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行事钞系列讲座·绪论
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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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戒律是否过时?在今天这个时代,如何认识戒律的价值?如何继承戒律,发挥戒律在现实僧团中的作用?对于这些问题,我觉得应该从佛陀制戒的缘起及意义中领会。惟有认识佛陀最初制戒的精神,才能更好地认识戒律的价值,发挥戒律在当代僧团中的作用。

一、佛陀制戒的缘起

  戒律并非佛陀凭空想象出来,而是基于种种因缘产生,所谓“毗尼由因缘所显”。从中,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戒律精神。
  1. 过去七佛的经验
  《四分律》开篇,有这样一段记载:
  时,尊者舍利弗于闲静处作是念言:“何者等正觉修梵行,佛法久住?何者等正觉修梵行,佛法不久住?”尔时,舍利弗从静处起,整衣服至世尊所,头面礼足在一面坐。须臾退坐,白世尊言:“向者我于静处坐,作是念:何者等正觉修梵行,佛法久住?何者等正觉修梵行,佛法不久住?愿为开示。”佛告舍利弗:“毗婆尸佛、式佛、拘留孙佛、迦叶佛,此诸佛修梵行,法得久住。随叶佛、拘那含牟尼佛,法不久住。”舍利弗白佛言:“以何因缘,毗婆尸佛、式佛、拘留孙佛、迦叶佛修梵行,法得久住?以何因缘故,随叶佛、拘那含牟尼佛修梵行,法不得久住耶?”佛告舍利弗:“拘那含牟尼佛、随叶佛,不广为诸弟子说法,契经、祇夜经、授记经、偈经、句经、因缘经、本生经、善道经、方等经、未曾有经、譬喻经、优波提舍经,不为人广说契经乃至优波提舍经,不结戒亦不说戒。故诸弟子疲厌,是以法不久住。”[1]
  在过去七佛中,随叶佛、拘那含牟尼佛的正法之所以不能久住,是因为他们未能向弟子广泛说法,也未制定条文式的戒律。在他们入灭后,弟子就失去依止,使梵行速灭,法不久住。
  2. 舍利弗请求制戒
  听闻这番因缘后,舍利弗立刻请求佛陀为僧团结戒、说戒,以使正法久住。但佛陀并没有立即应允舍利弗的请求。原因何在?《四分律》卷一记载:
  尔时,舍利弗从坐而起,偏露右臂,右膝着地,合掌白佛言:“世尊,今正是时,唯愿大圣与诸比丘结戒、说戒,使修梵行,法得久住。”佛告舍利弗:“且止,佛自知时。舍利弗,如来未为诸比丘结戒,何以故?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。若有犯有漏法者,然后世尊为诸比丘结戒,断彼有漏法故。”[2]
  佛陀之所以不为比丘制戒,并不是不愿慈悲摄受他们,而是因为时机尚未成熟。在早期的僧团中,比丘们道心真切,行为清净,并无非法现象,也不曾造作有漏法。戒律是随犯而制,当比丘没有犯戒行为时,不应以戒律约束大众。必须在比丘出现有漏不善行后,佛陀才为之结戒,帮助他们防非止恶。所以佛陀让舍利弗无须再说,因为他很清楚,什么才是制戒的恰当时节。这一点,既体现了佛陀对僧团的充分尊重,也说明了制戒的意义所在。
  那么,僧团怎么会出现有漏法呢?《四分律》中,佛陀接着告诉舍利弗尊者:
  “比丘乃至未得利养,故未生有漏法。若得利养,便生有漏法。若有漏法生,世尊乃为诸比丘结戒,欲使彼断有漏法故。舍利弗,比丘未生有漏法者,以未有名称为人所识,多闻多财业故。若比丘得名称乃至多财业,便生有漏法。若有漏法生,然后世尊当为结戒,欲使彼断有漏法故。”[3]

