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沙弥别行篇》解读
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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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. 身份自由
  第十二,不是奴隶,具有自由身份。
  《四分律》
  时有一奴来诣僧伽蓝中语诸比丘言:“我欲出家作比丘。”时诸比丘即与出家为道。渐渐人间乞食,为本主所捉,举声唤言:“止,莫捉我!止,莫捉我!”左右诸居士问言:“何故唤耶?”报言:“此人捉我。”即问彼人言:“何故捉耶?”报言:“是我家奴。”诸居士语言:“汝放去不应捉,汝或不能得此人,或为官所罚。何以故知?摩竭王瓶沙先有教令,若有能于沙门释子中出家学道者,听如来法中善修梵行,得尽苦际,莫有留难。”其主即放,大唤嗔恚言:“祸哉,是我奴而不得自由,沙门释子尽是奴聚。”时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。佛言:“自今已去不得度奴,若度者当如法治。”[1]
  《四分律》记载:当时有个奴隶来到僧团对比丘们说:“我想出家成为比丘。”比丘们就接纳了他。之后他开始到聚落中乞食,却被原来的主人抓住。他高声大喊:“住手,不要抓我。”周围的居士们就问:“何故大叫?”他说:“此人要抓我。”居士们又问原来的主人:“你为什么要抓他?”回答说:“这是我家中的奴隶。”居士们就劝阻他说:“你还是把他放走吧,即使抓了也不能得到他。因为瓶沙王曾经下过圣旨:只要能在佛教僧团中出家修道,应该成就他们在如来教法中善修梵行,解脱痛苦,不能扣押阻碍。”主人只好把他放了,但心中愤愤不平,嗔怒道:“此人是我的奴隶还没有得到自由,看来这些出家人都是聚在一起的奴隶。”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佛陀。佛陀规定说:“从今以后不允许剃度奴隶。如果有人为奴隶剃度的话,要依法受到处治。”
 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》
  汝等比丘不应与奴出家。若有求者,当可问之:“汝是奴不?”若与奴出家者,得越法罪。[2]
  《毗奈耶出家事》记载,佛陀告诫大众:你们这些比丘不应该接受奴隶出家。如果有人前来请求出家,应该询问对方:“你是奴隶吗?”如果接受奴隶出家,将得越法罪。
  13. 未任要职
  第十四,不是政府的军政要员。如果是政府的军政要员,在正式辞职前是不可以出家受戒的。
  《四分律》
  时有一勇健大将来至僧伽蓝中,语诸比丘言:“我欲出家为道。”时诸比丘即与出家受具足戒。于异时,波斯匿王土界人民反叛,即遣军往伐逆,为彼所破。王即问言:“我健将某甲今为所在?”报言:“从沙门释子出家为道。”时王即讥嫌言:“沙门释子不知惭愧,多欲无厌。外自称言:我知正法。云何度我勇健大将出家为道?如是何有正法?以此推之,沙门释子尽是官人。”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具白佛。佛言:“自今已去,不得度官人。若度者,当如法治。”[3]
  《四分律》记载:当时有个勇猛无敌的将军来到僧团对比丘们说:“我想要出家修道。”比丘们就接受他出家,为之授具足戒。过了一段时间,波斯匿王的国土中有人反叛,国王派遣军队前去讨伐,却被叛军击败。波斯匿王询问大臣们说:“我那个勇猛无敌的将军现在哪里呢?”臣子们回答说:“他追随佛弟子出家修道了。”国王闻言大为生气,讥讽说:“这些沙门真是不知惭愧,贪得无厌。对外宣称什么‘我知道正法’,既然这样,为什么要度我的大将出家,使国家安危受到影响?像这样不通世理,哪里会有什么正法。以此推断,僧团的出家人中都是些官人。”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佛陀。所以佛陀就规定:“从今以后,不可以接受在职官府要员出家。如果为之剃度,当依法处治。”
  《僧祇律》
  臣者四种:或有名而无禄,或有禄而无名,或有禄有名,或无名无禄。是中有名无禄、有名有禄者,此国不听出家,余国亦不听。有禄无名,此间不听,余处听。无名无禄,此间听,余处亦听。[4]
  《僧祇律》中还对官员的不同性质作了区分,分为四种:有些属于有职位而无俸禄,有些属于有俸禄而无职位,有些属于有俸禄又有职位,有些属于无职位且无俸禄。其中,有职位无俸禄和有职位有俸禄两类人,在本国不能度其出家,到其他国家同样不能度其出家。有俸禄而无职位的人,在本国不允许度其出家,到其他国家就不受限制。至于没有职位也没有俸禄的,无论在本国还是其他国家,都可以接受他出家。
 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》
  比丘不应度大臣出家,见来求请应须诘问:“汝非王臣不?”若不诘问与出家者,得越法罪。佛既制已,时有外国人来,无人委识,又本国王元未听许,至比丘所求请出家,皆生疑虑,不与出家。佛言:“若有此辈外国之人,应与出家,勿生疑惑。”[5]
  《毗奈耶杂事》记载:比丘不应该度在职官员出家,如果见到前来请求出家的人,要询问他们:“你是在职官员吗?”如果不询问清楚就度其出家,将得越法罪。佛陀这样制定以后,有外国人前来僧团请求出家,当地无人知道他是谁,但因他所在国家的国王并未允许他出家,所以比丘们都不知怎么处理此事,犹豫着不敢接受。佛陀就告诉大众:“如果是像这样的外国人前来,应该接受他出家,不要有什么疑惑。”
  14. 不是逃犯
  第十四,不是逃犯,也就是戒律中所说的“贼”。
  《四分律》
  某贼囚突狱逃走,从沙门释子出家,时监狱官皆嫌言:“沙门释子不知惭愧,外自称言:我知正法。如是何有正法?今观此沙门释子,尽是贼聚。”尔时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。佛言:“自今已去不得度贼。若度者当如法治。”[6]
  《四分律》记载:有个罪犯从监狱逃走之后,跟随佛弟子出家。当时,监狱官们都讥嫌说:“这些沙门真是不知惭愧,对外自称什么‘我知道正法’,像这样窝藏逃犯,哪里有什么正法可言?这么看来,佛教僧团中恐怕都是聚集在那里的逃犯。”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佛陀。佛陀因此规定说:“从今以后不得再为逃犯剃度。如果接受逃犯出家,必须依法制裁。”
  《五分律》
  复有诸贼厌作恶业,求出家受具足戒。诸比丘不知云何,以是白佛。佛言:“听将至人不识处,与出家受具足戒。”[7]
  《五分律》记载:有许多罪犯对自己以往造作的恶业感到深深厌恶,想要洗心革面,重新做人,就到僧团请求出家受戒。比丘们不知如何处理,将此事禀告佛陀。佛陀说:“应该将他们带到没人认识的远方,然后再为他们剃度授戒。”这样既能给回头浪子一个改造机会,又不至于影响僧团形象。
 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》
  若是大贼,勿与出家,度者得越法罪。时有比丘不知是贼而不与出家,遂作难缘,乖出离道。佛言:“若知是贼不与出家,若不知者,随意当与。若有人来求出家者,应先问言:‘汝非大贼不?’不问出家,得越法罪。”[8]
  《毗奈耶杂事》记载:如果是罪行严重的罪犯,不能接受他们出家。如果为他们剃度,要得越法罪。当时有些比丘不知对方是否罪犯就不接受其出家,成为他们求法的难缘,这是有违出离解脱之道的。佛陀因此规定说:“如果知道对方是贼,不应该为之剃度。但如果不知道对方是贼,就应该成就他出家的愿望。如果有人来请求出家,应当先询问他:‘你是罪犯吗?’如果不问就度其出家,也要得越法罪。”
 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
  贼者,抄劫窃盗断道杀人知姓字,不得度出家。若图国贼,若舍恶心欲出家,得度出家。为国除患,王闻出家亦大欢喜。若舍恶业降出投王,王许得度出家。不得度患鞭杖疮人,若疮差得度。若犯罪人以铁烙为字,不得度出家,若治护得差,得出家。[9]
 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所引的这条很有意思。论中记载:所谓罪犯,是指那些拦路抢劫、入室偷窃、杀人断命者,不能度这些人出家。但对那些策划造反并危及国家安全的人,如果他能舍弃原有阴谋而发心出家,就可为之剃度。因为这样可以为国家解决安全隐患,国王知道后也会欢喜的。如果他们舍弃恶念向国王投降,经过国王的允许,也可以度其出家。此外,不能度那些被鞭打(罪犯受刑)而患有恶疮的人。如果疮症平复,僧团才可接纳其出家。如果那些罪犯被烙上记号,也不能剃度出家。除非疤痕治疗后平复如初,才得以出家。否则会有碍观瞻,招致世人讥嫌,影响僧团形象。
  15. 身体健康
  第十五,身体健康,不是犯有重病,也不是为了治病而出家。
  《四分律》

