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自恣宗要篇》解读
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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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三、简人差别者:先明受人,后明持人。
  这一部分主要讲到,谁有资格接受功德衣,以及谁有资格管理和分发衣服。

一、受衣人

  《四分》云:不在僧前受(谓与欲人),若有难,若无僧伽梨,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,并不成。[1]
  《善见》,前安居人得受,若后安居、破安居、异界僧等,不得受利。若此处僧少,不满五人,得预请界外僧足数成受,其异界僧不得受利。若住处有四比丘一沙弥,安居欲竟,为沙弥受大戒,得足数成受,新受戒者亦得五利。一比丘四沙弥又尔(以沙弥夏坐有功也)。若住处虽有五人,不解受衣,得请异界知法僧来作羯磨受衣,异界人自不得受。[2]
  《十诵》云:诸异界僧欲受衣不可得者,各解本界同结。受已,然后别结。舍者成舍,不舍者依利。[3] 犯僧残人、别住人、学悔沙弥、摈人等不成受。[4]
  首先,说明哪些人没有资格接受功德衣。其中也包含着,哪些人有资格受功德衣。“《四分》云:不在僧前受(谓与欲人),若有难,若无僧伽梨,若僧如法受衣而彼在界外住,并不成。”《四分律》说,如果本人没有出现在僧众面前,是不得受衣的。也就是说,请假者不能让人代受功德衣。此外,在有难缘的情况下,或是受衣者没有僧伽梨,或是僧众如法受衣时此人不在界内,都没有资格受衣。
  “《善见》,前安居人得受,若后安居、破安居、异界僧等,不得受利。”《善见律》说,前安居人可以接受功德衣的犒劳,而后安居人、破安居人、不在同一界内安居的僧人等,都没有资格接受功德衣的犒劳。
  “若此处僧少,不满五人,得预请界外僧足数成受,其异界僧不得受利。”受功德衣属于僧法,必须四人以上方可,加上授衣者,至少要有五人。如果界内僧人很少,不满五位,可预先请界外僧人参与作法,这样才能如法受功德衣。不过请来的异界僧只是帮忙而已,不能在此接受功德衣的犒劳。此处所说的足数包含两层意思,一是参加者清净如法,有资格受功德衣;二是人数必须足够,要四人以上才能受衣。
  “若住处有四比丘一沙弥,安居欲竟,为沙弥受大戒,得足数成受,新受戒者亦得五利。”如果界内有四位比丘和一位沙弥安居,安居将要结束时,比丘可以为沙弥授大戒。授完大戒,就是五位比丘了,受衣人数就够了。新受戒比丘也有资格接受功德衣,获得五利犒劳。
  “一比丘四沙弥又尔(以沙弥夏坐有功也)。”如果界内是一位比丘、四位沙弥,也可这么处理。因为沙弥安居是有功德的,成为新戒比丘后,有资格接受功德衣。
  “若住处虽有五人,不解受衣,得请异界知法僧来作羯磨受衣,异界人自不得受。”如果界内虽然有五位比丘,但都不知道受功德衣究竟怎么操作,就可以请界外知法的比丘来作羯磨,帮助大家授受功德衣。但请来参与的界外比丘没资格在此受功德衣,纯粹只是帮忙而不能受利。
  “《十诵》云:诸异界僧欲受衣不可得者,各解本界同结。”刚才所引的律文,都说异界僧可以参与受衣而不能得利,是否有其他通融的办法呢?《十诵律》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:如果这些异界僧想要一起受功德衣的话,可以把本界和异界打通。也就是说,大家先把各自的界解掉,然后结一个更大的界。这样就在同一界内,可以一起受功德衣。
  “受已,然后别结。舍者成舍,不舍者依利。”重结大界的目的是为了受功德衣,受完之后,可再解界并各自结界。这样的话,是否会随着解界而舍衣呢?此外,其中有些人舍功德衣之后,当时一起受衣的人是否也等于舍衣了呢?《十诵律》的观点是:解界不等于舍衣,舍掉的人只是自己舍了,而没有舍衣的人,仍保有功德衣的利益。
  “犯僧残人、别住人、学悔沙弥、摈人等不成受。” 这里讲到几种没有资格受功德衣的人。第一是犯僧残,犯了第二篇的罪。第二是别住人,这有不同解释,有的说“别住”就是僧残,因为犯了僧残要被隔离反省;也有的说“别住”是指异界人。第三是学悔沙弥,指破了根本戒的比丘,僧人的体已破,但因为真诚悔改而继续留在僧团当学悔沙弥。第四是摈人,受到默摈和灭摈制裁的人,已被弃之众外,不合同法。这些人都没资格接受功德衣的犒劳。

二、持衣人

  二、明持衣人。《十诵》云:守衣人具不爱等五德,谓知得受不得受,了了分明。[5]

