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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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僧团是一个法治的团体,其管理主要是以戒律为指导。其中包括个人的行为准则,即律中止持的部分;还有僧团共同生活的规范,主要是作持的部分。戒律中,关于出家人生活问题的处理,有专门的模式,即羯磨制度,共一百多种,涵盖了僧团出现的主要事务,以及对犯戒比丘的处罚等。但戒律毕竟有它的时代性、地区性,在不同时空,未必能圆满解决所有问题,所以佛陀允许在戒律外有相应的僧制。在中国,自东晋道安法师以来,一直都有不同的僧制出现。虽说只要四人以上的僧团都有资格制定僧制,但唯有符合戒律的精神,才是如法的,否则就是非法的。

  第三章是处理僧务中的注意事项。社会上往往是通过各种会议来处理事务,而在僧团中,是通过羯磨来处理事务。羯磨需要有四个条件,分别是法、事、人、处。
  第一是法,即采取什么方式处理,主要有白四、白二、单白等。白四,即一白三羯磨,报告一次表决三次,处理重大事件所用。白二,即一白一羯磨,报告一次表决一次。单白,只要报告一次即可。以上属于众法,即参与者必须超过四位。若不足四人,或事情比较简单,还可以用对首和心念的处理方式。对首是对一个人说一下,心念则是自己想一下。其中,某些事只需要对首或心念即可解决,为单纯的对首或心念。还有些事本身属于众法,比如布萨、自恣等,但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,佛陀也作了开许,可用众法对首和众法心念来处理。
  第二是事,你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,主要包含有情事和非有情事。前者属于人的问题,后者属于事的问题。当然,还有些属于人和事合在一起的问题。
  第三是人,参与处理事情的人要具备一定资格,也就是说,对于人选有资格认定。
  第四是处,即处理事情的场所,需要在相应范围内处理,包括自然界、作法界,及戒场、大界、小界等。不同的事情需要在不同场所解决,不得任意为之。
  僧团处理事务,通常要具备这样四个条件。现在所说的,是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。

第一节 作法问题

  《僧网大纲篇》重点讨论了对犯戒比丘的处罚。在处罚过程中,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和法律程序,而不是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。如果不按法律程序进行,很容易引起是非纠纷,从而影响僧团的和合清净。

一、作余法

  《五分》云:欲别作羯磨,僧不可和者,当于说戒前作之。以是制众法,僧不敢散故。[1]
  僧团有时要别作羯磨,比如给某某比丘作忏悔的羯磨。而忏罪有人数要求,如忏僧残须二十僧以上,即可安排在说戒之前。
  “《五分》云:欲别作羯磨,僧不可和者,当于说戒前作之。以是制众法,僧不敢散故。”别作羯磨,处理一些特殊问题。《五分律》说:如果想处理一些重要问题,但召集大众有困难,应该在说戒前处理。因为说戒属于僧团大事,必须全体到场。而在说戒没有结束之前,僧众是不能随便散去的,所以这个时间最为恰当,不必另外召集,占用大众的修行时间。如果说戒后处理,有些比丘可能就离去了,令作法不成。