  尔时摩竭国界五种病出,一者癞,二者痈,三者白癞,四者干痟,五者颠狂。彼国人有此病者,皆诣耆婆童子所语言:“唯愿见为治,我等当与如是如是财物。”耆婆童子报言:“我不能治汝。”时病者复语言:“唯愿救济,我等当以家一切所有,身及妻子供给使令。”耆婆报言:“我不能疗治汝患。”时诸病者自相谓言:“此人意正,必不与我等治病,我曹当往至彼所欲乐治处。”时诸病者来至僧伽蓝中,语诸比丘言:“我欲出家学道。”时诸比丘辄度出家……既得除差已,皆还休道……时耆婆闻已不悦,即往世尊所,头面礼足在一面坐,白世尊言:“昔我先疗治众僧病,故舍王事。而诸比丘度五种病者,癞、痈、白癞、干痟、颠狂。唯愿世尊见悯,为诸比丘自今已去勿复度此五种病者为道。”尔时世尊默然可之……自今已去,不得度五种病人授具足戒,若度者当如法治。[10]
  《四分律》记载:当年摩羯国曾流行五种恶疾,为癞(麻风病)、痈(毒疮)、白癞(相当于结核型麻风)、干痟(糖尿病)、颠狂(精神病),只有医术高超的耆婆童子能够治疗。许多人为了治病,愿意付出全部家当财产,甚至愿意将自己和妻子儿女作为他的奴仆,但耆婆童子仍不愿出手治疗。病人就商量说:“此人性情倔强,不管什么条件都不肯为我们治病,我们应当到他愿意治病的地方去。”因为耆婆童子只愿为佛陀和出家人治病,所以这些病人就来到僧团对比丘们说:“我们想要出家求道。”比丘们就接纳这些人出家了。但这些人就是为了治病而出家,疾病痊愈又还俗回家了。耆婆知道后很不快,到佛陀那里诉说:“我当初为了给僧众治病,连国王那里的差事都放弃了。比丘们却接纳那些患有五种恶疾而想找我治疗的人出家,这些人本无意修道,治愈后都还俗了。希望世尊体谅我的情况,规定比丘们不得再度这五种病人出家修道。”佛陀默许了耆婆的请求,规定从今以后不得再接纳这五种病人出家受戒。如果为他们剃度,要依法处治。
  《僧祇律》
  病者,癣疥、黄烂、癞病、痈痤、痔病、不禁、黄病、疟病、謦嗽、消尽、癫狂、热病、风肿、水肿、腹肿,乃至服药未得平复,不应与出家。若虐病者,若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中间不发时,得与出家。若病人,不应与出家。若已出家者,不应驱出。若度出家受具足者,越毗尼罪。[11]
  《僧祇律》中还列出了很多疾病,诸如癣疥(皮肤病)、黄烂(黄热病)、癞病(麻风病)、痈痤(痈疽疖肿)、痔病(痔疮)、不禁(大小便失禁)、黄病(伤寒或通指黄疸病)、疟病(疟疾)、謦嗽(咳嗽)、消尽(消渴病)、癫狂(精神病)、热病(天花或高烧)、风肿、水肿、腹肿等。凡是患有这些恶疾,及正在治疗期间而疾病尚未痊愈者,都不应该接纳他们出家。如果已经出家,也不要再驱逐出僧团,但度其出家者要犯越毗尼罪。
  16. 四肢齐全、五官端正
  第十六,必须四肢齐全、五官端正,因为僧人代表佛法的住世,其外形是否庄严会在某种程度影响佛法在世人心目中的地位。那么,哪些情况不宜出家呢?

