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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辩略说戒
如果僧团因某些特殊因缘,不能举行完整的布萨仪轨,佛陀慈悲开许略说,也就是简单地说戒。那么,僧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略说,其方式又是如何?
一、略说因缘
1. 引教说明
四、明略说杂法者。《四分》云,若有八难:王、贼、水、火、病、人、非人、恶虫。[1]
人难者,《明了论》云:有人欲执缚比丘也。
余缘者,若大众集床座少,若众多病,若座上覆盖不周,或天雨,若布萨多,夜已久(谓忏罪人多经久也),或斗诤事,或论毗昙毗尼,或说法夜已久,听一切众未起,明相未出,应略说戒。[2]
《十诵》云:共伴行,若住,广说;小住,略说;不住,三语说。在白衣前不得口言,心念云:今日布萨说戒。乃至宿处有命梵等难,龙鬼之怖,皆不得出声,心念口言:今日说戒。[3]
《五分》,贵人、恶兽、地有生草棘刺、蛇窟、暗夜、地有泥、坐迮。[4]
《僧祇》,若偪暮、天阴、风雨、老病不堪久坐、住处远,皆开略说。[5]
《十诵》,听在诸王前说,令心清净,除大臣,兵吏遣去。[6]
《五分》,说戒时贼来,应连声诵经,莫令有绝。[7]
首先,道宣律师引各部律典阐明略说的因缘。
“《四分》云,若有八难:王、贼、水、火、病、人、非人、恶虫。”《四分律》中,指出了八种障碍。一王,因国王干预造成的障碍。二贼,因土匪侵扰造成的障碍。三水,因暴雨或洪水造成的障碍。四火,因火灾造成的障碍。五病,说戒师有病不得说戒,或是因疾病流行造成的障碍。六人,人为制造的各种障碍。七非人,因妖魔鬼怪等非人造成的障碍。八恶虫,因毒蛇猛兽等动物侵犯造成的障碍。
“人难者,《明了论》云:有人欲执缚比丘也。”所谓人难,《明了论》说,就是有人要绑架比丘。这样的情况下不能长时间说戒,应该尽快说完,以免给绑架者制造机会。
“余缘者,若大众集床座少,若众多病,若座上覆盖不周,或天雨,若布萨多,夜已久,或斗诤事,或论毗昙毗尼,或说法夜已久,听一切众未起,明相未出,应略说戒。”所谓余缘,包括一切不适合广说戒的情况,此处说到几项。比如大众集会时人员众多,而座位不够;或僧团多人身体有恙,一起集会容易传染;或说戒时有雨,而屋顶不能完全遮盖;或布萨前忏罪者众多,已持续到深夜;或僧团出现斗诤,尚未平息;或布萨前大家已经讨论过法义和戒律,耽误了时间;或有人开示过佛法,已至夜深。如果有这些特殊情况,允许在大众尚未起座而明相未出时略说戒。如果明相已出,就进入第二天了。
“《十诵》云:共伴行,若住,广说;小住,略说;不住,三语说。”《十诵律》说,比丘跟随商队外出参学,途中到了说戒的日子,如果要住下来,就应该广说戒;如果只是休息停留一下,可以略说;如果不住且时间仓促,可以用最简单的方式,即三语说。
“在白衣前不得口言,心念云:今日布萨说戒。”在居士面前,不可以说“今天布萨”这样的话,只能在心中默念:“今天是布萨的日子。”因为布萨是出家人的大事,说了之后可能对布萨造成障缘,同时也避免白衣听闻或参与说戒,因为这会影响日后的出家受戒。从避免双方障缘的角度,不能随便说。
“乃至宿处有命梵等难,龙鬼之怖,皆不得出声,心念口言:今日说戒。”命难和梵行难,是僧人最大的两种难缘,前者会危及生命,后者会玷污清净戒行。如果在住处遇到危及生命和破坏戒体的障碍,或是恶龙、厉鬼等造成的巨大恐怖,都不能出声说戒,只能在心中默念:今天是说戒的日子。
“《五分》,贵人、恶兽、地有生草棘刺、蛇窟、暗夜、地有泥、坐迮。”迮,狭窄。《五分律》则举出以下这些情况:有特殊贵客需要接待;有虎狼等野兽在布萨地出没;地上长满青草,或遍布荆棘而没法坐下;附近有蛇穴,危及生命;在黑暗中且地上遍布淤泥;坐的地方非常狭窄。总之,没有合适的布萨场所,不具备相应的外缘,都可以略说戒。
“《僧祇》,若偪暮、天阴、风雨、老病不堪久坐、住处远,皆开略说。”《僧祇律》说,如果天色已晚而没有灯光照明,天气阴冷,风雨交加,而且参与者年老体弱,无法久坐,或住处离说戒堂很远,也可以略说戒。按现在的条件,前三种情况一般不会影响说戒。
