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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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对事离合

  二、对事离合。但使前是应法之缘,随为多少,得合受日。如忏僧残多罪同法,则文中具衔。应云:“今请七日法,出界外,为檀越请并佛事、僧事等,还此安居也。”
  第二点,是关于请假事由的一些问题。如果同时有几件事,为这些事分别请假,称为离;为这些事一起请假,称为合。但合是有前提的,比如甲乙二事都需要受七日法,就不能合在一起受半月法,因为七日法属于别法,而半月属于众法。如果这两件事的处理时间加起来不超过七天,就可以合受七日法,彼此兼用。
  “但使前是应法之缘,随为多少,得合受日。”如果这些缘属于前面所说的如法理由,不管有几件,只要事情的性质一致,就可以合在一起请假。
  “如忏僧残多罪同法,则文中具衔。”比如像忏僧残那样,虽犯有多条,可同时行忏法灭罪。如果是合受,只要在陈述请假理由时一一表述清楚,让大众了解你出界去做什么就可以了。
  “应云:今请七日法,出界外,为檀越请并佛事、僧事等,还此安居也。”请假时应该说:我现在受七日法,准备到界外去,因为有施主邀请并办理佛法僧三宝的事,等等。办理结束之后,还回来继续安居。总之,一是要说明请假多长时间,二是要说明请假的理由,三要说明事情解决后还回来继续安居。如果同时办理多件事情,也要一一表达清楚。

三、悬 受

  三、悬受者。若所为缘现,牒事为受。必无实事,虚构成缘,或倚傍昔言,仿像未实,辄便乞法,不成得罪。由事虚限滥,日数妄置,法不相授故。
  所谓悬受,就是提前请假。
  “若所为缘现,牒事为受。”如果要请假的事属实并已预知时间,比如去某地讲座或开会,可以提前请假。
  “必无实事,虚构成缘,或倚傍昔言,仿像未实,辄便乞法,不成得罪。”反过来说,如果此事根本就不存在,只是为了出去编造的理由;或者用别人以前说过的一个邀请,其实你明知对方只是随便说说,可为了出去就拿来作为请假理由;再或者,说自己想去哪里做些什么,这些事情并没有到具体实施的地步,却用来当做请假理由。这些作法都不能成立,是要破夏得罪的。
  “由事虚限滥,日数妄置,法不相授故。”因为请假的理由虚妄不实,或事情属实而时间是自己信口开河的,所以受日法就不能成立。还有人为了方便,安居时先受七日法,需要就随时拿来用,此即妄置。因为理由不属实,这么做自然是不如法的。
  所有的请假,不论是受七日法,还是半月法、一月法,都是建立在缘的基础上。如果缘不能成立,法就不能成立。

四、互 用

  所谓互用,就是请假的天数,能否用于另一件事。比如我们为了出去讲座而请假,可否在此期间去做另外的事?道宣律师在此列举了别受、通受、一家三种情况。
  1. 约别受明通塞
  四、互用。谓为佛受七日,已用三日,更有法事,便通余用,故不得也。必有本缘,何爽通用。
  《十诵》中,白余残夜用,谓同是一事未了。残夜白用,非谓异事。
  一是别受,如果是与请假理由不同的事,不得通用。[1]

