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【点击查看全书链接】

  初明具缘成受,后加教法。初中五缘。
  羯磨受戒的特点是具缘成受,也就是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获得戒体,才是如法受戒。其次,说明如法的受戒程序。
  在受戒的条件审查中,共分五个部分说明,即能受有五、所对有六、发心乞戒、心境相当、事成究竟。

第一节 能受有五

  一、是人道。以人中受得,余道成难故。《僧祇》云:“若减七十,不能作事,不得受之。若过七十,出家时过,一向不合。[1] ”广如《沙弥法》中。
  二、诸根具足。谓身具众恶病,患聋盲百遮等类。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,并不应法。准以求之,则聋哑狂乱,定不发戒。余者通滥,有得不得。如《义钞》中。
  三、身器清净。谓俗人已来,至于将受,无十三难等杂过。
  四、出家相具。《律》云:“应剃发披袈裟,与出家人同等。”[2]   五、得少分法。谓曾受十戒也。《律》云:“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,得戒得罪。”[3]

  能受有五,是作为受戒者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。在前面学习的《沙弥别行篇》中,曾讲到出家的资格审查,讲到受沙弥戒的遮难,这些和受具足戒的条件是相通的。如果具备这些遮难,不仅不能出家,也不能受沙弥戒和具足戒。
  “一、是人道。以人中受得,余道成难故。”第一,六道中惟有人道众生才能受具足戒,其他五道都属于难的范畴,其身份不能出家受戒。因为天道太快乐,阿修罗疑心太重,畜生道太愚痴,地狱、饿鬼两道又太痛苦,总之,是不愿意或没能力修行,出家受戒对他们来说也就没什么意义了。
  “《僧祇》云:若减七十,不能作事,不得受之。若过七十,出家时过,一向不合。”即使在人道中,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条件出家受具。《僧祇律》说,如果未到七十而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者,不能为之授戒。超过七十岁,出家年龄已过,同样不可受戒。
  “广如《沙弥法》中。”详细情况,可参考《行事钞·沙弥别行篇》,其中说到:“《央掘经》,老母求佛出家,佛以偈止:汝今年衰老,出家时已过,但当深信心,以法自稣息[4]。净饭王求佛出家,《律》中佛言:但观无常诸行,足以得道,不须出家。”
  “二、诸根具足。谓身具众恶病,患聋盲百遮等类。”第二,必须四肢健全,没有生理残疾或各种严重恶疾。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点,一是不能影响僧相庄严,二是身体健康方可修道。
  “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,并不应法。准以求之,则聋哑狂乱,定不发戒。”律典中广泛列举了各种疾病的类别,共140多种。凡患有这些疾病者,都不能出家受戒。大略地说,主要指那些彻底听不见、不能说及神经错乱者。因为耳、舌、意三根是得戒的重要因素,若不具足,或不闻羯磨声,或不能乞戒,或无心纳受,都是不能得戒的。
  “余者通滥,有得不得。如《义钞》中。”另外还有一些状况较轻的人,比如听力很差,但说得特别大声时可以听见,或是眼、鼻、身三根的问题,就不可一概而论了。其中有的可以得戒,有的不能得戒,具体情况在《义钞》中有详细说明。《义钞》为《拾毗尼义钞》简称,是道宣律师三大部外的两小部之一。
  “三、身器清净。谓俗人已来,至于将受,无十三难等杂过。”第三,自身可作为纳受戒体的清净法器。所谓清净,指出生以来直到将要受戒前,从未犯过十三难,也就是五逆、贼住、污尼等重大恶行。若曾违犯其中一条,就无法获得戒体,并将失去受戒资格。
  “四、出家相具。《律》云:应剃发披袈裟,与出家人同等。”第四,受戒者应具备出家人的形象,才能为之授戒。律中说:受戒时应该剃除须发,身披袈裟,外在的形象威仪和出家人一样。《四分律》记载,当时有人穿着俗装乃至外道的衣服前去受戒,然后出外乞食,自称沙门释子,令居士们心生怀疑,因为这些人看起来并不像沙门释子。所以佛陀规定:不能穿俗装或外道衣服前来受戒,因为他们受戒后不能显现僧相。
  “五、得少分法。谓曾受十戒也。《律》云: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,得戒得罪。”第五,受具足戒之前必须受过一些基础戒律,如五戒、沙弥十戒,这是受持戒律的次第。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不先为对方授沙弥戒,而直接为之授具足戒,虽然受戒者可以得戒,但传戒者会得越法罪。因为受戒者在白四羯磨时即可顿得戒体,而对于传戒者来说,因为次第不明,会使对方在持戒修行时遇到障碍,从而影响其修学。如果一个人连五戒都做不到,就想受持十戒乃至具足戒,是不现实的。所以受戒需要渐次而受,才能逐步调伏自身烦恼,使行为与法相应,与戒相应。

第二节 所对有六

  第二,所对有六。
  一、结界成就。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,若作不成,后法不就。故须深明界相,善达是非,访问元结是谁,审知无滥,方可依准。不然,舍已更结。
 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,辄尔寺外结小界受,此是非法,如上已明。必有此缘,结大界无爽。若依《毗尼母》云:“直结小界,不以大界围绕,亦不得受。”[5]

