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习礼敬的意义和原则后,还须进一步了解,作为比丘应该礼哪些人,不该礼哪些人。此外,有些该礼的人,在哪些情况下又不适合礼敬。下面针对具体情况,谈一谈应礼和不应礼的分别。
一、辨不应礼
关于不应礼的情况,分别引《四分律》和《宝梁经》加以说明。
《四分律》
《四分》中有四:一、不应礼一切白衣及女人。二、前受戒人不应礼后受戒者。三、不礼犯边罪等十三难人、被举、灭摈、应灭摈等。四、不礼一切说非法语者。[1]
比丘不应该礼拜哪些人呢?
“《四分》中有四:一、不应礼一切白衣及女人。”《四分律》中讲到四点。第一,比丘不可礼拜一切在家众和女人。在古代中国,这又涉及一个敏感问题:既然不礼一切白衣,究竟礼不礼帝王呢?我们在佛经中可以看到,许多印度国王看到佛陀或大德比丘时,一样会恭敬礼拜。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是以皇帝为天子,为九五之尊,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,又该如何抉择呢?慧远法师的《沙门不敬王者论》,就是专门针对这一问题撰写的。
“二、前受戒人不应礼后受戒者。”第二,戒腊高的比丘不可礼拜戒腊比自己低的比丘。不过,在接受礼拜时可以合十答礼。
“三、不礼犯边罪等十三难人,被举、灭摈、应灭摈等。”第三,比丘不可礼拜违犯边罪等十三难者,不可礼拜被检举、被僧团驱逐和应当被驱逐的人。边罪是违犯四根本戒,戒体已毁。十三难是障碍受戒的十三种罪行,犯下其中任何一项,就没资格受戒,是无戒人。至于被举,包括不见、不忏、恶见不舍三种情况,一是不承认自己犯戒,二是犯戒后不知忏悔,三是不舍弃邪知邪见。正常情况下,僧团对犯戒比丘的处理,是让他认识到自身罪行后帮助他共同忏悔。对于不认罪、不忏悔、不放弃恶见的人,则作不见举、不忏举、恶见不舍举的处罚。而灭摈和应灭摈,是指犯下四根本罪,已被驱逐出僧团或罪当驱逐的人。因为这些比丘戒体已破,就像被判处死刑那样,不再有作为僧人的戒体,也没资格接受礼拜。
“四、不礼一切说非法语者。”非法语,指妄语、两舌、恶口及邪知邪见的语言。第四,对于这些说非法语的人,比丘也不应该礼拜。因为他们会制造是非,影响僧团和谐,更会以邪见误导大众,断人法身慧命。
在《行事钞资持记》中,元照律师对这四种人作了简要概括,那就是俗人、下座、非僧、无德。
《宝梁经》
《宝梁经》云:“若破戒比丘受他持戒者恭敬礼拜,得八轻法:一、作愚痴。二、口喑哑。三、颜貌丑陋。四、其面侧戾,见者嗤笑。五、转受女身,作贫穷婢使。六、形体羸瘦,夭损寿命。七、人所不敬,常有恶名。八、不值佛世。此破戒者,乃至大地无涕唾处。[2]”余如上篇。
《大宝积经》乃集菩萨修行法门及授记成佛等诸经而成,“宝积”为积集法宝之意。全经共49会,为新旧译合编。其中,魏晋至隋唐诸译者以不同经名译出23会80卷余,称“旧译”。菩提流志译出26会39卷半,称“新译”。每一会相当于一部经,各有独立主题,广泛涉及大乘佛教的主要修行法门。这段引文出自《大宝积经·宝梁聚会·沙门品》,是佛陀对迦叶尊者提问的回答。
“《宝梁经》云:若破戒比丘受他持戒者恭敬礼拜,得八轻法。”《宝梁经》说,如果破戒比丘接受持戒比丘的礼敬,将感得八种轻贱的果报。
“一、作愚痴。”将来会愚痴驽钝,缺乏智慧。
“二、口喑哑。”将来会成为哑巴,口不能言。
“三、颜貌丑陋。”将来会相貌丑陋,使人见之生厌。
“四、其面侧戾,见者嗤笑。”将来生得面部扭曲,受人嘲笑。
“五、转受女身,作贫穷婢使。”将来会转为女身,而且是贫穷的婢女身份,受人奴役。
“六、形体羸瘦,夭损寿命。”将来会先天不足,体弱多病,乃至短命夭折。
“七、人所不敬,常有恶名。”将来会恶名远扬,被大众所轻视。
“八、不值佛世。”将来没机会值遇佛陀出世的时代。
“此破戒者,乃至大地无涕唾处。”这些破戒者因品行恶劣而无德无福,甚至在整个大地没有立锥之地。
“余如上篇。”相关内容,本篇之前曾有详细阐述。按《行事钞》本身的次第,《僧像致敬篇》为第二十二篇,上篇即之前各篇。《梵网经》中也有相关记载,所谓“亦不得国王地上行,不得饮国王水。五千大鬼常遮其前,鬼言大贼。若入房舍城邑宅中,鬼复常扫其脚迹”,说明犯戒者不仅为人鄙视,连众鬼都呼之为贼,要将他们的脚印随时扫去,以免染污大地。这样的人,自然不值得接受清净比丘的礼敬。他们自己也应自惭形秽,以免因此感得极大苦报。
二、辨应礼