  《善见》云:若多人送功德衣,应受一衣,余同轻物应分,重物属四方僧。若施主言,持三衣作尽与衣人,随施主意。若羯磨迦絺那衣,与衣坏者。若衣坏者多,与衣坏中老者。若老者多,与老中夏多者。不得与悭贪人。[6]
  《明了论疏》云:于初结安居时,欲受迦絺那衣,悉须白僧:我欲受衣。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?不好失衣不?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,有慈悲心,好行惠施者,僧即许可。若不尔者,不可许之。
  这部分是对持衣人的说明。僧团得到功德衣之后,要有人负责看护,此为持衣人。
  “《十诵》云:守衣人具不爱等五德,谓知得受不得受,了了分明。”《十诵律》说:看护功德衣者应该具足不爱等五德。事实上,在僧团担当任何职务都要具备五德,前四项是共同的,即不爱、不恚、不怖、不痴,为通德;第五项则根据具体职务调整,为别德。《十诵律》中,对守衣的第五条要求是“知与未与”,即知道得受和不得受。一是知道什么是受衣的时候,什么不是受衣的时候;二是知道这个衣是否如法,是否可以作为功德衣;三是知道哪些人有资格受功德衣,哪些人没有资格领受。对这些问题了了分明,才有资格做守衣人。
  “《善见》云:若多人送功德衣,应受一衣,余同轻物应分,重物属四方僧。”《善见律》说,如果很多人来送功德衣,正常情况下,只能以其中一件作为功德衣。其他的如果是普通物品,就分给大家。如果是贵重物品,就应该归四方僧所有。
  “若施主言,持三衣作尽与衣人,随施主意。”如果施主说:希望把这三衣供养给持衣人,就要尊重施主的意愿。
  “若羯磨迦絺那衣,与衣坏者。若衣坏者多,与衣坏中老者。若老者多,与老中夏多者。不得与悭贪人。”一界之内的僧众只能以一件衣作迦絺那衣,大众一起受后,再差一位具足五德的比丘守护功德衣。到十二月十五舍功德衣后,这件做过功德衣的衣,就可以分给缺少三衣的比丘。如果僧团通过羯磨来分配迦絺那衣,分配标准是什么呢?首先是分给衣服破旧的人。如果衣服破旧的人较多,就选择其中年纪大的。如果年纪大的也很多,就选择其中夏腊长的。不可将功德衣分给悭贪者。
  “《明了论疏》云:于初结安居时,欲受迦絺那衣,悉须白僧:我欲受衣。”《明了论疏》说,僧团开始安居的时候,如果有人发心作持衣人,就要向僧团提出:我愿意当功德衣的保管者。
  “僧观此人不多缘事不?不好失衣不?此人从来不贪聚财物,有慈悲心,好行惠施者,僧即许可。若不尔者,不可许之。”然后僧团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查,考察他是否适合担当此任。怎么观察呢?要看他平日是否事务繁多(比如离开守衣的本界而去他界),能否专心持守功德衣?是否办事谨慎,是否会丢失功德衣?是否从来不贪图并积聚财物,不是为了得此衣而守衣;是否具有慈悲心,愿意为大众服务;是否属于喜欢布施的人,愿意令他人得益。如果具备这些条件,僧团就同意由他来管理今夏的功德衣。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,则不应该同意他的请求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四分律》卷 43,T22-878 上
云何僧不成受功德衣……不在僧前受,若有难,无僧伽梨,若僧如法受功德衣而彼在界外住自受衣,如是不成受功德衣。
[2]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8,T24-795 下
迦絺那衣犍度问曰 :几人得受迦絺那衣?下至五人。前安居人得受迦絺那衣,破安居人、后安居人不得,异住处不得。若住处不满五人,得唤余寺众僧,足数受得。足数,客比丘不得受。若住处有四比丘,一沙弥安居欲竟,为沙弥受大戒,得足成五人受迦絺那衣,新受戒者亦成受。一比丘、四沙弥受戒亦如是。若住处有五比丘,若过五,不解受迦絺那衣,得余处请一知法比丘,使羯磨受迦絺那衣。得为羯磨,自不受亦不得衣分。
[3]《十诵律》卷 54,T23-401 下 ~­402 上
问 :诸比丘安居竟,四边僧坊,若八、若九、若十、若过,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,是诸比丘皆名得受迦絺那衣耶?答 :一切比丘皆得名受迦絺那衣。又问 :诸比丘安居竟,四边僧坊,若八、若九、若十、若过,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。受已,舍是大界,是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耶?答 :一切比丘皆得名受迦絺那衣。问 :诸比丘安居竟,四边僧坊,若八、若九、若十、若过,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。受已,舍是大界。舍已,舍迦絺那衣,一切比丘皆名舍迦絺那衣耶?答 :舍者舍,不舍者不舍。
[4]《十诵律》卷 54,T23-401 中
问 :与学沙弥受作迦絺那衣,得名受不?答 :不得。问 :摈人受作迦絺那衣,得名受不?答 :不得。问 :犯僧残别住人,受作迦絺那衣,得名受不?答 :不得。
[5]《十诵律》卷 34,T23-250 上~中
佛在王舍城,尔时,众僧得衣,无人守护。佛言 :“应立守护衣人。”立守护衣人法者,一心和合,僧应问言 :“谁能为僧守护诸衣?”若比丘言 :“我能。”……若成就五法应立。何等五?知衣所从得,知是衣价,知应受,知头数,不忘著衣处……又有五法,不随爱,不随嗔,不随怖,不随痴,知与未与。
[6]《善见律毗婆沙》卷 18,T24-795 下 ~­796 上
若多有人送迦絺那衣,应受一衣,余应分,应羯磨受。僧持迦絺那衣与谁?应与衣坏者 ;若衣败比丘多,败衣比丘中老者与 ;若无老者,腊数大者与。不得与悭贪者……若人持三衣与众僧持作迦絺那衣,作是言 :若持迦絺那衣者,三衣悉属。随施主语,悉与受衣人,余众僧不得受。迦絺那衣已摄僧得施。受迦絺那衣者,轻物得分,重物属四方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