 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。故传中,凡有受者,多驾船江中作法。人问其故,答云:“结界如法者少,恐别众非法,不成受戒。余事容可再造,不成无多过失。夫欲绍隆佛种,为世福田者,谓受具戒不宜轻脱,故在静处,事必成就。”
  二、有能秉法僧。由羯磨非别人所秉。
  三、数满如法。若少一人,非法毗尼。今言少者,非谓头数不满也,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,如《足数》所明。文云:“自今已去,十僧受具故。[6] ”此据中国以明。边方无僧,曲开五人持律得受。若后有僧,用本开法,得戒得罪者。此《十诵》所列。[7]

  四、界内尽集和合。文云:“更无方便,得别众故。”[8]

  五、有白四教法。则除颠倒错脱,说不明了等。
  六、资缘具足。文中无衣钵及借者,不名受具。[9]

  所对有六,说明授戒应具备六个条件。
  “一、结界成就。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,若作不成,后法不就。”作,结界。第一,结界必须如法,须在特定范围举行,才能保证羯磨成就。只有明确作法范围,才知道本次活动是否所有人都参与并认同。若未如法结界,受戒羯磨是不能成就的。受戒是绍隆佛种、续佛慧命的大事,属于僧团的重要羯磨,更须谨慎行事。
  “故须深明界相,善达是非,访问元结是谁,审知无滥,方可依准。不然,舍已更结。”结界时,必须明确界的范围究竟有多大,东边到哪里,西边到哪里,南边到哪里,北边到哪里。为考察结界是否如法,还要询问最初的结界者,确定结界如法而无错谬,才能依此界举行羯磨。不然的话,必须将这个界解除,重新再结。
  “比人行事多不遵用,辄尔寺外结小界受,此是非法,如上已明。”辄尔,任意。如上,指《结界方法篇》,为《行事钞》第六篇。今人授戒时往往不遵循结界规范,任意在寺外另结一个小界授戒,这是不如法的,之前在《结界方法篇》中已专门论述这一问题。
  “必有此缘,结大界无爽。”此缘,难缘。爽,差失,违背。如果有各种难缘,必须在小界或戒场外再结大界,这样受戒才是如法而没有错谬的。在此,道宣律师对非法结界的现象作了批评。戒律中,界有大小分界,大界是僧团大众共同生活的范围,但因某些特殊情况,尤其是遇到兵荒马乱或有人故意破坏等难缘时,律中开许另结小界,即重新划定较小的作法范围。一般来说,小界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临时性,不可随意另结。
  “若依《毗尼母》云:直结小界,不以大界围绕,亦不得受。”依《毗尼母论》所说,直接结小界,之外没有大界围绕,是不如法的,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。
  “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。”中国,指印度。以下,举例说明印度诸师对于授戒、结界的慎重态度。
  “故传中,凡有受者,多驾船江中作法。人问其故,答云:结界如法者少,恐别众非法,不成受戒。余事容可再造,不成无多过失。夫欲绍隆佛种,为世福田者,谓受具戒不宜轻脱,故在静处,事必成就。”轻脱,轻视、简略处理。故传记载,当时的受戒者往往驾船在江中授戒。有人询问原因,回答是:“能如法结界的很少,唯恐有别众等非法现象,导致作法不能成就,受者不能得戒。其他事情没有做成可以再做,并无多少过失。但若想绍隆佛种,成为世间福田,对于受具足戒决不能草率行事。故选择没有任何外缘干扰的场所授戒,作法才能成就。”这一段主要强调受戒须有如法场地,以免影响羯磨成就。惟有如法受具,仰仗持戒之力,才有资格住持佛法。
  以上内容,《资持记》的解释为:“故下正引,即《梁高僧传》。宋元嘉十一年,祇桓寺慧照于跋摩重受大戒,驾船江中。人问者,即慧义法师,难曰:‘布萨僧事常在寺内,及论受戒,何出邑外?’答下并跋摩语,初示所疑,别众非法者或本结时僧有乖别,或今受时界无分齐,致有别众。余下答寺内布萨,夫下答出外受戒,前云尊重,盖指此也。”经查,《梁高僧传》未见此事,但在“僧伽跋摩”的介绍中有慧义与其辩论的记载。
  而唐代大觉所著《四分律行事钞批》则解释为:“《萨婆多师资传》云:宋元嘉十年,祇洹寺慧照于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。时祇洹寺慧义法师为性刚直,见跋摩等更授具戒,情有不同,怒曰:‘大法东流,传道非一。先贤胜哲,共有常规。忽为改异,岂穆众心?’跋摩答曰:‘相与弃俗,本为弘法。法必句传,岂忤众情(云云)。’义即问曰:‘求那跋摩在世之日,布萨僧事常在寺中,及至受戒,何故独在邑外?等成善法,何以异耶?’答:‘受戒事重,不同余事。若余不成,唯得小罪,无甚毁损,罪可忏。夫绍隆佛种,用消信施,以戒为本,受若不成,非出家人。障累之原,断灭大法,故异余法事也。’义法师忻然心伏,无复余言,遂令其弟子慧基、静明、法明三人度蔡州堓,于船上受戒。”《萨婆多师资传》为僧佑所著,今已散佚,道宣律师在《行事钞》“随戒释相篇”“尼众别行篇”和《四分律比丘尼钞》中曾经引用。
  “二、有能秉法僧。由羯磨非别人所秉。”别人,指一到三人,相对于众,若四人以上即称为僧。第二,必须有懂得怎样授戒的大德比丘,因为受戒羯磨是关系到绍隆佛种的大事,也是受戒者出家生涯中的大事,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能成办的。
  “三、数满如法。若少一人,非法毗尼。”第三,参与授戒的人数要够,比如中国(佛法兴盛处)十人,边地(佛法未普及处)五人。而且要有如法的授戒资格,一是具足传授资格且人数足够,二是戒体清净。如果缺少一人,都是不如法的,羯磨也不能成就。
  “今言少者,非谓头数不满也,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,如《足数》所明。”现在说到少,不仅指人数不足的情况,还有一种情况是,在作法过程中,有些人并未认真参与整个羯磨。在《行事钞·足数众相篇》中,对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说。对于羯磨作法来说,所有参与者必须身口意三业和合,如果有人做别的事或用心不专,都会影响羯磨的成就。
  “文云:自今已去,十僧受具故。”《善见律毗婆沙》记载,当时有些比丘仅两三人就一起作白四羯磨,为人授戒。有人将此禀告佛陀,佛陀以此因缘集合僧众,向大众宣布说:“从现在开始,必须有十位比丘才能传授具足戒。如果不到十人就行授戒羯磨,得突吉罗。”
  “此据中国以明。边方无僧,曲开五人持律得受。若后有僧,用本开法,得戒得罪者。此《十诵》所列。”此处所说的中国,指当时中印度佛法盛行的地方。在这些地方,必须十僧才能为人授戒。若边远地区出家人很少,律中特别开许,只要有五位持戒清净的比丘即可授戒。如果日后出家人多了起来,仍使用方便开许的特殊规定,是不如法的。虽然受戒者可以得戒,但传戒者要因此得罪。这是根据《十诵律》所说。因为受戒者尚不懂得戒律规范,只要自身具足各项条件,便可得戒。而作为传戒者,本应精通戒律的开遮持犯,如果明知故犯,自然是要得罪的。
  “四、界内尽集和合。”第四,举行受戒羯磨时,界内所有出家人应共同参加并对此表示认可。授戒主要由三师七证成办,为避免其他人干扰,通常是在有大界围绕的戒场内举行,只要戒场内的比丘僧尽集和合即可。
  “文云:更无方便,得别众故。”律中说:受戒羯磨时,界内必须尽集,且和合一致,没有别众现象。
  “五、有白四教法。则除颠倒错脱,说不明了等。”颠倒,作白和羯磨的顺序不对。错脱,文字出现错误或遗漏。第五,授戒是通过白四羯磨完成。所谓白四,也就是一白三羯磨,宣布一次,表决三次。羯磨的公文有一定之规,不可任意为之。在作法时,文字一定不能颠倒,不可先作羯磨再作白,也不可说错内容或文句脱落、表达不清。很多人往往对受戒羯磨没有正确认识,以为只是走过场的形式而已,于是乎,说的人含糊其词,听的人混混沌沌。须知,这样决定是不能得戒的。
  “六、资缘具足。文中无衣钵及借者,不名受具。”资缘,比丘应具足的衣钵等外在条件。第六,《四分律》说:受戒者如果没有衣钵或是借来的,受戒将不能成就。

