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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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如法僧制

  1. 随顺如法
  次明如法僧制。《四分》云:如法僧要随顺。[1]又云:应制而制,是制便行。[2]
  《五分》中:虽我所制,余方不行者,不得行之(谓俗主为僧立制,不依经本也)。非我所制,余方为清净者,不得不行(即依王法而用,不得不依)。[3]

  《萨婆多》云:违王制故,吉罗。[4]
  接着,道宣律师引律典说明如法僧制应该是怎样的,大众又该如何看待。
  “《四分》云:如法僧要随顺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对于如法的僧制,大众应该随顺并护持,依教奉行。
  “又云:应制而制,是制便行。”《四分律》还说:按戒律精神制定僧制,就能令大众成就清净戒体,令正法久住世间。
  “《五分》中:虽我所制,余方不行者,不得行之。非我所制,余方为清净者,不得不行。”佛陀在《五分律》中说:虽然是我规定的制度,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行不通,强行实施会使佛法弘扬受阻,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按原有规定去做。虽然不是我规定的制度,如果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认为是清净的行为,也该这么去做。
   “《萨婆多》云:违王制故,吉罗。”《萨婆多》说:如果违背国家法律建立僧制,犯突吉罗。佛法不离世  间法,只有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,佛法才有健康发展的空间。
  《五分律》的这段话经常被后人引用,即“随方毗尼,随时毗尼”。因为毗尼是因缘所显,有它的普遍性,也有它的局限性。所谓普遍性,因为戒律是针对人性弱点而制定的,这些问题古今中外皆有之。所谓局限性,因为制戒要受到当时当地文化、习俗、道德等特定因素的影响。而且佛陀制戒是案例法,是根据当时僧团出现的问题所制定的。但现在有太多现象是当时没有的,如果因为戒律没有规定就去做,就会影响戒定慧的修行。所以,关键在于把握戒律的精神——那就是息灭贪嗔烦恼,建立清净僧格。我们要根据这种精神去受持戒律,同时,根据时代需要建设相应的僧制,以弥补戒律的不足。这是我们作为当代出家人的使命,一个和合、清净的僧团,是有资格建立僧制的。如果这些规章是如法的,就会有生命力,就能令正法久住。相反,如果这些规定是非法的,就会导致正法衰落乃至灭亡。
  2. 列示诸制
  《明了论》云:若僧和合立制,比丘不得入城市。为作此事,必定应作。或时须立此制一月一年,或复永断。若依《大集》,苦使不得过两月。
  《十轮》中如前明制,或令料理僧事、佛法师僧,或不与语,谪令礼拜,或复驱出,如前广列。[5]

  《僧祇》中,罚舍利弗日中立之。[6]

