· 十六轻遮
上已略述难相。而遮事非一,律中略问十六。自余受法广明,皆言不应,亦有得不得者。
“上已略述难相。”以上,对受戒的各种难缘作了简单说明。此外还有遮,那么难和遮的区别是什么?难的体为恶,有难之后将永远失去受戒资格,除非体已改变。而遮是因为某些原因暂时障碍受戒,如年龄、衣钵、是否为奴及欠债等问题,一旦条件改变,仍可出家受戒。
“而遮事非一,律中略问十六。自余受法广明,皆言不应,亦有得不得者。”遮的问题较为复杂,律中简要列举了十六种,其他情况在受法中有详细说明,共有一百多种。通常来说,遮也是障碍出家受戒的。但遮又有程度不同,很难一概而论。有些属于轻遮,仍可通融,故有得与不得两类情况。
下面分别介绍遮的内容,首先是总的说明。
《五分》:“诸比丘度截手脚耳鼻,截男根头,挑眼出,极老无威仪,极丑,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。若已度,得戒[1]。或有先相嫌,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,似瞎、似跛、似短小,父母不听等作难者,吉罗。”[2] 《僧祗》云:“盲者若见手掌中文,若雀目,聋者高声得闻,躄者捉屐曳尻行,鞭瘢若凸凹,若治与皮不异,得。印瘢人,破肉已,用铜青等作字兽形。侏儒者,或上长下短,下长上短。一切百遮,不应与出家。若已出家,不应驱出,僧得越罪。”[3]
准此诸遮,皆言不应,得罪。下文复云:“是谓不名受具足,一一皆言不应驱出。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。不名者,总结师罪,何妨有得不得者。如哑等,若有轻遮,不障戒者,故言清净共住如法。”文云:“哑者不能语,用手作相。”又云:“遣书、举手作相、不现前,如是等不名受。”前哑者,文中不应驱出,作沙弥也。
《十诵》《伽论》云:“哑聋人不名受具[4]。若聋闻羯磨声,得受。”[5]
这一部分主要指生理状况。
“《五分》:诸比丘度截手脚耳鼻,截男根头,挑眼出,极老无威仪,极丑,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。若已度,得戒。”《五分律》说:如果比丘所度的人有这些情况,比如断手、断脚、无耳、无鼻、男根被截、双眼暴凸,或者老态龙钟、丑陋不堪,看起来毫无威仪可言。总之,一切身相不全、有损僧团形象的人都不能度。如果已经度的话,他还是可以得戒的,但度他的人要得罪。所以为人剃度、传戒前应对发心者仔细观察,看看他身体的每个部位是不是应有尽有,是不是各就各位。
“或有先相嫌,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,似瞎、似跛、似短小,父母不听等作难者,吉罗。”如果只是因为看哪个人不顺眼,就以一些小问题来为难对方,说他像瞎子一样,像跛子一样,像侏儒一样,或者说他的父母好像不同意等。其实并不是对方本身有多大问题,只是师父有意为难。如果这样,为师者将犯突吉罗。
“《僧祗》云:盲者若见手掌中文,若雀目,聋者高声得闻,躄者捉屐曳尻行,鞭瘢若凸凹,若治与皮不异,得。”雀目,类似于夜盲症。《僧祗律》说,如果眼睛不好,但还能看见自己的掌纹;耳朵不灵,但还能听见高声说话;虽然跛脚,但还能拖着脚走路;虽有被鞭打的疤痕,但经过治疗已和其他皮肤差不多了。这几种情况,如果已经出家受戒,是可以得戒的。
“印瘢人,破肉已,用铜青等作字兽形。侏儒者,或上长下短,下长上短。一切百遮,不应与出家。若已出家,不应驱出。僧得越罪。”印瘢人,指古代被刺青的罪犯,身体被烙上文字或兽形图案,且疤痕深入皮肤,永不消褪。侏儒者,指非正常体形,或上长下短,或下长上短。一切百遮,指其他一百多种生理问题。如果有这些情况,就不允许出家。如果已经出家,就不要将他们驱逐出僧团,但度其出家的师父是要得罪的。