  《五分律》

  从今截手、截脚、截手脚、截耳、截鼻、截耳鼻、截指、截男根头、挑眼出、得鞭、坏好相、遭官罪、孪躄、失声、内外瘿身、内曲身、外曲身、内外曲、睐眼、一臂偏长、一臂偏短、左手、作哑聋盲、干痟病、癫狂、极老无威仪、极丑,毁辱众僧者,如是比皆不得度。若已度,得名受具足戒,如上说(师僧突吉罗)。[12]
  《五分律》中记载了许多残疾状况,如截手(断手)、截脚(断足)、截手脚(手足皆断)、截耳(耳朵残缺)、截鼻(鼻子残缺)、截耳鼻(耳朵和鼻子都残缺)、截指(手指残缺)、截男根头(男根残缺)、挑眼出(眼珠暴突)、得鞭坏好相(身有鞭痕,已破相)、遭官罪(古代给罪犯烙印)、孪躄(跛脚)、失声(说不出话)、内外瘿身(内外肿瘤)、内曲身(身体向内弯曲)、外曲身(四肢外翻)、内外曲(身体扭曲)、睐眼(斜眼)、一臂偏长一臂偏短(手臂有长短)、左手、作哑聋盲(聋哑人和盲人)、干痟病(糖尿病)、癫狂(精神病)、极老无威仪(衰老不堪)、极丑(丑陋之极)。总之,凡是会损毁僧众形象的人,都不能度其出家。如果已经度了,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,度他的人要犯突吉罗。