  诸律中制,多用七法。如上所明,或复断食、夺衣、令立。治沙弥中,罚令除草、料理僧事等,并非破戒之缘故也。
  以下,引各部律典对僧制加以说明。
  “《明了论》云:若僧和合立制,比丘不得入城市。为作此事,必定应作。或时须立此制一月一年,或复永断。”《明了论》说:如果僧团和合集会,规定相关制度,如比丘不得进入城市等。如果僧团已经作出这个规定,而且当时大家都表示认可,那就必须执行。这个制度的时间可能是一月或一年,也可能是从此不得进入城市。
  “若依《大集》,苦使不得过两月。”如果根据《大集经》的规定,僧团让犯戒比丘服苦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,以免使他荒废道业。
  “《十轮》中如前明制,或令料理僧事、佛法师僧,或不与语,谪令礼拜,或复驱出,如前广列。”根据前面所引《十轮经》的规定,对于犯戒比丘,或者让他去料理僧事、佛事、法事,或者照应师长,或者执行不与语的惩罚,或者要求他向大众礼拜忏悔,或者将他摈出,之前都已作了说明。
  “《僧祇》中,罚舍利弗日中立之。”《僧祇律》记载,连舍利弗这样的上首弟子都受过责罚。有次,大众在讲堂中议论,世尊所制的尼师坛太小,如果敷在坐处,膝盖就要露出来;如果敷在膝盖处,坐处就不够了。当时舍利弗也在场,身为上座却默然不语,没有履行上座的责任。比丘们将此事向佛陀汇报后,佛陀就责令舍利弗站在太阳下反省。
  “诸律中制,多用七法,如上所明。”律典中记载的僧制,多数包含在七羯磨内,以上已经作了详细介绍。
  “或复断食、夺衣、令立。”断食,即不给他提供食物。夺衣,《师资相摄篇》说到,师父畜沙弥,应该告诉他:你如果听话,我就照顾你的生活,否则就不管你。如果沙弥不听教诲,为了折伏他,依止师可以把给沙弥的东西要回来,包括僧衣。令立,即罚站,面壁思过。
  “治沙弥中,罚令除草、料理僧事等,并非破戒之缘故也。”在对沙弥的批评教育中,可以罚他除草或料理僧事,这些制裁对沙弥来说是不会犯戒的,但如果比丘除草的话就会犯戒,所以不应行此责罚。
  3. 除灭非法
  《十诵》云:若僧寺中有制限者,若知有恼自他,力能灭者,白僧灭之。不者,余处去。若如法制,应受。[7]
  接着,引《十诵律》说明应该如何对待非法僧制。
  “《十诵》云:若僧寺中有制限者,若知有恼自他,力能灭者,白僧灭之。不者,余处去。若如法制,应受。”《十诵律》说,如果寺院有些规定并不如法,不是依照戒律所制,非但不能给个人和团体带来利益,反而会制造麻烦,影响大众修行。看到这些情况,如果觉得自己有能力改变,就应该提出反对意见,让僧团加以调整。如果没有能力改变现状,就应该离开,独善其身。对于僧团的如法规定,则应该接受并遵行。总之,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,原则在于这些僧制是否符合戒律,能否令自他受益。
  4. 告诰客僧
  《四分》,客比丘初至,主人比丘先语僧制法式等。[8]
  这一段引自《四分律》,说明客僧应该如何对待这些僧制。因为僧制是这个团体的规约,是由僧团大众共同制定的,那么,外来的客比丘是否需要遵守这些规约呢?
  “《四分》,客比丘初至,主人比丘先语僧制法式等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如果一个团体除了戒律外还有僧制,即本道场特有的规定,或是针对客比丘的一些注意事项。那么当客僧前来挂单,或者准备加入这个僧团时,本寺比丘应该告诉客僧,道场中有哪些特殊规定,让他有所了解。作为客比丘,也要随顺这些规定。如果你不认同,就可以选择离开,而不能既要留下,又不遵守规约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54,T22-968 下
如佛所制戒,应随顺而学。
[2]《四分律》卷 57,T22-990 下
若比丘非制不制,是制不断,如是渐渐令戒成就,利益多人不作苦业,令正法久住。是故汝等非制不应制,是制不应断,当随所制戒而学。
[3]《五分律》卷 22,T22-153 上
虽是我所制,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,皆不应用。虽非我所制,而于余方必应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
[4]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 3,T23-518 上
违王教,突吉罗。

[5]《大方广十轮经》卷 2,T13-689 下
善男子,若我声闻弟子离于智慧、方便、福德及诸调伏,忘失正念,乱心放逸,归依于我。我知体性,随其相貌而调伏之。若有贡高,难可调伏,心不恭敬,不坚持戒,为法久住而调伏之。若起心念,教令心悔。又须言语而谪罚者,驱令下意,终不与语。亦于僧中谪罚令其礼拜,呵诘嫌责,不同僧利。或在僧前四体投地,自归伏罪。或时驱出,不得共住。
[6]《摩诃僧律》卷 20,T22-392 下
复次,佛住舍卫城,广说如上。尔时,众多比丘在讲堂上论议作是言 :“长老!世尊制尼师坛,大小若敷坐处,两膝则无 ;若敷两膝,坐处复无。”诸比丘以是因缘往白世尊。佛问比丘 :“僧中上座是谁?”答言 :“舍利弗。”佛语舍利弗 :“众多梵行人作是论,汝云何默然而听?今当罚汝在日中立。”舍利弗受罚,即立日中。
[7]《十诵律》卷 57,T23-419 上
僧伽蓝中种种制限,是制限若随法,不自恼亦不恼他,是应受。若知制限失利,为自恼亦恼他,不应受,应余处去。若是比丘自知有同见势力,能如法灭是恶制,当白众僧灭。
[8]《四分律》卷 49,T22-930 下
自今已去,听为客比丘制客比丘法。彼客比丘应随顺客比丘法,应作如是随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