二、如法举罪

  《四分》云:若有人举罪者,不得辄信举罪人语,便唤所告之人,对僧酬答。先问见闻疑三根,若云见者,为自见?从他见?见在何处犯?犯何等罪?为犯戒耶,犯何等戒?破见耶,破何等见?破威仪耶,破何等威仪?如是举罪人一一能答,有智人者方可随其所告,问众上中下及所犯人,取其自言,证正举治。若不能答,有智人随有违者,便随所诬谤罪,依法治之。[2]故《文》云:若举无根无余罪者,不成遮,治其谤罪。[3]文亦不显情之虚实,即结其犯。义须斟酌。
  处罚犯戒比丘,先要通过特定程序举罪。那么,怎样才能如法检举呢?
  “《四分》云:若有人举罪者,不得辄信举罪人语,便唤所告之人,对僧酬答。”辄,立即。《四分律》说,如果有人要为某比丘举罪,僧团接到检举后,不要立即相信检举者所言。而要把他检举的对象一起召来,在僧团大众前当面对质。这是为了避免诽谤、诬告或偏听偏信,所以,一方面让双方面对面地说,另一方面让僧团大众作见证。
  “先问见闻疑三根。”首先,从见闻疑三方面来核实情况。比如检举某人犯了四根本罪,你怎么知道他犯了重罪?是看到、听说还是推断的?必须一一加以审查。
  “若云见者,为自见?从他见?见在何处犯?犯何等罪?”如果检举者回答是看见的,那就要问:是你自己看到的?还是别人看到的?你在什么地方看到他犯戒?究竟犯了哪方面的错?必须回答得清清楚楚,不能模棱两可。
  “为犯戒耶,犯何等戒?破见耶,破何等见?破威仪耶,破何等威仪?”还需要问清:这个行为是属于犯戒吗?所犯是哪一种戒?是波罗夷、僧残、偷兰遮还是其他?这个行为是属于破见吗?破的是哪方面的见?是说没有因果,还是说淫欲非障道法?这个行为属于破威仪吗?究竟破的是哪方面的威仪?总之,要在僧团大众前对一切细节加以核实。
  “如是举罪人一一能答,有智人者方可随其所告,问众上中下及所犯人,取其自言,证正举治。”有智人者,僧团中懂得如何处理问题的律师。对于以上情况,如果检举者能够一五一十地回答清楚,精通戒律的律师才可根据检举者的意见,征求僧团大众及被告人的意见,看有没有人提出质疑或反对,同时要取得被告人的认可。然后才能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,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。也就是说,如果被告人不认可的话,是不能治罪的。当然这是常规情况,也可能被告的确犯错又拒不认罪,这样能否逃脱责罚呢?如果证据确凿,僧团大众都认定他犯戒了,哪怕自己不承认也是要治罪的,而且罪加一等。
  “若不能答,有智人随有违者,便随所诬谤罪,依法治之。”如果检举者不能回答以上问题,或者语焉不详,律师就要根据检举人的诬告和诽谤,对其依法制裁。根据戒律,比如你诬告对方犯了波罗夷,对检举者就按僧残来制裁;如果诬告对方犯了僧残,对检举者就按波逸提来处置,以此类推。
  “故《文》云:若举无根无余罪者,不成遮,治其谤罪。”无根,三根未显。无余,即四重,犯此四而众法绝分,义如断头。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检举者要检举他人犯下四重罪,但所言缺乏根据,既不是亲眼所见,也不是亲耳所闻,只是捕风捉影,自行推断,在这种情况下,检举是不成立的,而且要受到诽谤罪的制裁。
  “文亦不显情之虚实,即结其犯。”在《四分律》这段文字中,并没有说到被告人究竟有没有犯戒,这个罪行究竟是虚是实,只是强调检举者证据不充分的话,检举就不能成立。
  “义须斟酌。”所以道宣律师补充说:既然此处没有提到犯戒虚实的问题,在对检举者判罪时,应该慎重地加以斟酌。如果我们知道检举者素来喜欢无事生非,这个检举很可能是在制造事端,就要对他重重处罚。如果检举者是大德上座,或者一向诚实而有德行,只是一时没能表达清楚,就不该轻易判为诬告罪。也就是说,在执行法律时要注意灵活性,看对方究竟是想惹是生非,还是出于护法之心,为了维护僧团清净而检举。

第二节 时间安排

  言就时者,凡作法事,所为处重。多有非法,理须照炼。暗夜屏覆,过起必多,或有昏睡,或复闹语,威仪改节,便成别众。或不足数,废阙大事,不成僧法。良由倚旁屏暗,不祇奉法,事不获已,夜乃为之。幸知不易,及明早作。则是非自显,目对不敢相轻。
  僧团处理僧事时,应该安排在什么时间比较合适?
  “凡作法事,所为处重。多有非法,理须照炼。”凡是需要通过羯磨解决的问题,都是非常重要的。从个人来说,关系到能否成就解脱;从教界来说,关系到正法能否久住。但现实僧团中,在以羯磨处理僧事时存在很多非法现象,所以要有正确认识并慎重对待。
  “暗夜屏覆,过起必多,或有昏睡,或复闹语,威仪改节,便成别众。”如果在晚上举行羯磨,光线昏暗,看不分明,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各种过失。另一方面,大家到了晚上精神状态不是很好,或是在打瞌睡,或是私下说话,或是坐得东倒西歪,没有如法的威仪,这样就会因身口意不和导致别众。僧团对事务的处理能否成立,关键在于和合。也就是说,大众要共同遵守僧团所有的如法制度。这种遵守表现在行为上,是依戒律的威仪行住坐卧,不特立独行;表现在语言上,是同意僧团的如法决定,不无理取闹;表现在思想上,是将各自的观点统一到法和律,不自以为是。
  “或不足数,废阙大事,不成僧法。”如果作羯磨时,界内僧众没有全部到场,或虽然到场,但身口意不和合,也是不足数的,这样会破坏僧团大事。什么是身口意不和合呢?比如有人背对大家而坐,或是在那里睡觉,就是身体的不和;有人反对羯磨,就是语言的不和;有人不请假或请假不与欲,就是思想的不和。只要出现其中一种情况,羯磨就无法成立。
  “良由倚旁屏暗,不祇奉法,事不获已,夜乃为之。”祇,恭敬。因为有些人看到光线昏暗,就会不由自主地放逸,或躺或靠,身口意没有真正参与到作法中。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,才会把羯磨安排在晚上。
  “幸知不易,及明早作。则是非自显,目对不敢相轻。”因为羯磨是僧团大事,要把大众召集起来共同作法,并非易事,所以要在天亮的时候尽早举行。这样的话,如果谁有不如法的行为,就一目了然,清清楚楚。在众人目光的注视下,每个人都不敢随便放逸,也就不容易出现别众的行为。