【注释】
[1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3,T22-418 中
若减七十,不堪造事,卧起须人,是人不听出家。若过七十能有所作,是亦不听。
[2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3 下
有三种人不名为受具足戒,着俗服、外道服、众庄严身具。
[3] 《四分律》卷 35,T22-814 下
不与沙弥戒便受具足戒,佛言 :“得受具足戒,众僧有犯。”
[4] 《央掘魔罗经》卷 1,T02-520 下
[5] 《毗尼母经》卷 2,T24-806 下
外更不结大界,直结小界,亦不得受具。
[6]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6,T24-789 中
自今以去,应制十僧授人具足戒。
[7] 《十诵律》卷 55,T23-405 上
优波离问佛 :“如佛所说,边地人持律第五得受具戒。颇有十人,但取五人,得名受具戒不?”答 :“得名受具戒,与受具戒者得罪。”
[8] 《四分律》卷 36,T22-821 下
若病者众多,能集一处者善,若不能者,诸比丘当出界外作羯磨,更无方便得别众作羯磨。(律中此处言说戒,说戒及受戒均为众法,故相通)
[9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11 下
尔时,与无衣钵者出家受具足戒。诸比丘语言 :“汝入村乞食。”彼言 :“我无衣钵。”时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。佛言:“自今已去,无衣钵者不得受具足戒。”时有借他衣钵受具足戒,受戒已,其主还取,裸形蹲羞惭。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往白佛,佛言 :“自今已去,不得借他衣钵受具足戒。若与衣者,当令乞与。不与者,当与价直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