“准此诸遮,皆言不应,得罪。”如果有这些遮,就不应该度他们出家,否则度的人要得罪。
“下文复云:是谓不名受具足。一一皆言不应驱出。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。不名者,总结师罪。何妨有得不得者。如哑等,若有轻遮,不障戒者,故言清净共住如法。”以下说到,这些人本来不能受比丘戒,如果已经出家,就不要把他们赶出僧团。如果授戒仪式清净如法,他们仍可得戒。但戒师会因违背律制(度哑者)而得罪。总的来说,遮的情况中分有得和不得两种。比如哑的问题,可能是轻度的,就不障碍受戒,可以清净共住。
“文云:哑者,不能语,用手作相。又云:遣书、举手作相、不现前,如是等不名受。前哑者,文中不应驱出,作沙弥也。”律中又说到,哑巴,就是不能说话,以手势和人交流。如果这个哑巴根本不能说话,只能靠写字或动作表达意见,不能面对面地交流,羯磨首先就作不成,无法心境相当,自然也不能得戒。如果已经度了,也不用驱逐出僧团,让他做沙弥即可。
“《十诵》《伽论》云:哑聋人不名受具。若聋闻羯磨声,得受。”《十诵律》和《摩得勒伽论》说,聋哑人不可受具足戒。但也说到,如果不是全聋,还能听见作羯磨的声音,就可以受戒。
以下为十六遮。
第一,不自称名字;第二,不称和尚字;
第三,年不满
若不自称名字,不称和尚字[6],年不满等[7],定不得戒。
一和二是智力问题,三是年龄问题。
“若不自称名字,不称和尚字,年不满等,定不得戒。”律中说,如果这个戒子说不清自己的名字,说不清和尚的名字,是不能出家受戒的。因为这样的智力根本无法修习佛法,出家无益。此外,如果年龄不满二十,心智不够成熟,也是不能受戒的。
第四,衣不具;第五,钵不具
衣钵不具者。《四分》云:“若无衣钵,不名受戒。若借衣钵,应与价值。”[8]
《五分》云:“令主舍之。[9]”亦不明得不。
今准《萨婆多》,得戒。《论》问曰:“若尔,何故必须衣钵?”答:“一、为威仪故。二、生前人信敬心故,如猎师着袈裟,鹿见以着异服,故无怖心。三、为表异相故,内德亦异。”[10]
引彼证此,文不可和。《四分》云:“不名受戒。”此则部别不同。必诵《十诵》羯磨,依彼开成,准急无损。昔人义准《四分》和尚法中,若知借衣钵受戒不得者,则不得戒,不知者得。此乃人判,终违律文。必敬佛言,再受依法。
衣钵是出家人的基本生活用品,也是僧人威仪的象征。如果没有衣钵,既不能体现出家人的外在形象,甚至连吃饭都成问题。因为当时的比丘是以乞食为生,如果没有衣钵,就无法接受信众供养。所以衣钵也是受戒的条件之一。
“《四分》云:若无衣钵,不名受戒。若借衣钵,应与价值。”根据《四分律》,如果戒子没有准备好衣钵,就不能受戒。如果是问别人借的,应该给予对方相应的价值,使衣钵归为己有。
“《五分》云:‘令主舍之。’亦不明得不。”《五分律》则说:如果是借来的衣钵,应该和衣钵的主人商量,请他将衣钵施舍给自己。但并没有明确,这样做之后是否就能得戒。根据文中之意,如果对方将衣钵舍给自己,成为自己所有,是可以得戒的。
“今准《萨婆多》,得戒。《论》问曰:若尔,何故必须衣钵?”如果根据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,没有衣钵或借来衣钵受戒,一样可以得戒。针对于此,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中又提出疑问:“既然没有衣钵可以得戒,为什么要将衣钵作为受戒条件呢?”