  《僧祇律》

  身份不端正者,眼瞎、偻脊、跛脚、脽脚、龋齿、瓠卢头,如是种种身份不端正,不应与出家。若已出家者,不应驱出。若度出家受具足者,越毗尼罪。[13]
  《僧祇律》记载:对那些身体不健康、不端正的,如盲人、驼背、跛脚等,不应该接纳他们出家。如果已经度了他们出家,就不必驱逐出僧团了,但为之剃度授戒的人要获罪。

  《十诵律》

  “若诸比丘与哑人受戒,是人得受戒不?”答:“不得。”“若诸比丘与聋人受戒,得受戒不?”答:“不得。”“若与哑聋人受戒,得受戒不?”答:“不得。”[14]
  《十诵律》记载了一段优波离尊者和佛陀的问答。其中问道:“如果比丘们为哑巴授戒,那人可以得到戒体吗?”佛陀回答说:“不得。”问:“如果比丘们为聋人授戒,那人可以得到戒体吗?”答:“不得。”问:“如果为聋哑人授戒,那人可以得到戒体吗?”答:“不得。”

 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》

  佛言:“诸比丘所有过失,斯由度此不完具者。何等名为不完具者?所谓无手、无指、无足、缺唇、无唇及以诸根不具,皆悉不应。若度此类,得越法罪。”若被杖者,若身形斑白,太老太少,佛言:“并不应度。”一切秽污僧伽卧具,咸不应与。又跛足、绿眼及以无目,曲腰侏儒,项有瘿者,痖聋水病,如是等类皆不应度。若度者,得越法罪。又淫欲过度被女所伤,因重所伤,涉路而损,大小便痢不能禁制,如斯等类亦不应度。若度者,得越法罪。又白佛言:“有癣疥、疮癞、瘘疬、干癣、湿癣、瘦病、患嗽、上气、渴、疟病、癫狂、痃癖、痔病等。”佛言:“不应度,若度得越法罪。”[15]
  《毗奈耶出家事》的这段记载与之前所引相仿,此处不再一一解释。总之,凡是五官、四肢有缺损残疾,或是患有某些严重恶疾者,都不应该接纳他们出家。如果有人为之剃度,要得越法罪。
  以上,是律典关于出家条件的种种规定。对于这些条件,我们可以说既熟悉又陌生。之所以说熟悉,因为这些内容和授戒时的十三难、十六遮大体一致。之所以说陌生,是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些同时也是出家的条件。如果在出家第一步不能把好关,就会影响僧团的整体素质。