  “谓为佛受七日,已用三日,更有法事,便通余用,故不得也。”比如你为了有关佛的事务请了七天假,已经用了三天,后来又出现有关法的事务,就用剩余假期继续办理法事,这样是不可以的。
  “必有本缘,何爽通用。”也就是说,必须同一件事才可以。如果是另一件事,就不能通用假期。因为请假时已经说明情况,是为了办什么事而请假。如果现在去办另一件事,就和请假理由不相符了。
  “《十诵》中,白余残夜用,谓同是一事未了。残夜白用,非谓异事。”《十诵律》记载,诸比丘受七日法出界去聚落,假期并没有用完,所办的事也没有结束,但中途回来了。再要出聚落继续办事时可以白告说:我受了七日法,已经用了几天,还剩几天,现在因为同样的事再次出界。也就是说,剩下的假期可以通过白告继续生效。但这种情况特指同一类事,不通于另外的事。
  2. 就通受明通塞
  若本并因三宝事受,随所互用并得,以俱有法故。若三宝事后生,不是前缘三宝及他杂缘,并不开之,由本无心为受故。
  二是通受,说明请假理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用。
  “若本并因三宝事受,随所互用并得,以俱有法故。”如果请假理由就是为三宝事,包括佛事、法事、僧事。那么在请假期间,不论做佛事还是法事、僧事都可以。因为请假理由比较宽泛,已将这些事包含在内。
  “若三宝事后生,不是前缘三宝及他杂缘,并不开之,由本无心为受故。”但即使这种情况,还是有所限制的。也就是说,请假时是否包含所有的三宝事,还是具体指某些三宝事。如果请假是为了所有的三宝事,这个理由可以成立。但通常情况下,请假理由应该比较具体,比如为了解决某个佛像的问题,或是解决某个法的问题,有现前的界定。那样的话,这些事做完之后,如果另外出现一些不在你请假范围内的三宝事,或其他各种杂事,也是不可以通用的,因为现在发生的情况和你的初心并不相符。
  这些做法的目的,并不是要把请假复杂化,而是为了让我们在安居期间收摄身心,用功办道。因为三宝事无穷无尽,是永远也做不完的。在特定时期,我们要有主次之分,知道当下最重要的是什么。“诸供养中,法供养最。”只有修行得力了,我们才能更好地报效三宝,护持三宝。否则的话,很可能是在凡夫的串习中忙来忙去。
  3. 约一家明通塞
  乃至为张家施物受日,后受施讫,留受戒者,亦不应住,以无法故。若一家通缘,准心应得。
  第三是约一家,即便是为了到某个施主家而请假,也有通用和限制之分。
  “乃至为张家施物受日,后受施讫,留受戒者,亦不应住,以无法故。”比如这次请假的理由,是为了到张家去接受供养。在接受供养之后,如果施主请求你为他受戒,也是不可以的。因为你在请假时并没有提出受戒之事,没有把这个理由告诉僧团和其他比丘。
  “若一家通缘,准心应得。”如果在请假时就说明,这次到施主家接受布施,同时为他们授戒、说法等,把请假原因设定为满足对方的多种要求。那么在这几天之内,只要施主提出如法的要求,都可以去做。关键在于,我们请假时有一个合理的设定,把要做的事包含在内。
  4. 释 疑
  问:“此界内僧,为别处三宝、病人受日,得不?”答:“弥是生善,故得。”
  问:“僧次请者,得受日不?”答:“律制二请,亦得通受。”
  问:“得受他舍请受日不?”答:“僧次应得,别请不合,以非施主元心故。”

  接着,道宣律师回答了三个疑问。
  “问:此界内僧,为别处三宝、病人受日,得不?”有人问:如果是这个界内的僧人,为了其他界内的三宝事,或者是为了照料其他界内的病人请假,可以吗?
  “答:弥是生善,故得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,只要是为了利益对方,能够使他们生起善法,都是可以的。
  “问:僧次请者,得受日不?”所谓僧次请,就是居士到僧团请求供养,僧众平等接受供养,或按居士邀请的人数,僧团大众依戒腊次第排序,由其中部分人前去受供。这里的问题是:如果去接受僧次请,可以为这个理由请假吗?
  “答:律制二请,亦得通受。”二请,僧人接受居士邀请有两种情况,一是僧次请,一是别请。道宣律师的回答是,既然戒律规定有两种受请方式,从原则上说,是可以受日的。
  “问:得受他舍请受日不?”所谓受他舍请,比如某位比丘今天中午有五位施主请去应供,但他自己只能去一个地方,就把另外四份邀请舍给其他人。有人就问:如果接受别人的舍请,可否因为这个理由请假出界?
  “答:僧次应得,别请不合,以非施主元心故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如果是僧次请,可以受日出界,因为施主并没有指定对象。而别请是有指定对象的,舍请未必符合施主本意,所以不能为了这个理由请假出界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十诵律》卷 61,T23-460 上 ~ 中
诸比丘夏安居,聚落中有因缘应出,是比丘畏犯戒不去,是众所可作事废。佛言 :“听受七夜法去。”诸比丘受七夜去聚落。若七夜未尽,所作事未竟来还。诸比丘不知云何,是事白佛。佛言 :“受余残夜去。言 :我受七夜法,若干夜已过,余若干夜在,受彼出界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