“《十诵》,听在诸王前说,令心清净,除大臣,兵吏遣去。”《十诵律》开许,可以在国王面前说戒,使他们解除疑惑,但国王的大臣和部下等需要离开。这么做主要是为了让国王了解僧团集会的目的是什么。戒律记载,频婆娑罗王不知道出家人半月半月集会究竟在做什么,佛陀就开许,可以在国王面前说戒,使之安心,以免对僧团生起猜疑,反而不利于佛法弘扬。
“《五分》,说戒时贼来,应连声诵经,莫令有绝。”《五分律》说,如果说戒时土匪强盗来了,应该立刻改成诵经,而不要马上停下来。如果马上停下来,可能会激怒贼人,以为在说什么对他们不利的话,但说戒又不可让在家人听,所以就改诵其他经典。
综上所述,如果说戒日遇到天灾人祸等种种难缘,可开许略说。
2. 约义以立
若有一方众主纲维徒众者,每至盛夏严冬,准前略说。至时,小食上应告僧云:今说戒日,十方贤圣所共同遵,并愿众僧同时集会,乃知冬热当为略说,勿事他缘自生厌法。
《僧祇律》第三十四卷,广立布萨上座法。[8]
《五分》云:不应以小事嘱授,应在显露处说。[9]
以下,道宣律师根据律典的规定,对略说的情况作了一些补充。
“若有一方众主纲维徒众者,每至盛夏严冬,准前略说。”纲维,维系。如果作为道场的住持,带领徒众修行,每到气候特别炎热或极其寒冷的时候,也可开许略说。以古代的条件,酷暑和严寒确实会带来很大的障碍。
“至时,小食上应告僧云:今说戒日,十方贤圣所共同遵,并愿众僧同时集会,乃知冬热当为略说,勿事他缘自生厌法。”到吃饭时候,要向僧众宣布:今天是说戒日,十方圣贤都要共同遵守,希望大家按时参加。布萨是僧团大事,不能荒废,但在严寒酷暑时可以开许略说,以免大家由于这些因缘而对诵戒生起厌倦之心。
“《僧祇律》第三十四卷,广立布萨上座法。”在《僧祇律》三十四卷中,广泛说明了上座在布萨时的作用,以及应该承担的各种事务。
“《五分》云:不应以小事嘱授,应在显露处说。”嘱授,即与欲,请假。《五分律》说:布萨时,不能因为小事而请假。因为布萨是出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持僧团清净和合的自新大会,也是僧人忏悔除罪、增进道业的有效途径。如果认识到布萨的意义,自然不会因为小事而请假了。此外,布萨时可能有外来比丘参与,所以没有难缘时,应该在比较明显的地方举行。如果安排在隐蔽处,客比丘可能会找不到地方,耽误说戒。
二、略说方式
1. 总说略义
第二,明略法。略有二种:一者略取,谓取诸八篇题首。二者略却,谓随篇种类。
略说的方式有“略取”和“略却”两种,提名为取,除相为却。
“一者略取,谓取诸八篇题首。”一是略取,取八篇的题首。戒律共由八篇组成,即五篇七聚八类,每类各有一个名称,即四波罗夷、十三僧残、二不定法、三十尼萨耆波逸提、九十波逸提、四提舍尼、百众学、七灭诤法。按常规流程,要说“是四波罗夷法,半月半月说,戒经中来”,然后一条一条往下念,现在只须说“四波罗夷法,僧常闻”。又如十三僧残,只要说“十三僧残,僧常闻”,以此类推。
“二者略却,谓随篇种类。”二是略却,包含两层意思。一种和略取相同,另一种是在诵戒过程中有难缘突至,说“余者僧常闻”后就此停止,说到哪篇都可以。
2. 正明略法
说戒师当量事缓急,观时进不。缓则为广三十九十,略其余者。急则为说序已,余随略之。说前方便,如广说法。至序竟,问清净已,应言“诸大德!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”,乃至“诸大德!是众学法僧常闻”。一一各题通结。七灭诤下,如法广说,至末文也。
《四分》文中不了,但言“余者僧常闻”。[10]今准《毗尼母论》说也。
若难缘卒至,说序已,云“余者僧常闻”。若不得说序,云“今十五日布萨时,各正身口意,莫放逸”已,便随意去。
略说,应该略到什么程度,也是一个重要问题。因为人都有惰性,即使出家修道之后,也难免有懈怠的时候。既然佛陀开许略说,有些人可能就会以此为借口,越略越好。这就需要事先加以规范,什么情况下可以略说,又该略到什么程度,免得大家各凭己意地略说,有违说戒的本意。如果事出有因,佛陀是开许略说的,但只要情况允许,还是应该尽量多说。因为说戒是为了忏过自新,增进修行,而不是完成任务,或做给谁看的。
