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《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·僧网大纲篇》解读
济群法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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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一部分说明僧团处罚僧人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。主要有两点,一是关于检举者的资格问题,二是在处罚过程中,上座或寺主应该对受处罚者给予开导,帮助他认识错误,接受教育。

一、能谏资格及作法

  五、杂教授。《毗尼母》云:能谏之人五法不须受:一无惭愧,二不广学,三常觅人过,四喜斗诤,五欲舍道。[1]
  必先于有过者取欲,然后谏之。此等众法,并纲维大德,住持一寺,有力护法者,方得行之。
  首先说明检举者的资格和如何检举的流程。
  “《毗尼母》云:能谏之人五法不须受:一无惭愧,二不广学,三常觅人过,四喜斗诤,五欲舍道。”《毗尼母经》说,如果检举者具备以下五法,可以不接受他的检举,因为他本身就没资格检举他人。五法的具体内容是:第一,没有惭愧心;第二,不精通戒律的开遮持犯,不了解究竟什么是对什么是错,不能如法检举他人;第三,时常喜欢寻找别人的过错;第四,喜欢和别人发生争执,制造是非矛盾;第五,自己对三宝没有多少信心,甚至已经准备离开僧团,还俗休道。
  “必先于有过者取欲,然后谏之。”取欲,即求听,征得对方同意。即使检举者具备相应资格,但想要检举或批评他人,还是要征求对方意见。得到对方允许之后,方可对他检举或批评,从而避免矛盾斗诤。
  “此等众法,并纲维大德,住持一寺,有力护法者,方得行之。”这些规矩,作为住持一方的大德,或寺院住持者,或有心护持佛法的人,都应该这样去做。
  现在政府提倡和谐社会,其实佛陀自建立僧团起,就非常重视和谐僧团的建设。不仅提倡个人、团队的自新,也制定种种规则来避免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纷争。

二、众主如何劝导

  若见众中有过,不得即诃。命来屏处,一一诲示云:“此一方住处,共大德有之。末法之中,以威仪为僧,方助佛扬化。若众中有一行一法胜妙者,令他处遵学。岂得有过,令他闻之,令生不善,自他两失。今大德有某事不善,不依佛制,愿即改之。欲共相成进,以引导后生耳。”必是己之弟子、眷属、同友,对众诃举亦得。不得立至四人,以不举僧也,非法得罪。
  若有违僧制者,当具委示云:“佛以戒法精妙,上人行之。我等修学,渐染而已。但以时代浇薄,教所不施。故佛令立如法僧要,劝同随顺。
  《地持》亦云,若护僧制等。[2]故不依随,违教得罪。今有某事与制有违,愿随谪罚,应同僧法。亦使将来有犯者,为作鉴戒因缘。”云云而述。
  若见造六聚罪者,屏处委示:“今与同住,并是宿因。但末劫多障,持戒者少。见造某罪,是实以不?”答是实者,依律如法诲示:“《文》云,有二种痴:一不见犯。二犯而不忏。有二种智,反上语之。[3]随佛语者,名真供养。今不肯顺可,欲从魔邪?罪不可积,或能转重(引《涅槃》文示之)。余经云,一念之恶,能开五不善门:一者恶能烧人善根,二从恶更起恶,三为圣人所诃,四退失道果,五死入恶道等。”种种示之。
  若有将被罚者,众主比丘依律告云“众僧可畏,具知三藏,有大势力,道俗钦仰”等。犹不舍者,又云:“彼众既有大力,若有违犯正教,必举治汝。”又不舍者,应言:“非唯举治而已,更夺三十五事。不复往来迎送,同僧法事,乃至不足僧数。”如是种种示已。若不受谏,集众和举之。

