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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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  僧食通塞

  二、约食以论者。先明通塞之意,后引圣言。
  第二部分是讨论僧食通塞。首先说明通塞的含义,通,即对整个僧团的共通性;塞,即使用上的某些限制。道宣律师引用戒律,为我们详细说明了应该怎样如法处理僧食。

一、明通塞

  1. 叙意示非
  然食为大患,人谁不须。世尊一化,多先陈此,故慰问云“乞食可得不”等。今诸别住,局见者多。自壅僧食,障碍大法。现是饿因,来受剧苦。
  这一段,道宣律师首先为我们说明了僧食的重要性,以及处理不当的后果。
  “然食为大患,人谁不须。”饮食是生存的基本保障,尤其在物资匮乏的古代,饮食可以说是人生最大也最现实的问题,有谁不需要吃饭呢?三餐无着时,你还有心思去考虑其他问题吗?难怪俗话说“民以食为天”,足见其重要性。佛经也说,“一切有情皆依食住”。我们通常的食物,称为段食,此外还有触食、思食、识食。
  “世尊一化,多先陈此,故慰问云‘乞食可得不’等。”乞食,论有四意,一、三世诸佛皆乞食;二、为充躯资身,长道行益故;三、福利施主,反报益故;四、为声闻弟子,仿佛成规故。正因为饮食的重要性,所以佛陀看到比丘时经常会关心这个问题,慰问他们说:“你们乞食没问题吧?天天都有饭吃吧?”就像以前的人见面时,常常会把“吃了没”当做问候语。只有先把吃饭问题解决了,才谈得上修行弘法,所谓“未转-法-轮,先转食轮”。
  “今诸别住,局见者多。自壅僧食,障碍大法。现是饿因,来受剧苦。”别住,寺院。壅,占有。此处,道宣律师指出现实中的弊端。现在的许多寺院中,见识狭隘、不懂戒律的人比较多。自己占有并享用僧食,却不肯让十方僧众共享,由此障碍了正法流通。这样做的结果,当下就会种下饥饿之因,未来更会感得巨大苦果。因为僧食是十方僧众共通的,每个如法的僧人都能享有,所谓“一个罗汉一份斋”。如果利用特权独自享受,是不如法的,属于盗用。
  2. 引古显正
  故古师匡众之法云:寺是摄十方一切众僧修道境界法,为待一切僧经游、来往、受供处所。无彼无此,无主无客。僧理平等,同护佛法。故其中饮食众具悉是供十方凡圣同有,鸣钟作法,普集僧众,同时共受,与檀越作生福之田。如法及时者,皆无遮碍。然法有通塞(十方众僧自有食分,依时而来,不须召唤。白衣及中能斋者亦得,出《五分律》也,此谓通也。不能受斋,非时来者不与,法宜塞也)。唯有任道行之,同护法者,不损檀越事也。本非人情,理无向背(不得人情口召来食,及悭惜积聚,计留后日,乃至怀亲疏之心,应与而闭,不应与而开也)。
  接着,道宣律师引用一段古训告诫大众,应该平等分配僧食,不得亲疏有别。
  “故古师匡众之法云:寺是摄十方一切众僧修道境界法,为待一切僧经游、来往、受供处所。”古师,即灵祐法师,著有《寺诰》,其中有一段讨论僧食问题。所以古德制定的摄众之法说:寺院是摄受十方一切僧众修道的地方,同时也是为一切游学、参方的僧众提供饮食和住宿的场所。所以寺院历来就有道场之称,即大众修道场所,属于十方三宝共有,决不是个人财产。
  “无彼无此,无主无客。”在这个道场中,只要是如法、清净的僧人,大家都享有共同的权利,没有彼此之分,也没有主客之别。虽然律中有“客比丘”一说,但这是为了区分旧住比丘和新到比丘而作的区分,不是说他们在身份或权利上有主客之别。
  “僧理平等,同护佛法。”僧为和合义,其特点是财法与共。财就是衣食,法就是共同参加布萨等各项僧团活动。在僧体上,资格是相同的,所以享受的待遇也是平等的。大家生活在这个团体,目的就是为了共同护持并修学佛法。
  “故其中饮食众具悉是供十方凡圣同有,鸣钟作法,普集僧众,同时共受,与檀越作生福之田。”檀越,施主。道场中的饮食及生活用品都是供养十方僧众的,无论贤圣僧还是凡夫僧都能共同享用。所以在吃饭时要鸣钟或打板,召集大众一起前来,同时接受饮食供养,这样就能成为施主培植福报的良田。因为出家人清净、如法的僧格就是福田,所以供养又称种福田。反之,如果所行非法,就不能令施主增福,而是滥用信施了。
  “如法及时者,皆无遮碍。”这里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,那就是如法和及时。虽然寺院的饮食通一切僧众,但只对清净僧众开放。这就需要检讨一下,自己是否体相无亏,具备接受供养的资格,此为如法。另外,寺院吃饭有固定的时间,如果你没按时赶到,那就是自己的问题,此为及时。具备这两个条件,寺院的饮食你都有资格享用一份。如果僧团对谁有所限制,是不如法的。
  “然法有通塞(十方众僧自有食分,依时而来,不须召唤。白衣及中能斋者亦得,出《五分律》也,此谓通也。不能受斋,非时来者不与,法宜塞也)。”虽然僧食在理论上可以共同享有,但在实际操作中,除了共通的部分,也存在某些限制。《五分律》说,如果十方僧众在饭食时前来,不需要有人另外召唤,就可以入众就食。如果居士正好在场,而且有资格用斋的,也可以同食,这就是通。但对那些已经没资格享受僧食或不在饭食时间前来者,就可以有所限制。所以这是有通有塞的。
  “唯有任道行之,同护法者,不损檀越事也。”任道,当其道理而行。同护法,谓道俗相依。僧团唯有依法行事,依律行事,才能引导在家众共同护持佛法,不损害施主这份虔诚的供养之心。
  “本非人情,理无向背(不得人情口召来食,及悭惜积聚,计留后日,乃至怀亲疏之心,应与而闭,不应与而开也)。”向背,好恶之心。关于僧食的处理,本来就不可以当做人情,更不能有好恶之心。不能出于人情招呼他人来享用僧食,或是因为悭贪而积聚食物,以备日后所需。乃至怀着亲疏之心,应该给的却不给,不该给的却随便给。这些都是不如法的。
  3. 慈悲劝导
  若此以明,是非自显。真诚出家者,怖四怨之多苦,厌三界之无常,辞六亲之至爱,舍五欲之深著。良由虚妄之俗可弃,真实之道应归。是宜开廓远意,除荡鄙怀,不吝身财,护持正法。
  况僧食十方普同,彼取自分,理应随喜。而人情忌狭,用心不等,或有闭门限碍客僧者,不亦蚩乎?鸣钟本意,岂其然哉。出家舍著,尤不应尔。但以危脆之身,不能坚护正法。浮假之命,不肯远通僧食。违诸佛之教,损檀越之福。伤一时众情,塞十方僧路。传谬后生,所败远矣。改前迷而复道,不亦善哉(悭食独啖,饿鬼之业,是谓大迷)。