“说戒师当量事缓急,观时进不。缓则为广三十九十,略其余者。”说戒师应当衡量一下难缘的缓急程度,观察它的发展进程,是否已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。如果情况并不危急,就可以多说一点,说三十尼萨耆波逸提,或是九十波逸提,把其他的内容略去。
“急则为说序已,余随略之。”如果情况非常危急,只要说一下戒本的序,其他的都可以略说。
“说前方便,如广说法。”戒本的序之前还有一些问答,都属于前方便。通常的略说,是先按广说法诵出前方便的这部分内容。
“至序竟,问清净已,应言‘诸大德!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’,乃至‘诸大德!是众学法僧常闻’。一一各题通结。”到戒序诵完,问过清净之后,进入《戒经》的正式内容,这时只要说:各位大德,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,是十三僧残僧常闻,是二不定法僧常闻,是三十尼萨耆波逸提僧常闻……直到是众学法僧常闻。总之,每一篇只要说出篇名,其他内容统一以“僧常闻”三个字代替,不需要一一背诵。
“七灭诤下,如法广说,至末文也。”众学法以后的七灭诤法,则需要如法广说。因为这部分内容本身并不多,又连接至下文,所以不能略去。
“《四分》文中不了,但言‘余者僧常闻’。今准《毗尼母论》说也。”《四分律》中,只是说其余都用“僧常闻”代替,没提是否要说篇首,故云“不了”。此处对略说所作的解读,主要根据来自《毗尼母论》。
“若难缘卒至,说序已,云‘余者僧常闻’。”如果说戒的障碍马上就要现前,时间非常紧迫,说完戒序之后,接着说“余者僧常闻”即可。
“若不得说序,云‘今十五日布萨时,各正身口意,莫放逸’已,便随意去。”如果情况紧急得连说戒序的时间也没有,只要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说:今天十五日是布萨的时间,请大家各自端正身口意三业,切勿放逸。说完之后,就可以解散了。
3. 结断指非
上来就缘而说,增减准前。一事有违,并结正罪。比人行事者云:已说三十法僧常闻。既言已说,则对众妄语。并可准前,或有略缘,止而不说,并通治罪。故须明之。
此处,道宣律师针对凡夫容易出现的懈怠心理,对略说的程度做了特别交代。
“上来就缘而说,增减准前。一事有违,并结正罪。”以上说明,必须根据外缘决定略说的程度,究竟说多少,视具体情况和戒律规范而增减,不能根据自身习性或感觉随意而行。若有违犯,是要结罪的。
“比人行事者云:已说三十法僧常闻。既言已说,则对众妄语。”现在有人在略说戒时说:已说三十法僧常闻。道宣律师认为,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。既然是略说,并没有具体说三十法,所以,“已说”二字是对大众妄语。正确的说法,应为“是三十法僧常闻”。这三十法虽然是僧众经常闻说的,但此次并没有说,故不得曰“已说”。
“并可准前,或有略缘,止而不说,并通治罪。故须明之。”按照前面所说的,虽然由于各种因缘开许略说,但能多说还是要尽量多说。如果难缘没有马上现前,或者这个难缘并不严重,在可以广说的时候也借故不广说,都是不如法的,要通治众僧违教之罪。所以,参与者必须明断,究竟哪些情况可以略说,又该略到什么程度,一切都要以戒律为根据,不得自己想当然或找借口。
相关内容,《四分律》说戒揵度有详细介绍,摘录如下:“彼比丘作是念:‘今以此难因缘听略说戒,难来犹远未至,我等可得广说戒。’时彼比丘应广说戒,不广说者,如法治。时彼比丘作是念:‘此难事近,我曹不得广说戒,可说至九十事。’彼比丘应说至九十事,若不说者,当如法治……彼比丘作是念:‘此难事近,我等不得说四事,可说戒序。’彼应说戒序,若不说者,如法治……有五种说戒:说序已,余者应言‘僧常闻’。若说序四事已,余者应言‘僧常闻’。若说序四事、十三事已,余者应言‘僧常闻’。若说序‘四事、十三事、二事’已,余者应言‘僧常闻’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