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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引圣言
1. 作相离过
二、引圣言量者。
《萨婆多》云:僧祇食时,应作四相(谓打楗椎等相),令界内闻知。然此四相必有常限,不得杂乱。若无有定,不成僧法。若无四相,食僧食者,名盗僧祇,不清净也。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,若多若少,作四相讫,但使不遮,比丘若来不来,无过。虽作相而遮,亦犯(故知,若换钟磬,应鸣钟集僧,普告知已,然后换之。后更换亦尔)。若大界内有二三处,各有始终,僧祇同一布萨。若食时,但各打楗椎,一切莫遮,清净无过。[1]
《善见》云:若至空寺,见树有果,应打楗椎。无者,下至三拍手,然后取食,不者犯盗。[2]饮食亦尔。若客比丘来,旧比丘不肯打磬,客僧自打,食者无犯。[3]
第二部分引圣言量,说明应该如何对待僧食。
“《萨婆多》云:僧祇食时,应作四相(谓打楗椎等相),令界内闻知。”僧祇,即大众。《萨婆多论》说:僧团吃饭时应该作四相,即通过打楗椎、吹贝、打鼓、唱令四种方式告知大众。现在的汉传寺院通常是打板,让生活在同一个界内的僧人都知道饭食时间已到。僧人共住主要表现在财法与共,不能区别对待。所以在享用饮食时,必须通知界内所有僧众。
“然此四相必有常限,不得杂乱。若无有定,不成僧法。”不论是打楗椎或吹呗、打鼓、唱令,这四相必须有一定之规,让大家知道这个号令就意味着吃饭时间到了,不能今天想怎么打就怎么打。如果使用的道具及打法没确定下来,别人不知道这个号令要做什么,是不符合僧法的。
“若无四相,食僧食者,名盗僧祇,不清净也。”如果僧团在吃饭时不作四相,没通过相应号令通知大众,就叫做“盗僧祇食”,是不如法也不清净的。因为在同一界内的出家人可以共同享用僧食,如果不通过作相通知,就是个人或部分人私占大众物品,将犯盗戒。所以寺院吃饭必须打板,意味着这些饮食对大众开放,人人有份。
“又不问界内比丘有无,若多若少,作四相讫,但使不遮,比丘若来不来,无过。”另外,不管界内有没有客比丘,来得多还是少,只要作过四相,就说明没有限制谁来吃饭的想法。至于打板之后,同一界内的比丘来或不来,都是没有过失的。这和布萨羯磨不一样,如果打板后有比丘不来,布萨就不能成立,除非没来的比丘都已如法与欲。但在吃饭的问题上,只要通知到了即可。
“虽作相而遮,亦犯(故知,若换钟磬,应鸣钟集僧,普告知已,然后换之。后更换亦尔)。”有时虽然打板了,但故意更换号令方式,其实还是想阻止其他比丘前来,也属于犯盗。所以,当寺院要更换作为号令的钟磬声时,必须鸣钟集僧,昭告全体大众,然后才能更换。以后再换也是这样,以免有人不知道这是过堂的号令而错过。
“若大界内有二三处,各有始终,僧祇同一布萨。若食时,但各打楗椎,一切莫遮,清净无过。”如果一个大界范围太广,可能分为两三处活动区域。虽然布萨是在一起,但吃饭是分开的,到时候各打各的楗椎,只要不作限制,就是清净如法、没有过失的。
“《善见》云:若至空寺,见树有果,应打楗椎。无者,下至三拍手,然后取食,不者犯盗。饮食亦尔。”《善见律》说:比丘来到无人的空寺,看到树上有水果,如果想吃,就应该打了楗椎之后再吃。如果没有楗椎,最少要在树下拍三下手,然后才可以摘下食用。如果不这样做就直接取食的话,是犯盗戒的。如果有其他食物,也是同样的处理原则。因为空寺的东西是僧物,属于十方僧众共同享有,也有你的一份。但不能独吃,必须打楗椎或拍手,告诉大家我要吃了,然后才能吃。否则就是独食,是不如法的。
“若客比丘来,旧比丘不肯打磬,客僧自打,食者无犯。”另一种情况是,比丘来到其他寺院,但寺中的原住比丘不肯打磬,吃饭时不想通知你。你就可以自己打磬之后去吃,这是不犯戒的。作为出家人,不管来到什么寺院,就是回到自己的家。只要你是清净比丘,懂得怎样在僧团如法生活,那么所有僧食都有你的一份。所以,僧团是真正的共产主义。