前面讲了不应礼的四类人。那么应该礼敬的又有哪些呢?其中也分两类,一是正常情况下的礼敬,二是本该礼敬,但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不需要礼敬。
1.正常礼敬
初,无缘合敬。《律》中,小沙弥尼礼大沙弥尼,如是展转乃至如来及塔[3]。余如后说。
相礼的次第主要体现在两方面:一是本众之间,一是小众对大众。以下,道宣律师引《四分律》相关内容加以说明。
“《律》中,小沙弥尼礼大沙弥尼。”《四分律》说:小沙弥尼应当礼敬大沙弥尼。也就是在本众之间,幼的一方应礼敬长的一方。前面说过,沙弥是按生年次第论长幼,生年同等,则按出家年份。
“如是展转乃至如来及塔。”除本众之间需要相礼外,还有小众对大众的礼仪,如沙弥应当礼敬式叉摩那尼、比丘尼、比丘及他们的塔。比丘尼应当礼敬比丘及比丘的塔。而对一切僧众来说,他们又有共同的礼敬对象,那就是如来及如来的塔。
2.有缘不礼
在五众之间,每一众都要礼敬比自己年高腊长或受戒级别更高的人,但这种礼敬并不适用于所有场合。因为有些特殊情况下不方便礼敬,所谓有缘不礼。下面,道宣律师引各种经律为我们一一说明。
《四分律》
《四分》:“十种非威仪不应礼,大小行、裸身、若剃发、若说法、嚼杨枝、洗口、若饮、若食、若啖果。”[4]
《四分律》说到,对那些应该礼敬的人,在十种情况下不适宜礼敬。分别是:一和二、大小行,即大小便;三、裸身,如洗澡、换衣;四、剃发;五、正在说法;六、嚼杨枝,即刷牙,古印度人以嚼杨枝来清洁口腔;七、漱口;八、喝水;九、吃饭;十、吃水果。其中,九种属于日常生活中的饮食、洗漱等,或是不方便答礼,或是比较不雅观的时候。唯说法一项需要说明,说法前当然可以礼敬法师,表示对法的恭敬。但开始说法后就不要接二连三地在那里拜,以免干扰大众闻法。
《增一阿含经》
《增一》云:“塔中不应礼。”
《增一阿含经》说:在佛塔中,五众之间不得相互礼敬。原因是什么呢?别有所敬故。因为佛菩萨和塔本身属于最高礼敬对象,此时此地,就不适合再礼其他对象。就像师父在座时,众弟子应当共同礼敬师父,师兄弟间暂时就不需要互相作礼了。
《五分律》
《五分》:“相嗔、屏处不得礼。”[5]
《五分律》说:对方对你没有好感,不想接受你的礼拜时不要礼拜,以免激发对方的嗔心。此外,在黑暗偏僻处也不要礼拜。
《十诵律》
《十诵》:“睡、缝衣、大众中、在路行、病时不得礼。”[6]
《十诵律》中也列举了很多不适合礼敬的情况,道宣律师节选了其中五种。一、睡觉;二、缝补衣服;三、在大众中不应对个人行礼;四、走路时;五、卧病不起时。在这些情况下不必礼拜。
对照原文可以看到,《十诵律》列举的这些情况都是相互的。比如,自己正在吃饭时无须起身作礼,也无须向其他正在吃饭的人礼拜。自己正在剃发时无须起身作礼,也无须向其他正在剃发的人礼拜,诸如此类。
《僧祇律》
《僧祗》:“泥作、浣衣、洗浴及手足、着一衣时、疾行等,不应礼。”[7]
《僧祇律》中也列举了很多不适合礼敬的情况,道宣律师节选了其中五种。一、泥作,比如修建房屋、烧钵、熏钵等;二、浣洗衣服;三、洗澡或洗手、洗脚;四、穿得不正式,衣冠不整时;五、对方急着赶路时。在这些情况下不必礼拜。
《十诵律》
《十诵》:“佛塔、声闻塔前,自他不得互礼。”[8]
《十诵律》还说到:在佛塔和声闻塔前,自己和他人不应该相互礼拜,原因也是别有所敬。
《五百问》
《五百问》云:“佛塔前礼比丘,犯堕。”[9]
《佛说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经》中,也以问答的方式说明:不可以在佛塔前顶礼比丘,否则是要犯堕的。据《资持记》注解,这里的堕是指突吉罗。
《僧祇律》
《僧祇》:“礼塔、诵经、读经、写经、授经、暗中并不得礼,皆谓别有所敬故也。”[10]
《僧祇律》说:当别人在礼拜佛塔、读诵经典、抄写经典、讲授经典,或者在黑暗中,这些情况下都不应该礼敬。这里列举的几点,和前面所引的泥作等为同一出处,道宣律师分为两类分别引用,前面侧重说明生活中不适宜礼敬的情况,后面侧重说明“别有所敬”的情况。
这两类也可对前面所有引文作基本归纳。通常来说,有两种情况不必多礼,一是对方不威仪或正在做事时,二是有更高礼敬对象时。否则会引起对方不便或造成尴尬局面,反而显得不懂礼仪。俗话说,“礼多人不怪”,这是就世俗层面而言。而佛教礼仪是以举止有度为原则,这个度就是法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