  当时僧团形成不久,比丘们过着简单清净的生活,心无旁骛,一意向道,整体非常单纯。随着僧团在社会的影响日益扩大,供养逐渐丰厚,有漏的不善行也将随之出现,佛陀才开始为僧团制戒。可见,名闻利养是滋长烦恼和犯罪的摇篮,这是我们今天要特别注意的。佛陀制戒属于案例法,有一件不善行发生,才制定一条相应的戒律,所谓随犯随制。
  3. 最初制戒的因缘
  戒律,有略说戒和广说戒之分。
  略说戒属于道德式的训示,如“诸恶莫作,诸善奉行,自净其意,是诸佛教”[4]此为七佛通诫偈,也是佛弟子们非常熟悉的偈颂。此外,还有“善护于口言,自净其志意。身莫作诸恶,此三业道净。能得如是行,是大仙人道”[5]佛陀成道后12年间,僧团基本是依略说戒共同生活。
  此后,由于比丘须提那子行不净行,才制定淫戒,这是第一项条文式的戒律,为广说戒的发端。此戒制定的时间,为佛陀成道后第五年的冬分。

二、毗尼由因缘所显

  1. 戒律随犯随制
  从比丘二百五十戒到各种犍度的产生,都有其特定因缘。或是比丘犯了某种过错,或是某些行为引起社会讥嫌,在这些前提下,才制定相应的戒条。(以下内容参见本书附录)
  (1)淫戒
  第一条淫戒的制定,是因为比丘须提那子发生了不净行。
  当时,僧团因饥荒而难以乞食,面临困境,须提那子就带领一些比丘回到家乡迦兰陀村乞食,以使他们渡过难关。须提那子出家前家境殷实并已成婚,此行返乡,父亲业已去世,寡母特来恳求他还俗。按照印度法律,如果家中没有儿孙作为继承人,财产将被官府没收。他母亲担心家产充公,几次三番前来劝说,都被须提那子坚拒。后来母亲又提出,若不还俗,就得为家中留下孙儿。当时僧团并没有相应的行为规定,须提那子就应允了这一要求,和故二(前妻)发生不净行。之后,须提那子比丘为此大为苦恼,总是闷闷不乐,最后将事情发露出来。比丘们将此事向佛陀作了汇报,佛陀呵斥了须提那子的愚痴行为,并由此因缘制定第一条淫戒。
  (2)盗戒
  盗戒的制定,源于檀尼迦比丘。
  檀尼迦比丘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搭了一间草屋,有天去城里乞食时,草屋被人拆去当了柴禾。檀尼迦比丘出家前是瓦匠,就自己烧瓦盖了座房子。建成后,色赤如火,非常醒目。佛陀远远看到就说:怎么出现如此豪华的房子?这不如法。于是就让比丘们去把房子拆掉。檀尼迦比丘乞食归来,看到房子又被拆掉,一问原委,方知是佛陀指示,也就无话可说。经过这番挫折,檀尼迦比丘想,还是盖间木屋比较好,既不会被人当柴禾捡去,看起来也足够简朴。但建木屋需要的材料在哪里呢?他就和护林人员说:“国王答应给我木头盖房子。”护林人员信以为真,听任檀尼迦取走一堆国王留下的上好木材。
  此事后来被一位大臣发现,就向国王反映了这个情况。国王说:“我怎么不记得曾经答应过他呢?”就把檀尼迦比丘找来询问。原来国王登基时曾经许诺:凡在本国的出家人,需要东西可随便取用。檀尼迦比丘就以此作为砍伐木材的理由。国王知道原委后大为不满,因为他指的是无主物,并不是有主物。而且这些木头有专门用途,不可随便挪作他用。