二、和尚可度人数

  这一段,道宣律师引《四分律》和《僧祇律》,介绍了和尚可以度化的沙弥人数。如果请求出家者各项条件都符合要求,和尚是否可以无限制地接纳为弟子呢?
  《四分律》
  《四分》:“不得畜二沙弥。[16]”若畜者,须乞。畜众具德,如“度人法”中。
  《四分律》记载,跋难陀比丘度了两个沙弥却疏于管教,结果两人无惭无愧,而且互犯不净行。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佛陀。佛陀严厉呵斥了跋难陀比丘,然后告诫比丘们说:“从今以后,不能同时剃度两个沙弥。除非有能力给予教诫,指导他们持戒、修定、习慧,教导他们学习诵读经教,才开许同时接纳两个沙弥。”
  《僧祇律》
  《祇》中,不得畜众多沙弥,听一,极至三人。若大德比丘多人与儿令度,苦劝与人,犹故不从,遣与余人,得自教诏。有三品:从七岁至十三,名驱乌沙弥;从十四至十九,名应法沙弥;从二十至七十,名字沙弥。[17]
  《僧祇律》记载,佛陀在舍卫城时,摩诃罗带着十个沙弥前去向佛陀礼拜问讯。这些小沙弥非常活泼,见到佛陀之后,有的攀着佛陀的床座,有的牵着佛陀的袈裟,有的抚摸佛陀的双足,有的抓起佛陀的澡罐。佛陀故意问:“这是谁剃度的沙弥呢?”摩诃罗回答说:“是我剃度的。”佛陀就呵斥他说:“你怎么能剃度那么多沙弥呢?”然后作了如下规定。
  “不得畜众多沙弥,听一,极至三人。”不可以剃度众多沙弥。通常情况下只能剃度一个,最多不得超过三个。
  “若大德比丘多人与儿令度,苦劝与人,犹故不从,遣与余人,得自教诏。”如果是大德比丘,很多人都把孩子送来请求他为之剃度,就应该劝导他们跟随其他人剃度出家。如果大家还是不答应,只认准他一个,可以请其他人剃度,然后由自己教育。
  “有三品:从七岁至十三,名驱乌沙弥;从十四至十九,名应法沙弥;从二十至七十,名字沙弥。”沙弥共有三类,从七岁至十三,称为驱乌沙弥。所谓驱乌,就是晒谷子的时候有能力把乌鸦赶走。十四岁到十九岁,称为应法沙弥。所谓应法,也就是合法,是正式当沙弥的阶段。二十至七十,若未受大戒,称为名字沙弥。二十至七十岁本应受戒成为比丘,但由于某种因缘未能受具足戒,继续当沙弥,因此称为名字沙弥。
  佛陀之所以有如此规定,主要是为了使沙弥得到良好的教育。沙弥是僧格养成的基础阶段,如果师父剃度太多弟子,就无法随时关心他们的成长。但这些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,而是根据师父的教育能力有所开许。所以这一规定的关键,是在于能否使弟子得到教育。

三、放下世俗利益

  出家,意味着对世俗的放弃。包括我们曾经拥有的家庭、财物、妻子儿女等。从出家那一刻起,就已彻底放弃这一切。此处,道宣律师引《五百问》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,就这一点作了强调。
  《五百问》
  《五百问》云:“若出家已,后盗本家中物,犯弃。何以故?初出家时一切舍,非己物。[18]”本伏藏、本债息亦同。
  这是《五百问》中,目连尊者和佛陀的一段问答。
  “若出家已,后盗本家中物,犯弃。何以故?”如果已经出家,后来又回到俗家中拿取家中钱物,就犯了弃罪。弃罪,指犯杀、盗、淫、妄四根本大罪。当然这是指盗满五钱以上者,为什么这么说呢?
  “初出家时一切舍,非己物。”因为出家时就意味着把所有一切统统舍弃了,没有任何物品属于自己所有。
  “本伏藏、本债息亦同。”原来存放在别人那里的财物和借出的债务利息等,也同样舍弃了。如果原来没有处理好,现在就没资格再去要了。
  惟有放弃世间的一切,才能全身心地、毫无牵挂地投入修行生活中。

【注释】
[1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07 中 - 下
[2]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》卷 3,T23-1033 中
[3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11 下
[4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4,T22-420 上
[5]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》卷 16,T24-280 下
[6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07 下
[7] 《五分律》卷 17,T22-115 下
[8]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》卷 17,T24-284 上 - 中
[9] 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6,T24-790 上
[10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08 下 -809 上
[11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4,T22-420 下
[12] 《五分律》卷 17,T22-119 中
[13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4,T22-421 下
[14] 《十诵律》卷 54,T23-397 中
[15] 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》卷 4,T23-1041 上
[16] 《四分律》卷 34,T22-811 上
佛尔时呵责跋难陀已,告诸比丘:“自今已去,不得畜二沙弥……若能教持戒、增心、增慧、学问讽诵,听畜。”
[17] 《摩诃僧祇律》卷 29,T22-460 下 -461 中
从今日后,不听畜众。若畜一极至三,听畜。若大德比丘多人宗重,应语与余人。复白言:“我知有余人,但欲在阿阇梨下受诵经法、增长修学,是故与阿阇梨。”如是应语与余人,得自教诏……沙弥有三品,一者从七岁至十三,名为驱乌沙弥。二者从十四至十九,是名应法沙弥。三者从二十上至七十,是名名字沙弥。

[18] 《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》卷 1,T24-980 下
问:“有人出家之后,还来盗本家物,犯何事?”答:“犯弃。所以尔者,初出家时一切尽舍,非己物故。”问:“比丘本在俗时,共父母兄弟藏物,出家后家人尽死,比丘还自来取物,犯何事?”答:“若自取,犯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