  对于那些要受制裁的比丘,作为僧团住持,在处理前应加以提醒并给予开导,帮助他以正确心态接受僧团对他的教育。
  “若见众中有过,不得即诃。”如果上座或寺主看到大众中有人犯错,不能立刻呵斥。因为这时多半带有情绪,本身就没资格批评他人。在佛教中,批评也是一种教育方式,而不是用来指责他人,更不是用来泄愤的。这就需要善巧方便,才能让对方心悦诚服,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。
  “命来屏处,一一诲示云。”屏处,隐蔽之处。应该把这位比丘找到没人的地方,先单独对他开导和教育。这样既可以保护对方的自尊心,让他在接受公开批评前有个心理准备,也可以心平气和地交谈。因为在公开场合下有时会紧张,有些话一时说不清楚。
  “此一方住处,共大德有之。末法之中,以威仪为僧,方助佛扬化。”开导的内容是:这个道场是我们共同拥有的,也需要大家共同维护。在末法时代,一个僧人首先要具足威仪,才有助于弘扬佛法。因为世人对佛法的最初认识,往往取决于出家人的威仪。尤其是那些对佛法内涵没有多少了解的人,表面印象尤为重要。如果僧人庄严得体,调柔寂静,世人就会赞叹三宝,恭敬佛法。反之,如果出家人行为失检,僧不僧,寺不寺,世人就会心生讥嫌,令已信者不信,未信者难信。
  “若众中有一行一法胜妙者,令他处遵学。岂得有过,令他闻之,令生不善,自他两失。”在僧团中,我们能在某个行为或某些方面表现出色,令他人作为楷模,才能自他增上。反之,如果因为这样那样的过失,让他人听说后产生不良印象,在教界制造负面影响,这种做法对自己和他人都是有害无益的。
  “今大德有某事不善,不依佛制,愿即改之。欲共相成进,以引导后生耳。”前面是说理,接着切入正题:现在你有某件事做得不对,不符合佛陀制定的戒律,希望你能接受大众的意见,有所改变。我们应该互相促进,互相勉励,为后学做好榜样。
  “必是己之弟子、眷属、同友,对众诃举亦得。”如果对自己的弟子、眷属、道友,当众直接批评也可以,不一定私下劝告一番再批评。如果对其他僧人,就应该事先单独谈话,让对方有充分的心理准备。这也是亲疏有别,对亲近者,必须严格要求;对较为疏远者,则应注意方式方法。
  “不得立至四人,以不举僧也,非法得罪。”批评对象不可以四个人以上。因为四人以上就可以作为独立的僧团,检举的话就属于破僧,是非法行为,要得罪的。
  “若有违僧制者,当具委示云。”对那些虽然没有犯戒,却违背僧制的人,寺院众主要耐心地向他指出问题,方便开导。
  “佛以戒法精妙,上人行之。我等修学,渐染而已。但以时代浇薄,教所不施。故佛令立如法僧要,劝同随顺。”开导的内容是:佛陀制定的戒律十分精妙,必须上等根器者才能完全做到。对于我们这些根机不利的人,只能渐次而入,慢慢熏陶。现在这个时代,众生根机浅薄,使得佛陀制定的戒律不能有效实施。所以佛陀允许僧团在戒律以外建立僧制,只要是僧团大众如法制定的,同样具有法律效力,我们就应该随顺。
  “《地持》亦云,若护僧制等,故不依随,违教得罪。今有某事与制有违,愿随谪罚,应同僧法。亦使将来有犯者,为作鉴戒因缘。云云而述。”这段还是众主对犯戒者的开导。《地持经》也说,僧制虽然是各地僧众制定的,但佛陀也让大众护持它,所以作为出家人要维护僧制,不能违背。如果故意不随顺僧制,就和犯戒一样,也是要得罪的。现在你有某事与僧制相违背,希望你能虚心接受僧团处罚,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僧制。这样的话,也能为将来那些违犯戒律或僧制的人作借鉴,知道戒律和僧制的权威性。类似这些内容,对他作一番开导。
  “若见造六聚罪者,屏处委示。”六聚罪,即波罗夷、僧残、偷兰遮,波逸提、波罗提提舍尼、突吉罗。如果看到造作六聚罪的僧人,先要在无人处指出错误,加以开导,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问题,以惭愧心接受制裁。