“答:一、为威仪故。二、生前人信敬心故,如猎师着袈裟,鹿见以着异服,故无怖心。三、为表异相故,内德亦异。”论中接着回答说,原因有三点。第一,为了保有威仪,如果受戒后把衣钵还给别人,就无法体现僧人的外在威仪。第二,出家人身披法服,可使世人对佛法心生恭敬,就像猎人穿着袈裟来到林中,动物见了也不害怕,因为这件衣服就代表着慈悲。第三,以此表示出家后由内而外的改变,由外在形象的不同体现生命内在的差别。
“引彼证此,文不可和。”《四分律》说没有衣钵不可得戒,《萨婆多论》却认为可以,两个说法是有出入,甚至有冲突的。
“《四分》云:‘不名受戒。’此则部别不同。”道宣律师在此作了一个判决。《四分律》说不能得戒,而《萨婆多》认为可以,是因为这两部律分属不同部派。《四分律》属于昙无德部,《萨婆多论》属于有部,所以处理方式存在差异。
“必诵《十诵》羯磨,依彼开成。准急无损。”如果根据《十诵律》的羯磨受戒,没有衣钵一样是可以得戒的,因为有部对这个问题是开许的。如果根据《四分律》受,就不得戒。戒律规定不同,得戒不得戒的情况也不一样。原始佛教之后,进入部派佛教时代,最早分为上座部和大众部,然后又从中开出五部、十八部。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派别,主要就是因为对戒律的看法出现分歧。众生根机各异,需要相应的引导方式。不同的教派,是代表佛法在世间流传过程中接引众生的不同方式,目的并不冲突。就像世间有各种疾病,故有各种药物对治,佛法也是一样。
“昔人义准《四分》和尚法中,若知借衣钵受戒不得者,则不得戒。不知者得。”以前有人根据《四分律》和尚法的内容,对衣钵问题作出判断:如果事先知道借衣钵不能得戒,便不能得戒。如果不知道这个情况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
“此乃人判,终违律文。必敬佛言,再受依法。”道宣律师说,这是个人观点,和戒律条文并不相符。我们应该以佛陀所说为标准,以所受戒律为标准,不要想当然。这些问题是需要智慧加以抉择的,否则,或“离经一字,即同魔说”,或“依文解义,三世佛冤”,总之是与法不相应。
第六,父不听;第七,母不听
父母听不者。《善见》云:“若余方国度者,不须问。”[11]
《僧祗》:“亲儿此彼不听,自来儿、养儿,余处得受。”[12]
六和七这两条,是要征得父母同意。
“《善见》云:若余方国度者,不须问。”《善见律》说:如果是其他国家来的人,比如一个美国人来这里出家,就不必问他的父母是否同意。
“《僧祗》:亲儿此彼不听,自来儿、养儿,余处得受。”《僧祗律》说,如果是父母的亲生孩子,而父母又不同意的话,不管在本国还是外国,都不可以出家受戒。如果不是父母的亲生孩子,是收养的孩子或流浪儿,父母不同意的话,只要到其他国家,不需要征求父母意见,就可以如法受戒。
第八,负债人
负债者。诸部但言不应,义准理得。
在当时的印度,不可以向出家人追讨债务。于是乎,有些人就为了逃避债务而出家,债主虽然不能再去讨债,但还是会积怨在心,甚至迁怒于僧团。所以佛陀规定:如果欠债未还,不允许出家受戒。
“诸部但言不应,义准理得。”但债务是可以偿还的,并非本质性的罪行。因此道宣律师认为,诸部戒律中虽然都说有债不可以受戒,但如果参加受戒也是能得戒的。不过,作法人应负法律责任。
第九,奴
奴者。《僧祗》云:“若家生、买得、抄得,此彼不得。他与奴、自来奴,余处听度。”[13]
今有人放奴出家者,若取《出家功德经》,若放奴婢及以男女,得福无量[14]。律中不明放者,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。准奴及儿,彼此通允。