以上,道宣律师引用律典告诉我们,享用僧食时必须作相,令界内大众闻知,方能远离过失。因为僧食属于十方共有,如果想独自占有,或对某些僧人加以限制,都是不如法的,将会犯盗。
2. 合理使用
《萨婆多》云:僧祇食法,随处有人多少,应有常限。计僧料食,一日几许,得周一年。若一日一斛得周年者,应以一斛为限。若减一斛,名盗僧祇,应得者失此食故。增出一斛,亦盗僧祇,即令僧祇断绝不续。既有常限,随其多少,一切无遮。随僧多少,皆共食之。若人少,有余长者,留至明日,次第先行。如是法者,一切无过。(应是俭时,故法令一定)[4]若行僧饼,错得一番,不还僧者,即犯盗罪。[5]
《僧祇》云:若行食时,满杓与上座者,上座应斟量,得遍当取,不得偏饶上座。若沙弥、净人偏与本师、大德者,知事人语言:平等与僧,食无高下也。[6]
《五百问》云:上座贪心偏食僧食,犯堕。不病称病,索好食,得者犯重。[7]
余僧食难消,如《僧护》等经说之。[8]
义者,言别客得罪者,要是持戒人,不与犯罪。破戒者,不犯。《律》云:恶比丘来不应与。[9]
以下说明怎样合理分配僧食。虽然僧食应该开放给全体僧众,但并不意味着使用时完全没有规划,否则可能会因安排不合理而造成短缺。尤其在灾年时,更应该做好规划。
“《萨婆多》云:僧祇食法,随处有人多少,应有常限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:僧团对粮食要有计划,根据人数多少统筹安排,从而保证僧团能够长期食用,无有乏少。
“计僧料食,一日几许,得周一年。若一日一斛得周年者,应以一斛为限。”斛,量器名,亦是容量单位,一斛本为十斗,后改为五斗。怎样知道每天用多少量才合适呢?先要计算,按现有的量,一天吃多少才能维持一年。如果一天一斛,现有存粮够用一年的话,就应该以一斛为上限。
“若减一斛,名盗僧祇,应得者失此食故。增出一斛,亦盗僧祇,即令僧祇断绝不续。”如果今天用得比一斛少,就属于盗用僧食,因为有资格享用这份道粮的人被减少食物份量了。如果超出一斛,还是属于盗用僧食,因为这样会影响到僧团大众长期的生活保障。
“既有常限,随其多少,一切无遮。随僧多少,皆共食之。”既然有常规的数量,那么不管这个数量是多少,都对全体僧众开放,不做限制。不论今天吃饭的僧众是多是少,都平均分配。
“若人少,有余长者,留至明日,次第先行。如是法者,一切无过(应是俭时,故法令一定)。”如果今天吃饭的人少,每日定额中有多余的部分,可以留待明日,在过堂前次第先行。这样做是如法的,没有过失。也就是说,可以在常规基础上略作调整。因为僧团人员不是固定的,有时会多出几个,有时会少了几个,所谓“铁打的丛林,流水的僧”。对僧团粮食作一定规划,主要是在饥馑的年代。
“若行僧饼,错得一番,不还僧者,即犯盗罪。”如果斋堂吃饭时分饼,大家都得一块,结果你错得两块(比如行堂者把两块叠在一起给你)。如果得饼的人不把多余的那块还给僧团,也是犯盗的。
“《僧祇》云:若行食时,满杓与上座者,上座应斟量,得遍当取,不得偏饶上座。”杓,舀东西的木质器具。《僧祇律》说,如果行堂的时候,先给上座满满一勺(行堂从上座开始),上座就要根据情况斟酌一下,按我得到这一勺的量,后面的人够不够平分。如果大家都能分到一份,上座就可以接受。如果食物不多,上座就要考虑大众,不得多占。在饮食问题上,僧团是非常平等的,而在分配房子、卧具等方面,上座可以优先选择。
“若沙弥、净人偏与本师、大德者,知事人语言:平等与僧,食无高下也。”如果沙弥或者净人在行堂时偏心,对自己的师父或景仰的大德特别照顾,执事者就应该提醒他说:僧食应该平等分配,不得高下有别。