  “今与同住,并是宿因。但末劫多障,持戒者少。”开导的内容是:我们能在一个道场共住共修,是多生累劫的宿缘。但在今天这个末法时代,修学障碍重重,能持戒的人很少。这些开导非常善巧,不是直接批评,而是先给对方一个台阶:不持戒不仅是个人问题,也是时代问题,让对方在心理上有个缓冲。
  “见造某罪,是实以不?答是实者,依律如法诲示。”虽然是末法,我们还是要努力持戒,不能用末法作为挡箭牌,接着就切入正题:现在我看到你犯了某条戒,此事是否属实?如果对方承认的话,就应该根据戒律,为他做进一步的教诲和开示。
  “《文》云,有二种痴:一不见犯,二犯而不忏。有二种智,反上语之。随佛语者,名真供养。”首先引《四分律》说:佛弟子有两种愚痴,一种是自己看不到犯戒,也看不到犯戒的过失;一种是犯戒之后不肯忏悔。此外还有两种智慧,一种是看到自己犯戒的过失,一种是犯戒之后及时忏悔。上座要告诫犯戒比丘说:能听从佛陀的教诲,依教奉行,才是对三宝真正的供养,所谓“诸供养中,法供养最”。
  “今不肯顺可,欲从魔邪?罪不可积,或能转重(引《涅槃》文示之)。”如果你犯了戒却不能真心忏悔改过,难道是想随顺这些烦恼,让自己堕落魔道吗?要知道,罪业如果不及时忏悔的话,就会增长广大,越积越重,甚至主导我们的生命。最终堕落恶道,悔之晚矣。
  “余经云,一念之恶,能开五不善门。”有经典说,一念的恶心,能打开五种不善之门。所以我们不要以为一念之恶没什么关系,所谓“星星之火,可以燎原”。《戒经》也告诉我们:“勿谓小罪,以为无殃。水滴虽微,渐盈大器。刹那造罪,殃堕无间。一失人身,万劫不复。”一念不善就像水滴,看起来微不足道,但只要不断地滴,就会滴满一桶、一缸乃至更多。同样,如果不阻止恶念发展,其力量就会越来越大,最终成为生命的主导。
  “一者恶能烧人善根,二从恶更起恶,三为圣人所诃,四退失道果,五死入恶道等。种种示之。”下面具体说明五不善门。第一,恶念能断已生善,毁坏善根,所谓“一念嗔心起,百万障门开”。第二,恶念能起未生恶,继续引发恶念,使之增长广大。第三,恶念是违背佛陀教法,会被圣人所诃斥。第四,恶念会障道,使修行成果退失。第五,恶念会感得苦报,死后必入恶道。如是,通过种种方便开导,使对方生起真诚的惭愧之心,接受僧团处罚,忏已还净。
  “若有将被罚者,众主比丘依律告云‘众僧可畏,具知三藏,有大势力,道俗钦仰’等。”对于将要被处罚的人,作为僧团执事者,应该依照戒律对他加以劝告:“你要有惭愧心和怖畏心。因为僧团大众了知经律论三藏,具有大威力,不论在俗在道,大家都尊重僧团的权威性,所以你要虚心接受大众的批评教育。”
  “犹不舍者,又云:彼众既有大力,若有违犯正教,必举治汝。”如果对方不肯对自己的过失生起悔改之心,要进一步对他说:僧团是有大力量的,如果你违背戒律和僧制,必然要检举并制裁你。
  “又不舍者,应言:非唯举治而已,更夺三十五事。不复往来迎送,同僧法事,乃至不足僧数。”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,不肯悔改,就要告诫他说:知错不改的话,不仅要检举你,还会夺三十五事,不再有人对你往来迎送,也不可以和僧团大众共同参与羯磨,甚至会将你逐出僧团,取消你在僧团生活的资格。
  “如是种种示已。若不受谏,集众和举之。”这样以种种开示反复陈说利害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。如果对方冥顽不化,拒不接受劝告,就要召集僧团大众对他进行法律制裁。
  由此可见,僧团的制裁虽是法律性的,但非常人性化,主要以道德感化为主。只有当感化不起作用时,才启动法律程序。即使加以制裁,目的也是为了教育,为了护持正法,而不是要惩罚谁,这是需要明确的。