《五百问》中,知是佛奴,度者犯重。若先不知,后知不遣亦重。问:“其人是大道人不?”答:“非也。”[15]僧奴准此,复本奴位。
第九,是奴婢,特指那些没有人身自由、在法律上属于主人所有的人。
“《僧祗》云:若家生、买得、抄得,此彼不得。”奴婢也有不同情况。家生,是世代为奴者,出生后就随父母一起成为主人的奴隶。买得,指花钱买来的奴隶。抄得,因战败或被抄家而沦为奴隶者。如果是这三种情况,不管本国还是外国,在没有征求主人同意的前提下,都不可以出家受戒。
“他与奴、自来奴,余处听度。”他与奴,别人给的奴隶。自来奴,自己投身于主人家。如果是这两种情况,离开本国到其他国家,就可以出家受戒。
“今有人放奴出家者,若取《出家功德经》,若放奴婢及以男女,得福无量。律中不明放者,但言自来投法度之是非。准奴及儿,彼此通允。”根据《出家功德经》所说,如果同意家中的奴婢及儿女出家,将获得无量福报。虽然戒律并没有说到放的问题,只说如果这个奴仆自己从主人家逃到僧团请求出家,为之剃度是要犯过的。从《出家功德经》的经文来看,只要得到主人允许,不管奴仆还是儿女,不管在本国还是外国,都是可以出家受戒的。
“《五百问》中,知是佛奴,度者犯重。若先不知,后知不遣亦重。问:‘其人是大道人不?’答:‘非也。’僧奴准此,复本奴位。”佛奴,或是用佛物雇佣,或是有人布施给僧团以侍佛。《五百问》说,如果知道对方是佛奴,在主人没有同意的前提下就度其出家受戒,也是要犯重的。如果事先不知情,但知道后也没有驱逐他,同样是要犯重的。有人询问说:“这样的人是比丘吗?”回答说:“不是。”僧奴也是同样,只要身有所属,未经主人同意就不能度其出家,还应恢复为奴的身份。
第十,官人
官人者。《僧祗》:“有名有禄,有名无禄,此彼国不得度。有禄无名,余处得度。无名禄者,一切俱听。”[16]准此,俗人来投出家,理须为受。
官人,即现在所说的政府高级行政官员。
“《僧祗》,有名有禄,有名无禄,此彼国不得度。”《摩诃僧祗律》中,将官人分为几种类型。有名有禄,就是有职权、有影响也享受相应待遇。有名无禄,是有职权、有影响但没有享受相应待遇。如果是这两类情况,辞职之前,不管在本国还是其他国家,都是不可以为之剃度的。
“有禄无名,余处得度。无名禄者,一切俱听。”还有一种是有禄无名,就是有待遇,但没什么具体职权和影响,领一份干薪,如果到其他国家就可以得度。无名禄者,是既没有具体职务,也不享受什么待遇,那么在本国和其他国家都是可以得度的。
“准此,俗人来投出家,理须为受。”由此可见,若是无名无禄的普通人请求出家,应接纳并为之剃度。
第十一,丈夫
丈夫者,必以建心慕远,清节不群。卓然,风霜不改其操;铿然,忧喜未达其心,便为丈夫之貌。
故《律》云:“年二十者方堪受具,谓能忍寒热、饥渴、风雨、蚊虻、毒虫,能忍恶言苦事,能持戒,能一食等。”[17]
《僧祗》云:“若过二十,减七十,无所堪能,不应与受具。”[18]
所谓丈夫,是指具有坚强意志,能吃苦耐劳、有担当的人。否则的话,虽然出家受戒,也很难精进于道业。
“丈夫者,必以建心慕远,清节不群。卓然,风霜不改其操;铿然,忧喜未达其心,便为丈夫之貌。”具有丈夫气概,就是要发心远大,德行高尚。卓然独立,虽经种种逆境而不改变操行。宠辱不惊,虽经大悲大喜而不影响心行。正如孟子所说,“富贵不能淫,贫贱不能移,威武不能屈,此之谓大丈夫也。”
“故《律》云:年二十者方堪受具,谓能忍寒热、饥渴、风雨、蚊虻、毒虫,能忍恶言苦事,能持戒,能一食等。”所以《四分律》规定:必须年满二十才能受具足戒。到这个年龄,心智开始独立,能够吃苦耐劳,忍受严寒、酷暑、饥渴之苦,忍受风吹雨打及各种毒虫的攻击,忍受别人的辱骂和苦差,能遵守戒律生活,也能日中一食。总之,难忍能忍,难行能行。
“《僧祗》云:若过二十,减七十,无所堪能,不应与受具。”《僧祗律》说,在年满二十到七十岁之间,虽然符合受戒年龄,但如果意志薄弱,生活不能自理,也不可以为他授具足戒。