  这件事反映到佛陀那里后,就制定了盗戒,也就是不与取戒。
  (3)杀戒
  杀戒的制定,是因为难提比丘。
  佛陀在毗舍离猕猴江边讲堂讲述不净观后,很多比丘因修不净观而厌患色身,感觉身体污秽不净,是很大的负担,一心想要舍弃。其中有位比丘就恳求难提比丘说:“请你把我杀掉,我的衣钵都送给你。”难提比丘就应对方请求把他杀了,之后心生悔意,感觉自己做了错事。此时,魔就前来赞叹他说:“你干得好,度化了那些尚未得度的比丘,可以获得极大功德。”
  难提比丘被其蒙蔽,真的以为自己是在度人。当时还有很多修不净观的比丘都对色身心生厌倦,所以他就陆续杀了60位比丘,园中一时死尸狼藉,状如冢间,使很多前来礼拜的居士惊讶不已,纷纷讥嫌道:“比丘竟能自相残杀,何况他人?”决定不再与僧团来往。
  佛陀知道后,将比丘们召集起来,制定了不杀戒。
 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,制戒因缘是多方面的,包括犯缘起处(发生地点)、能犯过人(当事人)、所犯罪行、所犯境界等。而且每条戒都来自生活中的实际事例,不是神启,也不是事先制定的。
  2. 戒文逐步完善
  每条戒的制定,并非一次成形,而是随着犯罪因缘的变化,有初制、随制、定制、随听(开许)四个过程。
  在初制后,可能还会发生一些相关事件。根据具体情况,佛陀就会对此戒增加一些内容,经过一次或多次补充调整,最后形成定制。定下之后,也不是一成不变了,还会有某些开许。比如在无心造作或神志不清等特殊情况下,杀生、偷盗也不算是犯戒,即随听。
  每条戒的形成都涉及一系列因缘。所以戒律条文是逐步完善的,和比丘们在同一件事上不断违犯有关,也和这条戒可能涉及的种种情况有关。
  3. 具缘成犯
  每条戒的制定皆因某种非法行为而起,而每条戒的违犯又是由各种因缘决定。考察犯戒,首先要考察犯缘是否具足,如犯罪动机为何,犯罪对象为何,结果是否达成,行动时有心或无心等等。比如杀人,究竟是无意误杀还是蓄意杀害?是将对方致死还是杀人未遂?所犯对象是阿罗汉、父母还是普通人?等等,因缘不同,结罪也不一样。
  同样是杀业,杀人和杀动物的罪过就有区别。虽然佛教提倡众生平等,但人身难得,从这个意义上说,杀人的罪过就比杀害动物更为严重。就像同样是陶瓷的碗,从质地来说,价值应该相差无几。事实上,做工精致或粗糙,价值会有天壤之别。一个可能是艺术品,另一个可能做日用品都不合格。同样的道理,从生命本身来说,众生是平等无别的。但以不同身份显现时,价值大不一样。人的身份可以修行乃至成佛,动物却不具备这样的能力。所以我们理解平等时,不能因为平等而抹煞差别,也不能因为差别就抹煞平等。
  总之,了解犯戒与否或犯戒轻重,必须从这些因缘中考察,所谓具缘成犯。

