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》解读
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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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发心乞戒

  第三,发心乞受。
  文云:“不乞者、无心者,不成故。”[1]

  所谓发心乞戒,是说受戒需要出于自身强烈的愿望。
  “文云:不乞者、无心者,不成故。”《四分律》中说:如果不是自己强烈要求受戒,或者虽然要求了,但内心并未真正生起受戒的愿望,即便有人为你授戒,也是不得戒的。
  佛法是心地法门,就受戒而言,希求受戒的意愿正是得戒关键所在。当我们希求获得戒体时,心对戒律是开放的,这样才能在羯磨过程中纳受戒体。反之,如果无心受戒,心对戒律就是封闭的,怎么可能纳法于心?就像闻法,若无求法意乐,即使听得再多,也是法不入心,无从受益。

第四节 心境相应

  第四,心境相应。
  文云:“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,是心不当境。[2]
”复以文云:“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,不如羯磨法作等,及前僧非法,不令受者起心,即是境不称心也。”[3]

  《萨婆多》云:“若殷重心受,则有无教。若轻心受,但有其教,无无教也。”[4]
  所谓心境相当,是指受戒时自身发心和羯磨作法相应。首先要有求戒的心,然后是如法羯磨,两者相应才能得戒。
  “文云: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,是心不当境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如果在受戒过程中打瞌睡,或之前已经喝醉,或神经不正常,或对受戒缺乏意乐等,都不可能和当前境界相应,和受戒羯磨相应。当人处于这些状态时,心是完全封闭的。
  “复以文云: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,不如羯磨法作等,及前僧非法,不令受者起心,即是境不称心也。”《四分律》又说:如果传戒者不能如法履行羯磨,宣示时不按白法宣示,表决时不按羯磨法表决,就不能令受者对戒律生起信心和希求,这是羯磨的境不能契合受者的心,使心与境不能相应。
  “《萨婆多》云:若殷重心受,则有无教。若轻心受,但有其教,无无教也。”无教,无作戒体。《萨婆多论》说:行者要以虔诚、恭敬之心求受具戒,才能获得无作戒体。如果受戒时不以为然,对戒律缺乏渴求,就只有受戒的行为,即作体,却无法从中获得无作戒体。
  这一原理其实非常简单,凡用心所做之事,必定会在我们内心留下印象,产生作用。受戒也是同样,我们用心乞受戒法,作羯磨时才会在内心熏下戒体的种子,形成防非止恶的自制力。

第五节 事成究竟

  第五,事成究竟。
  始从请师,终至白四,九法往来,片无乖各。界非别众,僧无不足,羯磨无非,受者心至,则成受也。与上相违,则成非法。
  今引文证。《母论》云:“五缘得成:一、和尚如法。二、二阿阇梨如法。三、七僧清净。四、羯磨成就。五、众僧和合与欲。”[5]

  《多论》云:“若受者在家受五戒、八戒,出家受十戒,随五戒破一重,受八戒不得,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,即十三难中初难摄。”[6]  必有受者,前准上缘。必不堪任,圣教不许。
  所谓事成究竟,就是指受戒的成就。
  “始从请师,终至白四,九法往来,片无乖各。”从最初受戒请师开始(戒和尚、羯磨阿阇梨、教授阿阇梨、尊证阿阇梨),一直到白四羯磨完成,其中共有九个步骤,每个步骤都不能有丝毫差错或不如法之处。
  “界非别众,僧无不足,羯磨无非,受者心至,则成受也。与上相违,则成非法。”在受戒过程中,界内不能有别众现象,参与作法的比丘应足数并具有相应资历,羯磨过程如律如法,且受戒者真诚祈求受戒,内心始终与受戒境界相应。具备这些条件,便能成就受戒这一行为。若有所违背,就是不如法的,将不能得戒。
  “今引文证。《母论》云:五缘得成。一、和尚如法。二、二阿阇梨如法。三、七僧清净。四、羯磨成就。五、众僧和合与欲。”以下引文说明受戒的必备条件。《毗尼母经》说,应当具足五项条件才能如法授戒。第一,得戒和尚是如法的。第二,羯磨阿阇梨和教授阿阇梨是如法的。所谓如法,包括戒腊、德行及作法三个方面。第三,七位尊证师的戒行是清净的。第四,受戒羯磨的内容是成就的。第五,作法范围内的僧人都表示认同,没有出现反对等别众现象。
  “《多论》云:若受者在家受五戒、八戒,出家受十戒,随五戒破一重,受八戒不得,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,即十三难中初难摄。”《萨婆多论》说,如果受戒者在家时曾受五戒、八戒,或曾出家受过沙弥十戒,若违犯其中的根本重罪,再受具足戒时就不能得戒了,也不可为他人作戒和尚。只要破了根本戒,就属于十三难中的第一难,将失去继续受戒的资格。
  “必有受者,前准上缘。必不堪任,圣教不许。”作为受戒来说,必须遵照前面所说的这些条件。若条件不具足或有欠缺的话,都是戒律不允许的。
  懂得受戒应该具足的各项条件,才知道何为如法受戒,知道我们究竟得戒与否。

【注释】
[1] 《四分律》卷 3,T22-813 下
佛言 :“有三种人名为不得受具足戒,不自称字,不肯称和尚名,教乞戒而不乞,是为三种人不得受具足戒。”
[2] 《四分律》卷 3,T22-813 下 -814 上
佛言 :“不得授眠者具足戒……不得授醉者具足戒……不得与狂者授具足戒……不得强授人具足戒。”
[3] 《四分律》卷 44,T22-887 上
 作白四羯磨,不如白法作白,不如三羯磨法作羯磨,非法非毘尼羯磨,不应尔。
[4] 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 1,T23-505 上
若淳重心,有身口无教,是谓教无教也。
[5] 《毗尼母经》卷 1,T24-806 中
有五处而得满足。一者和上如法,二者二阿阇梨如法,三者七僧清净,四者羯磨成就,五者众僧和合与欲。
[6] 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》卷 1,T23-507 中 - 下
凡破戒法,若破重戒更无胜进。后还舍戒后更受者,更不得戒也。如破八戒中重戒,更受八戒,若受五戒、若受十戒、若受具戒兼禅无漏戒,一切不得。若破五戒中重戒,若更受八戒、十戒、具戒并禅无漏戒,一切不得。若破五戒中重戒已,欲舍五戒更受戒者,无有是处。若舍戒已,更受五戒,若受八戒、十戒、具戒并禅无漏戒,一切不得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