“《五百问》云:上座贪心偏食僧食,犯堕。不病称病,索好食,得者犯重。”《五百问》说:如果上座出于贪心而多占僧食,是犯舍堕的。此外,如果僧人无病而宣称自己有病,向常住求取更好的饮食,并如愿以偿,也要犯重罪,是犯盗戒和妄语二罪。
“余僧食难消,如《僧护》等经说之。”此外,《佛说因缘僧护经》等经典都说到,僧食是很难消受的,如果非法多占,罪过极重。因为僧食是供养十方僧众的,多占多取,就会信施难消,招感恶道苦果。
“义者,言别客得罪者,要是持戒人,不与犯罪。破戒者,不犯。《律》云:恶比丘来不应与。”此处,道宣律师又对僧食平等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。僧食平等是有前提的,即受用者必须是清净如法的僧人。义者,就是根据这个意思来裁决。别客,不招待客人。作为僧团的主事者,如果不招待客僧,而且这个客僧是持戒的如法比丘,那是要犯戒的。但如果对方是破戒者(指四重罪),不给也没关系。《四分律》说,恶比丘来的时候,不可以给他们分配僧物。恶比丘是指犯了四重罪的比丘,这样就财法绝分,不共住。重罪以下,如僧残之类都不可以区别对待。
3. 对待外道
《十诵》《萨婆多》,若外道来,众僧与食不犯,[10]止不得自手与。[11]以外道常伺比丘短,故开之。[12]
那么,怎样对待前来寺院的外道呢?
“《十诵》《萨婆多》,若外道来,众僧与食不犯,止不得自手与。以外道常伺比丘短,故开之。”外道,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的信徒。根据《十诵律》和《萨婆多论》的观点,如果其他宗教人士来到寺院,僧团可以给他们提供饭食,这是不犯戒的。但不能亲自拿给他,让他自行取食即可。因为这些外道总是和比丘们过意不去,不妨适当招待一下,免得他们心生怨恨,招惹是非。
4. 僧次如非
今僧寺中,有差僧次请而简客者,此僧次翻名越次也。即令客僧应得不得,主人犯重。随同情者多少,通是一盗。又此住处不名僧所,以简绝客主,非同和僧义。
下面探讨关于僧次请的问题。在佛世时,比丘们除了乞食之外,也可受邀至信众家中应供。这类邀请包括别请和僧次请两种。别请,即只请某位大德或某些人;僧次请,即按戒腊次第而请。如果施主的意愿是僧次请,那么客僧也应依戒腊位列其中。但实际如何呢?道宣律师又指出了当时一些不如法的现象。
“今僧寺中,有差僧次请而简客者,此僧次翻名越次也。”简客,把客僧剔除在外。现在的僧团中,有时施主要僧次请,但僧团不把客僧安排到邀请范围,这是把僧次请变成越次请了。在一个如法僧团中,其实是没有主也没有客的,不能因为住得时间长就把自己当做主人,对外来客比丘想怎样就怎样,这是不如法的。僧团属于十方僧众,只要是如法比丘,各种利养都有他的一份。
“即令客僧应得不得,主人犯重。随同情者多少,通是一盗。”同情,认同。这样简客的结果,就让客僧得不到本来应该得到的供养,作为寺主是要犯重罪的。不仅如此,凡是这个道场中认同寺主这一做法的人,不论多少,都同样犯下盗戒。
“又此住处不名僧所,以简绝客主,非同和僧义。”道宣律师认为,有这样做法的地方,是没资格称为僧团的。因为他们区分主和客,这就违背了六和精神,也违背了僧团应有的和合之意。僧团不同于世俗团体,其特点就是清净和合,主要体现于六和精神。如果僧团大众不依律行事,即非戒和同修;不共享僧食,即非利和同均。如此,既不和合也不清净,又怎么能称为僧团?
5. 如法僧团
《大集》云:若一寺、一村、一林,五法师住,鸣椎集四方僧。客僧集已,次第赋给,无有吝惜。初夜后夜,读诵讲论。厌患生死,不讼彼短。少欲寂静,修于念定。怜愍众生,护戒惭愧。是名众僧如法,住大功德海。若无量僧破戒,但令五人清净如法,护持佛法,愍诸众生,福不可计。[13]如第三十一卷中。
余有瞻待国王、大臣、作人、恶贼、俗人、净人,事既多滥,容兼犯盗。广亦如《随相》。
前面说了,那些简客的场所没资格称为僧团,那么作为如法僧团应该是怎样的呢?