三、戒律的局限性及普遍性

  毗尼由因缘所显,所以它既有普遍性,也有局限性。
  其普遍性在于,戒律是针对人性弱点制定的,这种弱点存在于任何时代、任何地区。其局限性在于,戒律的制定离不开特定的文化背景、法律法规和当时的习俗、观念,尤其是“息世讥嫌戒”部分,是和特定习俗发生冲突后才制定的。
  1. 戒律的局限性
  有些戒律和特定因缘有关,但这些文化背景、法律法规却是变化的。
  比如盗戒,虽是属于性罪,在任何时代、任何地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。但盗戒有轻重之分,所谓重罪,在印度属于判处死刑的罪。究竟偷多少东西才判为重罪呢?其衡量标准是因地制宜的。佛陀制定盗戒时,根据当时摩揭陀国的法律规定,只要盗了五钱以上就属于重罪,五钱以下则是轻罪。可见,佛陀对罪的判决是有特定背景的。
  此外,比丘戒中不可锄草、掘地等戒条,则和印度习俗有关。在印度,婆罗门的一生分为梵行期、家居期、林栖期、遁世期四部分。完成世俗责任后,就会抛家舍业,前往山林修行。这种重视精神生活的传统,使印度各种宗教特别发达,民众也以供养修行人为荣。所以印度的出家人多以乞食为生,没人觉得乞食低人一等,不劳而获。相反,如果出家人去种地经商,反而会遭人讥嫌。
  但这种传统很难为中国社会所容,所以乞食制度在中国始终没有普遍实行过。俗话说,“馋当厨子懒出家”,这就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出家人接受供养的偏见。如果再去乞食,就更容易遭人误解甚至诽谤。根据这种国情,祖师提倡的就不是乞食,而是“一日不作,一日不食”。
  2. 戒律的普遍性
  虽然戒律有特定的时代背景,但也有其普遍性。
  因为戒律是针对人性弱点制定的,这种弱点在任何时代都有其共性。比如贪嗔痴,不论古今中外,只要还是凡夫,就离不开贪嗔痴,离不开杀盗淫妄的行为。
  制定戒律是为了对治杀盗淫妄,再从根本上对治贪嗔痴。所以律中有许多关于衣食住行的规定,非常细致。通过这些具体规范,帮助我们减少对物欲的贪著。
  凡夫的生活是充满贪著的,因为有贪心,就会不断产生需求,进而试图占有。受持戒律,就是通过远离而减少贪著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戒律永远不会过时。因为凡夫都有这些弱点,要改变这些无始以来的不良串习,就离不开持戒的前提。
  3. 正确对待戒律
  正确看待戒律,要避免盲从和轻毁两个极端,一方面看到它的普遍性,一方面了解它的局限性。
  戒律的普遍性,就是佛陀制戒的精神。比如乞食、树下坐等头陀行,虽然就形式来说,在今天的环境很难长期执行,但这种简朴的精神是我们必须继承的,因为这是修行的增上缘,是和解脱相应的生活。它所传达的精神,在任何时代都是有现实意义的。
  但也有一些戒,如不得立大小便之类,那是因为印度的出家人穿裙子,但我们今天执行起来,可能对修行的意义并不是很大。如果一定要机械照搬,反而会使某些人因此产生抵触情绪,从而增加普及戒律的难度,这就需要灵活把握。
  全面了解戒律的普遍性和局限性,立足佛陀制戒的根本精神及开遮持犯的原理,才能更好地继承戒律,弘扬戒律,使之在现实僧团发挥更大的作用。
  4. 随时毗尼与随方毗尼
  《五分律》中,佛陀明确告诉弟子们:
  虽是我所制,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,皆不应用。虽非我所制,而于余方必应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[6]
  虽然是佛陀制定的戒律(主要指息世讥嫌戒),如果在其他地方执行起来和当地民俗、法律产生很大冲突,就不必执行。虽然《戒经》中没有相关规定,但在其他地方必须去做,否则就会引起大众讥嫌,甚至影响僧团乃至佛教的整体形象,那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。这段开示充分体现了佛陀民主、开放的态度。
  今天发生的很多新鲜事物,如看电影、电子游戏、炒股等,都是佛陀时代没有的,也是戒律不曾规定的,但只要我们去做,一定会引起世人讥嫌,就要坚决禁止,不能因为戒律无此条文就任意妄为。
  基于这一精神,戒律传入中国后,也历经了本土化的演变过程。其中最突出的,就是“南山律”的大乘化倾向。自道宣律师开宗弘化以来,盛行于汉传佛教界。此外,历代祖师还在戒律之外制定了很多僧制、清规。僧制始于东晋道安法师,据《高僧传》记载:
  安既德为物宗,学兼三藏,所制僧尼轨范,佛法宪章,条为三例:一曰行香、定座、上经、上讲之法,二曰常日六时行道、饮食、唱时法,三曰布萨、差使、悔过等法。[7]
  而影响最大并沿用至今的,则是唐代百丈怀海大师所制的《百丈清规》。此外,各地丛林还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,以整肃道场纲纪。这些僧制和清规无不带有强烈的本土特色,是对戒律内涵的延伸。

