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安居策修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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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受日,即安居期间的请假制度。受日法在《安居篇》中属于附录,但在本篇所占的分量很大,说明这是安居期间非常重要的一件事。因为安居长达九十天,期间难免出现各种情况,究竟哪些是开许出界解决的,哪些是不被开许的呢?
  二、明受日法。夏中有缘,故听受日。必准圣言,依法加受。妄自诳心,受而破夏。虚损信施,可悲之甚。故委示焉。
  就中分三:一心念,二对首,三众法。总分三别:一通料简,二缘是非,三依位解。

  “夏中有缘,故听受日。必准圣言,依法加受。”在结夏安居期间,如果有特殊因缘需要办理,是允许请假外出的。但这种请假不是随便和谁打个招呼即可,而要按照戒律规范,如法请假。
  “妄自诳心,受而破夏。”如果请假的理由不真实,带着欺骗他人的心,虽然有请假的形式,实际还是会破夏的。在汉传佛教地区,对安居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,真正结夏的寺院也不是很多。通常只是依受戒年限安立长幼,有时甚至是依世俗能力决定各自在僧团的地位。但在依戒律建立并管理的僧团中,安居是出家人的大事。一是因为安居能令人增长道业,于法得益;二是因为安居后才有戒腊,这是代表比丘在僧团中的资历和地位。
  “虚损信施,可悲之甚。故委示焉。”以虚诳心受日而破夏之后,实际戒腊就要打折扣。而出家众的一切资生用具都来自信众供养,比如你在享受十腊的待遇,实际却只有七腊,就包含欺骗的成分在内,这是有很大罪过的,将招感极重苦果。为了外出而随便编造一个借口,或许可以暂时得逞,但因果真实不虚,终归是要受报的,可谓自欺欺人。所以,对这个问题需要详细说明,让人了解其中规范,不至于因为无知而犯错。
  “就中分三:一心念,二对首,三众法。”受日的形式,有心念、对首、众法三种。心念,只要自己在佛菩萨像前心念口言即可;对首,需要对一位如法比丘说明情况;众法,需要四人以上才能批准你的请假要求。
  “总分三别:一通料简,二缘是非,三依位解。”受日的内容,本篇主要从三个方面说明。第一,关于受日各种情况的说明;第二,关于受日的因缘,哪些是如法的,哪些是非法的;第三,关于受日的作法,比如对首受日应该怎么做,众法受日应该怎么做。

第一节 通料简

  初中,三种受日有四不同。
  第一部分,关于受日的不同类别。
  “初中,三种受日有四不同。”三种受日,即心念、对首和众法。四不同,从对人、对界、先后、相摄四个方面说明。

一、对 人

  一、对人不同。七日非僧,别人边成。半月一月,非别人法,唯僧得成,若互不得。
  《十诵》:问,何处受七日?佛言,界内。从谁受?从五众受。[1]

  所谓对人,即对谁请假。在三种受日作法中,所对人数是不一样的。
  “七日非僧,别人边成。”安居期间的受日,包括七天、半月和一月三种情况。七天属于别人法,不需要通过僧团准许,只要对一位出家人说明情况即可。
  “半月一月,非别人法,唯僧得成,若互不得。”如果要请假半个月或一个月,就必须获得僧团的同意。也就是说,四人以上才有批准的权力,不是找个人说明情况就可以通过的。
  “《十诵》:问,何处受七日?佛言,界内。从谁受?从五众受。”《十诵律》中,僧众请问佛陀说:应该在哪里请七天的假?佛陀回答说:要在安居的界内受日。僧众又问:向谁请假呢?佛陀回答说:可向比丘、比丘尼、式叉摩那尼、沙弥、沙弥尼五众请假。具体来说,比丘从比丘受日,比丘尼从比丘尼受日,沙弥从沙弥受日。
  其中,唯比丘受日有七日、半月、一月三种。而比丘尼及以下三众只有七天假期,不可请半月或一月的假。

二、对 界

  二、对界者。七日通二界,羯磨局作法,可知。
  第二是对界,应该在什么场所请假。
  “七日通二界,羯磨局作法,可知。”七日的假期只要对一人说明即可,无论在自然界或作法界,请假均可成立。如果是半月或一月的假期,必须通过羯磨完成,这就要在作法界中进行,这是安居者应该知道的。

三、先 后

  三、先后者。若用羯磨受后,更受七日得成,随缘长短。不同古法唯前七日,后方羯磨。
  问:“先得羯磨,后随缘七日者,何故羯磨云‘受过七日’?”答:“此言过者,道羯磨是‘过七日家法’,非谓言已用七日竟,言过也。”