第十二至十六,五种病:
癞病、痈疽、白癞、干、颠狂
五种病者,上四应得。狂中有三种,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,余二应得。
《善见》云:“癞癣,莫问赤白黑,屏处增长不增长俱得,露处反前不得。”[19]
然癞病有二:一、恶业所致。二、四大违反则生。故《育王经》有疥癞须陀洹、疮痍阿罗汉也。若出家已癞者,一切僧事共作,若食莫令在众,此《萨婆多》解。[20]
从第十二到十六,是五种障碍出家的疾病,分别是癞病、痈疽、白癞、干痟、颠狂。癞病,皮肤病。痈疽,恶疮。白癞,麻风病。干痟,糖尿病。颠狂,精神病。
“五种病者,上四应得。狂中有三种,若全不觉好恶应不得,余二应得。”在这五种病中,前四种如果病得不是很严重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精神病中又有三种不同情况,如果心智彻底错乱,完全分不清好坏,就无法得戒。除此而外,或有时清醒有时糊涂,或一向知道好坏,虽然也存在精神方面的障碍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
“《善见》云:癞癣,莫问赤白黑,屏处增长不增长俱得,露处反前不得。”《善见论》说,如果是得了癞癣(皮肤病),不管是红癣、白癣、黑癣,只要是长在看不到的地方,不论是否增长都可以得戒(注:《善见》原文为“增长不得出家,若不增长得出家”)。如果是长在别人能看到的地方,就不能得戒。
“然癞病有二:一、恶业所致,二、四大违反则生。故《育王经》有疥癞须陀洹、疮痍阿罗汉也。”癞病有两种情况,一是恶业所感,二是四大不调所造成。所以《阿育王经》记载有疥癞须陀洹[21]、疮痍阿罗汉[22],即使是圣者,也可能会因为往昔业力而示疾。
“若出家已癞者,一切僧事共作,若食莫令在众,此《萨婆多》解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:如果已经出家的比丘犯有癞病,仍可参加布萨诵戒等各种法事活动,但吃饭不要和大家在一起,以免影响他人进食。
3. 特别情况说明
次明余事,更明所以。
《五分》:“若先不相识人,不应云雾暗时受。”[23]
《五百问》中,要须灯烛照之。[24]
若先曾受具者,《十诵》问云:“曾作大比丘不?”答:“作。”问:“清净持戒不?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?”[25]
《四分》无文,必有亦同边罪。幸依《十诵》十三难前问之,答若有违,则成边罪故。
《四分》云:“若有难缘,如说戒中,当二人、三人一时作羯磨,不得至四。”[26]
《僧祗》:“一和尚、一戒师、一众,得二人、三人并受。若二和尚共一戒师,二三人不得一众受。”[27]
《善见》云:“二人、三人一时受戒,一一同等腊等时,不相作礼。”[28]
“次明余事,更明所以。”接着再说明受戒时的一些其他情况。
“《五分》:若先不相识人,不应云雾暗时受。”《五分律》说,如果不是给事先认识、有所了解的戒子授戒,不能在云雾或黑暗中作羯磨。因为以前授戒通常在露天举行,如果在云雾暗处,戒师们就不能对戒子细致观察。
“《五百问》中,要须灯烛照之。”《五百问》说,如果在黑暗中,必须以灯烛照亮,以便观察对方。
“若先曾受具者,《十诵》问云:‘曾作大比丘不?’答:‘作。’问:‘清净持戒不?舍时一心如法还戒不?’”对于那些曾经受过比丘戒又还俗的人,要审核一下他是否犯过边罪。根据《十诵律》,受戒前应当询问:“你曾经做过比丘吗?”如果对方回答“是”,需要进一步再问:“你做比丘时是否清净持戒,舍戒时是否如法?”