四、制戒的意义

  僧团是法治而非人治的团体。佛陀入灭时,并未将僧团领导权交给任何人,而提出以戒为师、以法为师,所谓“自依止,法依止,不余依止”。这就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,使僧众能够依此修行并共同生活,从而令正法久住。
  1. 十种利益
  当比丘出现某种不如法行为,佛陀便会根据所犯制定戒条。佛陀每次宣说戒条前,首先要阐述制戒的十种利益,然后才是关于戒条的具体内容。这十种利益,也就是十句义。具体内容为:
  第一,摄取于僧。这是总的原则,即以戒律、制度管理僧团。当然制度要靠人执行,但执行的依据是戒律,而不是个人利益,更不是个人好恶。摄取于僧的原则,彰显了僧团是一个法治团体。
  第二,令僧欢喜;第三,令僧安乐。在集体生活中,必须有共同遵循的平等准则,这样才能令大众感到欢喜,并使这一团体保持长久的和谐安乐。如果厚此薄彼,朝令夕改,就会滋长人我是非,造成彼此对立,令大众无法安住。
  第四,令未信者信;第五,已信者令增长。戒律还具备化导社会的意义,因为佛陀已经灭度,佛法深奥难解,信众对三宝的直观感受,常常是建立在僧人的威仪和气质之上。如果僧人都能严持净戒,具足僧格,保持庄严、超然的外在形象,就能使没有信仰的人生起信仰,使已经信仰的人坚固道心。
  第六,难调者令调顺;第七,惭愧者得安乐。依戒行事,僧团中不如法的人和事就能得到应有制裁,帮助犯戒者调柔身心,改邪归正。同时也能使那些有惭愧心、有信心道念的出家人免受干扰,能够在道场中安心修行。
  第八,断现在有漏;第九,断未来有漏。漏,就是烦恼。以戒为师,依戒修行,就能断除现前的痛苦烦恼,不再造作恶业。这样也就不会种下苦因,使未来继续不断地受苦。
  第十,令正法久住。在过去七佛中,有些佛陀没有说法结戒,在他们灭度后,正法很快衰落。所以佛陀制戒的根本目的是令正法久住,使世世代代的众生都能从中获益,由此解脱。
  2. 三大意义、一大理想
  以上所说的十句义,又可以归纳为三大意义、一大理想。
  (1)个人解脱的意义
  十句义中,断现在有漏、断未来有漏两项,属于个人解脱的内容。戒律又称别解脱,由建立一种与解脱相应的生活,进而生定发慧,导向究竟解脱。
  学佛的关键,是具备解脱的能力。事实上,每个人内心都具备解脱的能力,只是被无明遮蔽,虽有若无。受持戒律就是帮助我们扫除遮蔽心灵的烦恼尘垢,进而制心一处,破妄证真,引发本自具足的解脱能力。否则,我们将永远被串习左右,在有漏的心行相续中沉沦。
  (2)僧团和谐的意义
  十句义中,摄取于僧、令僧欢喜、令僧安乐、难调者令调顺、惭愧者得安乐五项,属于僧团和谐的内容。这种和谐体现在和合、安乐、清净三方面。
  戒律面前人人平等,才能使大众和合相处。如果有特权阶层,就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和谐。所以佛陀提出“六和”的管理精神。一、戒和同修:大众共同受戒持戒,依戒生活。二、见和同解:了解制戒精神,识达开遮持犯,依戒处理问题,不自以为是。三、利和同均:大众平等享有僧团利益,财食与共。四、身和同住。五、口和无诤。六、意和同悦。后面三点为身口意三业的和谐,对于僧团所有的如法制度和僧事,大众应该无条件地认同并随喜。
  以上所说的六和,属于事相的和谐,此外还有理和。理,即空性之理。十方诸佛所证悟的真理是不二的,所谓理和同证。相比之下,理体的和谐比事相的和谐更深层。但我们也要看到,佛法在世间流布,主要是靠事相的和谐。所以事和理不可偏废,否则就不利于佛教的健康发展。
  (3)化导世间的意义
  十句义中,令未信者信、已信者令增长两项,属于化导社会的内容。僧人具足完善的僧格,僧团才有化世导俗的功能。
  佛法在世间的流传,主要是靠住持三宝。所谓住持,即传承并弘扬佛法,使之在世间薪火相传。其中,以佛像为佛宝,经书为法宝,现前僧团为僧宝。但佛像不会说话,教理太过深奥,人们对佛教的观察,往往集中于现前的出家人。出家人慈悲为怀,清净庄严,他们就觉得佛教很好,生起向往乃至皈依之心;出家人热衷名利,世俗不堪,他们就对佛教不以为然,没信仰的固然无法生起信仰,有信仰的也可能因此退心。可以说,出家人的所作所为就是佛法的广告,直接关系到佛法在世间的流传,关系到大众的法身慧命。
  (4)正法久住
  如果僧众都能依戒修行,实现个人解脱、僧团和谐、化导世间的三大利益,自然就能达到正法久住的效果,这正是佛陀制戒的究竟理想。
  “毗尼住世,则佛法住世。”但毗尼住世不仅在于律藏的流传,也不在于各种流于表面的形式,而在于出家人对戒律的真履实践。作为佛法的住持者,每个出家人都有责任受持戒律,把戒律真正落实到修行中,落实到生活中,以此改造身心。这样才有能力荷担如来家业,成为正法的传承者。

【注释】
[1] 《四分律》卷 1,T22-569 上 - 中
[2] 《四分律》卷 1,T22-569 下
[3] 《四分律》卷 1,T22-569 下
[4] 《增一阿含经》卷 1,T02-551 上
[5] 《四分律比丘戒本》卷 1,T22-1022 下
[6] 《五分律》卷 22,T22-153 上
[7] 《高僧传》卷 5,T50-353 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