣家、若被举,无有长益沙门行。佛言 :“自今已去,不得不选择师受依止。”
[13] 《四分律》卷 39,T22-848 上
和尚等者,多己十岁。阿阇梨等者,多己五岁。
[14] 《佛说目连问五百轻重事》卷 1,T24-975 下
问:“未满五腊度人犯何事?其弟子为得戒不?”答:“若知非法而度,犯堕。过三谏不止,犯决断。若弟子不知是非法,得戒。若知,不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