三、众主上座的德行

  然众贵老宿大德,自力牵课,方能进道。必不自知,妄摄眷属。愚丛自守,不相长益,号年少也。故《律》中,阿难头白,而迦叶号为年少,诃言:“汝众欲失,汝年少比丘俱不善闭诸根,贪不知足,初夜后夜,不能勤修。遍至诸家,但行破谷,汝众当失。”[4]

  以此文证,阿难善知法相,又是无学,尚被讥责。自余凡鄙,焉可自轻。必欲纲众于时,住持护法者,须自行清慎,雅操坚贞。博通律相,兼明二乘。识览时要,达究情性者,可准上文,一方秉御。
  作为僧团的众主上座,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德行?或者说,应该推选什么样的人作为上座?
  “然众贵老宿大德,自力牵课,方能进道。”在僧团大众中,往往以戒腊高、资历深的老比丘为重,认为这样才有威望。其实除了资历外,更主要的是知法知律,德才兼备,诲人不倦,如此方能化导大众,使大众遵循戒定慧三学,走上解脱之道、菩提之道。
  “必不自知,妄摄眷属。愚丛自守,不相长益,号年少也。”如果众主虽然年高腊长,却对教理和戒律没有多少了解,只是收了很多徒弟住在一起,结果就会以盲导盲,抱残守缺,不仅对弟子没什么帮助,甚至会影响他们的法身慧命。这样的人,不论年纪多大,在僧团中其实还是少年。
  “故《律》中,阿难头白,而迦叶号为年少,诃言:汝众欲失,汝年少比丘俱不善闭诸根,贪不知足,初夜后夜,不能勤修。遍至诸家,但行破谷,汝众当失。”汝众,阿难尊者摄受的弟子。所以《四分律》记载,阿难尊者虽然头发都已经白了,仍被迦叶尊者呼为“年少”,呵斥他说:“你摄受的那些弟子快要毁了。你的那些年轻比丘没有受到正确引导,不能调伏诸根,反而贪图物质,初夜、后夜不能精进修学,只是到处接受供养,虚食信施,浪费信众财物。这样下去,你摄受的那些弟子就要毁了。”
  “以此文证,阿难善知法相,又是无学,尚被讥责。自余凡鄙,焉可自轻。”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,阿难尊者虽然是多闻第一,善知法相,又是无学(阿难此时尚为有学而非无学,在佛陀入灭后,结集三藏时才证入无学,此处是根据他后来所证果位而言),还要被迦叶如此批评。我们这些仍是凡夫的众主上座,更应该特别谨慎了。
  “必欲纲众于时,住持护法者,须自行清慎,雅操坚贞。博通律相,兼明二乘。识览时要,达究情性者,可准上文,一方秉御。”纲众,领导大众。作为领导大众、管理僧团、住持佛法的众主上座,必须在行为上清净严谨,具有高尚的志向和坚定的意志,并且精通戒律的开遮持犯,懂得大小乘教法,同时还要了解时代的需要,具有广博的智慧。如果具备以上所说的行洁、志坚、学广、识高、智深和堪能,才有资格住持道场,弘化一方。

【注释】
[1]《毗经母经》卷 3,T24-814 上
不应受五种人谏,一者无惭无愧,二者不广学,三者常觅人过,四者喜鬪诤,五者欲舍服还俗。
 [2]《菩萨地持经》卷 5,T30-914 上
若以方便令彼调伏,舍离不善,修习善法。若护僧制,若护多人意。
[3]《四分律》卷 57,T22-993 上
复有二种痴,一不见犯罪,二见犯罪不如法忏悔,是为二种痴。复有二种智,一见犯罪,二见罪能如法忏悔,是为二种智。
 [4]《四分律》卷 49,T22-930 中
阿难言 :“大德!我头白发已现,云何于迦叶所犹不免年少耶?”迦叶报言 :“汝与年少比丘俱,不善闭诸根,食不知足,初夜后夜不能勤修,遍至诸家,但行破谷,汝众当失。”