  第三是先后。在古德注疏中有这样的说法,认为请假必须先受七日,第二次受半月,第三次受一月,而且不可以重复或颠倒次第。比如已经受过半月,就不能再受七日,非常机械,未必符合实际需要。所以道宣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。
  “若用羯磨受后,更受七日得成,随缘长短。”道宣律师认为,请假应该根据实际需要,比如先通过羯磨请假半月或一月之后,然后有因缘需要再请七天假,也是可以的。总之,受日的时间长短需酌情而定。因为请假是为了处理事务,而事务本身各不相同,并会出现种种变化,所以要随机应变。
  “不同古法唯前七日,后方羯磨。”不必像古德所说的那样,最初只能请七天假,然后才能通过羯磨作法,请半月或一月的假。
  “问:先得羯磨,后随缘七日者,何故羯磨云‘受过七日’?”有人提出疑问:如果说可以先受羯磨,然后再随缘受七日,为什么受半月和一月的羯磨中要说“受过七日”?正是这种表述方式,让人误以为,羯磨受日必须在受七日法之后。
  “答:此言过者,道羯磨是‘过七日家法’,非谓言已用七日竟,言过也。”道宣律师的回答是:羯磨中所说的“过”,指的是羯磨受日的时间为半月或一月,超过了七天。并不是说,已经受过七日法的“过”。

四、相 摄

  四、明相摄。若受七日用竟,羯磨受者随得。若七日未用或用未尽,更有异缘,或是七日过缘,更受半月者,前法即谢。由羯磨法强摄故,不得一身二法相续用也。
  《律》云:不及七日还,听受十五日。[2]

  今七日法在己,必有余缘,故知前法坏也。
  若前羯磨受日,要须用尽方得受七日。比多有之,谓受一月不足,更请七日,相贴满三十七日用之,良不可也。

  所谓相摄,是说明受日时间能否累计起来使用。
  “若受七日用竟,羯磨受者随得。”如果请假七天之后,假期已经用完,但需要办理的事情尚未结束,可以通过羯磨法继续受日,再请半月或一月的假期。
  “若七日未用或用未尽,更有异缘,或是七日过缘,更受半月者,前法即谢。”如果请假七天之后还没有使用,或者没有用完,又有其他事情需要办理,而且办理时间超过七天,就要通过羯磨法再请半个月的假。这样做的话,之前尚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七日法也无效了。
  “由羯磨法强摄故,不得一身二法相续用也。”因为请假半个月属于羯磨法,而之前的请假七天是对首法,僧团的决定当然强于个人。而且一人不得同时使用二法,所以前面的对首法将自动作废。
  “《律》云:不及七日还,听受十五日。”下面引律典进一步说明。《四分律》说:当你请了七天假,但时间不够用,可以请十五天的假。
  “今七日法在己,必有余缘,故知前法坏也。”虽然前面已经请了七天的假,但现在因为事情出现变化或有其他事务,开始履行十五天的假,那么前面请的假就作废了。比如前面七天的假期用了一天,再请半月假的话,之前剩下的六天是不能累计起来使用的。
  “若前羯磨受日,要须用尽方得受七日。”如果之前是通过羯磨法来请假出界,那就必须把之前的假期用尽之后,再请七天的假。因为羯磨受日代表僧团的决议,优先于对首受日。所以说,如果受七日没有用尽,可以再羯磨受日。但如果羯磨受日没有用完,就不可再受七日。即使受了也是无效的。这是代表戒律的原则,也就是说,僧团决定高于个人决定,不得以个人决定取代僧团决定。
  “比多有之,谓受一月不足,更请七日,相贴满三十七日用之,良不可也。”至此,道宣律师又说到另一种现象:时下教界往往有这样的情况,有人请了一个月的假之后觉得不够,就再请七天的假,把两种假连在一起,凑满三十七天使用,这种请假方式是不如法的。必须一个月假到期之后,再通过对首法受七日,但不能同时请两种假合起来用,是为一身二法,是违背律制的。如果为两件事分别请假,是可以的。

【注释】
[1]《十诵律》卷 48,T23-347 上
问:“何处受七日法?”佛言:“界内受。”“从谁受?”佛言:“从五众受。”
[2]《四分律》卷 37,T22-833 下
尔时,有檀越遣信请比丘 :“大德来,我欲布施及房舍。”比丘自念 :“彼处远,不及七日还,佛未听有如是事。”去往白佛。佛言 :“自今已去,听有如是事受过七日法,若十五日,若一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