第三节 人员问题

  这一部分主要说明羯磨参与者的问题,一是上座起到的重要作用,二是怎样对待精神病患者。

一、上座职责

  言对人者。凡施法事,贵在首领。众主上座,先须约勒。但见非法,即须纠正。不得默坐,致招罪失。《僧祇》中多种上座,各有示导。文广如彼。
  首先,是上座在羯磨中的作用。
  “凡施法事,贵在首领。”僧团能否如法履行羯磨,关键取决于僧团的领导者,比如原始僧团的上座,现在的方丈、班首。因为上座是德行的象征,对僧团大众具有教育、指导、监督的责任。在中国的禅宗丛林,方丈原为领众修行者,类似于导师,而不像现在,多数成了行政管理者。此外,班首也非常重要,其作用就是辅助方丈指导僧众修行。
  “众主上座,先须约勒。但见非法,即须纠正。不得默坐,致招罪失。”众主上座在处理僧事的过程中,必须起到指导和监督的职责。首先对所处理的事定下原则,让参与者知道如何行事。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不如法现象,必须立即指出并加以批评。如果僧团在羯磨时所行非法,而上座默然无语,那是失职的。
  “《僧祇》中多种上座,各有示导。文广如彼。”《僧祇律》三十四卷明威仪法的第一部分,即是“上座法”,讲述了上座在布萨、自恣等僧团活动中应该起到的作用,也批评了身为上座的不如法行为。详细内容见律典。

二、狂痴患者的处理

  《四分》云:有三种狂痴,一众僧说戒或来不来,二一向不忆不来,三者有忆而来。初人须与羯磨,后二不须。[4]

  《十诵》云:若未作法,不得离是人说戒。作法已,得离。[5]

  《五分》云:若觅不得,即遥作羯磨。[6]

  《四分》中,白二与之。若狂病止,令来乞解,白二为解。若复更发,依前与法。若狂止,不来不犯,以先得法故。亦不应诈颠狂而加法者,不成。羯磨如《律》。[7]
  其次,说明羯磨会议时对精神病患者的处理。戒律记载,因为那那由比丘患了精神病,在半月半月说戒的时候,时而想到时而想不到,时而来时而不来,所以佛陀制定了“心乱狂痴”的白二羯磨。作了这个羯磨之后,不论他来不来,都不障碍说戒。否则,他既没来又没与欲,就会影响到僧团如法说戒。
  “《四分》云:有三种狂痴,一众僧说戒或来不来,二一向不忆不来,三者有忆而来。初人须与羯磨,后二不须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狂痴病有三种类型。第一,僧众说戒时,时而来时而不来,没有一定,此是病情中等。第二,一向都不来,已经想不起这事,此是病情严重。第三,虽然平时不太正常,但说戒时还是想到参加,此是病情轻微。对于三类人中的第一种,僧团必须为他作关于痴狂法的白二羯磨,后两种人就不需要了。
  “《十诵》云:若未作法,不得离是人说戒。作法已,得离。”《十诵律》说,如果僧团没有为那些精神不正常的比丘作狂痴法的羯磨,就不能离开他说戒。也就是说,说戒时他必须在场,因为他还在僧数,否则说戒就不和合,是不能成立的。而在僧团为他作了羯磨之后,无论他来不来都不影响说戒。
  “《五分》云:若觅不得,即遥作羯磨。”《五分律》说,如果这个比丘精神失常后到处乱跑,怎么都找不到他,佛陀开许僧团为他遥作狂痴法的白二羯磨,类似现在的缺席审判。在正常情况下,作羯磨时当事人必须在场,这是属于特殊处理。
  “《四分》中,白二与之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痴狂法要作白二羯磨,先是一次白告,说明某某比丘患了精神病,说戒时或来或不来,现在僧团为他作羯磨,以后来不来都不影响大众说戒。然后再通过一次表决,就可以了。
  “若狂病止,令来乞解,白二为解。”如果这个比丘的精神病好转或痊愈,就要到僧团请求解除狂痴羯磨,同样是以白二羯磨为他解除。
  “若复更发,依前与法。若狂止,不来不犯,以先得法故。”如果一段时间后他又复发了,就按照前面所说的程序再为他作法。在此期间,即使他的精神病暂时好转,但没来参加说戒,那也无妨。因为僧团之前已经给他作过白二羯磨,来不来都不影响说戒的和合。
  “亦不应诈颠狂而加法者,不成。羯磨如《律》。”诈颠狂,通过佯装癫狂来逃避说戒等僧团活动。律中特别强调,不可假装颠狂而让僧团为自己作狂痴羯磨。如果当事人并不是真病,狂痴羯磨是不能成立的。关于狂痴法的羯磨作法,在《四分律》中有明文规定。