“《四分》无文,必有亦同边罪。”《四分律》中,受戒前并没有这番问答,如果戒子存在这个问题的话,就等同于边罪。
“幸依《十诵》,十三难前问之,答若有违,则成边罪故。”如果根据《十诵律》,这些问题应该在十三难前先问。如果回答曾经犯过重戒,就属于边罪,没有资格再受具足戒。
“《四分》云:若有难缘,如说戒中,当二人、三人一时作羯磨,不得至四。”授戒,正常应该是十师给一个戒子授,但也不是绝对的。根据《四分律》,如果有特殊情况,可以两人、三人一起受,但最多不能到四个。现在授戒是三人一坛,也是戒律开放的极限。为什么不可以对四个人授戒呢?因为四人就是僧,也就是众,而三人还是别。僧不可以对僧,只能对别。
“《僧祗》:一和尚、一戒师、一众,得二人、三人并受。若二和尚共一戒师,二三人不得一众受。”一众,指教授、尊证等。《僧祗律》说,如果一个和尚、一个羯磨师,再加上教授和七个尊证,就可以为两三个人同时授戒。如果两个和尚共一个戒师,就不可以两三个人同时受戒。
“《善见》云:二人、三人一时受戒,一一同等腊等时,不相作礼。”《善见论》说,如果两三个人同时一坛受戒,戒腊是完全一样的,相互之间不必作礼。
以上简单介绍了十三难、十六遮的内容,这些都是戒子需要事先了解的。知道遮难究竟指什么,才能接受教授师的审查,否则就会不知所云,答非所问。
4. 正问法
上已略明杂相,今正出众问法。
教授师至受者所,正敷坐具。坐已,语令敷坐具,为舒正四角,相对相及申手内。
《五分》云:“应安慰言:‘汝莫恐惧,须臾持汝着高胜处。’彼应取其衣钵舒示,寄此以为陶诱。前执五条,语言:‘此名安陀会衣。’又指身所着者:‘此名郁多罗僧。’执大衣已,语云:‘此衣名僧伽梨。’”[29]
《萨婆多》云:“此三衣名,一切外道所无。”[30]
今示汝名相,若依诸部,此处即为受衣钵者,或在众中戒师受者,《四分》无文。或受已方持者,亦随两存。并执钵已言:“此器名钵多罗。此衣钵是汝已有不?”彼答言:“是。”即便幞之,或加受法如前。应语言:“善男子谛听,今是至诚时,我今当问汝。汝随我问答,若不实者当言不实,若实言实。”[31]何以如此?由无始来欺诳圣贤,沉没生死。今欲舍虚妄,证真实法故,令汝实答。今问汝遮难,若不实答,徒自浪受。
《律》云:“犯遮难人,七佛一时为受,亦不得戒。”[32]
了解遮难内容之后,下面正式开始审查。
“上已略明杂相,今正出众问法。”以上对遮难作了介绍,接着要正式出众,到另一个地方考察戒子。
“教授师至受者所,正敷坐具。坐已,语令敷坐具,为舒正四角,相对相及申手内。”教授师来到戒子所在之处,将坐具铺在地上坐下,让戒子也铺设坐具,并帮他把坐具四角铺平,使对方消除紧张情绪。教授师和戒子之间的距离,应该保持在面对面一臂左右。