“《大集》云:若一寺、一村、一林,五法师住,鸣椎集四方僧。客僧集已,次第赋给,无有吝惜。”《大集经》说,如果在一个寺院,或者村庄,或者森林,有五位比丘共住。就像律中规定的那样,若饭食时,就打楗椎召集东西南北的僧众前来吃饭。客僧到来后,让他们都能按僧腊长幼有序,次第享用这个团体的利养,毫无吝惜。这是对于利养的平均分配。
“初夜后夜,读诵讲论。厌患生死,不讼彼短。”比丘们在一起精进修学,初夜、后夜都能读诵经典,讨论法义。而且他们具有强烈的出离求解脱之心,不会彼此寻找同修的短处,而是意和同悦,安住于法,以柔和慈悲之心对待他人。
“少欲寂静,修于念定。怜愍众生,护戒惭愧。是名众僧如法,住大功德海。”这些比丘们都遵循佛陀的教导,少欲知足,内心寂静,以这样的心态修习正念和正定。对世间芸芸众生深具悲悯之心,做很多利益众生的事。此外,他们还能护持戒律,具足惭愧,时常想到父母、众生、国主、三宝四恩难报,信施难消,想到诸佛菩萨的教导尚未完全遵行,必须精进修行。如果有这样一些人共住,依律布萨、自恣、受戒,就是如法僧团,具足大海般深广的无量功德。
“若无量僧破戒,但令五人清净如法,护持佛法,愍诸众生,福不可计。如第三十一卷中。”《大集经》还说:即使有无量出家人破戒,只要世间有这样五位比丘清净如法地依戒修行,护持佛法,慈悲众生,所招感的福报将不可限量。以上内容出自《大集经》三十一卷。事实上,只要有人能严格按照戒律的精神,过着清净如法的生活,对众生来说,其教化力是无比巨大的。
“余有瞻待国王、大臣、作人、恶贼、俗人、净人,事既多滥,容兼犯盗。广亦如《随相》。”接着介绍僧团如何对待各种来访者,哪些人可以接待,哪些人不可以接待,又应该怎么接待。如果是国王大臣,或现在的政府官员,律中规定:“可以供给王臣,用十九钱不须白僧。”也就是说,在某个范围内正常接待,不必禀告僧众也不犯盗。但超过某个金额就要向僧团报告,征求大众意见。作人,即为寺院服务的工匠,要给相应的报酬。恶贼,这也得给,因为没道理可说,如果不给恐怕会给僧团带来麻烦。俗人,如果他没信仰,就给他吃,结个善缘,也免得他因为不理解而造作口业;如果他有信仰,就要和他讲因果道理,讲信施难消。净人,长年在寺院服务的信众或等待出家者,寺院也要为他们提供衣食所需。总之,对不同的人有不同处理方法。但这些事非常琐碎,处理不好就会犯盗,具体情况在《随戒释相篇》中有广泛说明。
僧食的相关内容到此结束。这部分重点说明僧食的共通性,也就是说,对于供养僧团的食物,每个如法比丘都可以享用,没有主客之分,也没有内外之别。六和中,首先是戒和同修,其次是利和同均。僧团的共住,主要体现在法和财两方面。而不共住就是剥夺你参与法事活动的权利,也剥夺你享受利益的权利。此外,还有僧食的局限性,比如对犯重比丘及俗人等,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。这一点在古代需要特别注意,因为当时的僧食往往来自施主,有明确意向,就要尊重施主的意愿。
但在今天,很多僧团本身也有其他经济收入,所以性质有所变化。作为大乘行者,布施和慈悲也是修行的重要内容。我们除了正确使用施主的供养,护持僧食、供养出家人用功办道以外,对其他那些非供养或定向不明的部分,也可用于弘法利生,利益社会,这样才更符合大乘菩萨道的精神。而不是像过去那样,僧团财物只有僧人才能享用。汉传佛教的出家人,同时兼有比丘和菩萨两重身份。从比丘的身份来说,要少事少业;但从菩萨的身份来说,要众善奉行。所以,我们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