  接着,道宣律师一番慈悲劝导,希望大众以开放平等的胸怀对待僧食,不要因为狭隘的凡夫心,有违诸佛之教,折损施主之福。
  “若此以明,是非自显。”如果知道僧食通塞的原理之后,对应该怎样处理僧食,以及其中的是非曲直自然就很清楚了。
  “真诚出家者,怖四怨之多苦,厌三界之无常,辞六亲之至爱,舍五欲之深著。”四怨,即死魔、烦恼魔、五蕴魔、天魔,皆能障道,故喻之如怨。三界,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。六亲,即父、母、兄、弟、妻、子。五欲,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或财、色、名、食、睡。那些真诚希求解脱的出家人,是因为怖畏四魔带来的无尽痛苦,意识到三界无常而心生厌离,所以辞别在世间至爱的六亲眷属,同时舍去对各种世间欲望的染著。
  “良由虚妄之俗可弃,真实之道应归。”虚妄之俗,指以上所说的四怨乃至五欲。真实之道,涅槃道果。他们之所以能放下常人难以割舍的一切,是因为意识到世间种种五欲六尘的虚妄不实,应该舍弃而不是贪著,所以出家修行,断惑证真,回归真实之道。出家是为了解脱生死,证得涅槃。一个不想解脱的出家人,就不是合格的出家人;一个不想解脱的居士,就不是合格的居士。不仅如此,我们还要发愿帮助一切众生解脱,这才是出家的真义所在。
  “是宜开廓远意,除荡鄙怀,不吝身财,护持正法。”既然出家是为了共同的理想走到一起,就应该有开放的胸怀和远大的目标,放下把出家当做日子来过的想法,对于衣食用品更不能有丝毫吝惜,一切皆以护持正法为重。如果把出家当日子来过,对供养就会贪著不舍,而有自他之别;如果出家是为了解脱和续佛慧命,那就是十方来十方去,和一切如法僧众共享这份道粮。
  “况僧食十方普同,彼取自分,理应随喜。”更何况,僧食本来就是十方大众共同拥有的,不是属于哪个人的。每个如法的出家人都有资格享用,他所取用的是属于自己应得的那一份,我们应该随喜而不是限制。千万不能因为自己在管理这些僧食,就觉得有权任意处置。
  “而人情忌狭,用心不等,或有闭门限碍客僧者,不亦蚩乎?鸣钟本意,岂其然哉。”蚩,同嗤,讥笑。但人心往往是狭隘的,所以就有好恶,就有不平等。甚至有些僧团在吃饭时关闭大门,拒绝客僧享用,这种做法难道不是既愚痴又招人耻笑吗?寺院在饭食时必须鸣钟的本意,难道是这样的吗?之所以要鸣钟,就是让这一范围内的僧人都知道饭食时间已到,应该过来应供,决不是要接受某些人而限制某些人。
  “出家舍著,尤不应尔。”我们出家是要舍弃对世间的贪著,尤其不应该有这些吝啬、不平等的心,不应该对施主供养的僧食斤斤计较。因为这些僧食本来就不是属于某个人,而是属于十方的。
  “但以危脆之身,不能坚护正法。浮假之命,不肯远通僧食。违诸佛之教,损檀越之福。伤一时众情,塞十方僧路。”这是说明不能开放僧食的后果。我们现有的色身和命运是非常危脆的,如果为了维护这个不稳定的色身和命运,不愿意护持正法,不肯让十方大众共同享用僧食。这样的做法不仅违背诸佛的教法,损耗施主的福报,伤害大众的感情,同时也堵塞了大众进入僧团的道路。实在是损恼他人,殃及自身,可谓因小失大。
  “传谬后生,所败远矣。改前迷而复道,不亦善哉(悭食独啖,饿鬼之业,是谓大迷)。”更严重的是,这种不正之风还会误导后世弟子,承习无穷,影响深远。所以,必须改变这些错误做法,平等分配僧食,才是出家人应有的善行。我们特别要注意的是,如果因为悭贪而独自享用僧食,就是在造作饿鬼之业。这是最愚痴的做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