“《五分》云,应安慰言:汝莫恐惧,须臾持汝着高胜处。”《五分律》说,教授师首先要软语安慰戒子:你不要紧张,过一会儿就要带你到提升生命品质的地方。受戒成为僧宝,成为三宝的一分子,是对生命版本的升级,故曰高胜处。
“彼应取其衣钵舒示,寄此以为陶诱。前执五条,语言:此名安陀会衣。又指身所着者:此名郁多罗僧。执大衣已,语云:此衣名僧伽梨。”正式问遮难前,应该放松一下气氛,先为戒子介绍并展示一下衣钵,以此切入正式内容。教授师先拿五衣告诉戒子:这件衣服叫安陀会,主要是劳动时所穿,也叫院内杂作衣。然后又指着身上所穿的衣服说:这件叫作郁多罗僧,又叫七衣,属于入众衣,是僧团布萨诵戒等集体活动所穿。再拿着大衣告诉戒子:这件衣服叫僧伽梨,有九条到二十五条,是主持法会等较为隆重的场合所穿,就是我们现在的祖衣。
“《萨婆多》云:‘此三衣名,一切外道所无。’今示汝名相,若依诸部,此处即为受衣钵者,或在众中戒师受者,《四分》无文。或受已方持者,亦随两存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:三衣的名称,是一切外道所没有的。现在告诉你的这些名相和其中蕴含的意义,都是佛教特有的。如果依其他部派的戒律,教授师为戒子介绍衣钵后,或者当时就给他授衣钵,或者到僧众中由羯磨师为戒子授衣钵。关于这一点,《四分律》中没有明确说明。也有的认为受戒之后才能受衣钵,两种都是可以的。
“并执钵已言:‘此器名钵多罗。此衣钵是汝已有不?’彼答言:‘是。’即便幞之,或加受法如前。”幞,包东西的布,此处指钵袋。接着说明钵的作用。教授师拿着钵对戒子说:“这个器皿叫作钵多罗(即饭碗)。”接着问他:“这些衣钵你自己已经有了吗?”戒子回答说:“是。”介绍完之后,随即用钵袋包起来,授的方法和之前授衣是一样的。
接下来要切入正题,也就是正式问遮难。
“应语言:善男子谛听。今是至诚时,我今当问汝,汝随我问答。若不实者当言不实,若实言实。”教授师应该对戒子说:“善男子请听,现在是需要你诚实作答的时候,我开始问你一些问题,你要以真诚的态度如实作答。如果没有这个遮难,就说没有。如果有这个遮难,就应该说有。”
“何以如此?由无始来欺诳圣贤,沉没生死。今欲舍虚妄,证真实法故,令汝实答。今问汝遮难,若不实答,徒自浪受。”为什么不能说假话呢?无始以来,我们始终处在虚妄的状态中,欺骗自己也欺骗圣贤,不断地自欺欺人,从而沉沦生死。现在我们想要舍弃生命中的虚妄杂染,证悟佛法真谛,必须从说实话开始。我现在问你遮难,如果不如实回答,即便受了戒,也是徒劳无功的。
“《律》云:犯遮难人,七佛一时为受,亦不得戒。”律典中说,犯遮难的人,即使过去七佛同时来为你授戒,也是不能得戒的。这里主要是约犯重难而言,如果犯了重难,就不能成为法器,无法纳受戒体。如果只是犯了轻遮,还是可以得戒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