【注释】
[1]《五分律》卷 18,T22-128 中
时诸比丘先说戒后作诸羯磨,六群比丘说戒竟便去,不与僧和合作诸羯磨,作诸羯磨不如法。以是白佛,佛言 :“应先作诸羯磨,然后说戒,以是摄僧,令不得去。”
[2]《四分律》卷 46,T22-908 中 ~ 下
遮说戒比丘身行清净,口行清净,不邪命,有智慧能言,知方便能问答。余比丘应问言:“长老!遮此比丘说戒,为以何事故?为破戒耶?为破见、破威仪耶?”若言破戒,应问言:“破何等戒?”若言波罗夷,若言僧残,若偷兰遮,是为破戒。若言 :“不破戒,破见故遮。”应问言 :“破何等见?”若言六十二见,此是破见。若言 :“不破见,破威仪故遮。”应问言 :“破何等威仪?”若言破波逸提、波罗提提舍尼、突吉罗、恶说,是为破威仪。应问言 :“以何故,遮此比丘说戒?以见故耶?以闻疑故耶?”若言见,应问言 :“见何事?云何见?汝在何处,彼在何处见?何等?为是波罗夷?为是僧残?为是波逸提?为是波罗提提舍尼、偷兰遮、突吉罗、恶说耶?”若言不见,言闻。应问言 :“闻何事?从谁闻?为是比丘?为是比丘尼耶?为是优婆塞、优婆夷耶?何所闻?此比丘为犯波罗夷?为僧残?为波逸提?为波罗提提舍尼?为偷兰遮?为突吉罗?为恶说耶?”若言不闻,为疑故遮。应问言 :“疑何事?云何疑?从谁许闻疑耶?为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私?为疑犯何事?为波罗夷?为僧残、波逸提、波罗提提舍尼、偷兰遮、突吉罗、恶说耶?”遮说戒比丘不能答,智慧持戒比丘令欢喜者,若遮波罗夷,应与作僧残已,便说戒。若遮僧残,应与波逸提已,便说戒。若遮波逸提,应以余罪忏悔已,便说戒。若遮说戒比丘能答,智慧持戒比丘令欢喜者,若以波罗夷遮,应与灭摈已便说戒。若遮僧残,应与覆藏已说戒。若应与本日治,与本日治已说戒。若应与摩那埵,与摩那埵已便说戒。应与出罪羯磨,与出罪已说戒。若以波逸提遮者,应如法忏悔已说戒。若以余事遮,应如法忏悔已说戒。
[3]《四分律》卷 46,T22- 908 中
佛言:“不应遮清净比丘说戒。汝曹善听,虽遮说戒不成遮,遮无根作不成遮。”
[4]《四分律》卷 38,T22-823 下
有三种狂痴 :一者,说戒时忆不忆,来不来 ;二者,或有狂痴,忆说戒而来 ;三者,或有狂痴,不忆说戒不来,是谓三种狂痴。是中,有忆说戒,不忆说戒,有来不来,如是比丘者,众僧应与作痴狂羯磨。彼忆说戒而来者,众僧不应与作痴狂羯磨。彼狂痴,不忆说戒亦不来者,不应与作痴狂羯磨。
[5]《十诵律》卷 54,T23-398 上
若众僧未与痴比丘作痴羯磨,不应离是比丘说波罗提木叉。若作痴羯磨已,是比丘若在若不在,诸比丘随意布萨说波罗提木叉。
[6]《五分律》卷 18,T22-125 下
佛言 :遣一比丘呼来,受教往呼,遍求不得还。以是白佛,佛言 :“今听诸比丘遥与作狂白二羯磨。”
[7]《四分律》卷 36,T22-823 下
彼比丘与作羯磨已,后狂痴病止,作是念言 :“我今当云何?”即告诸比丘,诸比丘往白佛。佛言 :“若狂者与作羯磨已,后狂痴病止,应与作白二羯磨解。”……时诸比丘各心念言:“与狂痴病者作羯磨已,后还得止,得解狂痴羯磨。若复更狂痴,后得与作羯磨不?”佛言 :“自今已去,随狂痴病时与作羯磨,狂止还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